关于印发《人事部政务公开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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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人事部政务公开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印发《人事部政务公开规定》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5〕90号


部内各司级单位:



《人事部政务公开规定》已由人事部第46次部务会议于2005年11月3日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人事部



二00五年十一月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促进人事部机关依法行政,增强人事工作的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人事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事部政务公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人事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人事工作的新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条 人事部政务公开是指人事部机关或由人事部依法委托履行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向社会或者服务对象(包括本机关工作人员)公开相关事项,并接受监督。



第四条 人事部政务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人事部成立由部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部机关各司级单位和有关事业单位主要

负责人参加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事部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对人事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与协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厅,负责政务公开日常管理工作和拟订相关制度;驻部监察局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关司级单位按照职责负责实施相关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人事部政务公开的内容,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对人事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应当如实公开。



第七条 下列内容应当主动向社会或者服务对象公开:



(一)人事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



(三)人事工作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四)人事工作改革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部署;



(五)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计划及组织实施;



(六)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全国专业技术

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国际职员后备人员公开招考计划及组织实施;



(七)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管理的企业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入

人员的备案情况;



(八)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和在京中央管理的企业、全国性

社团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审批,举办全国性人才交流会的审批,列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审批;



(九)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建站的审批;



(十)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的表彰,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由人事部

负责的其他专家的选拔;



(十一)人事部承办的国务院任免工作人员情况;



(十二)人事部资助的各类人才开发、培训项目和由人事部授权的人事代理服务项目;



(十三)中央国家机关在京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中心、人事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

部门的机构设置、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和网址等信息;



(十四)其他应当主动向社会或者服务对象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下列内容应当向部内或者司级单位内部公开:



(一)部内各司级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任务完成情况;



(二)部机关公务员考录和竞争上岗计划安排的程序及结果;



(三)部内各司级单位工作人员晋职晋级、考核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福利保险等制

度和政策及其实施情况;



(四)部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廉政承诺情况;



(五)部内各司级单位的年度预算分配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办公费、会议费、电话费、

医药费、市内交通费、设备购置费和差旅费等费用的使用情况,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配售等涉及职工福利的相关事项;



(六)其他应当向部内或者司级单位内部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对不在上述公开范围内的事项,如有申请,可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决定是否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正当程序向部内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经人事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应当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影响社会稳定、不侵犯他人隐私的前提下,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对于不能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条 按照主动公开的要求,根据本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事项,编制人事部政务公开目录。列入目录的各类人事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不同类别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办理原则、条件、程序、决定权限、责任单位、监督单位和联系、举报电话等。



第十一条 在部机关办公楼设置办事引导图、电子显示屏和触摸屏。



第十二条 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对人事工作的重要活动、热点工作进展情况和新出台的政策规定等,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 在人事部门户网站开设部领导简介、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能和人事政策法规等专栏,方便人民群众查询。



对各类人事考试、报名查分及其他可以通过网络操作的事项,应当及时在网上公开办理,增加透明度。



第十四条 通过社会公示、社会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群众旁听有关会议等形式,对应当公开决策的人事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决策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应当向部内公开的事项,一般采用发文和在机关内网、公告栏、公告板上公布等形式予以公开,并设置意见箱和举报电话。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六条 对确定主动公开、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事项,由部内相关单位提出意见,经分管部领导同意后,报人事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对政务公开中涉及审批、审核、备案的事项,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受理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条件、标准,需补充相关材料或者完成前置审批的,应当在审查后七日内告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标准的,要进行登记,按程序批办、分办或转办,并从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应当受理的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办理。



第十八条 对办结的事项,应当视需要征求申请人和相关人员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建立首问责任制度。工作人员遇有来部、来电咨询或者需要提供人事服务时,应当以“首问责任人”的身份负责接待,并做到态度热情、认真负责,不得推诿。



第五章 政务公开的监督



第二十条 人事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人事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驻部监察局受理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部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并向人事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评价应当纳入机关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态度不认真、工作走过场,或者弄虚作假的,要提出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通过受理举报、投诉和发放调查表等方式,听取服务对象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反映,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对当事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8年4月12日颁布的《人事部办事公开暂行规定》(人发〔1998〕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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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酒类商品流通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一六九号

  《吉林市酒类商品流通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月23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3届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徐建一



2006年1月23日







吉林市酒类商品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酒类商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酒类商品是指白酒、啤酒、葡萄酒、果露酒、黄酒、滋补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品,医疗用酒除外。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商品流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酒类商品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部门)负责全市的酒类商品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其下设的酒类商品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商务部门在市商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酒类商品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酒类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从事酒类商品批发、零售的,须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到所在市、县(市)的酒类商品管理机构备案。



从事批发的,到市酒类商品管理机构领取批发备案证明;从事零售的,到所在市、县(市)酒类商品管理机构领取零售备案证明。



第六条 从事酒类商品经营的,其经营地址、名称、法定代表人及经营方式等发生改变的,须30日内到酒类商品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 酒类商品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当从有酒类生产许可证的厂家购进酒类商品,并同时向厂家索取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及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有优质产品标志的,还应索取优质产品证明。



酒类商品经销者采购和销售酒类商品时应持酒类商品备案证明。



第八条 酒类商品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按规定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并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做到单随货走,单货相符。



第九条 散装酒经营者所经营的酒类商品,必须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盛装容器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并标明酒的名称、酒精度、厂名、厂址、原料、执行标准、出厂日期等。



第十条 酒类商品经营者所经营的酒类商品,凡具有产地合法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重复检验、刁难酒类商品经销商。



第十一条 酒类商品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认证标识、名优标志、注册商标、特殊标识;



(二)伪造产地,使用虚假的文字说明,篡改生产日期,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酒类商品;



(三)销售含有非食用酒精原材料或添加剂配制的酒类商品;



(四)在酒类商品中掺杂使假、偷工减料、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采用在瓶盖内设奖等不正当有奖销售酒类商品;



(六)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酒类商品;



(七)伪造、串贴酒类商品标识;



(八)擅自处理、拆封、转移、销毁被封存受检的酒类商品;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酒类商品流通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合法的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予以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妨碍、干扰、拒绝酒类商品流通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



第十四条 酒类商品流通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验酒类商品备案证明和《酒类流通随附单》的使用情况;



(二)查阅、复制有关的合同、账册、单据、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



(三)进入商品存放地和仓库检查;



(四)抽取样品、保全证据、责令听候处理,抽取样品的应向当事人出具有效凭证;



(五)对销售假冒伪劣的酒类商品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不得为无证的生产者及无酒类商品备案证明的酒类经营者发布酒类商品销售信息。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部门或会同相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二)违反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酒类商品经营者从无证厂家购进酒类商品、经销酒类商品无备案证明、未按规定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三)违反第九条规定,未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采用在瓶盖内设置奖励等不正当有奖销售酒类商品的,对酒类商品批发经营者处以3000元至10000元罚款,对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



(五)违反第十一条第(七)、(八)项规定,伪造、串贴酒类商品标识或擅自处理、拆封、转移、销毁被封存受检的酒类商品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一)、(二)、(三)、(四)、



(六)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八条酒类商品流通管理部门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十九条 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和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20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图书资料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琼人劳保专〔2006〕97号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图书资料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洋浦开发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图书资料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或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人事处反馈。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停止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海南省图书资料系列管理员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图书资料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2.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各年度的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学历,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满1年;
2.高中学历,从事图书资料工作满3年(本条款仅适用于1983年以前高中毕业在县级以下图书资料单位工作人员)。
(三)继续教育条件
高中和非本专业学历人员,须参加继续教育,进修本专业的相关课程,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三条 评审条件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能。初步掌握图书资料收集、整理加工、阅览管理和流通利用的有关工作技能。
第四条 认定条件
本专业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认定管理员专业技术资格。




海南省图书资料系列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图书资料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有事业心和责任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2.任现职以来,各年度的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管理员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2年;
3.中专学历,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满5年,或取得管理员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4年;
4. 高中学历, 取得管理员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7年(本条款仅适用于1983年以前高中毕业并在县级以下图书资料单位工作人员)。
(三) 外语、计算机和从业资格条件
1.外语、计算机条件按省人事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非图书资料专业学历人员,须进修本专业的相关课程并获得结业证书。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 学识水平
了解、掌握图书资料专业的基础理论和知识。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水平。
(二) 业务能力
熟练掌握图书资料预定目录的录入、机读目录(MARC)的著录、文献到馆的计算机登记、文献信息资源管理与读者服务的有关工作方法和技能。能履行业务岗位的职责并具有一定工作能力。
第四条 认定条件
本专业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大学本科学历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大学专科学历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认定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







海南省图书资料系列馆员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图书资料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2.任现职以来, 各年度的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2年;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4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6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取得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7年;
5.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并受聘该职务后,获地(厅)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者,可突破上述资历限制存在破格申报。
(三)外语、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2.能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3.免除外语或计算机要求的,按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四)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要求
1.参照省人事劳动部门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达到相关要求;
2.非图书资料专业学历人员,须进修本专业的相关课程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学识水平
1.系统地掌握图书资料及其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
2.熟悉图书馆现代应用技术和业务技术规范。
3.能参加本专业的学术交流活动。
4.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图书资料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发表1篇和在省级以上学术研讨会上宣读1篇。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有一定的文献信息资源收集、加工整理、流通阅览管理和开发利用等图书馆工作的实践经验,能熟练运用计算机,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并能指导初级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技术操作,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图书馆某一业务科室的管理工作2年以上;
2.参与过地(厅)级科研项目1项、或图书馆业务建设2项以上的工作;
3.作为主要成员参加过制订图书馆某一部门的管理规则或某项业务工作的操作规程、细则;
4.参加过图书馆为提高效率、质量或服务水平等革新项目1项的工作;
5.主持过1项或参加过2项以上新成果应用的服务工作。
(三)业绩和成果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市厅级科技成果等奖三等奖以上,或县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
2.完成本单位组织的图书馆业务建设或文献信息开发利用1项以上(单位出具证明);
3.编写本部门的业务规范、工作条例或管理规则等,并被采纳付诸实施;
4.在图书馆业务建设和文献开发中起骨干作用,成绩显著,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
第四条 认定条件
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及本专业博士学位获得者,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认定馆员专业技术资格。




海南省图书资料系列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图书资料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进取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2.任现职以来,各年度的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学历,取得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2年;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4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5年;
4.取得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突破上述资历限制破格申报: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或社科优秀成果奖二等奖1项;
(2)已完成的省级重点科研课题的主要承担者;或取得本专业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1项(以成果鉴定证书为据);
(3)从国内外引进的人才,地(厅)级以上重点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人。
(三) 外语、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职称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2.能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3.免除外语或计算机要求的,按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 继续教育条件
1.任现职期间需进行专业研修,完成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计划。
2.非图书资料专业学历人员,须进修本专业的相关课程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 学识水平
1.精通图书资料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具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在本专业有较高造诣并能在工作中解决疑难问题。
2.熟练掌握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规范、标准、现代应用技术及相关专业(学科)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动态,掌握本专业(学科)的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
4.论著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省级以上图书资料专业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的不少于2篇);
(2)出版图书资料专业著作1部,并在具有较高水平的国际性专业学术会议或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大会宣读论文2篇;
(3)出版图书资料专业著作1部,并在本专业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 工作经历与能力
取得馆员资格后,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文献信息开发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参与文献信息开发的选题论证、计划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2)独立进行文献信息的鉴别、筛选及分析标引等加工整理工作,判断分析较准确。
(3)主持较大型书目索引的编制或数据库的建设工作,撰写较高质量的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
2.在文献采编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参与市(厅)级以上专业规范的编制或大、中型图书馆分编业务工作细则的制定(修订)。
(2)主要参与制定(修订)文献采编工作条例或规章,选书判断较准确。
(3)掌握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文献有序组织理论及方法,独立分编质量较高,能解答分编疑难问题。
3.在读者服务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全面主持或指导中型以上图书馆的读者服务工作或大型图书馆某方面的读者工作。
(2)掌握文献信息检索的各种方法,综合运用传统手工方法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各类参考咨询服务和用户辅导工作。
(3)主持1项以上重大服务项目,或指导过2名以上能胜任参考咨询(或大型读书活动策划组织)工作的业务骨干。
4.在技术开发与应用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或主要参与某一大、中型图书馆自动化建设发展规划的制定,在推进新技术、新系统在图书馆的应用中起骨干作用。
(2)承担较大型系统的项目论证、需求分析、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
(3)解决业务技术难题,制定有关业务技术规程,组织指导技术人员进行程序设计和系统维护。
5.其它岗位人员,比照上述条件执行。
(三)业绩和成果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或作为前三名主要参与人完成省部级本专业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取得有较好应用效果的成果(以省科技厅或其他业务主管厅颁发的成果证书为据);
2.主持文献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或二次文献编辑工作或信息咨询服务效益显著,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认可;
3.主持完成图书馆业务创新建设2项以上,成绩显著,经省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认可。



海南省图书资料系列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图书资料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2.任现职以来,近五年的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5年;
2.取得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突破上述资历限制破格申报:
(1)主持或参与的项目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或社科优秀成果奖1项;
(2)主持的项目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或社科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3)从国内外引进的人才,国家级重点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人。
(三)外语、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职称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2.能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3.免除外语或计算机要求的,按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继续教育条件
1.应进行专业研修,完成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计划。
2.非图书资料专业学历人员,须进修本专业的相关课程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 学识水平
1.精通图书资料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造诣并能在工作中解决重大疑难问题。
2.熟练、系统地掌握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规范、标准、现代应用技术及相关专业(学科)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动态,掌握本专业(学科)的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
4.论著须符合下列条件中(1)(2)条之一以及第(3)条:
(1)在公开出版的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不少于3篇;
(2)在公开出版的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或在具有较高水平的国际性或全国性本专业学术会议大会宣读的论文合计5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不少于3篇。
(3)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合著者限第一作者,且本人执笔10万字以上)。
(二) 工作经历与能力
具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和很强的科研能力、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本专业副高级以下技术人员的能力,是图书馆及图书馆工作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文献信息开发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把握社会需求和有关政策,主持文献信息开发的选题论证、计划和方案的制定并组织指导实施;
(2)独立承担或指导下级人员从事与开发和课题相关的文献信息搜集、鉴别、筛选及分析标引等加工整理工作;
(3)主持并参与大型书目索引的编制或大型数据库的建设工作,撰写高质量的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对内容标引进行规范控制。
2.在文献采编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参与省级以上专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或主要参与组织实施全国或地区性文献资源建设协作协调项目;
(2)主持制定文献采编工作条例或规章,科学合理地确定学科结构、层次结构、文献类型结构和品种复本标准;
(3)精通文献有序组织理论和图书采编工作全过程,熟练掌握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各种工具及方法,组织指导采编工作的开展并担任总审校。
3.在读者服务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全面主持或指导大型图书馆的读者服务工作。
(2)精通文献信息检索的各种方法,综合运用传统手工方法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从事高难度参考咨询服务。
(3)主持2项以上重大服务项目,或指导过3名以上能胜任参考咨询(或大型读书活动策划组织)工作的业务骨干。
4.在新技术开发与应用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地区(行业)或某一大型图书馆自动化建设发展规划,跟踪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动态,推进、指导新技术、新系统在图书馆的应用。
(2)全面主持或指导新技术在图书馆的应用,承担大型系统的项目论证、需求分析、总体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
(3)解答重大业务技术难题,组织实施图书馆现代信息技术知识的培训。
5.其它岗位人员,比照上述条件执行。
(三) 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的项目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1项。
2.具备下列条件中任意2项:
(1)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其成果达到本系统国内先进水平(以“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和省科技厅颁发的成果证书为据);
(2)主持制定本专业的标准、规程,或独立解决专业建设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1项以上,并得到本行业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3)主持完成文献资源开发或图书馆网络化数字化建设等重大项目1项以上,经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附 则

一、本附则为我省申报评审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有关规定的解释。
二、学历系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系指获得相应的学历和学位证书。
三、本条件规定所指的资历、工作量、业绩、成果均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
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获得相应技术资格并受聘之日起计至申报当年12月底。
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当年12月底。但后续学历获得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四、如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以上。
五、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的学术水平均由评委会专家客观、公正、公平地评定。
六、论文:要求在国内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研究性学术文章(增刊、专辑不在此列),一般不少于3000字。研讨会必须是在地市级以上的本专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学会)举办的学术研讨会,宣读的论文须有会议宣读证明,并被收入公开出版的论文集。本条件所说“国际性学术会议”是指非商业性的由权威机构举办的专业学术会议。
七、“核心期刊”系指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总览》或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所列期刊。
八、省、市级专业刊物:指由省、市级专业学会、协会主编、主办并公开发行的刊物。
九、本条件所要求的论文、著作均指独立完成或第一完成人。
十、用笔名发表的论文或获得的奖项,须由所在单位和出版部门、颁奖部门同时出具证明。
十一、获奖项目或课题须有获奖证书或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书。同一科研项目、课题如获多项奖励不重复计算,以最高奖项计,“主要完成人”指前三名。
十二、非本专业人员调转本专业工作岗位工作满1年后,方可参加评审。如已取得其它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先转评本专业相同级别技术资格后方能晋升,当年不得同时转升。任职年限从原职称取得之日算起。
十三、本条件所称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申报研究馆员撰写10万字,申报副研究馆员撰写8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