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飞机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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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飞机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飞机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2]1145号

1992-07-21国家税务总局

广州市税务局:
  你局税三[1991]699号《关于飞机租赁协定(合同)贴花问题的请示》收悉。据向民航总局了解,自1980年以来,各航空公司(旧称民航局)均有租用外国租赁公司飞机的情况。由于飞机租赁业务比较复杂,印花税开征以来,对所签合同如何贴花不够明确,至今尚未缴纳印花税。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各航空公司与外国公司在1988年10月1日以后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
  二、在飞机租赁业务中,对采取经营租赁方式签订的租赁合同,按“财产租赁合同”税目税率计税贴花;对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签订的租赁合同,暂按租金总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税率计税贴花(租赁方式的划分,参见附表)。
  三、以上飞机租赁合同补缴印花税时,一律按补税开出缴款书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附件:各航空公司租用飞机情况表
附件:
  各航空公司租用飞机情况表
  (融资租赁部分)
  航空公司名称   签约日期     机 型     机  号
  南方航空公司   1988.11.16    B757 -21B    B2804
  南方航空公司   1988.12.8    B757 -21B    B2805
  南方航空公司   1990.2.25    B757 -21B    B2806
  南方航空公司   1990.2.25    B757 -21B    B280
  南方航空公司   1990.2.25    B757 -21B    B281
  南方航空公司   1990.4.26    B757 -200    B281
  南方航空公司   1990.6.9     B757 -21B    B281
  南方航空公司   1991.4.19    B757 -200    B281
  南方航空公司   1991.8.7     B757 -200    B281
  南方航空公司   1991.8.23    B757 -200    B281

  国际航空公司   1989.1.12    B767 -200    B255
  国际航空公司   1989.9.29    B747 -400    B245
  国际航空公司   1990.2.17    B747 -400    B245
  国际航空公司   1990.6.14    B747 -400    B246
  国际航空公司   1990.10.15    B747 -200F    B246
  国际航空公司   1991.3.4     B737 -300    B253
  国际航空公司   1991.3.4     B737 -300    B253

  浙江航空公司   1989.7.20    DASH -8-301   B335
  浙江航空公司   1990.3.26    DASH -8-301   B335

  东方航空公司   1990.6.3     A300 -600R    B230
  东方航空公司   1990.7.6     A300 -600R    B230
  东方航空公司   1990.7.6     A300 -600R    B230
  东方航空公司   1990.10.28    MD  -82     B212
  东方航空公司   1990.10.28    MD  -82     B212
  东方航空公司   1991.5.28    MD  -11     B217
  东方航空公司   1991.5.30    MD  -82     B213
  东方航空公司   1991.10.19    MD  -11F    B217

  北方航空公司   1990.12.4    MD  -82     B212
  北方航空公司   1990.12.4    MD  -82     B212
  北方航空公司   1990.12.13    MD  -82     B213
  北方航空公司   1990.12.13    MD  -82     B213
  北方航空公司   1991.8.30    MD  -82     B213
  北方航空公司   1991.8.30    MD  -82     B213
  北方航空公司   1991.8.30    MD  -82     B213
  北方航空公司   1991.11.18    MD  -82     B2139
  北方航空公司   1991.11.18    MD  -82     B2140

  西南航空公司   1991.5.13    B737 -300    B2537

  云南航空公司   1991.5.13    B737 -300    B2538
  各航空公司租用飞机情况表
  (经营租赁部分)
  航空公司名称   签约日期     机 型     机  号
  南方航空公司   1989.6.14    B737 -500    B2541
  南方航空公司   1989.6.14    B737 -500    B2542
  南方航空公司   1989.6.14    B737 -300    B2523
  南方航空公司   1989.6.14    B737 -500    B2543
  南方航空公司   1989.6.14    B737 -300    B2525
  南方航空公司   1989.6.14    B737 -300    B2526
  南方航空公司   1989.6.14    B737 -500    B2544
  南方航空公司   1989.6.14    B737 -500    B2545
  南方航空公司   1989.6.14    B737 -300    B2527
  南方航空公司   1991.8.10    B737 -200    B2509
  南方航空公司   1991.8.10    B737 -200    B2514
  南方航空公司   1991.8.10    B737 -200    B2515
  南方航空公司   1991.8.10    B737 -200    B2503
                              
  厦门航空公司   1991.2.8     B737 -200    B2529
  厦门航空公司   1991.2.8     B737 -200    B2501                  
注:以上资料为各航空公司1988年10月1日至1991年8月10日期间飞机租赁情况,由民航总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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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198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198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的决议

(1983年6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姚依林所作的《关于198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2006年8月17日)

深府〔2006〕187号

   《深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城市管理,整合城市管理资源,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效能,保障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范建设和高效运行,建立沟通快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反应快速、处理及时、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和监督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辖区内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统筹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各区政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等工作,下设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各区政府设立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是指依托统一的城市管理数字化信息平台,以区级运行为主体,运用单元网格管理方法和城市部件管理方法,派出城市管理监督员,利用信息采集器采集网格内的部件和事件信息,通过信息收集、案卷建立、任务派遣、任务处理、处理反馈、核实结案和综合评价七个环节进行城市管理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部件是指室外地面公共空间的城市管理公共设施,包括公用设施类、道路交通类、市容环境类、园林绿化类、房屋土地类和其它等六大类。
   本规定所称事件是指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和环境秩序受到影响和破坏,需要相关部门处理并使之恢复正常的事件和行为的统称,按照城市管理功能体系分为市容环境、宣传广告、施工管理、突发事件、街面秩序和其它事项等六大类。
   第六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标准。软件平台的技术、网格、城市管理部件和事件编码、业务操作流程实行统一标准,实现市级与区级平台之间,市级、区级平台分别与相关城市管理部件、事件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之间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二)规范制度。明确市、区两级平台及相关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的职责,完善相关制度,使数字化城市管理机制在制度化、规范化的基础上运行;
   (三)属地为主。为保证城市管理问题得到及时、快速处理,原则上由各区负责处理辖区内发生的问题,确有困难的,由市统一协调处理。
   第七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是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具体运行管理机构,具体职责:
   (一)负责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及管理;
   (二)负责制定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技术系统的标准、运行规范、规章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各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的工作;
   (四)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市城市管理应急服务指挥系统,及时调度力量查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违法违章案件;
   (五)负责调查、研究、分析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形势和动态,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六)负责协调解决综合性、跨区域的重大城市管理部件或事件问题;
   (七)负责接收市领导、市有关部门及市民转来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并按照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的运行程序处理;
   (八)负责汇总和整理市、区相关部门就解决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的评价结果,并将结果报告市政府,同时向社会通报;
   (九)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城市管理监督员队伍的培训。
   第八条 各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具体职责:
   (一)负责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二)负责巡查列入监督范围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
   (三)负责处理来自城市管理监督员、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市民等渠道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审核立案后将案件派遣到主管部门或责任单位;
   (四)负责监督、考评辖区内专业部门(含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对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的处理情况;
   (五)负责调度指挥辖区内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解决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
   (六)负责执行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制定的相关标准,定期更新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信息;
   (七)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监督员队伍的配备、管理、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 城市管理监督员由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负责招聘,统一进行法律、业务、综合素质培训,经考评合格后上岗。
   城市管理监督员负责巡查或按要求普查、核实责任网格范围内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并将情况及时上报数字化城市管理部门。
   城市管理监督员应根据巡查现场实际情况,自行处理一些力所能及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并报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
   第十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的运行程序为:接到市领导批示、12319热线、媒体曝光、我市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巡查发现及有关政府部门转办等渠道反映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后:
   (一)重大问题即时指派主办单位及责任人负责落实解决;
   (二)突发公共事件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办理;
   (三)市属单位责任范围的问题及时转到市属责任单位,区属单位责任范围的问题及时转到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
   (四)需要市、区两级联动办理的事项明确主办单位后转到区级平台及相应的市属责任单位;对非市、区属责任单位进行协调;
   (五)需要协调解决或责任单位不按时处理的,应及时予以协调或督促。
   第十一条 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的运行程序为:区级平台接到反映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后:
   (一)突发公共事件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办理;
   (二)属区属单位处理的问题,及时转到区属责任单位;
   (三)需要协调解决或责任单位不按时处理的,应及时予以协调或督促;
   (四)本区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转到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应与市、区两级平台分别对接,确保信息渠道和案件办理流程畅通,并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管理责任制和高效的案件办理制度,明确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处理案件的工作人员,使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能得到及时处理。接到案件后,对属于本部门主管和管辖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到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对不属于本部门主管和管辖的应及时将案件返回到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不明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可作为无责任主体项目单独立项、归类,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对规定时限内不能解决的问题,主管部门或责任单位必须向派遣案件的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说明情况。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核实后,采用挂账方式建立问题库,每两周汇总一次上报我市各级政府。属重大问题的,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应及时上报我市各级政府。
   第十五条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对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定期进行分析研究,结合日常巡查工作,建立专项巡查机制,及早发现责任范围内重大、深层次的城市管理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予以预防或解决。
   第十六条 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应通过经济和法律的手段加强企业管理,督促所属企业履行相关城市管理事务职责,支持、配合各级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各社区、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法人、自然人应积极参与数字化城市管理,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十八条 我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已建设的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的信息资源和网络,须按照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现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凡政府投资开发建设的与城市管理有关的信息资源在政府部门之间应无偿共享,其中各类企业、政府审批以及城市基础空间数据、遥感影像数据、空间地名数据和在线监测(监控)等信息应实行实时共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市级平台规划、建设及运行管理费用,循基本建设渠道向市发改部门申报立项,运行管理费用列入部门预算。区级平台建设及运行管理费用由各区财政自行解决。我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有关单位自行解决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联结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条 我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专业单位应确保对数字化城市管理提供技术、人力、财力和政策支持。
   市、区政府应逐步加大对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投入,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区两级财政对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拓展经费应予重点保障。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等相关经费可在年度预算中单独列项,财政部门应给予统筹考虑。
   第二十一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专业技术标准和目标管理要求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市、区两级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对责任范围内城市管理问题的发现、报告、处理和处置结果进行实时监督。
   第二十二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协同市、区两级监察部门,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评价指标体系,分别对政府相关专业部门和信息平台进行监督评价,定期向社会及有关部门公布监督评价结果,并将监督评价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处理的结果,应作为开展下列工作的依据:
   (一)我市各级政府对城市管理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的依据;
   (二)监察部门实施城市管理效能监察的依据;
   (三)我市各级政府制定有关政策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对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