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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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令


《潍坊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二OO一年七月二十七日第六十四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王伯祥
二OO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潍坊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符合《中国残疾人标准》,并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劳动就业的本市公民。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定义务,必须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1名一级盲人的可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按比例安排不足1人的,应当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社会福利企业集中安排的残疾人不计入本系统及主管单位应安排的残疾人就业比例。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奖励。奖励办法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制定。

  第四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由市及县市区两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管理,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统计、人事、卫生、民政、税务、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积极配合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 残疾人依法享有劳动的权利。任何单位在招用员工时,不得歧视残疾人;对招录的残疾职工,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残疾职工一经录用,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辞退;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和人事关系的,应报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六条 残疾人实行就业前登记制度。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可持下列证明材料分别按隶属关系到市、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登记。证明材料包括:

  (一)残疾人户口所在街办(乡、镇)开具的介绍信;

  (二)残疾人证、身份证、学历证明;

  (三)户口簿;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市、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对申请就业的残疾人进行劳动能力评估,符合就业条件的准予登记。残疾人就业登记名册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抄报同级社会和劳动保障部门,作为残疾人办理招工录用手续的依据。

  第八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本着就地就近的原则,应当优先安排本单位职工的残疾子女就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残疾程度和特长,给其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并加强对残疾人的职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水平。

  第九条 残疾职工在转正、定级、职称评定、晋级、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享受与其他职工同等的待遇。

  第十条 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积极组织残疾人参加各种形式的劳动技能培训,并为其提供方便条件和实行优惠政策;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已办理就业登记的残疾人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多渠道组织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水平。

  第十一条 已就业或被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残疾人无正当理由辞职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3年内不再介绍其就业。

  第十二条 有按摩业务的宾馆、洗浴保健等场所和设有按摩推拿专科的社会医疗机构,应优先录用具有按摩技术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其他用人单位也应积极安排盲人就业。

  第十三条 建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报制度。独立核算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送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和残疾职工名册,并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统计报表由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随统计部门的年度报表统一发放;对不报、漏报、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应按实际差额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标准为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额计算。

  用人单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按实际百分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收缴。

  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收缴市直及上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市属各开发区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各县市区所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收缴。经市残联同意,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委托各县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缴中央、省、市驻本地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六条 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必须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载明的数额、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数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逾期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七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从单位经费中列支,企业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印章。

  第十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能减免。确有困难的单位,须凭同级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核定的本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向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予以缓缴或减缴。

  第二十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用于下列事项: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康复训练;

  (二)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

  (三)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其他在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

  (四)补贴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每年应将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的10%(含上缴省5%)上缴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年终一次缴清。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检制度。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劳动监察部门,每年依法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做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做出处理决定的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9月29日潍政发[1997]84号《潍坊市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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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开展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医政函〔2011〕166号


天津市、辽宁省、吉林省、福建省、云南省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有关精神,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经研究,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以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方便人民群众就医。现就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试点内容
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办个体诊所。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总体框架下,按照适度灵活的原则,及时批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设置个体诊所的申请。
(一)申请者已离职或退休,身体健康;
(二)申请者为执业医师,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累计执业满5年;
(三)申请者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申请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工作时间累计满3年;
(五)申请设置的个体诊所诊疗范围与申请者的医师执业范围一致;
(六)个体诊所符合卫生部制定下发的各种诊所基本标准;
(七)申请设置的个体诊所选址符合环保要求。
鼓励符合条件的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
二、 试点时间
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三、 试点地区
天津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福建省厦门市、云南省昆明市。
四、 试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试点工作。鼓励有资质人员举办个体诊所是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方便人民群众就医,缓解看病难的重要举措。试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制定试点实施方案。试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根据本通知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并采取措施,鼓励有资质人员到基层和医师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乡镇、街道、村)举办个体诊所。要以适当方式通知到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和医师。
(三)做好信息管理工作。各试点地区应当在试点前摸清本辖区内个体诊所的情况,按照我部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个体诊所的基础数据和新增数据的登录和统计工作。
(四)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对于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医师退休关系所在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限制或变相限制医师开办个体诊所。
(五)加强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个体诊所的监督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对于个体诊所违法执业,损害患者利益的,应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
其他省(区、市)具备条件的,可以向我部备案后开展相关试点工作。
卫生部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联系人:张文宝
联系电话:010-68792730
传 真:010-68792196
电子邮箱:MOHYZSYLJGGLC@126.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政编码:100044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基层服务管理处联系人:严华国
联系电话:010-59957692
传 真:010-59957693
电子邮箱:YIZHENGSIERCHU@126.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
邮政编码:100027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商务部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

商电发〔2012〕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增强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的对外贸易功能,提高我国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商务部“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的重要意义

  (一)电子商务是我国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助推器。电子商务将传统商务流程电子化、数字化,突破时空限制,能有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创造更多贸易机会,有利于广大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开拓国际市场。

  (二)运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符合国际贸易发展趋势。电子商务已成为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开展国际贸易的重要手段,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的各个环节,电子数据交换、单证传输、电子支付、远程物流监控等已被普遍应用。重视并充分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有利于我主动适应国际贸易发展新趋势,促进外贸稳定增长。

  (三)电子商务是促进外贸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电子商务作为新兴的销售渠道和贸易形式,突破了展览、展销、现场对口洽谈等传统外贸营销模式所受的制约,有利于企业缩短贸易链条,建立自主营销渠道,开展研发设计,形成新的外贸增长点,推动外贸发展方式转变。

  (四)电子商务有利于提升我国商务事业整体发展水平。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增强外贸功能,鼓励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有利于促进内外贸融合,推动内外贸共同发展,提高我国商务事业整体发展水平,夯实我贸易大国地位。

  二、全面增强电子商务平台对外贸易服务功能

  (一)加强对国际市场的研究和开拓。开展对外贸易的电子商务平台要结合自身优势和特点,成立专门工作团队,制定发展规划,明确开展对外贸易的主攻方向,深化拓展服务功能,加大海外营销力度,促进平台境外访问量、境外注册企业数和外贸交易额较快增长,不断提高平台在开展对外贸易方面的竞争力、影响力和吸引力。

  (二)加强对对外贸易信息管理。信息质量是开展对外贸易的基础和前提。电子商务平台要建立完善的外贸信息分析与甄别机制,力求信息真实、充分;要完善信息整合功能,及时发布国际市场行情;要建立供应商信用评估提醒和反欺诈监控体系,加强统计与监控,动态评估风险,提高交易安全性和成功率;加大相关技术研发投入,不断提升自身管理与服务水平。

  (三)维护对外贸易经营秩序。电子商务平台要自觉遵守《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督促利用平台的企业依法经营,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接受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协调;要积极开展实名制验证,建立健全交易安全保障、信息安全保密、用户信息管理、产品追溯、交易风险警示和消费者投诉受理等机制,严格资金、信用卡交易和融资等管理制度;要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健全对外贸易配套增值服务。鼓励电子商务平台通过自建或合作方式,努力提供优质高效的支付、物流、报关、金融、保险等配套服务,实现“一站式”贸易。以品牌培育、国际营销和售后服务为重点,加强培训、交流和指导,帮助企业提升利用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能力和水平。加强与国际知名电子商务企业的交流与合作,统筹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

  三、着力提升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水平

  (一)提高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意识。企业特别是传统外贸企业要提高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认识,加大人才、资金和技术投入,加强电子商务软硬件建设。积极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不断提高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的比重。

  (二)增强运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能力。深入掌握在线营销、洽谈、成交、售后服务规律,完善和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加强电子单证应用,实现操作流程的标准化和程序化。注重风险防范和控制,逐步引入比较成熟的风险控制和防范做法。及时把握目标市场需求特点,选择合适经营方式和营销策略,不断增强竞争力。

  (三)坚持诚信经营,实现可持续发展。主动、翔实、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及时妥善处理贸易纠纷,营造良好健康的企业形象;树立品牌意识,确保商品质量,保护知识产权,自觉维护网上贸易环境。

  四、加强对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支持

  (一)积极发挥电子商务平台在对外贸易中的重要作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特别是重点培育的开展对外贸易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重点平台)拓展进出口业务;支持成熟的企业间(B2B)\企业与消费者间(B2C)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对外贸易服务。相关进出口商(协)会要积极与重点平台合作,利用重点平台帮助会员企业做强做大外贸业务。对创新型、品牌产品和中西部企业开展对外贸易,鼓励重点平台减免其注册或服务费用。

  (二)为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提供政策支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动解决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过程中的通关、退税、融资、信保等政策性问题;充分利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支持重点平台对企业开展人员培训、品牌培育、宣传推介等服务;鼓励企业成为重点平台会员,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资金支持。商务部将把重点平台作为重点联系企业,重点平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将重点平台作为重点服务企业,协调解决其在开展对外贸易业务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认真落实培育目标和要求。

  (三)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环境。做好电子商务平台特别是重点平台的产品质量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积极推介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好做法,及时交流推广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经验。引导电子商务平台与其他各种商务平台开展合作,支持平台间共享资源,共同开拓国际市场。鼓励进出口商(协)会向业内优质会员企业和国外行业组织推介电子商务平台,扩大电子商务平台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积极支持电子商务平台提高便利化水平。推动主要贸易单证的标准化和电子化进程,支持建设“单一电子窗口”平台,促进海关、检验检疫、港口、银行、保险、物流服务的电子单证协调,提高对外贸易监管效率,降低企业成本。推动知名展会平台创新服务,开展网上招商招展,搭建网络化展示平台;大力发展贸易撮合、认证征信、网商供需见面会等电子商务增值服务。

  五、加强对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监督

  (一)加强自我监督,防范贸易风险。电子商务平台特别是重点平台要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利用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知识产权保护和交易风险防范与管控等情况;完善内部信用档案,建立内部提醒、局部限制、完全限制等制度,积极稳妥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对于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走私、逃汇、逃税、欺诈、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应停止与其合作。

  (二)建立监督机制,促进规范发展。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海关、外汇、质监、工商等部门,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监督机制;定期对电子商务平台特别是重点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规范利用重点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行为和做法;对违法违规的电子商务平台依法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六、重点培育开展对外贸易的电子商务平台主要规程

  (一)认定程序。商务部根据择优培育原则,制定重点培育电子商务平台的主要标准,成立独立、权威的第三方评审委员会,从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中择优认定,对拟认定的平台经公示后授予重点平台称号并授牌。

  (二)主要指标。申报重点平台,应按要求报送以下指标:电子商务平台注册资本(运营企业)、注册用户、访问流量、用户续约率和成交统计情况;知识产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评估、用户注册核查和用户投诉处理制度建设情况;守法经营、进出口商品质量提升和品牌培育情况。

  (三)动态管理。对重点平台,商务部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跟踪联系,定期考核,并视考核结果作出“考核通过、限期整改、取消命名并摘牌”等相应决定,以保证重点培育平台的质量和水平。

  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是一项探索性工作,需要不断总结,逐步完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积极有效地帮助电子商务平台特别是重点平台不断完善对外贸易功能,努力提高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我国对外贸易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