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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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改革,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功能,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需要,我会在对新股发行体制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讨论基础上,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2年4月2日至4月18日。

  请将有关意见发送至fxb275@csrc.gov.cn,或传真至010-8806125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doc




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中国证监会
2012年3月31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今年经济工作的部署,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是完善资本市场的重要任务之一。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过去两年减少行政干预的基础上,健全公众公司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基础性制度,推动各市场主体进一步归位尽责,促使新股价格真实反映公司价值,实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均衡协调健康发展,切实保护和发展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完善规则,明确责任,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
要进一步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制度建设,逐步淡化监管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修改完善相关规则,改进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落实发行人、各中介机构独立的主体责任,全过程、多角度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应按法规制度履行职责,不得包装和粉饰业绩。对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应本着诚信、专业的原则,善意表述。
1、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必须始终恪守诚实守信的行为准则。其基本义务和责任是,为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制地位或关联关系以及其他条件,要求或协助发行人隐瞒重要信息的披露。
2、保荐机构应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尽职核查,督促发行人完整、客观地反映其基本情况和风险因素,并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必要的核查。
3、律师事务所应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完整、客观地反映发行人合法存续与合规经营的相关情况、问题与风险,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提倡和鼓励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撰写招股说明书。
4、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包括复核制度在内的质量控制制度。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业务时,应当遵守执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严格按照执业标准出具审计报告、审核报告或其他鉴证报告。
5、其他中介机构要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执业道德与规范的要求,严格履行职责,独立核查判断,出具专业意见。
6、为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要进一步明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在财务会计资料提供、审计执业规范、辅导及尽职调查等方面的责任,坚决抑制包装粉饰行为,加大违规惩处力度。
7、进一步提前新股预先披露时点,实现发行申请受理后即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提高透明度,增强公众投资者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8、在公司上市过程中征求有关部委意见的环节,按照国务院有关减少对微观经济活动干预、提高政府服务效率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在有效增加相关信息数量和质量的前提下,改进征求相关部委意见的方式。
二、适当调整询价范围和配售比例,进一步完善定价约束机制
1、扩大询价对象范围。除了目前有关办法规定的7类机构外,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5-10名投资经验比较丰富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主承销商应当制订推荐的原则和标准、内部决定程序并向证券业协会备案。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和中介机构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向推荐的个人投资者输送利益,或劝诱推荐的个人投资者抬高发行价格。
2、提高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建立网下向网上回拨机制。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与转让股份(以下称为本次发售股份)的50%。网下中签率高于网上中签率的2-4倍时,发行人和承销商应将本次发售股份中的1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超过4倍时应将本次发售股份中的2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
3、促进询价机构审慎定价。询价机构应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和投资管理业务制度,进一步提升定价的专业性和规范性。询价机构要认真研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信息,发现存在异常情形,如与本次发行相关联的机构或个人存在不良诚信记录、发行人所在行业已经出现不利变化、发行人盈利水平与行业相比存在异常等,询价机构应采取调研、核查等方式进一步核实研判。如未能对相关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研判,应在定价时保持充分的审慎。
4、加强对询价、定价过程的监管。承销商应保留询价、定价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并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过程。中国证监会要加强对询价、定价过程及存档资料的日常检查,对发行人和承销商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行为采取监管措施。
5、引入独立第三方对拟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风险评析,为中小投资者在新股认购时提供参考。中国证券业协会具体组织开展新股风险评析相关工作。
6、证券交易所组织开展中小投资者新股模拟询价活动,促进中小投资者研究、熟悉新股,引导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
三、加强对发行定价的监管,促使发行人及参与各方充分尽责
1、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发行人可向特定询价对象以非公开方式进行初步沟通,征询价格意向,预估发行价格区间,并在发审会召开前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预估的发行定价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的,发行人需在招股说明书及发行公告中补充说明该预估价格存在的风险因素,澄清超募是否合理,是否由于自身言行误导,并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重点事项。无细分行业平均市盈率的,参考所属板块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根据预估的发行价格,如预计募集资金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量,发行人需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说明超募资金用途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资金缺口,发行人需合理确定资金缺口的解决办法,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
2、招股说明书正式披露后,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需在询价结果确定的两日内刊登公告,披露询价对象报价情况,分析并披露该定价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对发行人经营管理和股东长期利益的影响。未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还需补充提供盈利预测并公告,并在盈利预测公告后重新询价。
在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前,发行人在通过发审会后发生重大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须提交审核的应在审核通过后再办理重新询价等事项。
3、发行价格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除因不可抗力外,上市后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列为重点关注、监管谈话、认定为非适当人选等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对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成员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
四、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有效缓解股票供应不足
1、取消现行网下配售股份三个月的锁定期,提高新上市公司股票的流通性。发行人、承销商与投资者自主约定的锁定期,不受此限。
2、在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推动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持股期满3年的股东可将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老股转让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老股东选择转让老股的,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老股东名称及转让股份数量。
3、老股转让所得资金须保存在专用账户,由保荐机构进行监管。在老股转让所得资金的锁定期限内,如二级市场价格低于发行价,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可以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转让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满1年后,老股东可将账户资金余额的10%转出;满2年后,老股东可将账户资金余额的20%转出;满3年后,可将剩余资金全部转出。非控股股东和非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转让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满1年后可将资金转出。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制定相关规则并加以监管。
五、继续完善对炒新行为的监管措施,维护新股交易正常秩序
1、证券交易所应根据市场情况研究完善新股交易机制、开盘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新股上市后合理定价,正常交易。
2、证券交易所应明确新股异常交易行为标准,加强对新股上市初期的监管,加大对炒新行为的监管力度。
3、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自律规则,要求会员切实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要求,加强对买入新股客户的适当性管理。
4、加强对新股认购账户的管理。证券公司应对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进行核查和管理,包括投资者的机构属性和业务特点等,加强对客户违规炒新、炒差、炒小行为的监控,必要时应按照相关规则采取限制措施。
5、加大对新股交易特点的信息揭示。由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定期统计并公布新股交易的价格变化情况与各类投资者买卖新股的损益情况。
六、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加大对不当行为的处罚力度
1、加大对财务虚假披露行为的处罚力度。发行人存在财务造假、利润操纵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决予以查处,追究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对负有责任的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一并予以处罚。
2、加强对路演和“人情报价”的监管和处罚。加强对发行人、承销商、询价对象的询价、定价和报价过程的监管,对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人情报价”等行为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3、加强对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的监管。第三方评估机构违反评估业务流程,违规出具新股风险评估报告,或者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故意遗漏的,中国证券业协会要依照自律管理规则进行处罚,中国证监会视情节给予处理。
4、加强对证券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5、证券交易所应进一步细化异常交易的认定标准,重点监管涉嫌操纵新股价格的违规行为。

现阶段新股发行中的弊端是我国资本市场的痼疾,所谓新股价格畸高、“打新”投机严重及随之出现的“业绩变脸”和市场表现下滑,除体制机制原因外,还有深刻的社会、文化和历史根源。因此,在深化体制改革的同时,必须加强舆论宣传、风险揭示和投资教育,逐步改变目前存在的以“送礼祝贺”心态参与报价,以分享“胜利果实”心态参与认购,以“赌博中彩”心态参与炒作等种种不良习惯和风气。只有全面考虑各种影响因素,采取综合治理方针,才能取得预期效果。

上述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是经过广泛讨论、认真研究后形成的。征求意见后将进一步修改完善。中国证监会将在整体规划,统筹协调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实现平稳有序推进。在此过程中,还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调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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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经贸委,各有关企业:

为了提高政府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依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法规和规定,我们制定了《克拉玛依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克市中小企业项目管理办法(附件).doc

封面(附件1).doc

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及审核意见表(附件2.3).xls

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4).xls

申报及竣工表(附件5、7、9).xls

申报自治区2005年技术创新项目申报表(附件6).doc

项目进展表(附件8).xls

后评价表(附件10).xls

二ΟΟ七年十月九日

克拉玛依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依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克拉玛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是指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是指我市中小企业在申报期实施并有实际投入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重点项目建设和人才培训、信息网络和其它服务体系的建设项目。
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以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为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
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是指企业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产品质量,开发生产新的产品,提供新的服务,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
重点项目是指《克拉玛依市鼓励投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若干政策》中重点鼓励投资和发展的重大建设项目。
第四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行公开、择优的原则,项目管理归属市经贸委。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管理采取统一申请、集中审核的管理方式,即在规定的时间内由企业申报、区经贸委组织初审、市经贸委复审确定项目计划。
第六条 市经贸委作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申报项目、编制中小企业发展项目计划、跟踪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拟支持项目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评审;会同财政部门审定拟支持项目的支持额度、下达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计划、开展项目竣工投产后的后评价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和项目必须符合《克拉玛依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优先支持:
1、列入我市成长型中小企业培育计划和财源培植计划的重点项目;
2、克拉玛依市鼓励发展产业的投资项目;
3、获得国家或自治区项目资金支持的项目;
4、名牌产品项目;
5、与大企业协作配套项目;
6、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7、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项目;
第八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市经贸委按期下发项目申报通知,企业按照项目属性填写《中小企业项目计划申报表》(附件5或附件6)报区经贸委(含石化园区和农业开发区管委会),区经贸委初审后分类汇总《中小企业项目计划汇总表》(附件7)后上报市经贸委;市经贸委审核后编制下达项目计划,对列入项目计划的项目跟踪落实,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拟支持项目计划;被列入拟支持项目计划的企业分别向市经贸委、财政局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对国家或自治区已明确、可直接界定的项目,由市经贸委会同财政局认定执行;对专业性强、界定困难的项目由市经贸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审认定。认定后的项目由市经贸委会同财政局联合下达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
第九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附件1)
(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及审核意见表(附件2或附件3)
(三)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4)
(四)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
(五)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新增主要设备表(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复制)
(六) 项目重点情况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分析)
(七)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八) 申请无偿资助项目的企业已投入项目建设的有效凭证汇总表及凭证复印件;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企业已发生贷款的“贷款凭证”(银行贷款进账单)和贷款合同复印件
(九) 企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十)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
(十一)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项目在纳入克拉玛依市中小企业发展项目计划大本后,企业必须每月向市经贸委报送项目投资进展情况表(附件8)。
第十一条 在项目建成后一个月内,企业须向市经贸委、财政局报送《中小企业竣工项目情况表》(附件9)。
第十二条 项目投产一年后,企业须向市经贸委、财政局提交项目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内容包括:《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后评价表》(附件10)、项目主要内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后与建设前的对比分析、项目预期目标实现情况,项目在环保、节能减排、安置就业、财税贡献、技术升级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其它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 市经贸委会同财政局对项目完成情况及时验收总结。
第十四条 企业在项目申报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申报项目资格;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资助类型:(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






企业名称:(盖章)

项目名称:

所在地点:

申请时间:
附件3:
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项目)
企业名称: 单位:人、万元
企业 基本 情况 组织 形式 注册 地点 注册 时间 注册 资本
经营 范围 主要 业务
职工人数 净利润 上缴 税金
工资总额
资产 总额 所有者 权 益
项目 基本 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主要业绩
申报理由
申请资助额
专家 评审 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市级经 贸委审 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市级 财政 部门 审核 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表
单位:万元、人
企业名称
所属行业
通讯地址
法人代表及 联系方式
业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年 年 年
从业人数
资产合计
资产负债率
所有者权益
主要产品及生产能力
实际产品产量
销售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
利润总额
上缴税金
备 注
附件7
____年中小企业发展项目汇总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单位:万元、万美元
序号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项 目 内 容 总投资 _年计划投资 经 济 效 益 工程起止年限 备注
固定资产投资
贷款 总额 固定资产投资 销售 收入 利润 税金 创汇
一、重点项目
1,2,3…..
二、技术改造项目
1,2,3…..
三、技术创新项目
1,2,3…..
四、信息网络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2,3…..
附件6
中小企业项目计划申报表(技术创新项目)

单位:万元、万美元

一、项目基本情况
1.承担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2.项目名称
3.项目创新内容和技术指标(150—200字)
4.项目技术水平 5.技术来源 6.项目完成年度
7.协作单位
8.项目经费 总额 贷款 自筹
9.项目完成后年经济效益 新增产值 新增销售收入 新增利税 新增出口创汇

二、承担单位基本情况
1.企业法人 2.项目负责人 3.电话
4.企业经济类型 5.企业规模 6.企业代码
7.上年度销售 8.上年度利税 9.出口创汇
10.固定资产净值 11.工程技术人员人数 12.占全部职工比例
13.企业负债率 14.银行信誉等级 15.开户银行
16.企业通讯地址
17.企业所在地 18.邮政编码

填报人: 电话: 日期:
附件8
___年中小企业项目投资进展情况表
单位:万元
序号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总投资 上年末累计完成投资 __年投资 起止  年限 资金落实情况 项目形象进度(主要说明项目前期、投资进展、设备安装、主建工程完成情况等)
计划 1- 月 已落实贷款 承贷银行附件10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后评价表
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专项资金:
企业负责人: 电话: E-MAIL:
项目计划主要内容:
项目实际完成内容:
计划投资 银行贷款 自筹资金 开工时间
实际投资 实际贷款 实际自筹 投产时间
总资产 资产负债率 主要产品 生产能力 销售收入 实现利润 实现税收
项目建设前
项目建设后
企业对项目评价:(主要从企业自身技术装备、节能减排、产品质量、产量、市场占有率、利税、安置就业岗位等方面和上下游及关联产业进行全面评价,要有数据和情况)
盖章
年 月 日
评价小组意见:
年 月 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6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