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信用卡并取款应定性为盗窃罪/胡爱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4:09:30   浏览:99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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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2012年12月24日,刘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某市一路口趁行人贺某不备,将其随身携带的挎包抢走,内有一部手机、一张银行卡及密码纸条。后刘某根据密码纸条到某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提现5.3万元,并全部挥霍。 

  分歧意见:对于刘某抢夺信用卡并取款的行为如何定罪,有四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抢夺他人信用卡,提取现金属于抢夺的后续行为,应构成抢夺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抢夺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数额较大,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征,应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第三种观点认为,刘某侵害被害人财产的实行行为是在ATM机上使用信用卡,因机器不可能被骗,根据关键行为定罪法,应当认定为盗窃罪。第四种观点认为,刘某行为既触犯盗窃罪,也触犯信用卡诈骗罪,属于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根据有关规定,盗窃罪处罚较重,应按盗窃罪论处。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实行行为性质是确定犯罪性质的根据。侵占、拾取、盗窃等方式(不包含抢劫)获取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因信用卡本身具有保密功能,非法占有信用卡并不能直接占有他人财产,侵占、拾取、盗窃信用卡本身并不能直接获取财物。如何定性需要依据后续的使用行为进行分析定性。刘某真正侵犯贺某财产的行为是在ATM机上提取现金,而不是抢夺信用卡行为本身。 

  二、侵犯法益性质是界定犯罪性质的参照。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主要法益是信用卡管理、发放、使用秩序,信用卡交易安全和金融市场经济秩序。在ATM机上冒用他人信用卡,侵犯的只是持卡人对信用卡的使用权和信用卡账户内金融机构许可使用的资金安全,是金融机构与持卡人协议下的持卡人可以自由实现的债权,对此银行并不承担民事责任(挂失前),并不会影响信用卡的发放、管理和使用秩序,也不会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2008年5月7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但抢夺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不宜适用此款。 

  三、犯罪手段实质是评价犯罪性质的依据。信用卡诈骗只是一种以信用卡为特定手段的特殊诈骗。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占有的财物。ATM机根据既定程序认读了卡号与密码一致,就意味着信用卡使用者可以按照金融机构的规定进行交易,也就不存在金融机构被骗的问题。刘某在ATM机上冒用贺某信用卡,也没有对贺某实施欺骗行为。既然金融机构没有被骗,贺某也没有被骗,那么刘某提现行为就不是诈骗的问题。张明楷教授认为,冒用他人信用卡,只限于对自然人适用,在机器取款的,成立盗窃罪。刘某在ATM机上冒用贺某信用卡提现,其结果是贺某可支配债权减少。刘某提取现金起实质作用的是盗窃手段,因而也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的竞合。 

  (作者单位:河南省陕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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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3月31日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0年7月2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
第六章 自治县的文化建设
第七章 自治县内的民族关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丽江纳西族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云南省辖区内纳西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白族、傈僳族、彝族、普米族、苗族、藏族、壮族、回族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大研镇。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经济繁荣、文化发达、环境优美、
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利用自治县自然资源,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发展商品经济。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贫困山区进一步放宽政策,减轻负担,重点扶持,因地制宜,加快发展山区的林业、畜牧业、药材以及各类土特产品的加工业,并在技术、资金、人才以及产、供、销等方面进行配套服务,帮助山区人民尽快脱贫致富。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和民族政策的教育。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
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自治县各民族人民要继承和发扬爱祖国、爱民族、勤劳勇敢、团结互助、敬老尊贤的优良传统;提倡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引导各族人民自觉改革妨害民族兴旺和人民致富的陈规陋习。反对封建主义的、资本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对各族人民加强民主法制和纪律的教育。依法打击一切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依法惩处一切经济罪犯和其他刑事罪犯,依法禁止和取缔危害各族人民的违法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严格执行丽江纳西族自治县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在国家的帮助下,坚持分期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保护、管理和建设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丽江。保护国家级风景区玉龙雪山。
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
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县内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公民和不信仰宗教公民要加强团结,共同为社会主义事业做出贡献。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归侨、侨眷和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和各族人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的规定选举产生。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纳西族公民应当超过半数。应当有纳西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主任、局长等组成。
自治县县长由纳西族公民担任。纳西族公民在政府组成人员中应超过半数,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也要有适当名额。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纳西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应占多数。
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汉语、纳西语或者其他少数民族语言,制作公文使用汉文。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培养各民族的干部、各类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重视培养妇女干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优惠政策,引进各种专业人才参加自治县的经济文化建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为自治县的各项建设事业作出显著成绩或者有发明创造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机构。
自治县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时,要优先招收纳西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并适当放宽招收条件。在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招收人员总额中,自治机关可以自主地确定从农村招收的比例,同时,做好城镇的劳动就业工作。
自治县境内隶属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应主要在自治县内招收,并优先招收少数民族。
自治县人民政府自主地安排补充编制内自然减员的缺额。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并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属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组织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提高工作效率,面向基层,做好服务工作。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公正廉洁,忠诚积极,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各族人民服务,反对官僚主义,弄虚作假和以权谋私。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应当有纳西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在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以及工作人员中应当有纳西族公民。
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有纳西族公民担任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工作人员中应当有纳西族公民。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汉语审理和检察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不通晓汉语、汉文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制作法律文书用汉文。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因地制宜,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坚持以农业为基础,以药材、林业、果木、养殖业为重点,积极发展以农产品加工为主的地方工业和乡镇企业,走农业、工业、商业、运输业协调发展的道路。积极开展横向经济联系,引进资金、技术设备和人才,大力发展商品经济。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粮食生产,在保持粮食总产稳步增产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多种经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农村长期坚持和继续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承包的土地,要相对稳定。发展各种专业户和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业基本建设,积极兴修水利,推广农业科学技术,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单位面积产量。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因地制宜,制定林业发展规划。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用材林、果木林、风景林、水土保持林和薪炭林,绿化荒山,继续实施金沙江沿岸的生物固土工程。提高森林覆盖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依法治林,有计划地封山育林,防治病虫害,严防森林火灾,严禁乱砍滥伐,毁林开荒。加强对自然保护区、风景林、防护林、水源林、母树林和行道树的管理,保持生态环境不受破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森林采伐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采伐量。采伐森林必须经过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的任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征收留成的育林基金,自主地安排使用于林业生产建设。
责任山、自留山由承包者和农户依法管理经营。居民在自留地、房前屋后或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和转让。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扶持以养猪为重点,牛、马、羊同时发展的畜牧业,提高商品率。保护草山资源,改良牧草,建立和完善良种繁育、科学饲养、防疫治病、饲料加工、贮运销售等服务体系。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重视发展水产业。保护水产资源,依法加强渔政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电力事业。充分利用水力资源,坚持以水电为主,多能互补的方针。积极建设电力设施,逐步建成适应生产和生活的统一地方电网。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地管理保护自治县的土地、森林、草地、珍贵动物、植物、中药材、矿藏、水力、水域、旅游等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和破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互惠互利的原则,与县内外、省内外、国内外合作开发利用。
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治县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必须征得自治机关同意,应当照顾自治县的利益,作出有利于自治县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人民的生产生活。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自主地安排自治县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工业生产,根据资源条件和市场需求,积极发展能源、造纸、陶瓷、采矿、化工、皮毛皮革、民族纺织、建筑建材、农机具的修理和制造以及各种加工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重视民族民间传统手工业和工艺品的生产和经营。采取有效措施,实行优惠政策,发展铜器、金银饰品、刺绣、编织、雕刻等产品。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企业自主权,增强企业活力。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安全生产,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隶属于自治县的企业,未经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同意,不得改变企业的隶属关系或者下放给自治县企业。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有计划地发展户办、联户办企业和乡办、村办乡村联办的乡镇企业。从原材料和技术设备上予以扶持,在信贷上予以照顾。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交通运输事业。采取民工建勤和民办公助等办法,建设县、乡公路。同时加强对现有公路的改造和养护。重视对边远山区和贫因地区公路驿道建设,发展民间运输。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邮电事业的发展。加速邮电通讯网的建设。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商业体制改革,实行开放式、多种经营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的多渠道、少环节的商品流通体制。
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参与市场调节,发挥主渠道和平衡供求的作用。
自治县的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享受国家民族贸易政策的照顾。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上调任务以外的工农业产品和其他土特产品。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自治县外贸部门统一经营的出口产品的外汇留成和国家下拨的各种地方外汇,由县人民政府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积极发展旅游事业。加强旅游宣传和做好服务工作,逐步建设旅游设施,扩大旅游商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依法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严禁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县城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的自留地、宅基地、承包地属于集体所有,由农户经营使用。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承包地和
自留地非经国家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作非农业生产用地。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加强对农村房屋建设的管理和合理布局,逐步建设具有民族特色、环境优美、方便群众的农村集镇,发挥农村集镇在流通、信息、金融、文化技术等方面的中心作用。在建筑设计、施工技术、建材生产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凡污染环境、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单位,要作出规划,限期治理。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达不到标准的不准试车投产。

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财政是国家的一级地方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份。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由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自治县的财政收入和支出的项目享受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优待。国家拨给自治县的民族专用资金和临时性补助专款,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也不得抵减正常的经费。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在执行预算过程中,自主地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如遇有重灾害或政策性减收增支,通过调整预算不能自求平衡时,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补助。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要开源节流,增收节支,提高各项投资的效益。要严肃财经纪律,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应根据财政收入,增加用于发展教育、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的经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制定财政预算时,应增加对贫困山区的交通、能源、水利、林业、畜牧以及智力开发的投资。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外,对属于自治县地方税种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实行减税或免税。
第五十条 自治县在财政预算时,应留有适当的预备费和民族机动金。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由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人民政府对预算的部分变更,须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六章 自治县的文化建设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的方针、政策指导下,根据民族特点、地方特点,自主地规划、管理和发展自治县的教育、科学、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图书、档案、卫生、体育事业,不断提高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和健康水平。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制定自治县的教育规划及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进行教育改革,根据各乡(镇)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办好高中教育。搞好中等教育结构改革,加速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同时积极发展幼儿教育。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力量,举办各级各类学校或者自愿捐资助学,继续开展勤工俭学,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对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采取寄宿制、半寄宿制、助学金、奖学金和免费入学等特殊措施;设立民族小学、民族中学;在有条件的中学设立民族班;逐步形成从基础教育到中等教育的结构和层次,加速培养少数民族
的现代化建设人才。
在不通晓汉语的农村小学低年级,可以采用民族文字课本,并实行双语教学。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推广普通话。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抓好成人教育,开办各种形式的成人学校和开辟各种进修渠道,鼓励自学成才。积极采取措施扫除文盲,在有民族文字的地区,可以用民族文字扫盲。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切实措施,努力提高教师素质,建设一支在质量、数量和专业结构上基本适应需要的教师队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教育、关心教师,使尊师重教成为全社会的美德。
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各级各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机构,做好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工作,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继续办好科学技术培训中心,积极引进和普遍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提供生产生活迫切需要的技术服务。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自治县境内的文化遗址、古建筑、纪念碑、风景名胜、历史及革命文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任何借口对文物进行破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应重视研究、翻译纳西族古文化的重要遗产东巴文化。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文化建设发展规划,支持和鼓励纳西族及其他民族对本民族的文化遗产进行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工作。编纂好地方志。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优良传统,创造具有时代精神和民族特色的文化艺术。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文化市场。加强对文化馆(站)、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等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丰富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进行中外文化交流。
第五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加强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积极开展职工业余体育和农村体育活动,恢复和发展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增强人民体质。重点发展学校体育和青少年业余体育训练工作,培养优秀运动员。
第五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坚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重视中医工作。保护和发展药材资源。收集整理、研究和应用纳西族医药资料。加强对地方病、传染病、多发病、常见病的防治研究工作。
健全和充实城乡防疫、医疗、妇幼和老年保健网。加强乡村卫生机构建设,巩固和发展乡村医疗队伍,鼓励集体办医,联合办医,允许经考核合格的个人依法行医,改善农村医疗条件。禁止用封建迷信和其他手段诈骗钱财,危害人民健康。
开展以除害灭病为中心的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宣传卫生知识,改善卫生条件,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药品、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取缔假劣药品。
第六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认真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出生率,提倡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

第七章 自治县内的民族关系
第六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县内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团结各民族人民,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共同建设民族自治地方。在处理县内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在各族人民中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发扬各民族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信任、互相尊重的优良传统,树立自尊、自信、自强的民族精神,促进各民族的团结、进步和繁荣。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和鼓励汉族和各少数民族干部互相学习,取长补短,促进汉族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外来干部和本地干部之间的团结。
第六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民族乡和散居少数民族享有的权益,培养和任用他们的干部,积极帮助他们发展经济、文化,逐步改善他们的生活。
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对有关民族乡的决定、命令和指示,应当适合民族乡的实际情况。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可以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发展经济文化事业。
第六十三条 公历4月为民族团结月,4月10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
农历2月8日(即“三朵节”)为纳西族传统节日。自治县内其他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该受到尊重。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条例的修改应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制定必要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0年7月2日

关于印发《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1]328号



关于印发《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现将《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纲要(2001-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应的公路养护管理发展规划,并报部公路司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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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纲要(2001-2010年)

  (2001年5月)

  从新世纪开始,我国将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公路基础设施的完好程度、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将会对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产生重要影响。为此,在新的历史时期,必须要重视和加强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努力构筑科学、高效的现代化公路管理体系,发展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努力实现公路管理的法制化、信息化,公路养护的科学化、现代化。为了切实提高公路养护与管理水平,保证公路网的完好畅通,更好地发挥公路基础设施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特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方针与工作原则

(一)指导方针

公路工作的指导方针是:建养并重、强化管理,深化改革、调整结构,依靠科技、提高质量,依法治路、保障畅通。

(二)工作原则

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应遵循的主要原则是:

1.坚持以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为基本出发点。牢固树立建设是发展,养护管理也是发展的思想,把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进一步深化公路管理体制改革。

3.坚持依法治路,推进公路管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4.坚持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观念,切实加强行业管理,着力引导公路养护工作向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提高养护资金使用效益和公路养护质量。

5.坚持科技兴路,借鉴世界各国养护管理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经验,加强技术创新,提高公路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大力推进公路管理信息化进程。

6.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积极帮助和扶持西部地区及贫困、边远地区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在确保干线公路安全、畅通的基础上,加强对县乡公路的养护管理,提高路网整体水平。

7.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合理使用、节约和保护资源。积极推进绿色通道工程建设,强化安全行车保障,加强环境保护。

8.坚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弘扬“铺路石”精神,努力造就一支思想作风好,业务技术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的职工队伍。

二、主要工作目标

到2010年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公路网总体技术水平显著提高,服务水平明显改善;公路养护技术进步主导作用显著增强,公路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明显缩小;公路管理法规体系基本健全,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公路养护工程市场体系基本建立。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

到2010年底,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具体目标是:

1.深化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基本完成。全国基本建立起精简高效、职能明确、权责一致、运转协调、办事规范的新型公路管理体制。

2.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公路养护运行机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初步建立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公路养护工程市场。

3.建立形成较为完善的公路管理行政法规、养护技术规范体系,适应依法治路、规范管理的需要。

4.全国国省干线公路总里程中,二级以上(含二级)技术等级的比例不低于60%。国省干线公路总里程中二级以上(含二级)技术等级公路每年的提高比例,东部省份不得低于2%;中部省份不低于1.5%;西部省份不低于1%。

5.全国国省干线公路中高级、次高级路面铺装率达到90%以上,其中东、中部省份分别达到100%和95%;西部省份每年递增的比例不小于3%。

6.全国新增GBM工程实施里程10万公里,创建10条部级国道文明样板路,使全国75%的国省干线公路达到GBM工程标准。

7.全国国省干线公路平均好路率达到88%,全国公路平均好路率达到80%。

8.国省干线公路上的水毁路段年修复率达到95%以上,水毁路段的灾害重复发生率下降到5%以下。

9.加大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力度,逐步改造国省干线公路上的老旧桥梁,到2005年基本消灭国省干线公路上的危桥。

10.国省干线、旅游公路和口岸公路及重要县乡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符合国家标准,达到清晰、齐全、醒目,实现标准化、规范化;一般县乡公路应设置必要的警示、指示标志。

11.到2005年全国的高速公路、60%的国道和省道公路用地范围内实现绿化。到2010年,力争全国所有可绿化的公路全面绿化,形成带、网、片、点相结合,层次多样、结构合理、功能完备的绿色长廊,使绿色通道与生态环境、城乡绿化美化融为一体。

12.建立起统一、高效的部、省、地三级公路数据库,并建立起一整套公路信息传输、维护、更新制度,初步实现公路管理信息化、决策科学化。

13.加大路政管理工作力度,到2005年,基本完成全国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用地的土地确权或登记工作,路政案件结案率达到95%以上,公路穿越城镇、村屯路段脏、乱、差现象得到根本遏制,基本杜绝超限运输车辆非法使用公路。

14.在确保国道、省道、绿色通道无“三乱”和畅通的基础上,到2003年实现全国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全面清理整顿公路收费站点,所有公路收费站和检查站做到设置规范,管理有序。

15、改善公路管理职工队伍知识结构,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到2010年,省、市级公路管理机构中大学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不低于90%;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中中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

三、工作措施

(一)正确处理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三者的关系,充分认识加强公路工作的重要性。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建设是发展,养护管理也是发展的指导思想。要充分认识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既是保持路网技术状况,发挥公路服务功能的重要保证,又是改善和提高现有公路网技术状况,实现交通运输长远发展战略目标和公路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要象抓重点工程建设一样,把它抓紧抓好。要根据今后十年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发展的总体目标,认真研究制订本辖区的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在资金安排上要合理确定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的投资比例,优先保证公路养护管理资金。要及时研究、解决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保证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快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步伐。

科学、高效的公路管理体制是做好公路行业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和必要条件。目前,我国高速公路已具一定规模,公路运输网络已初步形成。为此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现行管理体制的不足与弊端,从公路事业发展的大局出发,加快改革步伐,尽快建立精简高效、职能明确、权责一致、运转协调、办事规范的新型公路管理体制。当前的主要任务:一是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公路管理机构,实行“一厅一局”的机构框架。公路管理机构在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根据《公路法》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路的有关行政管理职责;二是要根据公路行业的自身特点,结合贯彻实施《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从有利于公路事业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科学界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路网管理的职责;三是要按照“统一、高效”的原则,强化公路管理机构对收费公路的行业管理工作。根据《公路法》的规定,严格区分收费经营和收费还贷两种不同性质的收费公路。对经营性收费公路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成立经营公司,实行规模化经营。同时要尽快完善相关法规,强化行业管理,规范投资者的经营行为,提高其服务水平;对还贷性收费公路要按照“合理布局、统一管理、规模运营”的发展思路,转变运营机制和管理模式,实现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规划、集中管理。

(三)深化公路养护运行机制改革。

公路养护运行机构改革的最终目的是实现投资与效益的统一,提高现有路网的服务水平。当前,由于各地社会经济发展存在差异,公路技术状况也不平衡,因此,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态度要积极,措施要坚决,步子要稳妥”的原则,创造条件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加快培育和发展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将公路管理部门所属的适宜于企业化运作的工程队、运输队、生产厂站和服务机构等与公路管理机构分离,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参与市场竞争。对原有的道班、工区进行合并、重组,扩大规模,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机械设备,将其培育成“规模适度、技术先进”具有一定竞争实力的养护生产企业,逐步推向市场。积极争取必要的税费政策,对公路养护企业进行扶持,为养护运行机制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要积极鼓励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公路养护企业、养护机械租赁中心等进入养护市场。逐步建立养护生产企业的资质评价和认证制度。

2.改革公路养护投资方式,全面推行定额养护和计量支付。公路管理机构要采取公开招标或内部竞标的方式,选择养护生产企业。新建成的公路原则上要采用市场机制,充分利用现有的养护力量进行养护。公路管理机构对养护单位的管理要逐步实现合同管理。同时要大力推广路面管理系统和桥梁管理系统,实现养护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提高投资的使用效益。

3.改革人事用工制度。公路养护生产企业不再套用事业行政级别,企业可自主根据生产岗位的不同特点自主决定用工数量、形式和条件,并以合同方式进行管理,形成职工能进能出的择业机制和经营者择优录用的竞争上岗机制。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实行定岗定员,全面推行干部聘任制。要强化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做好对落聘下岗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的稳定。

4.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要建立起一整套公路养护工程管理、评价办法和检查制度,如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办法、养护定额编制办法、养护质量检查制度、评价标准等,使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工程管理和行业管理时能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减少管理中的人为因素,提高管理和决策水平。

(四)完善公路管理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路,增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权威性。

1.严格执行《公路法》和《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并据此依法行政,以法治路。要重视和加强《公路法》配套法规的制订工作,尽快建立起以《公路法》为龙头的公路法规体系。

2.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建立一支管理统一,行为规范的路政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应履行的职责、工作程序等开展工作。

3.加强对路政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要制定路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规范,提高路政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文化素质和职业道德。加快推行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提高路政执法水平,并建立一整套对路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制度,不称职的坚决予以清退。努力造就一支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的公路路政管理执法队伍。

4.强化路政档案管理,建立健全路产、装备、路政处罚、路政复议、路政诉讼等档案,并制定严格的档案更新、保存等管理制度。公路用地、留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由于历史原因尚未确认权属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尽快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做好清理、勘察、登记造册和确权工作,明确用地界线。

(五)合理安排公路养护工程,全面提高公路服务水平。

1.强化公路标准化、美化和管理规范化建设,继续组织实施GBM工程和文明样板路创建工作,以进一步带动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上一新台阶。各地要根据部的统一规划,制定出本辖区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精心组织,逐年落实。

2.加强预防性养护、周期性养护,促进公路实现良性循环。要通过路况调查,分析公路技术状况的演变,因地制宜地确定合理的路面使用周期,据此安排周期性养护工程计划。各地每年安排的国省干线公路大修里程应不少于干线公路总里程的5-8%,中修里程不低于8-10%。

3.加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全面贯彻执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全面掌握桥梁的使用状况。并对危险桥梁及时进行改造和加固,消除安全隐患。

4.加强公路标志标线的设置和维护管理工作。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在认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订公路标志、标线设置规划,逐年加以实施。对安排大中修工程和改造工程的路段要同步完成标志标线的完善工作。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利、可靠的公路交通条件。

5.增加对公路灾毁防治工程的投入,把公路灾毁降低到最低限度。要力求避免同类灾害在同一路段一再重复发生,并努力做到当年灾毁当年恢复通车。

6.坚持和完善公路检查制度。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公路养护质量、服务水平检查评定标准体系,完善各级公路检查评定制度,加大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路况的检查、监督力度,促进路况水平的全面提高。

(六)加强公路养护管理技术研究,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1.在“九五”推广应用CBMS和CPMS的基础上,利用信息化管理技术,加强公路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研究、推广实用性的公路数据库,并实际应用于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实现公路信息化管理的跨越式发展。

2.通过政府引导、院所参加、企业投入的方式,加大公路养护技术研究力度,积极研究、开发先进、实用的公路养护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应用现代科技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结构,全面提高公路养护技术水平和工作效率。

3.大力推广科学、实用、技术成熟的研究成果,加快科研成果转化步伐。

4.按照部确定的《公路养护标准规范体系》的要求,重视和加强公路养护技术标准规范的制订工作,组织各方面的力量,按先急后缓、先主后次的原则,进一步加快建立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体系。

(七)加强县乡公路、国边防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改善行车条件。

县乡公路和国边防公路占我国公路总里程的80%以上,对改善路网结构、巩固国防、发展区域经济有着举足重轻的作用。各级交通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县乡公路、国边防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改变目前“只建不养”的非正常现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明确县乡公路的养护管理职责,强化行业管理的手段,从抓规划、标准规范、信息资料、技术指导、监督服务等方面做好对县乡公路的行业管理。要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县乡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同时,要建立一整套切实可行的县乡公路工作制度,明确管理职责,使县乡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经常化、规范化。国边防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要根据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军地双方的协调和配合,依据各自职责,养好、管好公路及其设施。

(八)重视和加强公路绿化工作,全面推进公路绿化工作向纵深发展。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公路绿化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精神。在做好公路绿色通道建设的总体规划,明确标准的基础上,依靠各级政府,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投入到公路绿色通道建设工程中去。对今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要把绿化工作纳入工程规划,列入工程概算;对已有公路,在公路管理机构增加绿化投入的同时,可采取国家出苗、沿线群众承包造林管护、收益按比例分成的做法,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参与公路绿化工作,全面推进公路绿化工作向纵深发展。

(九)因地制宜,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为公路养护管理行业的深化改革创造条件。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公路养护部门点多、面广、线长等方面的优势,以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市场为依托,努力向其它行业扩展,广开门路,大力提倡和发展第三产业。要合理调整人员结构,分流部分冗余人员,为公路养护管理行业的深化改革创造条件。

(十)切实加强公路渡口管理,严格执行《公路渡口管理规定》,实现所有水域上的公路渡口管理规范、秩序井然、安全渡运。

(十一)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公路交通量观测工作。要将公路交通量的观测工作纳入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范围,从资金、人员、设站规划等方面保证交通量观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在年度工作计划中,要充分利用交调工作所取得的数据,做好数据的分析处理工作,提出所辖范围的国、省道交通情况分析报告,满足公路规划、设计、科研、养护和管理等工作的使用要求。

(十二)牢固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坚持可持续发展思想。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关系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长远大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及养护生产单位不仅要在养护施工过程中重视环境保护,加快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减少养护施工对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的不利影响,还要采取积极措施,减少公路运营过程中对环境的破坏,如营造防尘、防噪、防眩的公路绿化林带,设置服务区污水排放处理装置,逐步完善公路沿线的大气、噪音、地面水监测系统等,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完善公路环保措施等。

(十三)巩固成果,防止反弹,将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向纵深推进。坚持开展以明查暗访为主要形式的监督检查,从严查处违纪案件,有条件的地方可从社会上聘请义务监督员,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对司机、车主的投诉和社会反映的“三乱”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对社会影响大的事件,要公开曝光,决不护短。确保国道、省道、绿色通道的畅通,巩固公路绿色通道和国省干线公路基本无“三乱”的建设成果。同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思想不松,组织不散,力度不减,标准不降的要求,将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向县乡公路推进,努力实现全国公路基本无“三乱”。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强化收费公路的行业管理。要严格执行收费站点设置的审批制度,健全收费站点管理制度,切实做到主管部门、收费单位、批准文件、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和监督电话六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征收队伍建设,实行规范化管理,做到依法征费、文明服务、按章处罚,使公路收费站点真正成为向社会展示交通部门精神文明的窗口。

(十四)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干部职工队伍。

1.要采取积极措施,营造良好环境,吸收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充实干部职工队伍,改善职工队伍的知识结构,带动行业整体素质的提高。特别是要吸收和培养一批有较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充实领导干部队伍,努力造就一支有较高政治理论素养和开拓精神,掌握现代管理知识和扎实业务功底的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

2.通过举办长期的培训班、脱产半脱产进修、业余培训等多种形式,对职工队伍进行科学文化、岗位技能、知识更新的教育,使职工队伍素质跟上现代化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发展。

3.加强行业职业道德建设,在职工中大力弘扬无私奉献、顽强拼搏的行业“铺路石”精神,增强行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今后十年,我国将全面实施现代化建设的第三步战略部署,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我国公路养护管理事业走向现代化的起步时期。面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公路交通部门的全体干部职工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真抓实干,以科学的态度,求实及无私奉献的精神,为实现公路管理法制化、信息化,公路养护现代化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