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科技成果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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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科技成果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科技成果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府办发[200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吉安市科技成果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吉安市科技成果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科技成果评审专家的信用管理,规范和约束科技成果的鉴定和评审行为,确保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性,提高我市科技成果的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19号令),特建立吉安市科技成果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建立专家库应具备的条件

1、满足科技成果评审的专家专业、行业分类要求;

2、具备随机抽取专家的必要设施维护的机构和人员;

3、设有负责日常管理和设施维护的机构和人员。

二、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1、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在评审工作中能够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廉洁守纪;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技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较丰富;

3、在本专业或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本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

4、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科技成果评审技术规范和要求;

5、身体状况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三、专家入选和使用程序

1、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向吉安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上报审批。采取推荐方式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2、吉安市科技局将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遴选,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或专家的意见,并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对确定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将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

3、确定参加科技成果评审的专家,必须根据所涉及的专业、行业,从专家库内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对特殊需要的专家,经市科技局认可,可直接作为专家库人选参加评审。

四、专家评审要求

1、参加评审的专家必须坚持科学、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2、评审专家如本人为所评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之一或被评审人员属本人亲属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3、评审专家对被评审的科技成果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4、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吉安市科技局将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入选专家库资格:

(1)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2)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评审工作两次以上的;

(3)系被评审项目主要负责人之一,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4)泄露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它不宜公开情况的;

(5)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影响客观公正审查职责的。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党纪政纪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五、吉安市科技局将为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建立档案,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并公布调整结果。

六、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成果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由市科技局负责此项工作。

七、本办法自二00六年五月一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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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市对乡镇奖励政策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昌市市对乡镇奖励政策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5〕1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将修改后的《南昌市市对乡镇奖励政策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原《南昌市市对乡镇奖励政策实施办法(暂行)》(洪府发〔2004〕41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南昌市市对乡镇奖励政策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调动乡(镇)生财、聚财、用财的积极性,鼓励乡(镇)加快发展,不断壮大财政实力,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洪府发[2003]54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市辖各乡(镇)。
第三条 对经济发展快、当年税收收入增幅高、确保了行政事业单位国家标准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和当年财政收支平衡的乡(镇),市财政给予奖励。
第四条 市财政每年筹集不少于2000万元用于对有关乡(镇)进行奖励。
第二章 扶持奖励资金的计算
第五条 根据各县(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将纳入奖励范围的乡(镇)按县(区)划分为以下三类:
A类:在全市人均财力排名前三位的县(区);
B类:在全市人均财力排名四至六位的县(区);
C类:在全市人均财力排名第七位以后的县(区);
在对县(区)分类的基础上,兼顾乡(镇)经济发展状况,将乡(镇)细分以下三档:
一档:同一县(区)人均财力排名靠前的30%的乡(镇);
二档:同一县(区)人均财力排名处于中间的40%的乡(镇);
三档:同一县(区)人均财力排名靠后的30%的乡(镇)。
第六条 凡当年实现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家标准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和财政收支平衡的乡(镇),市财政按其当年地方税收增幅和增量给予奖励,增幅越高,增量越大,奖励越多。增幅为负数的,不享受奖励。
地方税收包括: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第七条 奖励资金的计算。市财政按奖励资金总额计算分配到符合条件的乡(镇),其中:当年增量的奖励权数为0.5,当年增幅的奖励权数为0.5。考虑到各县(区)、各乡(镇)发展水平不平衡,对县(区) 、乡(镇)进行系数修正,即:A类县(区)的修正系数EA=1,B类县(区) 的修正系数EB=1.3,C类县(区)的修正系数EC=1.6;一档乡(镇) 的修正系数E1=1,二档乡(镇) 的修正系数E2=1.3,三档乡(镇) 的修正系数E3=1.6。
市对乡(镇)奖励 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第八条 乡镇获得奖励额在50万元以下的,据实计算;超过50万元的,按50万元计算。
第九条 获得奖励的乡(镇),如果其下一年度地方税收出现负增长,其再次获奖时,以其上一次获奖年度组织的收入为计算基数。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
第十条 每年度终了后,各乡(镇)政府要向县(区)财政局报本乡(镇)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家标准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和当年财政收支平衡、并逐步消化历年累计赤字的情况。各县(区)财政在核对账务的基础上,对本辖区乡(镇)税收收入进行审核并上报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县(区)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乡(镇),提出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市政府批准奖励方案后,将奖励资金下达给相关的乡(镇)。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由乡(镇)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各地要加强资金管理,不得安排用于违反廉政规定和财经纪律的开支项目。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乡(镇)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加强税收征管,严格依法治税,严禁引税、收“过头税”。对采取弄虚作假行为骗取奖励资金的,市财政除如数予以扣回外,还将停止其下年度奖励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县(区)可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筹集一定资金对乡(镇)进行奖励,具体办法自行制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论“第三者”在婚姻法上的证据问题

蔡武


  证据是确认客观事实的依据,无证据即无法确认事实。对纠纷在法律上作出判定,必须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在婚姻家庭中当合法权益遇到违法行为侵害时,维权方就需提交证据能证明自己所述事实的客观真实性。我国婚姻法中没有“第三者”的说法,“第三者”是老百姓对侵入他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的习称,其在婚姻法上应该是指所有进入他人较为封闭的夫妻生活的人,一般是在“同居”或者“重婚”行为中存在。本文拟对“第三者”的证据问题进行一定的理论分析和探究。

一、“第三者”在婚姻法上的对象有哪些

  我国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三者介入”或者“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不正当的男女性关系,从而故意导致他人夫妻感情破裂,希望与之成为合法配偶的行为。这表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一种具有特定主体、特定主观故意和特定客观后果的侵权行为。但我国现行婚姻法中的“第三者”却突破了上述规定的范围。

(一)“第三者”的主体:可以是有配偶者,也可以是无配偶的者;但是,第三者的相对方一定是有合法配偶的已婚者。如果介入他人恋爱中或与他人未婚同居者,不属于婚姻法意义上的“第三者”。

(二)“第三者”主观要件:不以故意为必要,但大多数第三者在意志上怀有故意,一般有故意拆散他人合法配偶关系和希望与之一方成为合法配偶的目的。值得注意的是卖淫嫖娼、一般的通奸行为,其行为人是不能称为第三者的。

(三)“第三者”在客观一般存在重婚或同居的行为,并实施了在上述的目的的支配下的性行为,其目的一般是是希望与合法配偶一方结婚。只是在内心希望与之一方成为合法配偶的,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二、对“第三者”的举证及适用原则

(一)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及取证方式

  我国婚姻法第46条确立了离婚的过错赔偿原则。今后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无过错方提出配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第三者”案件除重婚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外,一般案件属于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中提出证据的责任主要由当事人承担。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具体地说,原告应就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被告应就其答辩及其反诉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当事人就自己主张积极地提出证据,同时对对方当事人所提出的不利证据提出反证。当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举证不能时,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另外,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一般有如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2、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3、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上述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民事证据的收集主体主要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其中多数举证责任归于原告,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负责举证。除当事人外,人民法院也是民事证据收集主体,《民事诉讼法》第65第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与当事人举证不力须承担不利后果不同的是人民法院证明不力时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公安、司法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例外的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案件)。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负有证明责任。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时,必须提供证据。被告人同样不负证明责任。
  在涉及“第三者”的案件中,多数为民事诉讼,而刑事诉讼中与婚姻家庭关系有关的重婚案件属于自诉案件(1998年,《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故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第三者”案件的举证责任应由当事人承担。

(二)侵害婚姻案件的证据一般由当事人取证

  现有法律规定中,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刑事诉讼中涉及侵害婚姻家庭权的案件如重婚案件为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由此可见,自诉案件中由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司法机关不必举证。
  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心,个人是最高主权者。在法制社会个人是其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只要其行为没有危及他人,社会就不应对其进行限制,否则即构成个人自由的不当侵犯。婚姻家庭是夫妻及家庭其他成员的私人自治空间,应充分尊重夫妻双方基于婚姻关系的私权(主要是指配偶权)及相应的婚姻自治能力。国家公权的过度干预往往可以给公民的婚姻家庭生活造成难以估量的震荡性破坏效应。对于重婚行为,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依法侦查,检察院应提起公诉。但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只有告诉才处理。

(三)民事举证责任原则在处理“第三者”纠纷时的运用

  就现有规定来说,“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举证责任原则也适用于“第三者”纠纷。我国婚姻法过错赔偿原则的确立,夫妻一方或第三者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认为自己无过错的一方作为请求赔偿损害方负有举证责任。原告受害方不仅要对所有要件事实的存在和不存在收集和提供证据,而且要在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独自承担全部败诉风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被告受害方的配偶或“第三者”在诉讼中只需否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只需提出反证,使事实再度陷入不明状态时便可胜诉。被告可能就会因要件事实真伪不明而获得好处和利益。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支持。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不予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理由否定对方证据的,应当分别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审查,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质量上,应该达到一定的优势程度。
处理“第三者”纠纷时,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方应尽量举出有较高证明力的证据,如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

三、“第三者”案件的证据形式

(一)各种证据的效力原则

  一般来说: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有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有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人民法院应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案: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二)照片作为证据

  真实的照片作为证明通奸、姘居行为的证据具有重要作用。“第三者”案件照片一般为当事人提供,对当事人来说,照片要成为合法有效的证据应该注意如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