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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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


泉政文〔2006〕404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部属驻泉各单位,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泉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规定

一、为进一步繁荣和发展我市社会科学事业,奖励在社会科学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市级社会科学成果的奖励名称定为“泉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下列三类社会科学作品,每类均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㈠专著类;

㈡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工具书、科普读物类;

㈢论文、调研报告、决策咨询研究报告类。

三、泉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泉州市人民政府名义颁发。评奖活动每三年举行一次。

泉州市人民政府委托泉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评奖活动的管理、组织和实施。

四、在当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或发表的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所指的社会科学作品,符合下列标准的,其作者可以个人或者集体名义申请“泉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㈠研究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符合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

㈡在社会科学各学科、各领域有科学创新、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㈢体现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化工贸港口城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协调发展。

五、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泉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㈠《泉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

㈡作品原件及其复印件;

㈢有关单位或组织推荐意见书。

六、凡已在相当或高于本奖励的评奖中获奖的成果不再申报参评。

七、泉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当届泉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评审。

市评委会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设立,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评委会成员,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和有关主管部门领导担任,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市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八、社会科学各类作品优秀成果奖具体标准是:

㈠专著:在研究现实和历史的重大问题上有创见;

㈡译著:译文准确畅达,译作内容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

㈢教材:在内容上有创意,结构上有创新,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

㈣古籍整理: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有所发现或有重要价值;

㈤科普读物: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重要作用和效益;

㈥工具书: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

㈦论文:在学术上有创见,或能正确阐明重大理论问题或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

㈧调查报告、咨询报告:紧密联系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进行研究,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和明显的社会效益,或具有较高的决策参考价值。

九、泉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㈠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原则;

㈡坚持标准,注重质量的原则;

㈢在同等条件下,青年作者作品优先入选的原则;

㈣宁缺勿滥的原则。

十、市评委会的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初评:组织学科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负责成果的初评、初选工作;

㈡复评:组建若干复评组,对初评结果进行复评,按评审标准和所下达的入选成果比例(或数量)向市评委会推荐各等级获奖候选项目;

㈢终评:市评委会对各复评组所推荐的各项候选成果进行最后评定。

十一、市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为异议期。

十二、经公布无异议的评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获奖人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

泉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各类各等级奖金额和评奖工作费用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三、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获奖者与自然科学优秀成果获奖者享受同等待遇,其获奖结果记入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参评“泉州市杰出人才奖”及享受有关津贴的依据。

十四、参加评选的作品有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奖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消其奖励,并追回奖金和奖励证书;有关主管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分;构成侵权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五、评审成员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的,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十六、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暂行规定由泉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解释。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泉州市人民政府2000年9月11日公布实施的《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2000〕文291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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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院〔63〕法研字第85号批复下达以前处理的案件的刑事拘留期间是否重新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院〔63〕法研字第85号批复下达以前处理的案件的刑事拘留期间是否重新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1月15日〔63〕法办李字第202号报告已收阅。关于在我院〔63〕法研字第85号批复下达以前已处理的案件,没有把刑事拘留期间折抵有期徒刑刑期的,是否要重新予以折抵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对于这类案件,可不必再作变动。此复。



1963年12月14日
本案之债还是否存在

[案情]
6月10日,金某持借条向华某主张还到期借款1万元.为此,华某从银行取款1万元并交于金某手上.正在金某从内衣取借条准备还给华某时,金某的赌友刘某正好路过并要金某还其赌资.由于金某不想还,就迅速将该款推到华某手上并一边说"你以后还",还没等华某明白这是怎么一会事时,刘某就快速从华某手上抢过该款跑走了.事后,金某要求华某还此借款.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还存在.首先,此前金某与华某之间存在债的关系;其次,当华某向金某偿还该借款时,金某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让华某以后还此款并且将该款实际交还了华某;再次,该款是在华某的控制下灭失的,该款的灭失风险应由华某承担.因此,金某与华某之间的债还存在.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存在.虽然此前金某与华某之间存在债的关系,但华某已实际履行完自己的给付义务且金某也接受还款,此时俩人之间的债已经消灭.此后,由于金某将该款推到华某手上,并表示由华某以后还此款,这仅是金某的单方意思表示,并没有得到华某的同意,且该款的灭失是在金某推到华某手上的过程中被人抢走的,此款的灭失风险应由金某承担.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存在分歧的原因在于该款的灭失风险由谁承担的界定问题,实际上也就是该款在事发时的所有人是谁的界定.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物(包括现金)的灭失风险由物的所有人承担.结合本案来看,华某事发前已实际履行了自己的给付义务,此时,该款的所有人应为金某.俩人之间的债已消灭.此后,金某在不经华某同意的前提下,单方意思表示让华某以后还该款且该款是在金某推到华某手上的过程中灭失的.在此过程中,俩人之间并没有成立新的债务关系,该款的所有人还是金某,因此该款灭失风险应由金某承担.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陈贵信   王晓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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