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工商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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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工商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工商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1996年4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财务管理制度》业经财政部批准,现印发各行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工商银行财务管理制度》是国家财会制度改革后,我行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较为系统的经营管理制度,对于贯彻落实朱■基副总理提出的会计工作“约法三章”,加强全行经营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具有重要作用。各级行要根据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坚持以效益为中心,加强财务管理,进一步改善我行经营状况。
二、各行要做好本行及所属机构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要求行长、主管行长、有关业务部门了解本制度,各级财会管理人员能熟练掌握本制度。
三、有关新旧财务管理制度的衔接问题,总行将逐项明确过渡办法(如资本金的转换),统一操作。各级行不得擅自调整会计科目及帐户,进行帐务处理。为更好实行新制度,总行将陆续制定具体管理细则,在总行管理细则未下发之前,各行可根据本制度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并报总行批准。
四、根据本外币业务合并的要求,有关外汇存贷款利息收支也要进行相应归并。从今年7月1日起,各行不得再使用外汇存贷款利息收支帐户,《中国工商银行损益明细表》按新格式报送。有关财务会计报表软件程序维护问题,总行另行通知。

附:中国工商银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行为,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全行各项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工商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体制
1.在总行一级法人基础上,实行全行统一计划、统一核算、统负盈亏、统缴所得税的财务体制;内部实行总行、省级分行、市地行分级核算、自计盈亏、指标控制、分配挂钩、亏损自补的管理办法。
2.市地行是基本经营核算单位,其以下机构为非独立财务核算单位,对其实行经营计划管理,收入指标核定,支出预算控制,定期考核奖惩。
第三条 财务管理任务
1.以效益为中心,提高盈利能力。坚持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合理配置并充分利用各种经济资源,努力增收节支,扩充资本实力,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规范财务行为,强化经营约束。不断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各项业务操作规程,堵塞管理漏洞,促进全行经营管理合法、规范、优化。
3.健全内部激励机制,正确处理分配关系。做到集中调控与分级调配、鼓励先进与平衡差异相结合,发挥各级行经营管理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全员工作效率和质量,力求经营与效益协调增长,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兼顾。
4.反映经营状况,监督各项财务活动。客观反映、监控、分析全行经营活动及成果,准确、及时提供财务决策信息,督促全行按既定经营方针,实现经营目标。
第四条 财务管理原则
1.经营效益原则。各级行经营业务的拓展,必须注重投入产出,兼顾长期和近期、全行与局部利益,消除各种不计效益、不顾能力、不讲积累的随意投入行为。
2.统一管理原则。各项业务的本外币收支由财会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部门不得私设帐务,搞预算外资金活动,不得自行规定有关支出标准或其他财务事项。
3.监督制约原则。各级行必须建立财务审查委员会,规定财务审批权限和程序,要严格按程序办事。对关系全行发展、福利、奖励和其他重要财务事项应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4.依法办事原则。全行财务管理活动,必须依据现行法规和制度办事,不得弄虚作假、违法乱纪,损公肥私。
第五条 财务管理职责
1.财务管理实行各级行行长负责制。各级行行长要贯彻国家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全行的经营管理,对实现经营计划,完成利润目标负全部责任。各职能部门及全体员工,均要履行分工协作下的部门和个人职责,任何业务都要符合全行整体经济效益。
2.各业务部门应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制度规程、经营方针、业务计划,积极开展本部门业务。
(1)筹资业务应不断改进筹资方式和手段,调整优化负债结构,控制筹资成本及相关耗费,减少利息支出;
(2)放款业务应实行放贷本息回收责任制,优化信贷结构,提高贷款质量和收息水平,减少不良资产与垫收利息占用,增加营运收入;
(3)资金计划业务应对本外币资产负债与营运资金调度进行严格计划管理,适度掌握全行信贷资金规模,调控资金流量、流向和结构,减少资金的无效或低效占用,提高资金利用率和营运支付能力,扩大利差收入;
(4)财会业务应对各项本外币财务收入、资本与收益性支出实施综合管理,编制财务计划,检查、分析、考核和反映经营绩效,加强成本核算与监控,合理利润分配,促进经济效益稳定增长;
(5)结算汇兑业务应提高工作效率与服务质量,加速内外资金清算周转,减少现金流量和占压,扩大中间业务收入。
3.其他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财经纪律和制度规定,加强管理与监督。
(1)优化人员结构,控制工资费用,统筹劳动及待业保险费管理,合理分配奖励性支出;
(2)节约各项开支,认真做好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购置与实物管理工作,保证相关资产的安全完整;
(3)全面开展经营稽核业务,监督全行经营管理和各项法规制度的执行,保障全行经营依法合规、安全稳健。
第六条 财会机构与人员
1.各级行必须设置专门的财会管理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财务人员,负责本级和辖属的具体财务管理工作。
2.市、地及以上行应配备总会计师,协助行长组织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全行经营活动和经营效益的调研、分析、决策建议和监督把关。
3.各业务部门要配备专(兼)职经济核算员,负责本部门的收益或成本核算、经营指标计算与考核。
第七条 财务计划
1.财务计划是实现全行经营目标及分项目标的管理手段,是经营决策、监测控制、检查分析、考核分配等各项经营管理的依据,各项业务计划都要保证利润计划的实现。财务收支计划和预算指标必须严肃执行。
2.财务计划,包括利润计划、经营指标计划、资本性支出计划、经费支出预算,由行长及总会计师组织财会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财会部门负责汇总编制。
3.财务计划的核批与执行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各级行对核批下达的计划任务,要分解落实到各个职能部门并努力完成。执行过程中,除因政策调整等特殊原因外,不予调整。调整计划要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 资本金与负债
第八条 工商银行资本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构成。核心资本由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组成。附属资本为贷款呆帐损失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坏帐准备金。资本充足率计算按中央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工商银行的实收资本是国家资本金。国家资本金仅限于人民币一个币种。国家资本金及形成的其他所有者权益,所有权归国家,由总行统一管理,法人代表决定支配。
第十条 国家资本金应贯彻资本保全原则,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经国家批准总行可按法定程序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为实收资本。总行转增实收资本,需抽回所属等额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并对所属拨付等量营运资金。
第十一条 总行不对其境内外分支机构核拨国家资本金,而根据开展业务需要由总行逐级(至市、地行)核拨资本性营运资金。营运资金视同实收资本管理,由法人代表授权的各级代理人按照总行的有关规定决定支配。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第十二条 拨付境内外营运资金,必须按本外币业务分别以本外币拨付,保持本外币各自及本外币报表合并后,“拨付营运资金”(资产科目)与“拨入营运资金”(负债科目)对应一致。境外分行的营运资金,对当地报表可纳入“实收资本”反映,对总行报表应纳入“拨入营运资金”反映。
第十三条 国家资本金由财会部门负责核算、补充、监督、报告。营运资金由资金计划与财会部门共同管理。各级行系统垂直或辖内横向调拨本外币营运资金,须由资金计划部门会同财会部门提出调拨报告,法人代表或其各级代理人签字批准。因营运资金调动变化或其他原因引起固定资产比例变化,由财会部门及时给予调整并下达批复文件。
第十四条 各级行无权跨系统或跨辖调动营运资金。经批准新增机构的注册资金,根据规定可申请上级增拨或在辖内调剂营运资金;经批准撤并机构的营运资金,随整个帐务并入同一辖属或另一辖属机构。
第十五条 负债按承担经济义务的期限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包括一年以下(不含)的各项存款、各项借入资金、金融机构往来资金、各种应付预收款项以及发行短期债券和其他短期负债等。长期负债包括一年以上(含)的长期存款、长期借款、发行长期债券、长期应付款(包括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
第十六条 负债管理的基本要求
1.要稳定存款来源,扩大存款总量,按集约化经营原则提高人均存款和在同业中的占有水平。吸收存款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金融法规,不得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吸储揽存。各级行应建立存款指标考核分析制度。
2.要不断提高资金自给水平,逐步减少借用资金,及时清缴联行汇差,严格控制超负荷经营,防止各项资金短借长占和高成本负债低效营运。借用资金必须符合国家各项金融法规和上级行规定。各级行应建立资金自给和运行效益考核分析制度。
3.合理调整负债结构,扩大低息或无息负债占比,降低筹资成本,讲求筹资的整体效益。对各类负债应实行分类和部门成本控制。对筹资业务应考核储蓄与对公存款成本率(费用率)、借用资金成本率(费用率),全行考核负债成本率(费用率)。
第十七条 各项负债均应按实际发生额计价。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应按国家规定的各项政策、原则及规定利率、办法计算和支付利息,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
第十八条 发行债券应按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高于或者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前分期冲减或增加利息支出。发行债券发生的各种费用,计入当期营业费用核算。
第十九条 各行以负债形式筹集一年期(含)以上存款、发行的债券,应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次按季(按月)计提应付利息,计入成本。实际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在应付利息中列支。当年实付利息大于累计应付利息部分,直接计入当年利息支出。

第三章 资 产
第二十条 资产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两类。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短期贷款、短期投资等。长期资产包括中长期贷款、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及除上述各项目以外的其他资产。对各类资产要加强管理,应做到:
1.降低非盈利、低盈利资产占比,提高资产营运能力;
2.合理资产投向,提高盈利资产收益水平;
3.积极转化风险资产,加强资产保全,防止资产流失;
4.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性。
第二十一条 现金资产管理要求:
1.认真办理日常的现金收付,保证现金核算的真实、准确、做到帐款、帐证相符。
2.认真做好现金、贵金属的保管、押运、调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贵金属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各类现金资产的安全。
3.各级行要按中央银行规定比例,按时计算、足额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为保证结算、取现等现金清算,全行备付率应控制在中央银行确定的比例内;各级行应按上级行确定的比例保持资金备付水平。
4.合理制定库存限额,提高现金抵用水平,在保证支付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现金库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发放贷款本金应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并按规定的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利息。其中:贴现贷款应以贴现票据的面值计价。各级行应建立规范的贷款审批制度和管理台帐,及时准确的统计反映贷款情况。
第二十三条 发放的抵押贷款应按实际支付给借款人的金额计价。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的抵押贷款的抵押品在规定期限内,银行不能收回,各级行财会部门要根据信贷部门的通知,对抵押品及时办理表外科目“待保管有价值品”的销记和“待处理抵押品”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贷款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的提取与使用实行总行统一管理、三级(总、省、市地行)提取、集中审批、分级核销制度(投资风险准备金等提取核销办法另定)。
(1)各级行均要按照年初各项贷款的余额和规定比例计提呆帐准备金。其中,外汇贷款要按外币折成人民币后的余额计提人民币呆帐准备金并计入当期成本。各种有效抵押贷款、融资租赁贷款、各类委托贷款及国家预算的拨改贷不得计提呆帐准备金。
(2)核销呆帐贷款必须严格按财政部和总行规定的核销条件、核销办法、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呆帐准备金仅限于核销贷款本金。核销外汇贷款呆帐时,要按购买外汇的当日牌价冲销人民币呆帐准备金。各级行当年呆帐准备金核销金额应控制在呆帐准备金当年余额之内,核销后的余额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核销的贷款呆帐保留追索权。收回已核销贷款呆帐增加呆帐准备金。
(3)各级行每年可按年末表内应收利息余额和规定的比例计提坏帐准备金。各级行当年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已计提坏帐准备金,其差额应计入当期成本。坏帐准备金仅限于核销已计入损益的应收利息。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其余额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核销坏帐损失必须严格按财政部和总行规定核销条件、核销办法、审批程序及权限办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行(含)根据国家有关财政、金融法规,可以通过购买国家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等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或按规定报批程序,经总行批准,进行国家允许范围内的其他投资。省级分行以下(含)未经总行授权不得对境内外进行本外币股权投资。
国家允许范围内的股权性投资或购买的债券均应按投资时的实际成本计价。购买债券实际支付价款中如包括应计利息,要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计利息计价。对折价或溢价购入的投资性债券,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应在该债券到期前,分期增加或冲减债券利息收入。
对外投资不得在成本或者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也不得挤占应上交国家的税金。
第二十六条 无形资产的价值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2.接受其他单位投资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的约定价值计价;
3.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者参照同类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计价;
4.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但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
第二十七条 无形资产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成本。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下列原则确定:
1.法律和合同或申请书中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使用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法定有效使用期限与合同或申请书规定的受益期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2.法律无规定有效使用期限,合同或申请书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3.法律、合同或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使用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预计的受益期确定;
4.受益期限难以预计的,按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摊销。
第二十八条 无形资产转让,包括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无形资产转让的净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应计入当期其他营业收入。转让使用权的无形资产,仍应作为工商银行拥有的资产进行核算,保留原帐面价值。
第二十九条 各级行的开办费自营业之日起,要在不少于5年内分期摊入成本。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不得计入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应作为递延资产核算,在规定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第三十条 其他资产主要包括自身的被冻结存款、被冻结物资以及涉及法律诉讼中的财产等。这类财产应设立专户,单独核算。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法人拥有并可自主依法支配的非直接盈利性资产,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两类。经营性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及与经营有关的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是指虽不属主要经营设备,但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物品。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要求:
1.总行应对全行固定资产进行总量控制和规范管理,确保其在资产总量中占比适当,高效发挥作用。
2.全行固定资产净值占资本金比重,控制在财政部规定比例之内;省、市(地)行固定资产净值占投入营运资金的比重,控制在上级行核定比例之内;清产核资中盘盈及固定资产增值部分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不纳入比例控制的固定资产均不纳入比例考核。
3.各级行购建、新增固定资产要量力而行,按规定程序办事,正确掌握资金列支渠道,不得超比例、超标准。新建房屋和配置大中型计算机一律报总行审批,“在建工程”科目为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分行)和总行专用科目,其以下行处不得使用。从严控制经营亏损行和微利行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各级行应注意固定资产结构调整,提高经营性固定资产占比。
4.各级行应认真做好已批准投资项目的组织购建和固定资产核算、调配、维护、托管等管理工作。建立房屋、车辆、机具等配备使用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分工:
1.财会部门负责固定资产价值管理和比例控制。具体负责项目审批、比例核定、帐务设置、核算反映、计提折旧、监督控制,参与产权界定、检查评估、系统内调拨等工作。
2.行政(总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在财务部门下达的计划内具体负责财产购建、登记建卡、分配使用、维修保养、清查盘点、实物统计、产权界定、检查评估、系统内调拨等工作。
3.使用部门负责维护保管,防止丢失损坏,配合财产清查。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分类按季提取折旧。按全行统一折旧率计提的折旧费用直接进入成本,不得冲减资本金。对于按规定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要单独核算。
第三十五条 由于机构分设、兼并、隶属关系变更和固定资产闲置以及超标准、超比例购建固定资产,管辖行有权对其固定资产在系统内进行调拨使用或有偿转让变卖。调入调出固定资产时,调出调入行的共同主管行应下达固定资产调拨指令并确定其调拨价值,在规定的同一时点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行对购建的房屋及土地要及时领取有关部门颁发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明确产权关系。经批准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资金,应按规定纳入无形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行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和清查。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按批准权限报批。对盘盈、盘亏固定资产应先纳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先纳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净损益均转入营业外收支科目。
第三十八条 各级行发生系统外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兼并、清算时,均应组织有关部门对该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单位价值在100元(含)以上的各项物品,均应纳入低值易耗品管理。各类低值易耗品由行政(总务)部门监督使用,并做好购入、领用、登记、报损注销登记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盘点,对与帐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并做溢损处理。

第五章 资产溢损处置
第三十九条 各级行要建立资产溢损处置审批办法,对发生的溢损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资产溢损处置范围:
1.贷款呆帐损失;
2.坏帐损失;
3.投资损失;
4.出纳长短款;
5.结算、信用卡等业务差错事故及风险损失;
6.贪污、盗窃、诈骗、冒领、抢劫等案件损失;
7.固定资产多缺;
8.其它灾害、事故损失。
第四十一条 资产溢损处置程序:
1.贷款呆帐损失和坏帐损失核销,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和总行的有关规定,由有关业务部门调查核实,说明原因并填报“贷款呆帐损失核销申报表”或“坏帐损失核销申报表”,按照规定的报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核销。
2.出纳长短款、错帐、责任事故损失,结算事故赔款,应由有关业务部门了解核实,判明确系银行差错后,填报“资金及财产多缺申报表”,按规定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净损失(或收入)金额由财会部门进行帐务处理。
赔付其他单位的损失,有贷款的,按贷款利率计算赔偿金;无贷款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赔偿金。
3.因贪污、盗窃、诈骗、冒领、抢劫等造成资金损失的案件,要及时立案追查。经有关部门调查,确实无法追回的要说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对司法机关立案查办的,须经司法机关证明确实无法收回的,根据最终审理结果,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办理报损。对帐销案存的,要保留追索权。
4.固定资产盘盈,经报批后入帐,同时填列固定资产卡片帐和登记簿。固定资产盘亏、报损由实物管理部门认真核实,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财会部门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注销其帐面价值。
5.对由于不可抗拒的灾害和客观事故造成的各项资产非常损失(实际损失数额扣除保险赔款、残值收入等),应在损失发生后及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报损。
6.资产发生溢损,应分别处理,不准以多补少,以长补短。在未查明原因前,经领导批准呆先列应付或应收款项科目的有关帐户,待查明原因,并报经批准备后再作帐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资产溢损处置权限:
1.出纳长短款和结算等业务差错事故损失每笔金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由市地行核批;5000—50000元(含)由省级分行审批;50000元以上由总行审批。
2.各种案件损失每笔金额在20000元(含)以下的,由市地行审批;20000—100000元(含)由省级分行审批;100000元以上的由总行审批。
3.固定资产和其他灾害损失每笔金额在50000元(含)以下的,由市地行审批;50000—500000元(含)由省级分行审批,报同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500000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查后,由总行审批;金额在5000000元以上的报财政部批准。
4.贷款呆帐每笔金额在500000元(含)以下的,由省级分行(含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批,报同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并报总行备案;500000元以上的报总行核批,报财政部备案。
5.属已核销贷款呆帐的应收利息,随贷款本金核销。因债务人依法宣布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部分,或者因债务人逾期三年不能履行偿债义务的应收利息,每笔金额在50000元(含)以下的,由市地行审批,报省级分行备案;每笔金额50000—500000元(含)由省级分行审批,报同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并报总行备案;每笔500000元以上的上报总行,由总行审批。
6.其他损失审批权限另文规定。
第四十三条 经批准核销报损,属于贷款呆帐损失的,由提取的呆帐准备金核销;属于坏帐损失的,由提取的坏帐准备金核销;属于投资损失的,由提取的投资风险准备金核销;属于出纳短款、结算等业务事故损失、财产损失以及其他灾害造成的损失,在营业外支出科目的有关帐户中列支。
上述资产报损后又收回的款项,除贷款呆帐冲回贷款呆帐准备金、坏帐冲回坏帐准备金、投资损失冲回投资风险准备金外,其他收回的款项均列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第四十四条 对因工作失职,造成资产较大损失的,在按上述程序及权限处理的同时,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管领导的经济责任或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营业成本
第四十五条 营业成本管理的基本要求:
1.成本核算必须真实准确。成本核算应以国家有关法规为依据,以完整准确的会计资料为基础,杜绝成本核算中的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2.成本核算要遵循一致性原则。各级行在处理相同的成本核算内容时,应采用总行统一规定的核算方法。核算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动。
3.成本核算应做到成本支出与收入相配比。各级行的成本核算要以季(月)为成本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的成本与营业收入核算的起讫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必须一致。
4.应严格区分本期成本和下期成本的界限;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界限;成本性支出和营业外支出的界限。
第四十六条 成本开支包括
(一)利息支出。指以负债形式筹集的各类资金(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资金)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向企业、个人支付的利息,或对一年期(含)以上的各项负债分档次提取的应付利息及国家政策允许列支的其他利息支出。
(二)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指各级联行、系统内拆借,工商银行与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支出。
(三)手续费支出。指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银行结算、存款等业务所发生的手续费支出,包括按规定列支的手续代办费。各项手续费支出应按总行制定标准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四)汇兑损失。指外汇买卖和外币兑换业务发生的净损失。
(五)其他营业支出。指按规定计提的各项准备金、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折旧等其他营业支出。
1.呆帐准备金。各级行按财政部规定标准足额提取的呆帐准备金。
2.坏帐准备金。按年末表内应收利息余额的3‰计提。
3.投资风险准备金。省级(含)以上行每年以上年末投资余额的3‰提取,年末余额达到上年末投资余额的1%时,实行差额提取。
4.固定资产折旧。根据总行规定的折旧率,采用平均年限法分类按季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
5.业务招待费。各级行用于为银行业务经营的开展而需支付的合理业务交际费用。总行、省级分行、市地行按各自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的1‰掌握使用。
6.业务宣传费。各级行为向社会宣传信贷、结算、存款、外汇等业务而支付的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宣传品购置等费用。全系统按2‰掌握使用,省级分行按全辖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的1.8‰分配掌握使用。
7.其他支出。除上述各项以外的其他营业性支出。
(六)营业费用。包括职工工资、劳动及待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外事费、电子运转及科研费、安全防范费、车船燃料费、会计出纳费、印刷及用品费、取暖降温费、水电费、钞币运送费、邮电费、差旅会议费、宣教费、低值易耗品购置、修理费、租赁费、资产摊销费、税金、咨询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及公杂费等。
1.职工工资。按规定发给在职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按国家规定可以发放的其他工资性支出。
2.劳动及待业保险费。核算内容包括:
(1)退休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列支的退休统筹基金。
(2)待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3)其他。退休统筹基金(含利息)不足以支付的或其规定支出以外的支付给离、退休干部的有关费用、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按规定开支的各项工资、职工死亡丧葬等费用。
以上各项开支财会部门负责基本核算,人事劳资部门应设置管理台帐,进行辅助核算。
3.劳动保护费。按规定购买的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及规定岗位的职工保健费支出。
4.职工福利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主要用于职工医药费及职工集体福利方面开支。当年提取不足支付部分可在“应付福利费”科目内红字挂帐,以后年度抵补。
5.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5%的比例计提,用于职工教育方面的开支。
6.工会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2%的比例计提,拨交工会使用。
7.外事费。外事活动与洽谈业务的接待费、礼品费、出国人员的交通住宿费、服装费等。
8.电子运转及科研费。电子设备运转中耗用的材料、维护费、备品备件、科研开发费用以及科技进步措施费。
9.安全防范费。各行安全防范所购置枪支、弹药、警棍、报警器材、消防、安全监控设施和器材、营业网点防护门窗、柜台栏杆的安装、保安及保护国家财产奖励等支出。
10.会计出纳费。按有关规定支付的会计、出纳业务费用。
11.印刷及用品费。银行印刷各种帐表、凭证、资料费、包装运送费、刻制业务图章及业务用品费开支。出售凭证收入冲减本帐户。
12.车船燃料费。公用机动车(不包括运钞车)、船的燃料费、牌照费、养路费开支等。
13.取暖降温费。按规定有取暖期地区营业办公用房取暖所需的燃料费、添置和修理取暖用具费、季节性临时锅炉工工资、节能措施费,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夏季降温费等。
14.水电费。公用的水、电费及电子设备运转中耗用的水电费及增容费开支。
15.钞币运送费。各行运钞用车的燃料费、养路费、牌照费、维护费、过桥(路)费、存车费及司机协押运人员差旅费、节油安全措施费等。
16.邮电费。办理各项业务支付的邮费、电报费、电话费、电话初装费、电传及传真设备安装、使用费和线路租用等费用。按规定收取的邮电费收入冲减本帐户。
17.差旅会议费。因公出差和调干(包括家属),按规定标准报销的车、船、飞机费、出差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交通费补贴以及职工探亲等费用;市内的交通补助费和误餐补助费;参加学习、进修、培训人员的伙食补贴等;召开各种会议开支的文具、纸张、印刷材料、报刊、会场租金、市内交通费及参加会议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补助等。
18.宣教费。职工政治学习,统一购买的书籍、订阅的报刊、资料以及党、团工作费用等。
19.低值易耗品购置。不构成固定资产、单价在100—2000元之间、使用年限在一年或二年以内的各种物品的购置及维修费。包括:购置密押机、点钞机、铁皮柜、保险柜、打捆机、计息机、记帐机、终端机、钞币、印鉴鉴别仪、中外文打字机、压数机、打洞机以及经财政部同意列入成本开支的其他业务用具等。
20.修理费: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可一次或分次列入本帐户。当修理费数额过大,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作为递延资产核算。
21.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各级行经批准租赁营业、办公房屋、车辆、电子设备等所支付的租费。
22.资产摊销费。“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的摊销费用。
23.税金。按规定在成本中列支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开支。
24.咨询费。各行聘请经济、技术、法律顾问、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进行查帐验资、资产评估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诉讼、公证、技术转让等费用开支。
25.住房公积金。住房制度改革后按工资一定比例列支的住房公积金。
26.其他及公杂费。包括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会费、家属委员会经费、绿化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不属于上述各帐户的业务费用。
营业费用有关帐户的支出,除财政部有规定可先提后用外,其他一律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四十七条 各行需要待摊和预提的费用,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结合各级行具体情况确定。待摊费用的摊销期一般不超过一年。预提费用当年能结清的,年终决算不留余额,需跨年度使用的,要在决算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八条 各行的下列开支不得计入成本:
1.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
2.对外投资支出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3.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赞助、捐赠支出。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5.国家规定不得在成本中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九条 各级行要严格费用开支,由财会部门管理。外币费用支出也要建立审批制度并在限定的帐户中列支(具体办法另定)。上级行可根据情况给下级行下达具体费用控制办法。
第五十条 各级行要加强成本管理,建立成本费用管理台帐,核算资金分类成本和部门成本;以财会部门为成本控制中心,逐步实行资金内部计价,按季考核。

第七章 营业收入
第五十一条 营业收入是经营过程中实现的资产收益和其他业务收入,包括经营本外币贷款、贴现、投资、结算、外币买卖等业务取得的收入,以及存放联行、中央银行、同业款项取得的收入等,其中:各级联行往来和系统内往来收入为内部核算收入。
第五十二条 收入管理的基本要求:
1.扩大收入来源。要大力开展本外币结算和通存通兑、信用卡、外币买卖、结售汇业务以及各种代办、代理等社会服务性业务,促进中间业务收入的增长。
2.真实、完整地核算各项收入。
(1)凡属工商银行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收入,要按本制度规定,分别列入有关帐户核算,不得截留或作其他帐务处理。
(2)收入发生误收需退还时,要做到情况属实、手续完备。由经办人提出凭据,经会计主管审批同意后,从有关收入帐户中退还。
(3)各级稽核部门要对收入进行定期检查,监督各项收入按正常渠道纳入帐内核算,防止流失。
第五十三条 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工业贷款、商业贷款、集体贷款、外汇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以及其他贷款的利息收入。贷款利息确认应遵循下列原则:
1.凡是在规定的贷款合同期内,属正常经营的人民币贷款,按权责发生制确认贷款利息收入。对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要按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2.凡是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实行停息挂帐、计息挂帐的贷款、指定发放的各类优惠、贴息等政策性贷款;财政部规定可以按收付实现制核算的逾期(含展期)经营性贷款,其利息收入在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
3.贴现票据到期价值与支付给贴现申请人款项之间的差额,作为贴现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4.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其借款时,银行有权根据贷款合同,依法对抵押品进行拍卖处理。抵押品拍卖收入扣除在处理抵押物过程中发生的保管、维护、清理、法律诉讼等费用后取得的净收入,大于贷款本息,其差额作为借款人存款;不足部分,区分情况分别处理:(1)作为逾期贷款扣收;(2)增加抵押品;(3)符合条件的,作为呆帐核销。其净收入大于贷款本金不足其应收利息部分,从提取的坏帐准备金中核销;净收入不足归还贷款本金,其本金差额和应收利息,经批准后,分别从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中核销。
5.各项贷款按规定计息后,由于借款人存款帐户不足,发生的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均按借款人原执行贷款利率按季计算复利,转入未收贷款利息表外科目核算,对复利部分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要继续按季计算复利,直至全部收回为止。
6.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各级行无权缓、减、停、免贷款利息。对经批准同意的各种缓、减、停、免息和挂帐的贷款,要按规定的范围、条件、期限严格执行。
7.对低息和贴息贷款等优惠贷款的利差,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实行谁批准、谁补贴的办法。计息时要向借款单位全额收息,贴息部分由批准单位直接向借款单位补贴。
第五十四条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包括系统内往来、全国联行往来、分辖联行往来、同业往来、中央银行往来等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在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各级联行往来收支年末均要对帐。
系统内上下级之间对各级联行往来互计的联行利息,要及时、准确入帐;系统内各级行上下级之间,横向之间相互融通拆借的资金往来,按市场利率计收的利息,应全额纳入收入核算;存放境内外同业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以及拆放给系统外金融机构的资金,所得的全部利息包括优惠利息,都应全额入帐。严禁截留全部或部分利息存放他行或境外,用于其他开支;对金融机构往来收入要进行复算,以保证利息收入的正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 手续费收入包括:本外币结算业务手续费收入、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入、外汇买卖和结售汇业务手续费收入、拆借资金手续费收入、信用卡签购手续费收入、代发股票、债券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代理国库券业务手续费收入按有关规定办理)、代理房地产信贷、保管箱业务收入等。
各项手续费应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费率严格收费,并纳入帐内核算,防止收费流失。除规定者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坐支手续费收入。
第五十六条 各项投资收益,应按下列要求核算:
1.附属全资公司年末实现的利润应于决算前并入同级行的未纳税投资收益,由总行统一向财政纳税。对参股公司或参股项目年末实现利润,按投资份额在纳税前分配的利润,比照全资公司处理;纳税后分配的利润,并入同级行已纳税投资收益。
2.对购买期限一年以上(含)的各类投资性债券要按债券(含外币债券)面值和规定利率,按期计算应收利息,并计入当期损益。中途转让未到期投资性债券,实际收到的价款与证券面值和应计利息的差额,应作为投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内分期摊销。
3.对于在一年内(不含)可随时变现的债券,为简化手续,均将实际取得收益时间,作为投资收益确认时间。债券持有期间的潜在收益,在未实现前一律不予预计。
4.经批准的在国家允许范围内的股权性投资,对被投资企业没有实际控制权的,用成本法核算;如拥有控制权,用权益法核算。
第五十七条 汇兑收益是经营外汇买卖和结售汇业务过程中,有效利用利率、汇率变动而取得的收入,其应根据买入、卖出价差和汇率变动的净收益确认。要严格外汇买卖核算,每笔买卖收益均要纳入帐内核算。经营外汇买卖和结售汇业务收支轧差后,转入汇兑损益核算(季度表结,年度帐结)。
第五十八条 其他营业收入包括追偿款收入、咨询收入、担保收入、金银买卖收入、代保管收入、各种滞纳金收入、无形资产转让净收入、利差补贴收入等不属于上述各项收入的其他营业收入。其他营业收入要在全部款项收妥后才予以确认。

第八章 营业外收支
第五十九条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清理收益、结算罚款收入、罚没收入、出纳长款收入、教育附加返还、久悬未取款项以及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资产一般损失、资产非常损失、出纳短款、罚没支出、赔偿金、违约金、支付历年已列入营业外收入的久悬未取款、院校、职工子弟学校、技校、干部培训中心经费支出、对社会团体、民政部门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经省级政府批准或规定的各种收费,摊派须经中央财政派驻部门批准后方可列支)、银行搬迁费、省级政府批准按规定交纳的堤坊维护费等。
第六十条 营业外收入应设置下列帐户核算:
1.盘盈清理净收益。核算盘盈固定资产净值和转让或变卖固定资产收入减清理费用、固定资产净值后的净收益。
2.罚款罚没收入。核算因客户违反结算纪律,银行根据有关法律予以处罚的款项,或客户违反国家有关行政法规以及行内当事人违约、违章、违纪,银行对其罚款而取得的收入。
3.久悬未取及出纳长款。核算“睡眠”帐户久悬未取款项及出纳长款收入等。
4.其他营业外收入,核算除上述各项以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
第六十一条 营业外支出应设置下列帐户:
1.资产一般损失,核算收兑金银降色、降量损失及经批准核销的出纳短款、结算事故赔款、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和出售的净损失。
2.资产非常损失,核算经批准核销的受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3.院校经费,核算各种院校、干校、培训中心的费用支出。
4.罚没支出,核算因向有关单位支付的赔款、赔偿金、违约金等罚没性支出。
5.其他营业外支出,核算上述业务以外或经财政部派驻部门批准的其他营业外支出。

第九章 纳税与利润分配
第六十二条 工商银行境内机构须依法交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所得税及其他应纳税款。除所得税外,其他税种一律实行属地纳税,境外分支机构纳税从其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定。
第六十三条 营业税按规定的应纳税营业额和规定税率按季交纳。在境内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有偿转让(销售)境内不动产产权、有限产权、永久使用权,应按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交纳营业税(无偿赠予不动产视同销售不动产交纳营业税)。凡缴纳营业税的应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营业税附加。
第六十四条 各级行处拥有境内产权的房屋应区别自用和出租依法交纳房产税。地下人防设施、各种危房、大修停用半年以上房屋,免交房产税。各级行拥有产权的房产(包括拥有使用权的土地)被子公司、其他单位或个人占用应在收取折旧、土地使用占用费的同时收取其等量的房产税,或由实际使用人交纳房产税,要避免重复纳税。
第六十五条 各级行占用境内土地应按实际占用面积交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应以省级政府确定的每平方米适用税额幅度,按年计算、分期交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享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房管部门经租工商银行房屋用地,土地使用权属于房管部门的,由房管部门纳税。
第六十六条 各级行应对境内拥有并使用的车船,依税法规定的各种车船适用税额按年交纳车船使用税。警车、内部行驶车辆(不领行驶执照)及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免交车船使用税。
第六十七条 各级行在境内书立、领受税法规定范围内的凭证,应按适用税率计算交纳印花税。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书据及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免交印花税。
第六十八条 各级行转让境内拥有房产,应依法对取得房地产的增值额交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计算依据和适用税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交土地增值税。
第六十九条 各级行在境内进行房屋建造的固定资产投资,应依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适用税率按时交纳投资方向调节税。营业办公及网点用房、民用住宅税率为5%;科研、医疗、幼保、院校用房、北方节能住宅、国外赠款投资项目、遭受自然灾害进行恢复性项目、银行重点库、发行库、业务库(含守库用房),税率为零;少数民族地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优惠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各级行直属的幼儿园、医院、诊所、康复治疗院(所)、普通学校、经省级政府教育部门批准并承认学历的院校及培训基地,其劳务、自用土地与房产免交营业税、教育附加、城市建设维护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
第七十一条 工商银行的境内外所得,依法交纳税法规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所得额为实现利润总额加减调整项目。所得额调减项目包括:购买国债的利息净收入、已足额纳税的投资收益(未足额纳税投资收益由应纳税总额减实际已纳税额),规定弥补期内弥补的亏损,境外所得已在境外实际纳税额(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内)等。
第七十二条 工商银行的企业所得税由总行对财政部集中分季预交、次年清算、多退少补。境内市、地行为内部计税单位,按季计算应税所得并向省级分行预交所得税;省级分行每季汇总轧计应税所得额,并于季后十日内向总行预交所得税;年终各级行逐级上划利润总额,并划回前三个季度已预交所得税;年末亏损行,如年度中间已预交过所得税,可划回预交所得税,亏损不得上划。境外分行于次年一月末向总行上划净利润。
第七十三条 工商银行的境内外年度全部经营所得为利润总额,利润总额扣除应交所得税为净利润。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出
营业利润=(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汇兑收益+手续费收入+其他营业收入)-(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营业费用+汇兑损失+手续费支出+其他营业支出)-营业税及附加
净利润=利润总额-应纳所得税
第七十四条 各级行按季(月)计算盈亏、年终结转损益。市地行以下单位年终结转损益后必须将收支正负差额上划,由市地行计算盈亏;市地行盈利全额上划省级分行,亏损留待以后年度弥补;省级分行对所辖市地行盈亏并表,统算全辖盈亏,盈利务于年终后30日内全额上划总行,亏损留待以后年度弥补;总行于次年依据所得税法及法定调整项目,计算应缴所得税,税后净利润按财政部规定的盈余公积(公积金、公益金)提留比例提留,并逐级向下分配,未分配利润集中总行管理。
第七十五条 省级分行或总行对全辖表抵帐未抵的当年结存利润(辖内盈利行上划利润减亏损行未划亏损),留在“利润分配”科目“未分配利润”户次年或以后年度处理。处理分三种情况:所属行经上级批准以盈余公积补亏,其等额部分转盈余公积(本级自留或增补所属上年度盈利行);所属行以税前利润补亏,其等额部分,弥补全辖本年实际盈利应上划差额(总行弥补全辖本年实现盈利应分配差额),或抵消全辖本年亏损外加亏;所属行因系统内撤并,如有上年亏损挂帐,应以其等额弥补,系统外归并应将上年亏损挂帐等额部分上划总行。

第十章 财务报告与监督考评
第七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文件,各级行必须认真、真实、完整、及时向上级行及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七十七条 会计报表的种类和编报管理要求:
1.工商银行的会计报表主要有:
(1)月度报表:业务状况报告表,财务收支项目电报。
(2)季度报表:业务状况报告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半年报表:业务状况报告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附表:其他应收、应付款项报告表、应付利息表。
(4)年度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务状况报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资本金及各种准备金情况表、业务量、机构、人员情况表、固定资产明细表、外汇牌价变动科目余额差额表、应付利息表、应收、应付款项报告表、其他资产科目明细表、利润分配表。
2.各级行编制的各种会计报表要做到数字真实可靠、内容全面完整、编报迅速及时,汇总报表一律折合为人民币,外币报表作为附表上报。
3.会计报表应逐级汇总上报。县支行和城市办事处为基本报表单位,其以下机构为并表单位。经总行授权批准投资成立的金融或非金融机构,工商银行股权占50%以上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均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4.各级行的会计报表应建立严密的保管、登记、调阅制度,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随意外借和翻印,外单位调阅或索要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5.工商银行在境内外公布会计报表,由总行规定部门统一办理,各级行和非授权部门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或提供全行和本行会计报表。向外部监管部门报送报表种类、时间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八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资产负债情况:本会计期间资产负债总量、增(减)量、结构、质量情况、增减变化原因及有关计划执行情况;
2.财务收支情况:本会计期间各项收入、成本、费用等增减变动及有关计划执行情况;
3.经营效益情况:本会计期间资产收益、负债成本情况及形成原因;
4.利润实现及分配、税金缴纳情况;
5.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影响较大的某些重要或非经常性项目;
6.重大案件、重大差错、其他损失情况;
7.为正确理解和分析财务报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和有关内部管理会计报表。
第七十九条 各级行应在监测的基础上按季(月)召开经营情况分析会,对财务收支情况及影响原因进行全面分析。对银行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政策性问题、经济措施要进行专题分析,经常性分析和专题分析均应形成书面报告,并随会计报表一同向上级行报送。
第八十条 经营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竞争能力分析,分析本级行资金实力、资产效益和业务拓展能力。分析指标包括:存款增速和同业占比、存贷款比例、资本总量(营运资金)及补充水平、人均存款、资产规模、贷款总量及中间业务收入占比等。
2.营运能力分析,主要通过资产结构、质量及资金供求情况对本行资产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及资本充足性等进行分析。分析指标包括盈利与非盈利低盈利资产比例、低盈利与高盈利资产比例、固定资产占比、贷款结构、贷款周转速度、“三项贷款”、政策性贷款占比、活期存款和对公存款占比、资金自给水平、资产损失率等。
3.获利能力分析,分析负债成本和资产收益水平。分析指标包括贷款实际利率、收息完成率、资产利润率、人均创利、负债成本率(费用率)、分类资金成本率(费用率)等。
4.财务收支情况分析,主要分析各项收入和支出的构成及增长情况、影响本期财务收支的主要因素及对已办业务的财务状况分析和新开业务的盈亏保本点、盈亏总额及对盈亏影响较大的因素分析等。
各级行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除上述以外的分析内容。
第八十一条 下列指标是上级行对下级行的考核控制指标。对长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上级行可取消固定资产比例,费用率等间接控制指标,直接核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资本性支出,核定人均费用,冻结人员、机构的增长,直至停止增发贷款、降格或撤并机构。考核控制指标包括:
营业费用+手续费支出
(1)收入费用率=------------------------×100%
实收贷 金融企业往来 手续费 汇兑 其他营
+ + + +
款利息 净收入(负数不计) 收 入 收益 业收入
筹资营业费用+手续费支出
(2)资金费用率=-----------------×100%
各项存款平均余额+借用资金平均余额
非盈利、低盈利资产
(3)非盈利低盈利资产占比=---------×100%
资产平均余额
固定资产净值
(4)固定资产占比=---------×100%
资本金(营运资金)
利息收入-表内应收利息净增
(5)收息完成率=-------------×100%
利息收入+表外应收利息净增
净利润
(6)资产利润率=------×100%
资产平均余额
(7)利润计划 帐面利润+表内应收利息超计划净增额±应增应减项目
完成程度=------------------------×
核批计划利润数
100%
活期存款平均余额
(8)活期存款占比=----------×100%
各项存款平均余额合计
投资收益
(9)投资报酬率=------×100%
投资平均余额
资产损失额
(10)资产损失率=------×100%
资产平均余额
对公存款利息支出+筹资相关应摊费用
(11)对公存款成本率=-----------------×100%
对公存款平均余额
借用资金成本+筹资相关应摊费用
(12)借用资金成本率=---------------×100%
借用资金平均余额
储蓄存款利息支出+筹资相关应摊费用
(13)储蓄存款成本率=-----------------×100%
储蓄存款平均余额
负债成本支出+筹资相关应摊费用
(14)负债成本率=---------------×100%
负债平均余额
各级行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上述全部或部分指标对下级行进行考核。
第八十二条 加强财务监督,严格奖惩制度。对违反财务制度,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处,对单位可处以警告或相当于侵占收入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当事人、指使人及单位主要领导处以不超过本人三个月工资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行政及法律责任。
1.以任何方式截留收入的;
2.随意摊提成本费用,挤占收入的;
3.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
4.弄虚作假,成本严重不实的;
5.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大量呆帐、错帐或严重损失浪费的;
6.私设小金库,挥霍国家资财,增加费用支出的。
第八十三条 各级行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各项利息收支、金融机构往来收支、各项费用支出和营业外支出、暂收、暂付款项和待摊费用、在建工程支出、资产溢损处置及其他应检查的事项。财务检查应经常化、制度化,但应防止重复。财务检查终了应写出检查报告,抄送给被检查行,报同级行行长,抄报上级行。检查报告要对因事故和违反财经纪律造成的损失,分别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通过财务检查,对认真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在增收节支,提高效益方面有显著成绩的要提出表扬;对财务管理混乱,损失浪费严重,以及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要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由总行负责解释、修改、补充。
第八十五条 从本制度执行之日起,工商银行原有各项制度与本制度规定有抵触或不相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执行财政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直属院校等附属企事业财务管理办法另定。
第八十七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制度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报总行批准后执行。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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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08〕92号




关于印发《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加强生态脆弱区保护是控制生态退化、恢复生态系统功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落实《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的具体措施,也是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有效途径。依据国务院《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有关精神,我部编制了《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生态 规划 通知






附件:
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
环境保护部
二○○八年九月
— 1 —
前 言
我国是世界上生态脆弱区分布面积最大、脆弱生态类型最多、
生态脆弱性表现最明显的国家之一。我国生态脆弱区大多位于生态
过渡区和植被交错区,处于农牧、林牧、农林等复合交错带,是我
国目前生态问题突出、经济相对落后和人民生活贫困区。同时,也
是我国环境监管的薄弱地区。加强生态脆弱区保护,增强生态环境
监管力度,促进生态脆弱区经济发展,有利于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
性,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
生态文明观念,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脆弱区的保护。温家宝总理多次
强调,我国许多地方生态脆弱,环境承载力很低;保护环境,就是
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就是保护中华民族发展的根基。《国务院
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指出在生态脆弱地
区要实行限制开发。为此,“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部将通过实施
“三区推进”(即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和生态脆弱区)
的生态保护战略,为改善生态脆弱区生态环境提供政策保障。
本纲要明确了生态脆弱区的地理分布、现状特征及其生态保护
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任务,为恢复和重建生态脆弱区生态环境提供
科学依据。
— 2 —
一、生态脆弱区特征及其空间分布
生态脆弱区也称生态交错区(Ecotone),是指两种不同类型生
态系统交界过渡区域。这些交界过渡区域生态环境条件与两个不同
生态系统核心区域有明显的区别,是生态环境变化明显的区域,已
成为生态保护的重要领域。
(一)生态脆弱区基本特征
(1)系统抗干扰能力弱。生态脆弱区生态系统结构稳定性较差,
对环境变化反映相对敏感,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发生退化演替,而
且系统自我修复能力较弱,自然恢复时间较长。
(2)对全球气候变化敏感。生态脆弱区生态系统中,环境与生
物因子均处于相变的临界状态,对全球气候变化反应灵敏。具体表
现为气候持续干旱,植被旱生化现象明显,生物生产力下降,自然
灾害频发等。
(3)时空波动性强。波动性是生态系统的自身不稳定性在时空
尺度上的位移。在时间上表现为气候要素、生产力等在季节和年际
间的变化;在空间上表现为系统生态界面的摆动或状态类型的变化。
(4)边缘效应显著。生态脆弱区具有生态交错带的基本特征,
因处于不同生态系统之间的交接带或重合区,是物种相互渗透的群
落过渡区和环境梯度变化明显区,具有显著的边缘效应。
(5)环境异质性高。生态脆弱区的边缘效应使区内气候、植被、
景观等相互渗透,并发生梯度突变,导致环境异质性增大。具体表
现为植被景观破碎化,群落结构复杂化,生态系统退化明显,水土
— 3 —
流失加重等。
(二)生态脆弱区的空间分布
我国生态脆弱区主要分布在北方干旱半干旱区、南方丘陵区、
西南山地区、青藏高原区及东部沿海水陆交接地区,行政区域涉及
黑龙江、内蒙古、吉林、辽宁、河北、山西、陕西、宁夏、甘肃、
青海、新疆、西藏、四川、云南、贵州、广西、重庆、湖北、湖南、
江西、安徽等2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类型包括:
(1)东北林草交错生态脆弱区
该区主要分布于大兴安岭山地和燕山山地森林外围与草原接壤
的过渡区域,行政区域涉及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
赤峰市和河北省承德市、张家口市等部分县(旗、市、区)。生态环
境脆弱性表现为:生态过渡带特征明显,群落结构复杂,环境异质
性大,对外界反应敏感等。重要生态系统类型包括:北极泰加林、
沙地樟子松林;疏林草甸、草甸草原、典型草原、疏林沙地、湿地、
水体等。
(2)北方农牧交错生态脆弱区
该区主要分布于年降水量300~450 毫米、干燥度1.0~2.0 北
方干旱半干旱草原区,行政区域涉及蒙、吉、辽、冀、晋、陕、宁、
甘等8 省区。生态环境脆弱性表现为:气候干旱,水资源短缺,土
壤结构疏松,植被覆盖度低,容易受风蚀、水蚀和人为活动的强烈
影响。重要生态系统类型包括:典型草原、荒漠草原、疏林沙地、
农田等。
— 4 —
(3)西北荒漠绿洲交接生态脆弱区
该区主要分布于河套平原及贺兰山以西,新疆天山南北广大绿
洲边缘区,行政区域涉及新、甘、青、蒙等地区。生态环境脆弱性
表现为:典型荒漠绿洲过渡区,呈非地带性岛状或片状分布,环境
异质性大,自然条件恶劣,年降水量少、蒸发量大,水资源极度短
缺,土壤瘠薄,植被稀疏,风沙活动强烈,土地荒漠化严重。重要
生态系统类型包括:高山亚高山冻原、高寒草甸、荒漠胡杨林、荒
漠灌丛以及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地等。
(4)南方红壤丘陵山地生态脆弱区
该区主要分布于我国长江以南红土层盆地及红壤丘陵山地,行
政区域涉及浙、闽、赣、湘、鄂、苏等六省。生态环境脆弱性表现
为:土层较薄,肥力瘠薄,人为活动强烈,土地严重过垦,土壤质
量下降明显,生产力逐年降低;丘陵坡地林木资源砍伐严重,植被
覆盖度低,暴雨频繁、强度大,地表水蚀严重。重要生态系统类型
包括:亚热带红壤丘陵山地森林、热性灌丛及草山草坡植被生态系
统,亚热带红壤丘陵山地河流湿地水体生态系统。
(5)西南岩溶山地石漠化生态脆弱区
该区主要分布于我国西南石灰岩岩溶山地区域,行政区域涉及
川、黔、滇、渝、桂等省市。生态环境脆弱性表现为:全年降水量
大,融水侵蚀严重,而且岩溶山地土层薄,成土过程缓慢,加之过
度砍伐山体林木资源,植被覆盖度低,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山体滑
坡、泥石流灾害频繁发生。重要生态系统类型包括:典型喀斯特岩
— 5 —
溶地貌景观生态系统,喀斯特森林生态系统,喀斯特河流、湖泊水
体生态系统,喀斯特岩溶山地特有和濒危动植物栖息地等。
(6)西南山地农牧交错生态脆弱区
该区主要分布于青藏高原向四川盆地过渡的横断山区,行政区
域涉及四川阿坝、甘孜、凉山等州,云南省迪庆、丽江、怒江以及
黔西北六盘水等40 余个县市。生态环境脆弱性表现为:地形起伏大、
地质结构复杂,水热条件垂直变化明显,土层发育不全,土壤瘠薄,
植被稀疏;受人为活动的强烈影响,区域生态退化明显。重要生态
系统类型包括:亚热带高山针叶林生态系统,亚热带高山峡谷区热
性灌丛草地生态系统,亚热带高山高寒草甸及冻原生态系统,河流
水体生态系统等。
(7)青藏高原复合侵蚀生态脆弱区
该区主要分布于雅鲁藏布江中游高寒山地沟谷地带、藏北高原
和青海三江源地区等。生态环境脆弱性表现为:地势高寒,气候恶
劣,自然条件严酷,植被稀疏,具有明显的风蚀、水蚀、冻蚀等多
种土壤侵蚀现象,是我国生态环境十分脆弱的地区之一。重要生态
系统类型包括:高原冰川、雪线及冻原生态系统,高山灌丛化草地
生态系统,高寒草甸生态系统,高山沟谷区河流湿地生态系统等。
(8)沿海水陆交接带生态脆弱区
该区主要分布于我国东部水陆交接地带,行政区域涉及我国东
部沿海诸省(市),典型区域为滨海水线500米以内、向陆地延伸1~
10公里之内的狭长地域。生态环境脆弱性表现为:潮汐、台风及暴
— 6 —
雨等气候灾害频发,土壤含盐量高,植被单一,防护效果差。重要
生态系统类型包括:滨海堤岸林植被生态系统,滨海三角洲及滩涂
湿地生态系统,近海水域水生生态系统等。
二、生态脆弱区的主要压力
(一)主要问题
1、草地退化、土地沙化面积巨大
2005 年我国共有各类沙漠化土地174.0 万平方公里,其中,生
态环境极度脆弱的西部8 省区就占96.3%。我国北方有近3.0 亿公顷
天然草地,其中60%以上分布在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农牧交错区,目
前,该区中度以上退沙化面积已占草地总面积的53.6%,并已成为我
国北方重要沙尘源区,而且每年退沙化草地扩展速度平均在200 万
公顷以上。
2、土壤侵蚀强度大,水土流失严重
西部12 省(自治区、直辖市)是我国生态脆弱区的集中分布区。
最近20 年,由于人为过度干扰,植被退化趋势明显,水土流失面积
平均每年净增3%以上,土壤侵蚀模数平均高达3000 吨/平方公
里·年,云贵川石漠化发生区,每年流失表土约1 厘米,输入江河
水体的泥沙总量约40~60 亿吨。
3、自然灾害频发,地区贫困不断加剧
我国生态脆弱区每年因沙尘暴、泥石流、山体滑坡、洪涝灾害
等各种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约2000 多亿元人民币,自然灾害
损失率年均递增9%,普遍高于生态脆弱区GDP 增长率。我国《“八七”
— 7 —
扶贫计划》共涉及592 个贫困县,中西部地区占52%,其中80%以上
地处生态脆弱区。2005 年全国绝对贫困人口2365 万,其中95%以上
分布在生态环境极度脆弱的老少边穷地区。
4、气候干旱,水资源短缺,资源环境矛盾突出
我国北方生态脆弱区耕地面积占全国的64.8%,实际可用水量仅
占全国的15.6%,70%以上地区全年降水不足300 毫米,每年因缺水
而使1300~4000 万公顷农田受旱。西北荒漠绿洲区主要依赖雪山融
水维系绿洲生态平衡,最近几年,雪山融水量比20 年前普遍下降
30%~40%,绿洲萎缩后外围胡杨林及荒漠灌丛生态退化日益明显,
并已严重威胁到绿洲区的生态安全。
5、湿地退化,调蓄功能下降,生物多样性丧失
20 世纪50 年代以来,全国共围垦湿地3.0 万平方公里,直接导
致6.0~8.0 万平方公里湿地退化,蓄水能力降低约200~300 亿立
方米,许多两栖类、鸟类等关键物种栖息地遭到严重破坏,生物多
样性严重受损。此外,湿地退化,土壤次生盐渍化程度增加,每年
受灾农田约100 万公顷,粮食减产约2 亿公斤。
(二)成因及压力
造成我国生态脆弱区生态退化、自然环境脆弱的原因除生态本
底脆弱外,人类活动的过度干扰是直接成因。主要表现在:
1、经济增长方式粗放
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粗放的特征主要表现在重要资源单位产出效
率较低,生产环节能耗和水耗较高,污染物排放强度较大,再生资
— 8 —
源回收利用率低下,社会交易率低而交易成本较高。2006 年中国GDP
约占世界的5.5%,但能耗占到15%、钢材占到30%、水泥占到54%;
2000 年中国单位GDP 排放CO2 0.62 公斤、有机污水0.5 公斤,污染
物排放强度大大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工业
用水重复率均高于世界先进水平15~25 个百分点;社会交易成本普
遍比发达国家高30%~40%。
2、人地矛盾突出
我国以占世界9%的耕地、6%的水资源、4%的森林、1.8%的石油,
养活着占世界22%的人口,人地矛盾突出已是我国生态脆弱区退化的
根本原因,如长期过牧引起的草地退化,过度开垦导致干旱区土地
沙化,过量砍伐森林资源引发大面积水土流失等。据报道,我国环
境污染损失约占GDP 的3%~8%,生态破坏(草原、湿地、森林、土
壤侵蚀等)约占GDP 的6%~7%。
3、监测与监管能力低下
我国生态监管机制由于部门分割、协调不力,导致监管效率低
下。同时,由于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不完善,经济发展与生态
保护矛盾突出,特别是生态监测、评估与预警技术落后,生态脆弱
区基线不清、资源环境信息不畅,难以为环境管理与决策提供良好
的技术支撑。
4、生态保护意识薄弱
我国人口众多,环保宣传和文教事业严重滞后。许多地方政府
重发展轻保护思想普遍,有的甚至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单纯追求眼
— 9 —
前的经济利益;个别企业受经济利益驱动,违法采矿、超标排放十
分普遍,严重破坏人类的生存环境。许多民众环保观念淡漠,对当
前严峻的环境形势认知水平低,而且消费观念陈旧,缺乏主动参与
和积极维护生态环境的思想意识,资源掠夺性开发和浪费使用不能
有效遏制,生态破坏、系统退化日趋严重。
三、规划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主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
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以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恢复和改善脆弱
生态系统为目标,在坚持优先保护、限制开发、统筹规划、防治结
合的前提下,通过适时监测、科学评估和预警服务,及时掌握脆弱
区生态环境演变动态,因地制宜,合理选择发展方向,优化产业结
构,力争在发展中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同时,强化法制监管,倡导
生态文明,积极增进群众参与意识,全面恢复脆弱区生态系统。
(二)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建立健全脆弱区生态监测与预警体
系,以科学监测、合理评估和预警服务为手段,强化“环境准入”,
科学指导脆弱区生态保育与产业发展活动,促进脆弱区的生态恢复。
——分区推进,分类指导。按照区域生态特点,优化资源配置
和生产力空间布局,以科技促保护,以保护促发展,维护生态脆弱
区自然生态平衡。
——强化监管,适度开发。强化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坚持
— 10 —
适度开发,积极引导资源环境可承载的特色产业发展,保护和恢复
脆弱区生态系统,是维护区域生态系统完整性、实现生态环境质量
明显改善和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在明确区域分布、地理环境特点、
重点生态问题和成因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应对战略,分期分批开
展,逐步推进,积极探索生态脆弱区保护的多样化模式,形成生态
脆弱区保护格局。
(三)规划期限
规划的基准年为2008 年。
规划期为2009~2020 年。
(四)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
要》(2006 年3 月16 日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
2、《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发[2000]38 号);
3、《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国发[1998]36 号);
4、《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
[2005]39 号);
5、《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国发[2007]37 号);
6、《全国生态保护“十一五”规划》(环发[2006]158 号);
7、《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纲要》(环发[2007]165 号);
8、《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 年第35 号)。
(五)规划目标
— 11 —
1、总体目标
到2020 年,在生态脆弱区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生态保护与建设的
政策保障体系、生态监测预警体系和资源开发监管执法体系;生态
脆弱区40%以上适宜治理的土地得到不同程度治理,水土流失得到基
本控制,退化生态系统基本得到恢复,生态环境质量总体良好;区
域可更新资源不断增值,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稳步提高;生态产业
成为脆弱区的主导产业,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有序、协调,区域经
济、社会、生态复合系统结构基本合理,系统服务功能呈现持续、
稳定态势;生态文明融入社会各个层面,民众参与生态保护的意识
明显增强,人与自然基本和谐。
2、阶段目标
(1)近期(2009~2015 年)目标
明确生态脆弱区空间分布、重要生态问题及其成因和压力,初
步建立起有利于生态脆弱区保护和建设的政策法规体系、监测预警
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研究构建生态脆弱区产业准入机制,全面限
制有损生态系统健康发展的产业扩张,防止因人为过度干扰所产生
新的生态退化。到2015 年,生态脆弱区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达
到100%,新增治理面积达到30%以上;生态产业示范已在生态脆弱
区全面开展。
(2)中远期(2016~2020 年)目标
生态脆弱区生态退化趋势已得到基本遏止,人地矛盾得到有效
缓减,生态系统基本处于健康、稳定发展状态。到2020 年,生态脆
— 12 —
弱区40%以上适宜治理的土地得到不同程度治理,退化生态系统已得
到基本恢复,可更新资源不断增值,生态产业已基本成为区域经济
发展的主导产业,并呈现持续、强劲的发展态势,区域生态环境已
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四、规划主要任务
(一)总体任务
以维护区域生态系统完整性、保证生态过程连续性和改善生态
系统服务功能为中心,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全面限制有
损于脆弱区生态环境的产业扩张,发展与当地资源环境承载力相适
应的特色产业和环境友好产业,从源头控制生态退化;加强生态保
育,增强脆弱区生态系统的抗干扰能力;建立健全脆弱区生态环境
监测、评估及预警体系;强化资源开发监管和执法力度,促进脆弱
区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二)具体任务
1、调整产业结构,促进脆弱区生态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根据生态脆弱区资源禀赋、自然环境特点及容量,调整产业结
构,优化产业布局,重点发展与脆弱区资源环境相适宜的特色产业
和环境友好产业。同时,按流域或区域编制生态脆弱区环境友好产
业发展规划,严格限制有损于脆弱区生态环境的产业扩张,研究并
探索有利于生态脆弱区经济发展与生态保育耦合模式,全面推行生
态脆弱区产业发展规划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加强生态保育,促进生态脆弱区修复进程
— 13 —
在全面分析和研究不同类型生态脆弱区生态环境脆弱性成因、
机制、机理及演变规律的基础上,确立适宜的生态保育对策。通过
技术集成、技术创新以及新成果、新工艺的应用,提高生态修复效
果,保障脆弱区自然生态系统和人工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同时,
高度重视环境极度脆弱、生态退化严重、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地区
如重要江河源头区、重大工程水土保持区、国家生态屏障区和重度
水土流失区的生态应急工程建设与技术创新;密切关注具有明显退
化趋势的潜在生态脆弱区环境演变动态的监测与评估,因地制宜,
科学规划,采取不同保育措施,快速恢复脆弱区植被,增强脆弱区
自身防护效果,全面遏制生态退化。
3、加强生态监测与评估能力建设,构建脆弱区生态安全预警体系
在全国生态脆弱典型区建立长期定位生态监测站,全面构建全
国生态脆弱区生态安全预警网络体系;同时,研究制定适宜不同生
态脆弱区生态环境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科学监测和合理评估脆弱生
态系统结构、功能和生态过程动态演变规律,建立脆弱区生态背景
数据库资源共享平台,并利用网络视频和模型预测技术,实现脆弱
区生态系统健康网络诊断与安全预警服务,为国家环境决策与管理
提供技术支撑。
4、强化资源开发监管执法力度,防止无序开发和过度开发
加强资源开发监管与执法力度,全面开展脆弱区生态环境监查
工作,严格禁止超采、过牧、乱垦、滥挖以及非法采矿、无序修路
等资源破坏行为发生;以生态脆弱区资源禀赋和生态环境承载力基
— 14 —
线为基础,通过科学规划,确立适宜的资源开发模式与强度、可持
续利用途径、资源开发监管办法以及资源开发过程中生态保护措施;
研究制定生态脆弱区资源开发监管条例,编制适宜不同生态脆弱区
资源开发生态恢复与重建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积极推进脆弱区生
态保育、系统恢复与重建进程。
(三)重点生态脆弱区建设任务
根据全国生态脆弱区空间分布及其生态环境现状,本规划重点
对全国八大生态脆弱区中的19 个重点区域进行分区规划建设(参见
附)。
1、东北林草交错生态脆弱区
重点保护区域:大兴安岭西麓山地林草交错生态脆弱重点区域。
主要保护对象包括大兴安岭西麓北极泰加林、落叶阔叶林、沙地樟
子松林、呼伦贝尔草原、湿地等。
具体保护措施:以维护区域生态完整性为核心,调整产业结构,
集中发展生态旅游业,通过北繁南育发展畜牧业,以减轻草地的压
力;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对已经发生退化或沙化的天然草地,
实施严格的休牧、禁牧政策,通过围封改良与人工补播措施恢复植
被;强化湿地管理,合理营建沙地灌木林,重点突出生态监测与预
警服务,从保护源头遏止生态退化;加大林草过渡区资源开发监管
力度,严格执行林草采伐限额制度,控制超强采伐。
2、北方农牧交错生态脆弱区
重点保护区域:辽西以北丘陵灌丛草原垦殖退沙化生态脆弱重
— 15 —
点区域,冀北坝上典型草原垦殖退沙化生态脆弱重点区域,阴山北
麓荒漠草原垦殖退沙化生态脆弱重点区域,鄂尔多斯荒漠草原垦殖
退沙化生态脆弱重点区域。
具体保护措施: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和沙化土地治理为重点,
加强退化草场的改良和建设,合理放牧,舍饲圈养,开展以草原植
被恢复为主的草原生态建设;垦殖区大力营造防风固沙林和农田防
护林,变革生产经营方式,积极发展替代产业和特色产业,降低人
为活动对土地的扰动。同时,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增加生态用
水量,建设沙漠地区绿色屏障;对少数沙化严重地区,有计划生态
移民,全面封育保护,促进区域生态恢复。
3、西北荒漠绿洲交接生态脆弱区
重点保护区域:贺兰山及蒙宁河套平原外围荒漠绿洲生态脆弱
重点区域,新疆塔里木盆地外缘荒漠绿洲生态脆弱重点区域,青海
柴达木高原盆地荒漠绿洲生态脆弱重点区域。
具体保护措施:以水资源承载力评估为基础,重视生态用水,
合理调整绿洲区产业结构,以水定绿洲发展规模,限制水稻等高耗
水作物的种植;严格保护自然本底,禁止毁林开荒、过度放牧,积
极采取禁牧休牧措施,保护绿洲外围荒漠植被。同时,突出生态保
育,采取生态移民、禁牧休牧、围封补播等措施,保护高寒草甸和
冻原生态系统,恢复高山草甸植被,切实保障水资源供给。
4、南方红壤丘陵山地生态脆弱区
重点保护区域:南方红壤丘陵山地流水侵蚀生态脆弱重点区域,
— 16 —
南方红壤山间盆地流水侵蚀生态脆弱重点区域。
具体保护措施: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因地制宜种植茶、果等经济
树种,增加植被覆盖度;坡耕地实施梯田化,发展水源涵养林,积极
推广草田轮作制度,广种优良牧草,发展以草畜沼肥“四位一体”生
态农业,改良土壤,减少地表径流,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同时,
强化山地林木植被法制监管力度,全面封山育林、退耕还林;退化严
重地段,实施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办法,控制水土流失。
5、西南岩溶山地石漠化生态脆弱区
重点保护区域:西南岩溶山地丘陵流水侵蚀生态脆弱重点区域,
西南岩溶山间盆地流水侵蚀生态脆弱重点区域。
具体保护措施:全面改造坡耕地,严格退耕还林、封山育林政
策,严禁破坏山体植被,保护天然林资源;开展小流域和山体综合
治理,采用补播方式播种优良灌草植物,提高山体林草植被覆盖度,
控制水土流失。选择典型地域,建立野外生态监测站,加强区域石
漠化生态监测与预警;同时,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发展林果业、营
养体农业和生态旅游业为主的特色产业,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强化
生态保护监管力度,快速恢复山体植被,逐步实现石漠化区生态系
统的良性循环。
6、西南山地农牧交错生态脆弱区
重点保护区域:横断山高中山农林牧复合生态脆弱重点区域,
云贵高原山地石漠化农林牧复合生态脆弱重点区域。
具体保护措施:全面退耕还林还草,严禁樵采、过垦、过牧和
— 17 —
无序开矿等破坏植被行为;积极推广封山育林育草技术,有计划、
有步骤地营建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和人工草地,快速恢复山体
植被,全面控制水土流失;同时,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合理利用
当地水土资源、草山草坡,利用冬闲田发展营养体农业、山坡地林
果业和生态旅游业,降低人为干扰强度,增强区域减灾防灾能力。
7、青藏高原复合侵蚀生态脆弱区
重点保护区域:青藏高原山地林牧复合侵蚀生态脆弱重点区域,
青藏高原山间河谷风蚀水蚀生态脆弱重点区域。
具体保护措施:以维护现有自然生态系统完整性为主,全面封
山育林,强化退耕还林还草政策,恢复高原山地天然植被,减少水
土流失。同时,加强生态监测及预警服务,严格控制雪域高原人类
经济活动,保护冰川、雪域、冻原及高寒草甸生态系统,遏制生态
退化。
8、沿海水陆交接带生态脆弱区
重点保护区域:辽河、黄河、长江、珠江等滨海三角洲湿地及
其近海水域,渤海、黄海、南海等滨海水陆交接带及其近海水域,
华北滨海平原内涝盐碱化生态脆弱重点区域。
具体保护措施:加强滨海区域生态防护工程建设,合理营建堤
岸防护林,构建近海海岸复合植被防护体系,缓减台风、潮汐对堤
岸及近海海域的破坏;合理调整湿地利用结构,全面退耕还湿,重
点发展生态养殖业和滨海区生态旅游业;加强湿地及水域生态监测,
强化区域水污染监管力度,严格控制污染陆源,防止水体污染,保
— 18 —
护滩涂湿地及近海海域生物多样性。
(四)近期建设重点
1、生态脆弱区现状调查与基线评估
以“3S”技术为主要手段,结合地面生态调查,全面开展全国
八大类生态脆弱区资源、环境现状调查与基线评估,建立脆弱区生
态背景数据库,明确不同生态脆弱区时空演变动态,制定符合中国
国情的生态脆弱区评价指标体系,编制符合不同生态脆弱区植被恢
复与系统重建的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确定不同生态脆弱区资源、
环境承载力阈值(生态警戒线),为脆弱区生态保育奠定科学基础。
2、生态脆弱区监测网络与预警体系建设
在全国八大类典型生态脆弱区,建立长期定位生态监测站,运
用互联网技术,与国家环境保护生态背景数据网络平台联网,实施
数据信息共享,构建全国生态脆弱区生态监测网络。同时,利用遥
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开展生态系统健康诊断与预测评估,对全
国生态脆弱区实施动态监测与中长期预警,定期发布生态安全预警
信息,为国家环境管理、资源开发及生态保护提供技术支撑。
3、开展生态脆弱区保护、修复与产业示范
针对不同类型生态脆弱区资源与环境特点,编制适合不同生态
脆弱区持续发展的生态保护与修复示范产业规划,并选择典型区域
进行试点示范。同时,研究制定不同生态脆弱区限制类、优化类和
鼓励类产业准入分类指导目录,指导脆弱区产业发展;此外,开展
生态脆弱区资源开发、生态恢复及重建技术规范及标准研究,以及
— 19 —
自然资源生态价值评估指标及评估方法研究,积极探索生态保护与
经济发展耦合模式,促进示范产业的开展实施。
4、典型示范工程整合与技术推广
编制全国生态脆弱区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实施管理办法及技术
规范,研究制定全国生态脆弱区重大生态建设工程效益评估指标及
评估方法,逐步开展生态脆弱区重大生态建设工程效益后评估,并
按照评估结果进行整合与推广,为确保脆弱区生态工程质量提供技
术保障。
五、对策措施
(一)完善生态脆弱区的政策与法律法规体系
由于我国脆弱区生态保护与建设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政策措
施不完善,导致环境监察与行政执法能力薄弱,资源过度开发、人
为破坏生态等仍是引发生态脆弱区土地退化和水土流失的主要因
素。因此,加快制定国家《生态保护法》、《生态补偿条例》等法律
法规,健全生态保护行政执法体制,建设高素质执法队伍、严格管
理制度、强化行政执法能力,是杜绝生态脆弱区资源不合理利用、
防止滥砍乱伐、滥搂乱采、无节制开垦、非法采矿等人为破坏现象
的有效措施,也是保证规划目标如期实现的关键。
(二)强化生态督查,促进生态脆弱区保护与建设
加强生态督查力度,研究制定生态脆弱区重大生态建设工程生
态督查专员管理办法和有利于生态脆弱区保护与建设的环境督查、
生态监理技术规范以及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地方政府应建立由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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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生态保护协调机制和政府决策机制,
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统一生态保护行政执法权限,严
厉查处生态脆弱区内各种破坏生态环境和有损生态功能的不法行
为,如非法采矿、盗砍森林资源、草原挖药等现象,切实保障生态
脆弱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增强公众参与意识,建立多元化社区共管机制
以政府为主导,调动各方积极因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
刊等现代媒体,深入宣传保护脆弱区生态环境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不断提高全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倡导生态文明,增强全社
会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同时,各级政府要借助国家新农村建设的有
利时机,逐级建立生态保护目标责任制,并与农牧民签订生态管护
合同,逐步建成完善的多元化社区共管机制,使生态保护与全民利
益融为一体,从根本上实现生态保护社会化。
(四)构建生态补偿机制,多渠道筹措脆弱区保护资金
生态脆弱区为国家生态安全做出的公益性贡献大。因此,继续
实施生态建设项目向脆弱区倾斜政策,建立有利于脆弱区生态保护
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资金横向转移补偿模式,通过横向转移改变
地区间既得利益格局,实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衡,增加脆弱区资金
投入。
(五)加强科技创新,促进脆弱区生态保育
围绕区域重点生态问题进行协同攻关,深入开展与脆弱区生态
保护和建设相关的基础理论与应用研究;积极筛选并推广适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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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脆弱区的保护和治理技术。同时,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通过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降低开发强度,促进脆弱区生
态保育。
(六)探索产业准入管理,从源头遏制脆弱区生态退化
脆弱区生态环境脆弱性的根源一方面是受脆弱区本身地形地
貌、自然气候、土壤质地及自然植被等结构因素的限制,另一方面
是受到人类经济与社会活动的强烈干扰所致。其中,人类的经济开
发活动是加剧脆弱区生态环境脆弱性的根本因素。因此,积极探索
生态脆弱区合理的经济开发强度与方式,建立适宜的产业准入制度,
限制或降低人类的干扰程度,缓减人口对土地的压力,是有效克服
脆弱区生态环境脆弱性的根本所在。
— 22 —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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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废止)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97号)


  《宁波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金德水
                           二00二年三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管理,其下设的防雷减灾机构负责防雷减灾的具体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市辖区,其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电力系统的发电厂、电力高压线路、变电站等高电压设施的防雷减灾工作由电力企业负责,同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加强雷电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防雷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场所和设施,必须按规定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第八条 从事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专门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持有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防雷装置设计、施工业务。
第九条 从事防雷装置专业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条 防雷装置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当地雷电活动规律和地理位置、地质、土壤、环境等外界条件,结合雷电防护对象的防护范围和目的,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防雷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安装防雷装置实行设计审核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建设单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时,涉及防雷装置的设计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审核。
前款规定以外的场所或者设施安装防雷装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报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论。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防雷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审核。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合格的防雷装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防雷减灾机构的监督管理。
防雷减灾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施工进度,对防雷装置安装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 安装的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竣工后必须经防雷减灾机构进行竣工检测;经检测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贮存场所,其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重要单位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必须在限期内整改。
第十七条 有关机构或部门从事防雷装置检测业务,必须按规定取得防雷检测资质。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核定的检测项目、范围和防雷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开展工作。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全部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防雷减灾机构报告灾情,并积极协助防雷减灾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
防雷减灾机构应当自接到雷电灾情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雷电灾害鉴定书。
第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应当安装而未安装防雷装置,属建(构)筑物的,依照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属建(构)筑物以外的场所或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规定,无资质、资格或超越资质、资格范围,从事防雷装置专业设计、施工检测业务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或者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变更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按原审核程序报批的;
(三)防雷装置未经竣工检测或者竣工检测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防雷装置使用单位拒绝接受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等雷击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防雷减灾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防雷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入侵性能并安装在建(构)筑等场所和设施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抗静电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