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信用网企业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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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信用网企业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信用网企业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02〕17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头信用网企业不良记录管理办法》业经2002年11月7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届七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汕头信用网企业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信用网企业不良记录(以下简称不良记录)的管理,维护汕头信用网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推动本市企业信用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汕头市企业信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试行)》、《汕头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信息提供单位和征信机构提供、采集、披露不良记录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息提供单位和征信机构提供、采集、披露不良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有关工作规程,自觉维护汕头信用网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 市信用征信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披露不良记录的具体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五条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税务、技术监督、药品监督、人行汕头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汕头中心支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公安、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化等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信用征信监督机构制定标准,并根据标准依法向征信机构提供不良记录。
第六条 市信用征信监督机构制定标准应当综合考虑违法企业的主观过错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改正情况等因素,按照半年、一年、一年半、二年四个时间段,分别确定相应的披露期限。
第七条 征信机构应当根据标准对采集的不良记录进行核实,对符合标准的应当予以披露,并遵守规定的披露期限。
第八条 对披露期限届满的不良记录,征信机构应当在披露期限届满的次日将该不良记录从汕头信用网删除。
第九条 企业认为征信机构披露的不良记录不符合事实的,可以依法向征信机构提出从汕头信用网上予以删除的要求。
企业要求删除不良记录,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征信机构提出,详细陈述事实和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征信机构对企业的删除要求,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做出删除或不予删除的书面答复,不予删除的,应当说明理由。企业对征信机构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信用征信监督机构申诉。
删除不良记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征信机构应当自受理删除要求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信息提供单位征求意见;
(二)信息提供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三)征信机构应当自收到答复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信用征信监督机构审查;
(四)市信用征信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审查决定;
(五)征信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要求删除不良记录的企业。依法应当删除不良记录的,应当及时在汕头信用网上予以删除。
第十一条 信息提供单位、征信机构、信用征信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20日起施行。本办法颁布施行前已经在汕头信用网披露的不良记录的披露期限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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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的通知

  
国测国发〔201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提出的“强基础、提能力”为主线,以“提质量、增效益”为中心的指示精神,围绕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构建智慧中国、监测地理国情、壮大地信产业、建设测绘强国”的战略目标,进一步提升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为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现就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质量工作的认识


  (一)新的历史时期对测绘地理信息提出新的要求。党的“十八大”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了“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提出了“四化”建设同步发展。新的历史使命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提出了更加紧迫的要求,也为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机遇,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围绕目标,积极作为,履行职责,勇于担当,从推动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保障国家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按照“当质量的坚守者,作消费者的保护者”的要求,不断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努力提升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水平,为总体目标的实现做出新的贡献。


  (二)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发展需要质量作保障。经济建设快速发展,为推进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创造了巨大的机遇,三大平台建设得到有力推进,地理国情普查、927测绘工程、国家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的实施,产业发展进入快速轨道,对成果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不断提高成果准确可靠程度,测绘地理信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作用才能得到有效发挥,测绘地理信息事业才能更加健康稳定发展。


  (三)质量监管是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质量监督管理是测绘地理信息统一监管的重要内容,是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地理信息市场、全面提升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水平的有力抓手,是《测绘法》赋予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不断增强履行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测绘地理信息整体质量的提升。


  (四)转变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管的观念和方式。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管涉及全行业、全过程、全方位。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步实现从注重部门管理向行业监管转变;从注重结果监管向全过程监管转变,特别是加强生产初期和生产过程的监管;从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转变。以质量监督管理为核心,对测绘地理信息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综合性的监督检查。


  二、加快完善质量管理制度


  (五)加快质量管理办法的制定。根据当前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工作的实际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快《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制定,重点明确质量管理职责、质量责任,对测绘地理信息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设、项目全过程质量控制、监督检查、质检能力建设等提出规范要求。各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相关制度办法的制定与完善,特别注重建立并完善测绘地理信息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办法,为质量管理提供基础依据。


  (六)健全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建立覆盖本单位全部业务范围的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单位具体情况,成立并加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建立严格的项目成果“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建立与经济效益相挂钩的质量管理责任制以及质量奖惩工作机制等;加强对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考核。


  三、加强全过程质量控制


  (七)加强对关键环节的质量控制。强化关键环节质量管理,确保整体质量受控。项目实施中使用的仪器设备及软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校准和检测。加强对项目设计和设计审批的管理,坚持先设计后生产的原则,严格设计审批程序。做好项目实施前的生产培训及实施过程中的技术交流,必要时应实施首件成果的质量检查,对设计文件进行验证。根据项目实际,可选择监理方式,加强对过程质量的控制。


  (八)落实成果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严格落实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特别重视两级检查对质量的控制作用,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投资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应当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检单位检查验收。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项目评奖评优要以成果质量为基础依据,参评奖励的项目,必须通过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检单位的检验、测试。


  四、加强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九)加大国家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强对涉及国家主权和安全、关系人身和财产安全、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质量的监督检查。国家级监督检查每年覆盖全国各省级行政区的资质单位,并不断扩大监督检查的覆盖面,全面、系统地掌握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状况,促进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


  (十)加强省级监督检查工作。各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全国监督检查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覆盖周期达到《关于加强测绘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范围逐步扩大。要切实保证监督检查经费的足额投入,保障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十一)加强对重大项目的质量监控和评估工作。对国家或省级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列入国家重大工程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必须加强管理,有计划地实施过程质量监管、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及总体质量评估等质量控制工作,有效保证重大项目成果质量。


  (十二)提升监督检查公信力。监督检查要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项目的抽取方法和过程要透明,检验标准和规范要科学、统一,评判依据要充分、合理,监督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并纳入测绘地理信息单位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五、强化质量检验基础工作


  (十三)营造良好的质量工作环境。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测绘地理信息单位落实质量工作经费,用于内部质量管理以及过程质量控制等;完善对质检单位的投入机制,加大其基础设施建设和检验装备的投入力度;维护质检工作的正常秩序,确保质量管理、质量检验的独立性工作原则,保证质检单位对其检验结论的独立判定,切实维护质检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注重对管理人员、生产人员、质检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逐步形成人人重视质量、关心质量、维护质量的良好风气。


  (十四)推进质量管理和技术创新工作。积极探索提升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的新方法、新模式。推动质检专家库建设,并切实发挥其在质检技术推广、提升方面的带动作用;鼓励将质量管理与项目管理、资质管理以及成果管理等相互统筹协调的管理工作实践;支持地市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加强质量管理能力建设,逐步加大对其质量管理工作的考核力度;鼓励成果质量检验的技术创新,努力提升检验工作水平和效率;有效利用质量管理网站、期刊等平台,畅通质量信息发布渠道,强化宣传、技术交流与服务,使之真正成为提升测绘地理信质量工作的有力助手。


  (十五)促进质检单位自身能力建设。质检单位要不断进取,提高新技术、新装备、新成果的检验与测试水平,创新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控制与质量监督检查的手段和方式,加快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履职能力。着力引进、培养高素质人才,不断加强质检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全面提升质检人员的职业素质与技术水平。


  (十六)推进质量信息公开。逐步建立并完善质量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明确测绘地理信息单位需对外公布的质量信息,包括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执行情况,承担工程及其质量情况以及接受质量监督检查及其结果情况等。充分发挥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作用,发布测绘地理信息单位质量信息,并作为对其进行资质管理、质量认可、业绩考核、评优奖励的重要依据。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2013年6月13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运输适用政策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运输适用政策的复函

环办函〔2009〕523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运输适用政策的请示》(粤环报〔2009〕4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回复如下:

  一、《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以下简称《技术政策》)颁布于2001年,限于当时我国飞灰处理处置技术水平较低、缺少必要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处理处置设施等条件,为防止焚烧飞灰污染环境,特在《技术政策》中明确规定焚烧飞灰在运输前需要进行预处理。

  二、随着我国环境保护技术水平和环境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目前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和技术水平都有较大提高,且相继发布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危险废物专用法规。其中关于危险废物运输已提出具体要求: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的条件。如果满足这些要求,可不必要求飞灰在运输前必须进行固化和稳定化的预处理。

  三、从污染防治技术进步角度看,深圳市环保局提出的“采取密闭运输工具,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为了提高处置效率,减少处置成本,按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的原则精神,可以允许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直接运至有预处理条件的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置”的方案是可行的。

  综上所述,进行焚烧飞灰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必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办法。在满足上述两条件且运输距离较短的情况下,垃圾焚烧飞灰可未经预处理而采取密闭运输工具进行运输,集中到有条件的设施进行处置。

  特此函复。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