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新建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作为加工助剂生产设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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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新建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作为加工助剂生产设施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410号




关于禁止新建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作为加工助剂生产设施的公告
   
  2003年11月,《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第十五次缔约国大会对用作加工助剂的消耗臭氧层受控物质用途作出修订决议。据此,现对我局《关于〈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环发〔1999〕147号)进行调整,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外,各地不得批准新建、扩建或改建以附件19—31号消耗臭氧层控制物质用作加工助剂的工厂(包括生产装置、生产线)。

  二、附件1-18号用作加工助剂的消耗臭氧层控制物质,仍按《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通知》(环发〔1999〕147号)的规定执行。

  三、违反本公告规定的,依照《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通知》(环发〔1997〕733号)要求进行处理。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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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执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执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激励和调动全省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社会科学事业不断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全省社会科学最高奖。分设一、二、三等奖;每两年评一次。
第三条 社会科学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事求是,好中取优,宁缺勿滥。
第四条 甘肃省社会科学评奖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负责,省委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省社科联的有关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
省评奖领导小组聘任社会科学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省评奖委员会。省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甘肃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第五条 甘肃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省委、省政府的名义表彰奖励并颁发证书。
第六条 评奖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列支。

第二章 评奖范围
第七条 凡在评奖规定时限内,由出版社正式出版的社会科学专著、编著、教材、古籍整理注释、科普读物、工具书,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的论文、调研报告,均可申报参加评奖。
不宜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且有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应用研究成果,经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鉴定并推荐的,亦可申报参加评奖。
第八条 新闻、翻译、文学艺术和群众文化等方面只限理论研究成果参加评奖。
第九条 非学术性的研究成果,如大事记、概览、缉集的人物传略、统计资料、年鉴、文件、领导讲话和工作总结等,不属于评奖范围。

第三章 优秀成果标准
第十条 基本标准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对当代的和历史的重大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提出了反映客观真理的有创见性的新观点、新结论。
开拓了新的领域,填补了学科空白。
对原有结论作出新的补充和进一步完善。
在研究方法上有新的突破。
(二)应用研究成果
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研究解决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提出有价值的见解、建议和方案,对党和政府的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并被有关部门采纳,收到了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其他研究成果
1.科普读物
具有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实用性,内容深入浅出,语言生动简炼,传播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促进两个文明建设。
2.工具书
适应社会科学和实际生活的需要,综合数据、资料比较齐全,内容科学准确、全面、通俗,言简意赅,使用方便。
3.古籍整理注释
古籍整理准确可靠,细密周到,起到了补证残缺、钩沉补漏的作用;注释简明有据,方法科学,修辞严谨,富有新意。

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机构
第十一条 甘肃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须经过如下程序:作者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地、市、自治州和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初评小组初评;学科评审组复评;省评委会终评;领导小组批准。
(一)初评小组
地、市、自治州初评小组由地、市、自治州委宣传部和社科联提名组成。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初评小组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提名组成。
初评小组负责受理成果的申报和初评工作。
(二)学科评审组
学科评审组由省评委会聘任的社会科学界专家学者组成。
学科评审组负责复评工作。
(三)省评委会
省评委会负责终评工作,并指导和监督各阶段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复评、终评机构中,具有高级职称者应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五章 成果申报
第十三条 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在兰会员向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初评小组申报成果;非会员向省评委会办公室申报。地、市、自治州的作者向所在地区初评小组申报。
第十四条 委托申报成果者,申报人应持有作者委托证件和作者单位介绍信。

第六章 评审方法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采取评委个人阅评,集体逐项评议,按类分项评分。对综合分值相同的成果,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名次。
第十六条 对初评落选成果,作者要求复审的,须经两名有正高职称的专家书面推荐,方可向省评委会办公室重新申报。省评委会委员、学科评审组成员不能推荐。

第七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甘肃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次奖励名额控制在200项以内。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0项,二等奖不超过30项。
第十八条 获奖作者应填写《甘肃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登记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其存入作者本人档案,作为干部考核、晋级、任用和评定专业职称的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试行条例》即行终止。



1996年8月26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红旗渠友谊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红旗渠友谊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政〔2009〕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红旗渠友谊奖”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安阳市红旗渠友谊奖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和表彰对安阳市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和外国专家组织,扩大安阳市的国际影响,促进中外经济、科技、文教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外国专家奖励办法》(外专发〔1990〕188号)的有关规定,设立安阳市“红旗渠友谊奖”。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外国专家系应聘(邀)在我市及驻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各类外国专家。
  第三条“红旗渠友谊奖”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以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专家,可以授予“红旗渠友谊奖”:
  (一)积极向我市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办法,填补某项空白或在解决技术、管理方面的关键问题上,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二)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关键技术,为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行或管理等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我市企业进步、科技攻关及高新技术发展提出重要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对我市发展规划、产业结构调整等城市宏观决策提出具有重要价值建议的。
  (五)协助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我市对外经济贸易活动贡献突出的。
  (六)向我市积极投资或引荐投资有显著成绩的。
  (七)为发展我市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积极为我市培养人才;向我市捐赠具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教学、科研、出版、对外宣传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九)为我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十)为我市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五条安阳市外国专家管理部门负责“红旗渠友谊奖”的申报、评审和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专家聘请单位为所聘请外国专家申报“红旗渠友谊奖”时,应认真填写《红旗渠友谊奖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安阳市外国专家管理部门。
  第七条安阳市外国专家管理部门组织科技、外事侨务、国资委、农业、教育、文化、卫生、商务等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红旗渠友谊奖”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安阳市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将评审结果报安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在未收到书面通知前,不得向外国专家透露有关情况。
  第九条对获得“红旗渠友谊奖”的外国专家,由安阳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章;不宜公开表彰的外国专家可以单独授奖。
  第十条“红旗渠友谊奖”的奖励经费每人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对贡献特别突出的外国专家,可给予特殊奖励。
  第十一条“红旗渠友谊奖”奖励费用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二条对获奖的外国专家的宣传报道,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宣传报道前,应征得聘请单位和外国专家本人的同意,并报安阳市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审核,以切实保护外国专家的安全和利益。凡不宜公开身份和事迹的外国专家,不得公开宣传和报道。
  第十三条对应聘(邀)来安工作的外籍华人、华侨和港澳台专家,在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中工作的外方人员以及在国际人才交流工作中为我市做出贡献的外国友好人士的奖励,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