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缆线安全防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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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缆线安全防范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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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缆线安全防范管理办法》经2002年8月22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22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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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确保有线广播电视传输安全,加强对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缆线的安全管理,防范各种破坏,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缆线的设计、敷设、改造等活动。
第三条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缆线的设计、敷设、改造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严格执行《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安全暂行技术要求》,确保缆线安全。
第四条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使用的缆线必须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入网认定。
第五条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缆线的设计、安装施工,必须由持有省级(含)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的《有线广播电视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承担。
第六条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运营单位必须加快光缆改造工作。新建或改造后的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最后一级光节点用户数应在500户以下。
第七条 光缆敷设应采用管道、直埋方式,避免明线敷设,以切实保障网络安全。
第八条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运营单位必须将架空电缆改为管道和直埋方式,并安装有线电视网络安全监控设备,实行有效的安全监控。
第九条 建筑物内电缆应进入墙内暗管或采用明管敷设。对裸露在外部分必须敷设在安全的地方并加强监管。
第十条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运营单位应加强对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缆线中的放大器、分配器的管理,必须配备加锁铁箱予以保护。
第十一条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运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网络维护队伍、巡查制度,明确网络各环节、地段和设备的维护责任和措施。
第十二条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运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值班制度、报告制度。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保证联络畅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要问题及时上报,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诿和隐瞒。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人为破坏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案件;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运营单位必须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传输。
第十四条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运营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建立快捷、有效的应急机制,及时、正确处理网络故障和突发事件,最大限度降低不良影响。
第十五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运营单位要加强与综治办、公安、安全等部门和街道、社区等单位的配合,共同做好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 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必须符合本办法第7、8、9、10、11、12条的规定,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颁发。
第十七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及《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安全暂行技术要求》,以市(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为基本检查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缆线安全进行全面检查。
对于未通过检查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将取消其运营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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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和学习、贯彻《海洋调查船条例(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颁发和学习、贯彻《海洋调查船条例(试行)》的通知
1980年2月28日,国家海洋局

一、海洋调查船过去执行海军《舰艇条令》。由于调查船与军舰不同,各船队在执行时均有取舍,因而造成某些不够统一的现象,影响调查科研任务。为加强调查船队建设,统一调查船组织管理制度,提高调查质量,现颁发《海洋调查船条例(试行)》,自一九八○年七月一日开始执行,望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二、各分局应将学习、贯彻《海洋调查船条例(试行)》作为上半年管理教育和训练的重要内容,安排一段学习、教育时间,《条例》学习、教育情况及时报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并为执行本条例及时做好物质、技术准备和各项保证工作。
三、各机关、研究所等单位,也应对本条例有关的部分做为业务学习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学习,熟悉海洋调查船组织管理知识。
四、望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海洋调查船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国家海洋局隶属国务院,是国务院管理国家海洋工作的职能机构。国家海洋局的船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洋调查船,以遂行海洋调查研究为主要使命,它肩负着发展祖国海洋事业,直接为国民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外事工作服务的光荣任务。
第2条 中国共产党在船舶中的各级委员会,是船舶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坚持实行党委(支部)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保证党对船舶的领导和各项任务的完成。船长、政治委员同为船舶首长,在情况紧急时,有临机处置之权,但事后要向党委(支部)报告并负责。
第3条 海洋调查船船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站稳无产阶级立场,永远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要自觉服从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命令、指示,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严格执行对敌斗争政策,遵守国际间的法律、公约、协议,努力增进同各国人民的友谊,坚决维护社会主义祖国的荣誉和尊严。
第4条 船舶海洋调查研究任务的主要内容是调查了解海洋自然环境要素的分布和变化规律。其目的是为资源开发、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海洋仪器研制、科学研究和海上作战、训练提供基本资料。船舶进行海洋调查研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执行调查科研计划、海洋调查规范和有关规定,保证海洋调查科研资料的完整和准确。
第5条 海洋调查船装备复杂,技术性强;海上作业条件艰苦,持续时间长。每个船员必须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努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精通本职业务,熟练手中装备,艰苦奋斗,保质保量地圆满完成海洋调查科研任务。
第6条 本条例是根据海洋调查船的使命和特点制定的。它是海洋调查船组织管理、实施训练和进行海洋调查研究的法规性文件,国家海洋局的海洋调查船,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共同条令和本条例,把海洋调查船队建设成作风硬、技术精,具有高度组织纪律、革命化、战斗化的海洋科技队伍。

第二章 船舶组织部署
第一节 组织部署的原则
第7条 为了保证海洋调查科研和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船舶必须按照下列原则,建立严密的组织部署:
1、符合船舶的使命、人员编制和仪器装备的实际情况。
2、体现我党我军的组织原则和光荣传统,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
3、人有其责,物有专管,科学分工,密切协同,便于管理、训练,便于调查科研任务的组织指挥,能充分发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装备的最大效力。
第二节 船舶组织
第8条 船舶等级划分
为确定船舶在船队中的地位和船首长的行政职权,明确船舶间的相互关系,便于工作和指挥,根据船舶的装备、使命、排水量和人员编制,将船舶划分为二、三、四、五共四级,分别执行相当军队团、营、连、排的权限。
第9条 船舶组织
二、三、四级船舶设船、部门、班;五级船舶不设部门。
部门分为:
航通部门 代号为1
机电部门 代号为2
船务部门 代号为3
水文部门 代号为4
气象部门 代号为5
地球物理部门 代号为6
水声物理部门 代号为7
飞潜部门 代号为8
根据船舶任务、装备和人员编制情况,上述组织可适当调整,由国家海洋局统一下达执行。
第10条 航行、作业、自卫战斗组织
为了适应航行、作业、自卫战斗的需要,船舶上应设:
船舶指挥所、预备指挥所;
部门指挥所、预备指挥所;
岗位。
四、五级船舶可不设预备指挥所。岗位编号以部门(五级船舶以船)为单位,从上到下,从前到后,右单左双,统一编号。
第11条 岗位号码
班长(含,下同)以下船员应编岗位号码。岗位号码以自卫战斗部署为基础,并适应航行、作业值班更次。
岗位号码由三组数字组成。第一组数字表示部门代号,第二组数字表示岗位编号,第三组数字的第一个字表示更次,第二个字表示名次。例2-1-12,表示机电部门,第一岗位,第一更,第二名。
以船为单位编岗位号码时,岗位号码由两组数字组成。例3-21,表示第三岗位,第二更,第一名。
第12条 船员手册
班长以下船员均应有船员手册。船员手册应填写船员在各种部署中的位置、职责、代理职责及岗位号码、轻武器号码、音响信号等内容。船员调离时,要将船员手册交给接替人员。
第三节 船舶各部门的基本任务
第13条 航通部门
1、保证航通仪器、图书、资料、文件的齐备、完好和正确使用。
2、为海洋调查科研提供准确的站位和有关航海资料。
3、拟定航海计划,进行船舶机动绘算,确保航海安全。
4、组织观察了望和侦察;保证通迅联络的迅速、准确、保密和畅通。
5、保证广播设备和电视机的正常工作。
6、抄收气象预报和无线电航海通告,作出气象补充预报(设气象部门的船舶,气象业务由气象部门负责)。
第14条 机电部门
1、保证机电设备、图书、资料的齐备、完好和正确使用。
2、保证船舶机动、船舶各部位及调查科研所需要的动力。
3、保证消防系统、水密装置、损管器材完好,具体组织船舶损管,保障船舶的不沉性。
4、负责船员的损管训练。
第15条 船务部门
1、负责靠离、系泊、起抛锚的帆缆工作,及时提供船首尾附近有关情况。
2、负责船头了望,保证救生器材的完好和正确使用。
3、负责武器、弹药的维修保养和实际使用。
4、具体组织船体保养和船艺训练。
5、保证调查绞车和实验设备(未设专业部门的船舶)的完好和正确使用。
6、配合有关调查科研人员完成调查任务。
7、保证给养装具的供应,管好财务。
8、搞好伙食管理。
9、负责医疗卫生、防治疾病、抢救伤员。
10、做好机要和文书工作。
第16条 水文部门
1、保证水文、化学、生物仪器、器材、图书、资料的齐备、完好和正确使用。
2、完成海洋水文、化学、生物调查任务,提出调查报告。
3、协助有关单位完成调查科研任务。
4、为本船航海提供水文保证。
第17条 气象部门
1、保证气象仪器、器材、图书、资料的齐备、完好和正确使用。
2、负责高空及海面气象要素的观测、探测,完成海洋气象调查任务,提出调查报告。
3、制作和发布特定海区1 ̄3天的气象预报和危险天气警报,负责本船气象保障。
4、抄收国内外气象情报资料。
5、按规定做好海洋气象要素观测报告工作。
6、协助有关单位完成调查科研任务。
第18条 地球物理部门
1、保证地球物理、海洋底质仪器、器材、图书、资料的齐备、完好和正确使用。
2、完成水深、底质、海底地貌、重力、磁力等调查工作,提出调查报告。
3、配合有关单位完成海洋地球物理调查科研任务。
4、为本船航海提供有关资料。
第19条 水声物理部门
1、保证水声物理仪器、器材、图书、资料的齐备、完好和正确使用。
2、完成水声物理调查任务,提出调查报告。
3、配合有关单位完成水声物理调查科研任务。
4、管理使用电子计算站,对有关部门做好计算服务工作。
5、为本船航海提供有关资料。
注:飞潜部门基本任务待定。
第四节 船舶部署
第20条 部署的制定
船舶的部署由分局根据船舶装备、使命和编制制定,部署中应规定船员部署职责、位置及代理人。根据船舶装备的改变和实践经验,船舶每年应对部署进行修改,经大队批准后执行,报分局备案。
船舶部署表由付船长保管,部门通常应建立部门部署分表。
第21条 部署的种类
1、备航部署。
2、航行部署。
3、调查部署。
4、自卫战斗部署。
5、损害管制部署。
6、灯火管制部署。
7、救生部署。
8、职掌部署。
9、靠离码头(起抛锚、系离水鼓)部署。
10、进出港(狭窄水道)部署。
11、吊放汽艇(舢舨)部署。
12、拖带(被拖)部署。
13、装卸物资(含油水、弹药)部署。
14、收放天遮部署。
15、扫除部署。
16、防风部署。
17、住舱分配。
18、就餐位置分配。
第五节 船舶文书
第22条 船舶通常应建立下列文书:
1、船舶档案。
2、船舶技术性能登记簿。
3、船舶部署表。
4、部门部署表。
5、船员手册。
6、航海日志。
7、航泊日志。
8、轮机日志。
9、海洋调查日志。
10、车、舵、笛记录簿。
11、车钟记录簿。
12、执勤、训练登记簿。
13、部门训练登记簿。
14、船舶装备维修登记簿。
15、部门仪器设备登记簿。
16、部门维修登记簿。
17、料配件、工具、图书登记簿。
18、专业值更日志。
19、专业工作记录簿。
20、船舶周工作计划簿。
21、请、销假登记簿。
22、外来人员登记簿。
23、船舶消磁登记簿。
24、烈士纪念簿。
25、船舶历史文物登记簿。
26、救助契约。

第三章 船舶各级人员和随船出海(编队)首长职责
第一节 船舶各级人员职责
船长职责
第23条 船长在上级党委、首长和本船党委(支部)领导下与船政委共同负责全船工作。船长主要负责调查科研业务、船舶技术操作、行政管理和船员培训工作。不设政治首长的船(艇),船(艇)长同时负责政治思想工作。
付船长在船长、政委领导下,协助船长工作,当船长不在时履行船长职责。五级船舶的艇长执行船长职责。
第24条 日常职责
1、以身作则,领导全船人员,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种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坚决执行上级的命令、指示。
2、做好思想工作。经常深入各部门了解和关心船员的思想、学习、工作和健康情况,及时正确地解决船员的各种问题。
3、搞好船舶管理。建立严密的组织部署、值班勤务和正规的生活秩序,严格维护纪律,培养良好作风,正确实施奖惩;发扬经济民主,搞好伙食;管理和使用船舶装备、物资器材,做好防火、防爆、防沉、防风和防冻等安全工作;组织船舶检查。每昼夜至少巡视全船一次。
4、领导全船教育训练。制定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部门训练计划实施情况,并予以具体帮助。对各部门训练水平进行考核。
5、努力学习业务技术,掌握本船及其主要装备的性能,熟练操纵指挥本船和正确使用仪器、器材;熟悉各种部署及其人员的主要职责;研究海区和国内外的先进航海技术;熟知国内外有关的章程、法律、协议、规定等。学习海洋调查规范及有关海洋知识,熟知海洋调查主要业务及对船舶行动的要求,全面提高业务水平。
6、贯彻群众路线,发扬民主作风。同群众打成一片,经常虚心听取群众的批准和建议,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7、掌握工作进程,经常督促检查,及时请示汇报。主持制定工作计划,总结交流经验,按时填写和检查各种船舶文书。
第25条 航行和调查科研时职责
1、领导完成出航准备工作。受领任务后,参加协同会议,认真听取上级和调查科研单位的情况介绍和要求。召开各种会议,传达上级指示,布置任务,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完成任务的方法、步骤和安全措施,熟悉航行、调查、停泊海区和港湾码头的情况以及有关的规章制度,组织拟订航行计划和调查科研实施予案。完成出航准备后,立即向上级报告。
2、保证调查科研作业质量。严格执行调查科研计划和有关规范、规程。认真修正各种因素对作业的影响,确保站位、测线准确。改变计划须经批准。
3、确保航海安全。正确操纵船舶,遵守有关条令、制度,离靠码头、进出港、系离水鼓、复杂海区和恶劣气象条件下航行作业时,要亲自操纵指挥船只。注意气象变化,予先采取必要的措施。
4、提高革命警惕,严防敌人破坏。发现舰船、飞机,及时判明其种类和国籍;遇有敌情,正确处理,及时报告。
5、组织执勤结合训练。利用各种时机组织结合训练,联系实际提高干部业务水平和船员操作能力。
6、航行、调查科研中,要经常巡视全船,检查值班勤务、调查作业、机械运转和油、水、食物消耗等情况。
7、编队航行时,准确执行规定的航向、航速和保持队列位置。如发现编队或某船航向趋向危险时应立即报告或通报。当发觉本船趋向危险或突然发现危险物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同时报告指挥船。
8、在不能保障航行、作业和进出港安全的海区、江河内,可请引水员领航,或请熟悉海区、航道情况的渔民或船员提供资料。引水员领航时,船舶安全由引水员负责,船长应向其介绍船舶性能和操纵特点,并积极予以协助。如发现引水员操作不当时,应及时提醒引水员,如发现引水员明显地将本船引向危险时,应采取果断措施,迅速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更换引水员,或亲自操纵指挥船舶,保证船舶安全。

9、正确处理海上救助和求援。当接到舰船呼救信号或发现海上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只要对本船没有严重危险,应尽力救助,但要防止受骗上当。救助外国舰船,应及时请示报告。如本船不能救助,应向对方说明。在救助遇难的船舶、货物及财产时,如条件允许,应先与对方签定救助合同。我船由于油料、淡水、给养和备品器材等不足,不能航行到我国最近港口时,可向遇到的我国舰船求援,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经党委(支部)讨论决定后,方可向友好国家的舰船求援。
10、在海上拖带时,通常被拖船受拖船指挥。在港湾锚地内拖带时,拖船与被拖船应事先研究有关拖带事项,制定方案,明确指挥关系。拖船指挥时,被拖船通常不应干予拖带事宜,但发现拖带有可能引起危险时,应及时提醒注意。在任何情况下,均应注意本船安全。
11、在海上遇到被遗弃的船舶、飞机、尸体或其他物标时,应及时请示报告,如指示捞取或拖带时,应尽量设法捞取或拖带。拖到港口后,要立即向有关机关报告,获得签署后方可离开。如拖到外国港口,应同时报告我使领馆或代理人。在海上遇有危险物或航标有变化时,应按规定报告或通报。
12、进出港湾要主动请示报告。停靠外地港口时要向当地有关部门请示报告和告别。
13、返航后认真总结航行、作业及训练经验,抓紧检修,迅速做好再次出航的准备。
第26条 在外国港口停泊时职责
1、到达港口24小时内(星期日或假日除外)应携带航海日志前往我国使领馆请示报告,接收领导。如停泊不到24小时,可用电话或其他方法报告。如该港口没有我国使领馆或代理人时,可用电报、电话或书面向临近的使领馆报告。
2、将停泊期间所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使领馆或代理人报告。
3、执行使领馆发出的有关命令、指示。
4、当发现有船员外出未按规定回船时,应及时报告使领馆或代理人,采取措施设法找回。
第27条 自卫战斗时职责
1、在公海上进行海洋调查科研,受国际法保护,任何国家(集团)的舰船或飞机,均不得干涉。外国舰船、飞机正常询问时,可予回答,同时向上级请示报告。
2、遇到外国舰船、飞机干予我正常航行、作业时,应及时判明情况,请示报告并对其进行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同时坚持正常作业。
3、遇到敌对国家(集团)舰船、飞机时,按当时对敌斗争政策处理,并及时请示报告。如敌人首先对我使用武器或确实查明敌人将对我实施攻击时,应根据上级指示和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的原则,进行坚决的自卫。
4、自卫战斗中,及时有效地指挥本船机动和使用武器、技术器材,充分发挥本船战斗力和生命力,保存自己,消灭敌人。及时上报和通报战斗情况并按规定进行各种记录和标图。战斗结束后,要及时总结报告。
第28条 船舶破损时职责
1、船舶在海上发生碰撞、触礁和搁浅等重大事故时,要判明情况立即报告。如与他船发生碰撞时,应各自将船名、所属单位、来去港口和受损情况通知对方,并互签碰撞破损证明。如对方有下沉危险时,应在不影响本船安全的条件下,大力抢救,要先救人员、资料、文件,后救仪器、物品。未确知对方船舶能否安全航行时,不得离开(在狭窄水道不宜停留时除外)。
2、船舶发生重大海损事故后,要立即封存海图、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和车钟记录簿等,严禁任何人进行涂改或销毁。
3、船舶发生破损时,要积极组织全体人员,发扬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革命精神,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奋勇抢救。如果确需他船援救时,应按规定及时发出求援信号。在条件允许时,应首先等待本国船舶救助。
4、当船舶确实抢救无效,船长应同政委及时作出弃船决定。若非情况紧急,弃船决定应经船常委(支部)讨论,请示报告上级。
弃船时,应尽力营救人员,保护好国旗和机密文件、图书、资料以及贵重仪器物品等。首先组织科研人员离船,然后船员离船,船长、政委最后离船。如机密文件、图书、资料等难于保存或有可能落入敌手时,应设法销毁。
弃船后,船长对船员、调查科研人员仍保持全部职权。被救援时,要发扬阶级友爱、团结互助精神,组织科研人员先上,船员后上,船长、政委最后上。如被外国舰船营救时,应教育船员尊重外国舰船有关规定,维护我人民海员的荣誉和国家尊严。要迅速与我有关部门联系并设法尽早返回我国。
5、船舶海损事故后要写出事故报告(其内容见第197条),连同有关资料,一起送领导机关。
第29条 接、修船时职责
1、根据上级指示,充分发动群众,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节约的原则,认真拟订接、修船计划,做好接、修船的准备工作。
2、搞好内外团结,虚心向工人学习,密切与厂方协作,积极组织好监造、助修和自修,深入现场了解工程进度和质量标准,及时提出建议和要求。
3、结合修造船舶组织业务学习。
4、依靠群众,严密组织,认真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确保船舶和人员的安全。
5、试航时,要严格按照试航大纲和技术标准进行试验,修造质量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不予签字、验收。
6、交接时,要组织好装备、器材和图书、资料的清点验收工作。
第30条 交接职务时职责
1、认真介绍和了解船员特别是干部的思想情况、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船舶装备器材状况以及操纵性能等。
2、交接的重要文件有:
船员花名册;
船舶档案;
船舶部署表;
船舶历史文物登记簿;
执勤、训练登记簿等。
3、接任船长应检查试验机械仪器是否完好,如有可能应随船出海,了解技术性能和操纵特点。
4、交接完毕后,接任船长即可指挥船舶。紧急调换可立即指挥。交任船长经上级允许后方可离船。
5、接任船长开始指挥船舶时,应向全船宣布,并记入船泊日志、船舶档案,报告上级。
政治委员职责
第31条 船政治委员(简称政委)在上级党委、首长、政治机关和本船党委(支部)领导下,主要负责全船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
付政治委员(简称付政委)在船长、政委领导下,协助政委工作,政委不在时,代理政委工作。船政治指导员职责参照政委职责执行。
政委必须是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海洋事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努力学习,积极工作,身体健康,适应海上生活,具有一定的政治工作经验和五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优秀党员。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处处做表率。
第32条 日常职责
1、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令和上级的指示、命令以及船党委(支部)的决议在船上贯彻执行,并向上级请示报告工作。
2、领导船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向船员进行政治教育、传统教育、时事政策教育,国际主义、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使船员不断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无产阶级世界观。
3、主持船党委(支部)的日常工作,抓好党的组织建设。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健全党的生活,进行党的教育。做好党的发展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使船党委(支部)成为全船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
4、做好思想工作。要熟知船员的社会经历、家庭情况、思想品质、业务能力、特长、个性等。要深入岗位,调查研究,掌握思想动态,依靠干部和党团骨干,做好思想工作。抓好立功创模活动,表扬好人好事,纠正不正之风。教育船员爱国、爱船、爱海洋,使船员经常保持旺盛的政治热情。
5、做好教育训练中的政治思想工作,贯彻党的教育训练方针、原则,保证教育训练任务的完成。训练前,认真做好思想动员和组织准备;训练中,深入现场,组织群众性的宣传鼓动,鼓励船员苦练过硬本领;训练后,组织好总结、讲评。
6、认真执行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正确掌握党的干部政策。按照党的选拔干部的标准,培养、考核、教育和使用干部,提出选拔、培养干部的意见,教育干部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联系群众,保持普通一兵的本色。
7、做好保卫工作。认真执行党的政策,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正确处理船员的各种问题;掌握分析船员的政治思想情况,抓住事故苗头,予防政治事故。对船员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纪律和防奸保密教育,使船员提高政治警惕性,防止敌人的破坏。
8、指导共青团和群众组织工作。加强对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的教育,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活动,发挥团支部的助手作用和青年的突击作用,开展三大民主和群众性的文化、体育活动,讲究卫生,增强船员体质。
9、做好尊干爱群和拥政爱民工作,搞好内部和外部的团结。
10、教育船员勤俭节约,艰苦奋斗。严格遵守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爱护船舶装备,严防事故,确保安全。
11、努力学习业务技术和文化科学知识,了解船舶管理的业务技能、海洋调查知识,各主要设备的原理、性能和各部门的业务。在一般条件下能操纵船舶,并能同船长共同处理业务技术工作。
第33条 航行和海洋调查科研时职责
1、与船长共同组织有关人员学习上级指示,正确领会上级意图,分析完成任务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制定完成任务的措施和航行计划,熟悉海区,做好政治动员和组织准备。
2、做好海洋调查科研四阶段的政治思想工作。
出海准备阶段:了解、掌握船员的思想、技术情况,依据海洋调查科研任务的要求,进行思想动员和组织准备,保证做好出海的各项准备工作。
航渡阶段:经常了解航向、船位和人员思想、生活、工作情况。针对出航和返航时的不同特点,做好宣传鼓动和政治思想工作,保证及时、安全地完成航渡。
调查作业阶段:教育船员、调查科研人员团结协作,战胜风浪、晕船、高温、严寒等困难,保质保量的完成海洋调查科研任务。
总结阶段:教育船员连续作战,再接再励,按时搞好资料整理分析和工作总结,评功授奖,并向上级报告。
3、与船长共同处理好海上的救助与求援,做好救助和求援时的政治思想工作。
4、在与外国舰船、飞机相遇和停泊外国港口等涉外情况时,要对船员进行涉外政策、纪律教育,教育船员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对外政策,遵守国际法的有关规定,维护我人民海员荣誉和祖国尊严。
第34条 自卫战斗时职责
1、遇任何外国(集团)舰船、飞机对我船有明显敌对和不友好行动时,要尽快判明情况,及时请示报告,与船长共同组织船员对其进行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
2、自卫战斗中,协助船长指挥战斗,做好战场鼓动工作,揭露敌人罪行,激发对敌仇恨,使船员树立敢打必胜信心和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革命精神,开展杀敌立功运动,保证战斗胜利。
3、战斗结束后,与船长一起进行战斗总结。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调整组织的意见,做好伤员和烈士的善后工作,评功授奖。
第35条 船舶破损时职责
1、当船舶破损时,教育船员坚定沉着,听从指挥,坚守岗位,同时要与船长迅速查明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人员全力抢救,将情况及时报告上级。
2、抢救无效决定弃船时,教育船员临危不惧,不怕牺牲,发扬阶级友爱精神。尽力抢救人员,保护好国旗和机密文件。如机密文件难于保存或有可能落于敌手时,应设法将其销毁。政委与船长最后离船。
3、弃船后,政委对船员、调查科研人员仍保持全部职权。
4、船员被外国舰船营救时,教育船员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无产阶级立场,保守国家机密,设法尽快与祖国取得联系,尽早返回。
第36条 接、修船时职责
1、根据上级指示,与船长共同制定接、修船计划,做好政治动员和组织准备。
2、教育船员虚心向工人学习,搞好与厂方的团结,遵守工厂的有关规定,经常征求厂方意见,检查群众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教育船员吃苦耐劳,爱护装备器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保质保量的完成接、修船任务。
4、做好试车、试航、仪器调试等验收中的安全工作和思想工作,与船长共同做好接、修船的工作总结。
第37条 交接职务时,应将党务工作、政治工作、文件资料和全船人员的思想情况、业务技术水平、干部的组织指挥能力等认真负责地交接清楚。
部门长职责
第38条 部门长在船首长领导下,负责本部门的工作。付部门长在部门长领导下,协助部门长工作,部门长不在时,履行部门长职责。
第39条 部门长共同职责
1、领导部门人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觉悟。熟悉所属人员个人经历、家庭情况、思想品质、工作表现、技术水平等。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及时做好思想工作。
2、领导部门人员学习业务技术。制订部门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部门长应以身作则,熟练掌握本职专业,熟知所属机械仪器装备的构造、原理和技术性能等,能熟练的保养、调整和使用。
3、加强管理教育。严格遵守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严格组织纪律,以身作则,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正确实施奖惩,培养良好的作风,坚决完成任务。
4、搞好装备管理。严格按规定保养和使用,有故障要及时排除,保持仪器、装备的良好状态。防止事故,确保安全。
5、接、修船时,领导部门人员拟定本部门接、修计划,虚心向工人学习,积极搞好监造、助修和自修。交接时要严格按技术标准验收,器材、图书和工具等要点验清楚。
6、自卫战斗时,要坚决服从命令,指挥所属人员英勇战斗。做好战场鼓动工作,及时报告情况,奋力组织抢救和修复,坚决完成战斗任务。战斗结束后,提出立功、授奖人员名单。
7、交接职务时,要将人员思想情况、技术水平以及器材、物资、图书等交接清楚。
8、及时向船首长请示汇报工作。按规定要求填写本部门的各种登记簿和有关文件。
第40条 航通部门长职责
1、熟知所属仪器、器材的构造、原理、性能并能熟练地使用和改正图书、文件、资料等。
2、经常检查仪器、器材、图书、文件、资料的使用保养情况,按时领交,注意节约。
3、受领任务后,领导部门认真作好出海准备,研究拟航海区和港湾的资料及有关规章制度,认真拟定航海计划,备齐仪器、器材和图书、文件,如需测定船舶性能和仪器误差时,要及时向船长提出,并作方案,批准后组织实施。
4、领导部门管好、用好仪器装备,严格执行维修保养条例和操作规程;有故障要立即排除,及时修改图书资料;经常保持仪器装备良好状态。
5、靠离码头、系离水鼓、进出港和起抛锚时,要及时向船长提供风流资料和水深底质等情况,备齐通讯器材、文书,进行调机和校波,组织通讯联络,按规定请示报告。
6、严格执行航行、调查科研计划,利用各种测位方法及时准确地测定船位和风流要素,认真进行航迹绘算和日志填写。改变计划须经领导批准。
7、复杂条件下航行、调查科研时,要认真研究海区情况,协助船长拟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和安全措施;严格遵守各项规定,要不失时机地测定船位和各种要素,及时准确地提供数据和有关资料,确保航行、调查科研的安全。
8、组织观测气象,及时抄收气象预报和无线电航海通告,做出气象补充预报(设有气象部门的船舶,预报由气象部门负责),及时报告船长。
9、组织观察了望,保证通讯联络的及时、准确、保密和畅通。根据调查科研人员的要求,提供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及时准确地填写站位表册。
第41条 机电部门长职责
1、熟知主要设备的构造、原理和性能,熟练装载、移载、不沉性计算和机械仪器的保养、检查、调试、正确使用。
2、领导部门管理好装备器材。严格按条例规程维修、保养、调试和使用。有故障要立即排除,经常保持装备器材的整洁、无锈和良好状态。督促按时领交器材、油料、蒸溜水等。经常检查船上的防火、防爆、防沉和水密情况,按规定配备和更新损管器材,保证随时可用,并确保各种安全装置,处于良好状态。
3、熟知船舶结构和主要设备的位置,负责全船船体构造、防火、防爆、防沉及损管等共同科目的教育和操练。
4、经常检查机械装备的工作情况,及时纠正不正确的工作参数和操作方法。如当值人员有疑难问题要求机电长到现场时,不论在任何时间,都必须及时前往。
5、受领任务后,认真检查机械设备是否良好,油、水是否充足,损管器材是否配齐在位,配件、器材和图书资料等是否齐全,压载和装载是否合理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离靠、系泊和复杂条件下航行、作业时,要亲临机舱指挥或亲自操作;要不间断地供给各种动力,特别要保证车、舵的正常使用和电、气的供应;备好所需损管器材,做好应急准备。
7、航行、调查时,要经常检查值班勤务、机械运转和各种表簿的填写情况;积极支持和协助调查科研人员进行工作,根据他们的需要及时供给电、水、气和有关资料。
8、自卫战斗时,领导部门人员保证动力供给,组织损害管制,保持船舶不沉性。
9、当船舶发生破损或因机械故障不能进行正常操作时,应及时报告并提供准确的情况和资料,根据命令组织人员尽力抢救和修复,并记入《轮机日志》。
10、发现船长指示会引起机电设备损坏时,一般情况下,应将可能引起的后果告知船长,然后按船长经过考虑的指示执行。在机电设备出现危急情况而又无法排除时,应立即停车,报告船长。在紧急情况下,应严格按船长指示执行。
11、修船时,负责拟定本部门修理工程单和汇总整理全船修理工程单。亲自参加重要机械设备的安装与验收。船入坞后、出坞前,要会同有关人员对水下装置进行认真检查。修船结束时,要认真填写文件资料,搞好总结。
12、接船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审核图纸资料,严格按合同、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清点好工具,备件、图书、文件、资料。组织部门人员学习机械安装、构造原理和管理使用方法。及时提出试航所需的各种备件和用品,做好机舱的试航准备工作。
第42条 船务部门长职责
1、教育部门人员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业务技术,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2、领导部门人员搞好装备器材的管理和使用。经常保持船容和器材装备的整洁完好,按时领交物资、器材,教育部属注意节约,防止浪费。
3、组织好靠离、系泊和拖带时的帆缆工作。管理好武器弹药,负责全船的船艺和轻武器训练。指导全船的涂漆和物资装卸工作。
4、领导部门人员做好出海准备工作。认真检查仪器、设备,备足给养和物资。主动配合调查科研人员完成上船工作。
5、保证主、付食品和各种装具按标准供给。搞好伙食管理,改善生活,按时公布帐目。
6、抓好医疗卫生和防病治病工作。搞好饮食卫生,严防食物中毒。
7、经常巡视全船。出海时检查舱面和部门物资的固定情况,停泊时检查系缆、碰垫和锚链情况。
8、接、修船时,协助船(付)长做好接、修船工作,具体组织船体和舱面设备的修理、安装和验收。
9、自卫战斗时,组织全船武器的使用和救护工作。
第43条 海洋调查(水文、气象、地球物理、水声物理、飞潜等)部门长共同职责:
1、熟知本专业调查研究业务和所属仪器、器材的构造、性能、工作原理。组织领导部门教育训练。
2、领导部门人员搞好装备管理。及时检查、校正仪器、器材、图书资料,经常保持齐备和良好状态。
3、组织制定本专业调查研究实施计划,及时做好出海准备。
4、领导本专业调查研究计划的组织实施,保证调查资料完整、准确和作业安全。
5、密切协同有关单位共同完成调查研究任务。
6、调查结束后,组织部门人员及时整理分析资料,编写调查报告,并全面总结工作。
7、为本船航海保障提供有关资料和服务。
部门政治教导员职责
第44条 部门政治教导员在船党委(支部),船首长领导下和部门长同为本部门的首长,负责本部门党的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其具体职责,参照船政治委员职责执行。
专业长(技师)职责
第45条 专业长(技师)在直接首长领导下主要负责本专业的技术保障、业务训练工作。
四、五级船舶的机电专业长职责,参照机电长职责执行。
班长职责
第46条 班长在直接首长领导下进行工作。付班长在班长领导下协助班长工作,班长不在时履行班长职责。班长职责:
1、领导全班人员进行政治学习,提高政治觉悟。关心全班同志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熟悉他们个人和家庭情况。掌握思想动态,开展思想互助,做好思想工作。正确处理问题,团结全班同志。
2、带领全班努力学习业务技术和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认真搞好装备器材的保养、调试和正确使用。熟知所属机械、仪器、设备的构造、原理和性能,并能熟练的进行维修、操作和排除故障,经常保持装备处于良好状态。
3、带领全班严格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坚决执行命令,严格保守机密,搞好内务卫生,维护生活秩序,坚决完成各项任务,如实向领导汇报班里情况。
4、自卫战斗中,带领全班英勇战斗,组织好武器、技术器材的故障排除和伤亡人员的急救、替补。
5、及时填写各种登记表簿。保管好各种器材、工具、图书、资料和本班临时离船人员的物品。按时领交器材、图书、工具等。
6、交接职务时,要将人员思想、业务技术水平、仪器装备、图书资料以及文件、工具等情况交接清楚,并在清单上签字。
班以下船员共同职责
第47条 班以下船员受班长、付班长领导,履行共同职责和部署职责。其共同职责: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
2、热爱本职工作,熟知部署职责,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努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对技术要精益求精,积极参加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活动,努力争当技术能手。
3、正确管理、使用技术装备,严格按条例和规程进行保养、操作,爱护设备,注意安全,经常保持仪器装备的良好状态。
4、尊重领导,听从指挥,严格遵守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纪律,坚决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
5、热爱海洋,以船为家,积极工作,英勇战斗,克服困难,坚决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6、团结友爱,艰苦朴素,爱护公物,不谋私利,自觉遵守社会公德。锻炼身体,学会游泳。
7、提高警惕,严守机密,坚决维护社会主义祖国的荣誉和尊严。
8、交接职务时,按部署职责交接清楚,并在清单上签字。
船务部门人员职责
第48条 司务长、医生、帆缆专业长、文书(书记)、卫生员、给养员和实验员均在船务部门长领导下进行工作,不设船务部门长的船舶,则归船首长领导。译电员在船首长领导下进行工作,行政生活隶属于船务部门。
第49条 司务长职责
1、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按规定记帐报销,及时领发薪金(津贴)和被服装具,保证主、付食品按标准供给。
2、组织炊事人员学习业务,提高烹调技术,积极设法改善伙食。搞好伙房和餐具卫生。经常清洁消毒。不吃腐败霉烂的食物,严防食物中毒。
3、管好物资、设备。食物、器材和装具要放置有序,注意通风和晾晒,严防变质或霉烂。仓库要保持整洁。
4、管好帐目,按时清算。发扬经济民主,接受群众监督,定期公布帐目。
5、认真做好出海准备工作。备足给养,保证船舶在海上连续活动的需要,并经常检查储备情况。
6、自卫战斗时,参加救护工作。船舶系泊和靠离时,参加帆缆工作。
7、交接职务时,把供给人数、帐目、粮、钱和装具等物交接清楚,并在清单上签字。
第50条 医生职责
1、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防治疾病。掌握船员健康情况,协助卫生机关对船员进行体检,保证船员身体健康。
2、努力学习业务,不断提高医疗水平,对技术精益求精。
3、管理好医疗器材、药品和图书、资料。按时领交药品,烈性药品和毒品要亲自保管,正确使用。
4、负责卫生课和急救教育。经常深入各班了解卫生、发病情况,征求群众意见,依靠群众搞好防病治病工作。照顾好伤病员,及时就诊,做好病员的思想工作。
5、经常深入伙房,检查伙房、餐具卫生,饭菜质量、卫生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经常检查全船及公共场所的卫生。
6、发现传染病,要及时报告,正确处置,如留在船上要实行隔离,严格消毒,以防传染,当船抵港后,立即报告业务机关处置。
7、当船驶往或停泊有传染病的港口时,应对船员及早采取预防措施,必要时应建议船长限制在该港补给和船员上岸。
8、熟悉各主要港口的检疫规章制度,备齐所去港口的防疫证书和接种证书等文件。负责接待来船检查的检疫人员,并办理有关手续。
9、在海洋调查潜艇(潜水器)上工作时,负责潜水作业时的救护工作。要经常检查各舱室有毒气体的含量,超过规定标准,及时报告。
10、自卫战斗时,抢救伤员,组织好自救互救。
11、弃船时,负责伤病员的离船、离艇和救护工作,带好必备的药品、医疗器械、文件等。
12、组织好卫生员的工作和业务学习。
13、交接职务时,把药品、医疗器材、文件、图书资料等交接清楚,详细介绍船上的医疗卫生情况并在交接清单上签字。
第51条 帆缆专业长职责
1、领导所属人员搞好船体保养和装备的管理使用,保持船容整洁和装备的完好。经常检查和及时更换各种索具、起重和拖带设备及其附件。指导全船对油漆的使用。
2、努力学习业务,认真抓好训练。出海时,做好出海准备工作,检查所属设备是否完好,主动协助调查科研人员装卸仪器装备,完成调查科研任务。负责全船物资的装卸工作。
3、组织好靠离码头、系离水鼓、起抛锚和拖带时的帆缆工作,及时报告船首尾的距离和系泊情况。
4、保持汽艇(舢舨)和救生器材的齐备完好。管理好武器装备。经常检查物资器材的储备数量和保管使用情况。
5、航行中组织船头了望和派遣锚更,经常检查舱面物资设备的固定情况。大风浪时,系好保险索;停泊时经常检查系缆、碰垫和锚链等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正确处理并报告。
6、接修船时,拟定计划,组织好监造、助修、自修和训练,负责船体和舱面设备安装、修理、检查和验收工作。
7、自卫战斗时组织好武器的使用,领导部属英勇战斗,及时报告战斗情况。
8、交接职务时,要将人员思想、业务技术、器材装备和图书资料交接清楚,并在交接清单上签字。
第52条 译电员职责
1、正确熟练地使用密码,迅速、准确的翻译和办理密码电报。
2、根据首长指示、船舶任务和组织指挥关系,及时请领、缴销文件和密码。
3、严格执行机要保密条例,切实做好机要保密工作。
4、如船舶有沉没危险或机要文件有可能落入敌手时,应按保密规定或船首长指示,对机要文件奋力抢救或销毁。
5、交接职务时,应按规定交接清楚。
第53条 卫生员。卫生员在医生领导下工作,其职责:
1、热情关怀和照顾伤病员,战斗时要奋勇抢救伤员。
2、认真搞好医疗器械和船舶的消毒工作,保管好设备和药品。
3、经常检查舱室和饮食卫生,及时向医生汇报。
第54条 文书(书记)职责
1、建立全船人员花名册,定期作好实力统计,经船长、政委签署后按时上报。
2、负责收发公文、信件、图书、报刊及机要文件。严格执行保密条例,对秘密等级以上文件,妥善保管,定期清查,及时处理。在机要文件有落入敌手的危险时,经船长、政委批准,将其按规定销毁。
3、负责保管公章。使用公章须经船首长批准。
第55条 给养员。给养员在司务长领导下工作,其职责:
1、采购物资时,严格遵守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
2、熟知供给标准,保证主付食供给,努力改善伙食,经常到伙房参加劳动。
3、按时领、发被服装具,保管好物品,及时补充厨具、餐具。
4、要保持仓库的清洁整齐,严防主付食品霉烂变质。
5、帐物要符,帐目要清,廉洁奉公,及时记账,按时结算。
6、交接职务时,要将帐、物按职责交接清楚,并在交接清单上签字。
第56条 实验员职责
1、熟知实验仪器、设备的构造、原理和性能,能熟练进行保养、调试、操作和一般故障排除。
2、认真搞好实验设务备的管理,严格按条例、制度进行保养、调试和使用,有故障要及时排除,保持实验仪器和设备的整洁、整齐和良好状态。按时领、交器材物品和图书资料,注意节约,防止浪费。
3、做好出海准备工作,备好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与调查科研人员密切合作,共同执行调查测试任务,并对仪器设备的使用进行监督,有不符合操作规程者,应予以及时纠正。
4、建立仪器设备登记簿,记录仪器设备的性能、使用、鉴定、损耗、维修等情况。
5、履行各种部署规定的其它职责。
6、交接职务时,将仪器、备件、工具和图书资料等交接清楚,并在清单上签字。
第二节 随船出海(编队)首长职责
第57条 凡两艘以上船舶编队出海执行任务时,上级应指派编队首长,如情况需要,上级也应为出海单船指派随船出海首长。随船出海(编队)首长是船上(编队)最高首长,在上级党委、首长领导下,负责出海船舶(编队)的领导工作。
1、出海前,按上级指示传达布置任务。学习有关方针、政策、规定、协议,研究海区、敌情,组织拟定航行、调查、训练计划和安全措施,做好出海人员思想动员和物质技术准备。
2、航行、调查中,严格执行计划,确保任务完成。认真执行有关政策和各种规定,组织好编队(单船)值班勤务,保证安全。掌握油料、淡水和给养消耗情况,经常了解航行、作业和人员思想情况。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及时请示报告和通报。
3、锚泊时,选好锚地,指定锚位,掌握情况及时通报。
4、自卫战斗时,正确指挥编队(单船)自卫反击,适时发出各种号令,及时 向上级请示报告。
5、复杂条件下航行、作业时,要认真分析情况,严密组织部署,检查各船的安全措施,适时正确地指挥船舶,及时准确地向编队发出号令。
6、船舶破损时,要指挥破损船进行损害管制,指定船只及时进行救援。如救助无效决定弃船时,严密组织,正确指挥,抢救人员、文件、资料及贵重仪器、财物。
7、返航后,认真搞好总结,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四章 海洋调查研究
第一节 海洋调查研究的目的和主要内容
第58条 海洋调查研究,是调查了解海洋自然环境要素的分布和变化规律的综合性科学工作,是整个海洋工作的基础。其目的是为资源开发、工程建设、环境保护、航海保障、海洋仪器研制试验和科学研究提供基本资料。
第59条 海洋调查研究的主要内容和调查项目
1、海洋水文:水深、水温、海流、海浪、水色、透明度、海发光和海冰等。
2、海洋气象:海面气象要素有能见度、风、云、气温、气压、温度和天气现象等;高空气象要素有气温、气压、风和湿度等。
3、海洋化学:盐度(或氯度)、溶解氧、PH、碱度、活性硅酸盐、活性磷酸盐、亚硝酸盐、、硝酸盐和铵(包括部分氨基酸)等。
4、海洋地质:海底地形、底质、重力、磁力和地震等。
5、海洋生物:浮游生物、底栖生物、微生物和附着生物等。
6、海洋污染,内容有:污染物质、污染源和污染监测等。
7、海洋仪器装备的试验和试用等。
8、上级规定的其他调查项目。
第60条 船舶海洋调查研究的基本方式
1、大面观测:在调查海区布设若干观测站,于一定时间内在各测站观测一次。通常用于海洋水文、化学、生物和污染调查等。
2、断面观测:在调查海区布设几条有代表性的观测断面(断面上布设若干测站),于一定时间,在断面各站上观测一次。通常用于海洋水文、化学、生物和污染调查等。
3、连续观测:在调查海区布设若干有代表性的观测站,按任务要求在测站上抛锚进行一日以上的连续观测。通常用于海洋水文、化学、生物和污染调查等。
4、定时观测:用于海洋气象观测,在海上每天进行四次或八次海面气象观测和两次高空气象观测。此外,为配合水文、化学、污染和生物调查,在观测站进行一次或多次海面气象观测。
5、路线调查和面积调查:用于海洋地质基础调查。路线调查是在未经调查的海区,为了解地质概况,布设几条线而进行的调查。面积调查,是按任务规定的成图比例尺,在调查海区布设一定间距的测网或测线而进行的调查。
6、辅助调查(观测):为广泛收集海洋科研资料,组织各种船舶或利用各种可能机会进行部分的海洋水文、气象、化学、地质和生物等内容的调查。
7、海洋仪器试验:对样机进行海上试验、试用。
第二节 出航准备
第61条 组织准备
1、受领任务后,根据上级指示,成立领导小组,建立临时党委(支部),召开协同会,研究拟定工作方案。
2、组织有关人员拟定航行调查研究实施计划,列出测站的类型、数目和站号,做出站位分布图和站位登记表以及各测站的观测项目、观测层次、人员分工、时间安排等。
第62条 物资准备
1、船(队)和调查科研人员要根据任务的要求,列出所需物资器材和图书资料、文件请领单,到业务部门领取。
2、对机械、仪器和图书资料等进行全面检查、校正和修改,备足实验药品。对各种仪器装备进行安装调试。
3、组织好出海前的专业技术训练。
4、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出航准备,出航准备完成后,立即报告上级。
第63条 备航检查
准备就绪后,船、队领导要亲自到各部门进行检查,并接受领导机关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
第三节 航行调查
第64条 船到站前,根据任务要求,及时发出调查部署,有关人员立即就位,做好准备。
第65条 准确就位和安全作业
1、航海人员要利用各种测位方法,准确测定船位和进入预定站位,就位误差超过规范要求时,应重新就位。调查科研人员对船位有疑问时,要及时报告船长,以便采取措施。
2、航海人员要及时提供有关资料,认真填写站位登记表。任务结束后,船长应全面检查站位情况,并在站位登记表上签字。
3、当班人员要严守岗位,严格按规范和操作规程办事,经常检查仪器设备的系留固定情况和缆索的强度,发现问题要及时正确地处理并报告。船员和调查科研人员要紧密配合,既要保证船位和资料的完整准确,又要确保人员和仪器设备的安全。
第66条 测站工作结束,调查人员要全面检查资料的质量,认为合格后,报告值班船领导离站。
第67条 严格执行调查计划和规范。特殊情况无法观测或严重威胁船舶安全时,应及时请示上级,经批准后方可免测;紧急情况由船长决定,事后报告并负责。
第四节 返 航 总 结
第68条 海上调查研究结束后,清点整理仪器装备,进行保养。返航中防止麻痹松劲情绪,保证安全。
第69条 调查科研人员,要按照调查规范和任务要求,及时整理好资料,以备上报。
第70条 及时做出全面总结,评功授奖,向上级汇报工作。

第五章 船舶教育训练
第一节 教育训练的目的与原则
第71条 教育训练的目的是:培养船员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熟练的业务技术,严明的组织纪律,良好的作风和坚强的体质,以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
第72条 教育训练必须贯彻以下原则:
1、党委(支部)要把教育训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分工负责,督促检查。
2、正确贯彻党的教育训练方针、原则,严格执行大纲和上级指示,严格训练,严格要求。
3、加强教育训练中的政治思想工作,充分发挥政治的统帅作用和保证作用。
4、突出重点。要突出干部训练和船舶、调查技术基础训练。
5、理论联系实际,反对形式主义。既注重操作,又要学习必要的理论;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精讲多练,学以致用。
6、开展群众性的练兵活动,搞好传、帮、带,虚心学习先进经验,发扬教学民主,开展互教互学、革命竞赛和技术革新活动,不断改进训练方法,提高训练质量。
7、勤俭练兵,厉行节约,爱护装备器材,严格操作规程,防止事故,确保安全。
第二节 教育训练的基本内容
第73条 教育训练主要是指专业技术训练,其基本内容,按范围分为单技、班、部门、单船和编队训练;按性质分为专业训练和共同训练。
1、专业训练:
航海、观通、机电、帆缆、水文、气象、地球物理、水声物理、实验、炊事、译电、卫生和飞潜等。
2、共同训练:
船艺、船舶构造、组织部署、损害管制、条令条例、海洋科学、轻武器、自卫战斗、三防、体育、卫生、救护、游泳和轻潜水训练等。
第三节 教育训练的组织计划
第74条 训练组织
1、在党委(支部)领导下,充分发挥各级领导的作用,坚持按级授课制度。班长以下船员训练一般由班长、专业长、部门长组织;部门干部训练与共同训练,由船首长或大队组织;船首长、船值更的专业集训由大队或分局组织。
2、要充分发挥业务部门和业务长的作用。
第75条 训练计划
1、各种训练计划必须明确规定训练的内容、要求、完成的期限和具体措施。
2、教育训练计划分为:年度训练计划,月份训练计划,周和昼夜训练计划;科目训练计划,执勤结合训练计划和出海训练计划及其它专门训练计划等。
第四节 教育训练的基本方法
第76条 根据海洋调查船的特点,教育训练方法要因人、因地和因时制宜,主要方法有:
1、结合性训练:结合检试、保养、备航、航行、调查科研作业和接修船等,进行有组织、有计划和有考核的训练。
2、讲课:讲授理论知识和操作方法。要利用实物、模型、图表和其他直观教具;讲实作课时,要面对实物,讲作结合,实行启发式。
3、讨论:是加深对所学内容的理解和记忆的一种必要方法。
4、专题报告:是交流经验和学术研究的一种方法。
5、作业:是通过标图、绘算、拟制文书等,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有效方法。
6、自学:是船员学习专业技术的重要方法。
7、以老带新,包教包学:是船员提高业务技术的经常性方法。
8、操练:在岗位或使用教练器材进行操作,以熟练单技动作。
9、操演:船员使用机械装备进行联合操作,训练协同动作。按范围分为岗位、部分、部门、全船和编队操演。
10、实习、见学:选派有关人员随它船或到对口专业部门学习。
11、专业集训:是集中部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或共同科目的训练,通常由大队或业务部门组织实施。
12、锚地集训:是组织船舶在适当的锚地及锚地附近进行训练,其目的是集中时间和人员完成港岸无法进行的训练项目,锻炼船员适应海上生活。
13、练习性航行:是船舶在航行中进行训练的一种方法。其目的是提高船员在各种条件下航行的实际操作能力,熟练更次航行和勤务组织,熟悉海区,锻炼船员适应海上生活。
14、远航训练:是组织船舶远离基地进行较长时间的航行训练。其目的是熟悉海区、航法,提高操作水平和在复杂条件下航行能力,锻炼陆上各级指挥机关组织指挥能力和勤务部门的保障能力。
15、转移泊地训练:即在驻地附近或分局指挥范围内从一泊地到另一泊地的训练。
16、观摩竞赛:是在充分准备基础上的作业、操作比赛活动,其目的是总结交流经验,推动教育训练不断深入。
第五节 教育训练制度
第77条 教育训练会议
1、局、分局、大队和各船(中队)每年应召开教育训练会议一次,总结年度教育训练工作,布置新年度教育训练任务(也可结合年度计划工作会议进行);年中召开教育训练工作座谈会,检查半年训练工作情况,调整训练计划,总结交流经验。
2、各船(中队),每月应召开训练工作会议,研究训练情况,安排训练计划。
第78条 教育训练计划
1、各级均应在开训前拟定出教育训练计划,并按级(或越级)下达或上报。
2、教育训练,必须严格按计划进行,如需调整计划,须经上经批准。
3、训练计划提前完成,经考核合格,可进行新课题的训练。
第79条 检查和考核
1、坚持船(副)长、政工干部、部门长、船值更、专业干部和专业人员的独立工作(操纵)合格考核制度。
2、年度、科目(或专题、阶段)训练结束,均应进行检查考核。年终要组织全面检查考核,评定成绩, 2011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存在的问题
——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

  修改涉及八方面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扈纪华介绍,目前启动的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的问题较多,主要问题包括:
  
  一是民诉法中的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
  现行民诉法对简易程序规定的非常简单,只有5条,按民诉法规定,民事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原则,而简易程序属于有限的适用,但目前中国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司法实践中,50%至80%案件基层法院都在适用简易程序,现在有人提出要对简易程序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此外,有人提出一些标的额较小的案件是否适用比简易程序更简的制度。

 【梦多】:现行民诉法中的简易程序,单从以法律条文的多寡来看,确实“非常简单”,但对法院的审判实践很有用,审理的标的金额幅度可大可小,民诉法规定简易程序的审限是三个月,不得延长。然而法官们在遇到因自己问题导致超过法定审限的,法官则可以“任意”转换到普通程序,以达到久拖不决,以及其他为公众知道的理由来延长案件的审理期限,因此简易程序是不可能取消的,也不可能加强,否则对法官就没有任何意义了。说到小额诉讼,再小的争议标的或标的额的案件甚至是无金额之诉的案件,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因此就小额而言是没有必要增加一个程序来处理的。
  对于所谓的小额诉讼,首要问题是究竟多小为“小额”,1元、1角还是1分,还是1万元、3万元还是5万元以下,如果案件争议无金额,如确权之诉,是否也属于小额诉讼之列,显然这个问题只是有些搞笑,却没有真正的意义。那么提出所谓的小额诉讼程序又是为何?显然是法官们希望获得更加宽松的程序法,不论是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都必须依程序法,那么提出在民诉法中增加小额诉讼程序究竟法官们还需要什么,这就是关键要害之所在。据目前参与修改民诉法之人员披露,为无审限,无严格程序,无金额限制(诉讼当事人可以约定),可不作证据交换,不需要严格的质证,一审终审,等等去去“形成了一个法律快餐”。
  问题一、而今,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对程序非常马虎,当事人、或代理律师不到万不得已,一般不会对法官的程序违法深究,即使在此情形下,如果当事人要提出上诉或申诉,可以据法以违反程序法为上诉抗辩理由,提起上诉。如果小额诉讼程序可以这么夸张,那么在程序法方面当事人的诉讼权力就被会被“淹没”,同时当事人、社会包括检察机关对其的监督权也随之化为无实无形。
  问题二、吴帮国在今年两会上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建立,其意很明确,法律体系已有了。实际上现在的问题是法官在审判中如何正确、公正依程序法审理的问题。我国民诉法应当说是相对“成熟”的,不但以前参照苏联的,台湾的,现在更是揉入了日本、英美法系中的部分。关键是法律适用与依法审判的问题,实质问题依然在法院、在法官。
  问题三、一审终审,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只有申诉,对于使用超级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案件,申诉应当不会被重视与受理,即使发现有问题,也极有可能被不受理。
  问题四、综上等诸多问题,所谓的小额诉讼程序不应设立。据参与修改民诉法之人员披露目前已是“铁板钉钉”,这就带来两种可能性,一是当事人是否可以选择;二是法院、法官是否会强制适用这种程序,如果是后者,对当事人、代理人将是一场无法言语的“灾难”。


  二是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
  现行民诉法268条只有12条对证据问题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显然是不能适用司法实践需要的。关于调查收集证据问题我们国家规定的是法院依职权调查与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并举的制度,关于法院是否介入证据调查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法院介入打破了双方当事人平等地位的平衡;也有人认为,如果法院不介入调查,有些证据材料当事人拿不到,如银行、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掌握的相关证据。

  【梦多】:
  对于民诉当事人来讲,证据是其诉讼中的、可能的、保证胜诉的关键。因此在民诉程序法中,有关证据的规定最显得非常重要,理论上讲,法律体系中应当有独立的《证据法》。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或诉讼法体系中,不但没有《证据法》,就连一个完整的证据规则也没有,这样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可能有极大意见。不错最高法院早就出台了法释〔2001〕3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由于没有《证据法》为依据,不得已而吸收了英美法系中的部分证据规定,不得已作拼凑,必然存在理论断层,层次不清,线条混乱,适用难度极大等问题,这么多年实践中,法官对是否适用《规定》的随意性极强,甚至部分基层法官们曾称“根本无法适用”,倒《规定》的呼声与做法到了极致。另一方面,不少法官不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简单以当事人证据不足死套《规定》,造成错案。最为典型的案例就是广东省四会市法院的法官莫兆军涉嫌玩忽职守一案。该案件中,四会市检察院的公诉,肇庆市检察院、广东省检察院的抗诉的重大现实意义,在于敢为天下先对我国诉讼中认定事实的标准、以及这一标准引出的我国审判制度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提出质疑,勇于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可喜可贺,国人敬佩。
  2004年6月29日,广东省高院对四会市法院的法官莫兆军涉嫌玩忽职守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检察院的抗诉意见,维持一审无罪判决。由于此前审理一起借款案件的被告,在诉讼中提出受胁迫出具借条的抗辩事实,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莫法官依据证据规则,以被告负有举证责任而举证不能为由,裁判被告败诉。事后被告因不服判决作出了喝农药自杀身亡的过激行为。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后,原告才承认借条确系其胁迫被告所写,这表明法院认定的案件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当地检察机关就以此为由认为莫法官不尽职守,因对相关不良后果承担刑事责任。莫法官涉嫌玩忽职守先被四会市检察院刑拘,后又改为逮捕。2003年12月4日,广东肇庆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莫兆军行为不构成犯罪。随后,四会市检察院不服这一判决,由肇庆市检察院通过广东省检察院向广东省高院提出抗诉。2004年3月23日下午,对莫兆军的抗诉案在广东高院开庭审理。经过3个月的审理后,广东高院终于对这宗颇具争议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也就是说,莫兆军无罪。
  通过四会市法院的法官莫兆军涉嫌玩忽职守一案,深刻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的关系,以及显现出我国审判制度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民事案件中的被告心中认定的是“受胁迫出具借条”的客观事实,而法官莫兆军判案是基于“被告举证不能”而认定的法律事实,那怕这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完全不同。西方国家的审判制度中有一个“法官自由心证”,即法官对案件反映的客观事实有个基本的看法,推定与判断。“自由心证”需要法官具有非常高的学识、法律素质与执业品质。而我国法律制度与西方国家法律制度完全不同,法官素质也无法胜任“自由心证”,因此只能依据有限的证据材料来推断,从这点上讲,认定“莫兆军无罪”是正确的。但四会市法院过于简单结案,而没有深入做好思想工作(如告知二审法律制度原理,动员与鼓励其上诉、告知证据规则动员其提供新证据、在上诉费交纳上进行必要的处理)可能会避免被告自杀这一悲剧的发生。
  真实的证据是反映客观事实发生的轨迹、痕迹的载体,因此证据均以具有一定形式的载体的体现,不具有载体的轨迹、痕迹是无法保存与呈举到法院的,因此要通过事件遗留的证据材料来完全恢复“客观事实”发生的原貌,即要求证据对已经过去了的案件事实和有关事实的证明达到“客观事实”那样的标准,也就不可能的。虽然从哲学认识论的观点上看,客观事实是可以认识的。但是诉讼中所涉及或争议的证据事实,完全可能不是过去已发生的客观事实,认识客观事实需要一个过程,这一过程可能是曲折的,甚至是走完全部的过程也未能实现。审理该案件的法官大致上只能而且必须凭借能够证明当时客观事实的一切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当事人的陈述等)来认定事实。从认识论上讲,人们可以通过证据发现的案件法律事实与案件的客观事实之间永远存在差距,由于依赖于认识能力的局限度,公正心理保持度,真实合法证据的采集度,外界干扰度、案件的客观事实只能无限接近而无法对客观事实的再现,故从狭义上讲, 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标准是法律事实。详见本主所作《诉讼中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http://www.kdlawyer.net/Article/susong/zonglun/200704/18418.html
  因此,做为基本法的民诉法,在修改时,应当将此部分加强与明晰,重点应放在可操作性上,简理论,重操作。对于现存问题,应当规定法院未执行证据规定的可作为违反程序法作为抗辩理由,提出上诉,减少或避免法官适用证据规定的随意性。
  问题一:证据规则应当作统一适用规定,对于判决书上对证据采信也需要阐明。证据采信往往“决定”了案件的胜诉,不论胜诉还是败诉的法院已审结并生效的民事案件往往伴随两个效应,即预决效应与前诉效应。如果案件证据存在瑕疵,案件裁决因此也随之产生问题,其预决效应与前诉效应将是负方向的,影响当事人的决不是仅仅是对本案当事人,也将影响其他不特定案件的当事人。
  问题二:律师应当较深度的掌握补强证据、最佳证据、证据顺序等规则,其前提是,修改的民诉法对此规定要明确,不能有歧义。今后的规则与理论应当法院、检察院、律师使用统一的释义,力争消灭法官认定、采信证据的随意性。贺卫东在《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提到“在李庄案的审判过程中,我们分明看到,法庭基本的中立性已经荡然无存。庭审中,李庄及其辩护人请求证人出庭接受质证。我相信主持审判的付鸣剑法官深知这种当面质证的重要性,因为你在西南政法大学的硕士论文研究的主题正是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然而合议庭却拒绝了被告方的要求,理由居然是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请各位查一下刑事诉讼法,有没有证人出庭与否取决于他或她的意愿的规则?况且该案的七位关键证人均在重庆执法部门的羁押之下,他们提供的书面证词很可能出自于刑求或其他威逼利诱,必须通过面对面的核查印证,才能让李庄究竟是否唆使相关人员做伪证等真相大白。然而,江北区法院——这是我当年大学实习的地方——却硬是仅仅凭借这些无法质证的所谓证词作出了有罪判决。” 其2011年4月19日在重庆江北区法院开庭,最终检察院撤回公诉的李庄“漏罪”,仍然续演了全部证人证言无一人证人出庭。这是刑事诉讼案件法院竟这样做,而民事诉讼案件中,法院法官适用证据规则的随意性更加严重,如果不克服、避免与彻底消灭这种随意性,要杜绝冤假错案的可能性极小。
  问题三:证据交换的必要性是否存在。
  应当说,从诉讼制度本身,证据交换没有其保证案件审判正确的功能,证据提交、证据交换只是一种审判活动的具体做法。这一点,应当学习或参考日本民诉中“一本主义”的观点。在开庭前,当事人、律师、法官,或检察官都不提前看到双方当事人可能举的全部证据,面对这样的情形,诉讼中的人们自然要全力以赴的抓住质证的环节,进行一博,从而达到质证最优化之效果。从另一角度上看,法官在开庭前没有看到证据,就不可能形成成见,法庭、法院也不可能先入为主,更可能站在中立的位置,更能使法官素质的提高,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先定后审的问题。让审判更加公正,公开,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诉讼更加趋于、接近公开、权威、有序、有信的社会主义法制轨道。因此,证据交换制度应当取消,或者做为可供当事人自愿选择、约定的一种做法。


  三是关于审前程序问题。目前有的法院在进行审前程序的探索试点工作,有的提出应当规定一个独立的审前程序,进行审前调解的,进行繁简分流等。这里需要研究的问题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有哪些工作应当在审理前完成,与审前准备程序的证据交换、整理等程序的关系等。

  【梦多】:
  审前程序,目前轮廓还不明了,存在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有哪些工作应当在审理前完成”前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扈纪华提出了审前程序“与审前准备程序的证据交换、整理等程序的关系”的问题,这或许至少表明与“证据交换、整理等程序”不同。不论如何,审前程序不应当是民诉程序,而是法院内部的一种工作流程,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围绕与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有直接关系的方面进行,如果仅仅是法院内部的一项工作程序,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下达司法文件加以规定,而不应将一项法院内部工作程序作为诉讼程序加入民诉法中,这应当是一个立法原则。
  问题一:如果在审前程序中出示或交换证据的情形下,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否可以要求法院审查或排除非法证据。
  案例:腾讯新闻 > 国内新闻 > 李庄漏罪案 > 正文 《未进入举证阶段 律师要求排除非法证据被驳回(http://news.qq.com/a/20110419/000657.htm)》2011年04月19日10:23华龙网阙影 字号:T|T
  华龙网4月19日9时56分讯(数字记者 阙影)今晨9时30分,李庄漏罪案庭审正式开始。在检察机关宣读完起诉书后,李庄的两名辩护律师立即举手表示,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检方表示,庭审还未进入举证阶段,检方还未当庭出示任何一份证据。辩护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合理。
  法庭合议后,驳回了辩护律师的要求。
  从报道可以看出,即使在刑事案件诉讼中,辩护人是可以阅卷提前看到相应证据的问题,既然看了证据显然就会产生对证据的辨别与观点,问题是:在此阶段时点提出要求法院审查或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见是否合法或合理。在该案例中,辩护人在宣读公诉书之后,辩护人即提出人民法院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要求应当是合理的。判决要求合理的理由非常简单,如果证据是非法的,显然就没有了质证的前提,质证应当是针对证据的真实性、证明力而进行的,如果确为非法证据,显然应当予以排除。这里我们暂且不讨论辩护人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我们只研究除此阶段外,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辩护人可以何时提出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请求?假设在公诉举证之后,举证之后就不存在排除的问题,而只是质证问题,要知道排除非法证据与举证质证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在质证阶段内,如果证据不真实,或不具有证明力,只存在一个法庭是否采集的问题,而不能此时来排除,换句话说,要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并使用之成为有效程序,只能在举证质证之前,因此李庄漏罪案其辩护人的要求是正确的。相反,检方观点与法庭驳回的做法都是不正确的。事实也是如此,在质证时,辩护人要求提出具证人证言的证人出庭,未出庭就无法质证,也无法确认这些证人证言的取得的合法性,结果辩护请求被法庭驳回。
  问题二:
  反观民事诉讼以及现在提出所谓的审前程序,是否可以要求法院审查或排除非法证据,包括与本案无关联的证据材料,估计这一问题也很难出规定在即将修改的民诉法中。


  四是检察监督问题。现行民诉法规定检察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即事后监督。现在有的提出,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应当把检察监督扩展到事前和事中以及执行过程中,如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不予立案也不给当事人裁定的问题,审判中当事人对管辖异议、回避申请等程序问题,执行中的执行乱等问题需要监督。

  【梦多】:
  检察监督在我国被定义为法律监督,在我国司法现状与政体改革现状下提出这样的问题似乎不合适宜。一是,检察监督是法律规定,本身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缺失,而在于检察机关有无能力做,做与不做(即作为与不作为),进而如何做的问题。从目前司法现状至少是局部现状非常不乐观,从重庆李庄漏罪案看,似乎是公检法三位一体对付李庄,如此纠结的状况下,检察机关是不可能,也无法履行法律监督的。比较好玩的是,重庆李庄漏罪案即将开庭的信息是由重庆市政府率先发布的,由此可见,所谓李庄漏罪案实际上是重庆地方六位一体的结果。在此情景下,何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