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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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七月十四日

黄石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评标行为,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2003]29号令)和《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条件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各类招标评标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综合评标专家库由市发改委协调市建管、水利、交通、财政、国土、卫生等部门,在各行业已有评标专家库基础上组建。
综合评标专家库要兼顾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药品采购、机电设备采购、国土资源招标、产权交易等招标需要,按专业设置分库。各分库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0人,其中,建筑类、药品类、机械电气设备类、经济类进库专家不少于150人。本市符合条件的专家人数达不到规定人数要求的,可从周边地区公开征集。
第四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库原则是“公开征集、行业审查、集中使用、资源共享”,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协调管理,通过市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网络系统具体运作。全市范围内所有的公开招标项目评标专家必须通过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
第五条 评标专家应具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2003]29号令)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所规定的资格条件,少数行业专家人数较少的,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评标专家通过单位推荐、自我推荐、公开征集的方式产生,报名时须提供个人学历、专业简历、专业资格证书和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后,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定并办理入库手续。
第六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分别建立评标专家日常考核制度和年检复审制度,对评标专家业务能力、工作态度、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从专家库名单中消除。
第七条 抽取评标专家,由市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专家库管理员操作,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派员监督,并负责将抽取结果通知到被抽取的专家,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操作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评标专家或干预评标专家抽取工作。
正式评标前,参加评标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不得向外泄露专家抽取结果。对评标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当场记录,由在场人员签字备案并承担保密责任。
评标专家的抽取一般在开标前半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天。
第八条 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室时,必须将手机等随身携带的通信工具交监督人员保管,评标过程中严禁评标专家使用任何通信工具或以其他方式与外界联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评标现场。
第九条 评标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评标工作,在评标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被选定的评标专家发现评标项目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一)被抽取选定为某项目评标专家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邀请参加评标活动的;
(二)在评标活动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与自己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四)以评标专家名义从事有损评标专家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除出评标专家库:
(一)评标专家之间互相串通,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二)私下收受投标人或有关业务单位财物及其他好处的;
(三)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的;
(四)评标专家在一年内受到两次通报批评的;
(五)违反规定向外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相关信息的;
(六)年检复审不合格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评标专家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评标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谋取私利的;
(二)出现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经多次警告无效或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对评标专家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应抄送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并在《中国黄石•招标与采购网》或其他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十四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抽取评标专家或担任评标监督员中,互相串通、暗箱操作或向外泄露抽取的评标专家姓名、联系方式等,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评标专家的管理使用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或以权谋私等行为,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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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和监督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和监督的决定


(2013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我市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规范审查和监督的内容及程序,完善审查和监督的方式方法,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市政府负责编制市本级全口径预算决算草案,全口径预算决算草案包括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社会保障等内容。

二、市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所确定的时间和程序,将市本级全口径预算草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将市本级全口径决算草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加强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和监督的实际需要,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

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湖南省娱乐休闲服务场所硬件设施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娱乐休闲服务场所硬件设施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公通〔2006〕150号
各市、州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娱乐休闲场所治安管理,保障娱乐休闲场所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湖南省娱乐休闲服务场所硬件设施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湖南省公安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湖南省娱乐休闲服务场所硬件设施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娱乐、休闲服务场所治安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娱乐、休闲服务场所,是指下列场所:
  (一)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包括夜总会、演艺吧、热舞吧、卡拉OK厅、量贩式KTV、音乐吧、迪斯科舞厅;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如宾馆、饭店、酒吧兼营歌舞厅、卡拉OK厅等)、游艺(包括棋牌、电子游戏、台球、保龄球)等娱乐服务场所,以及营业性多功能综合娱乐服务场所;
  (二)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为消费者提供洗浴、按摩、美容美发的休闲场所和酒吧、茶座、咖啡厅、专业会所、俱乐部等休闲场所。
  (三)文化主管部门对以上相同性质的场所核发过《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场所。
  第三条 娱乐、休闲服务场所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安装和使用应急照明装置;
  (二)有两个以上的符合建筑设计规范的安全出口,营业期间应当保证出入口、出入通道畅通,不得设置铁门、栅栏等障碍设施,疏散门应向外开启,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指示标志等安全须知;
  (三)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的举报电话;
  (四)设置的包厢、包间,应当安装最便于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视门窗,所安装的透明材质应处于门窗下沿50厘米以上、门窗上沿20厘米以下、左右两边边沿15厘米以内,且透明材质应占门窗面积三分之一以上;
  (五)包厢、包间内不得设有房中房、楼中楼和隔断,并不得设置内锁装置;
  (六)歌舞娱乐场所营业大厅、包厢、包间内应当设置不可调试亮度的照明灯,照明灯在营业时间内不得关闭。歌厅、卡拉OK厅的营业大厅的亮度不得低于6勒克司,舞厅的营业大厅亮度不得低于4勒克司,包厢、包间内亮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条件。
  第四条 娱乐服务场所除符合本规定第三条外,还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经营地点位于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上(含地下一层);
  (二)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出入口、营业大厅通道、收款台前通道、电梯、停车场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监控录像资料应当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挪作他用。歌舞娱乐场所安装的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367-2001);
  (三)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手持式金属探测器,核定人数超过1000平方米以上的场所应当配备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和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等安全检查设备。手持式金属探测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2899-2003),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5208);
  (四)迪斯科舞厅配备的安全检查设施应当经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对进入场所的女性人员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实施检查;
  (六)娱乐场所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没有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娱乐场所应当就经营地点征求安全监管部门意见;
  (七)场所核定人数的人均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
  第五条 休闲服务场所除符合本规定第三条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摩房不得设置单间单床和封闭式套间;
  (二)座位人平不低于1.5平方米,床位人平不低于5平方米。
  第六条 公安机关在安全检查中发现娱乐、休闲服务场所的硬件设施不符合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条 本规定由湖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湖南省公安厅于2005年5月25日发布的《湖南省娱乐休闲服务场所硬件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