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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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号(关于制定《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4号

为配合《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实施,规范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的核定工作,确保核定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和透明,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的核定工作,确保核定工作公开、公正、公平、透明,依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其税则归类总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海关总署,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构成整车特征进口汽车零部件的核定工作。
第三条 整车特征国家专业核定中心(以下简称核定中心)接受海关总署委托,负责具体实施进口汽车零部件整车特征的核定。
第四条 核定中心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一)对已生产组装成整车的备案车型进行现场核定,并出具核定报告;
(二)对汽车生产企业自测不构成整车特征的结果进行简单复审或现场复审,并出具复审意见;
(三)对其他需要核定的车型实施核定;
(四)对企业开展自测进行指导、帮助;
(五)建立和维护进口汽车零部件整车特征核定工作数据库;
(六)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整车特征核定工作由核定中心组织专项核定小组实施。每个专项核定小组应当由3或5名汽车行业技术专家组成,汽车行业技术专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核定专家库中随机选定。
海关可派遣2-3名关税技术专家了解核定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对核定小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章 核定程序

第六条 使用进口汽车零部件生产汽车的企业,应当根据《进口管理办法》所确定的整车特征的核定标准,并参照《车身本体结构名称及示意图》(附件1)、《汽车关键件或分总成税则税目表》(附件2)进行自测。
自测结果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车型公告后汽车零部件进口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自测结果不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填写《整车特征复审申请报告》(附件3),随附《整车特征核定(复审)零部件明细表》(附件4)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审。
核定中心依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令,应当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简单复审或现场复审,并出具《整车特征复审报告》(附件5)。复审结果为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复审结果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补充备案。
因进口零部件的构成发生变化引起整车特征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将有关车型作为新的车型进行备案。
第七条 汽车生产企业在备案的新车型生产组装成整车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核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整车特征核定申请表》(详见附件6);
(二)备案车型自测报告;
(三)《车型零部件采购清单》;
(四)《整车特征核定资料清单》(附件7);
(五)其它所需资料。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汽车生产企业核定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核定通知,并将有关资料转核定中心。核定中心收到通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方案的制定,并将有关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有关海关选派海关关税技术专家对专项核定小组的工作予以协助,同时将核定安排通知企业。
第九条 核定中心接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新车型核定通知后,应当于1个月内完成核定工作,出具《整车特征核定报告》(详见附件8)和《整车特征核定(复审)零部件明细表》(附件4),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条 《进口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已经投入生产的车型的核定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进口管理办法》实施后1个月内完成自测。
(二)自测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完成自测后7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申请进行整车特征核定。
自测不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填写《整车特征复审申请报告》(附件5),随附《整车特征核定(复审)零部件明细表》(附件4),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审。复审结果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复审结果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补充备案,并申请进行整车特征核定。
(三)核定中心接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令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核定工作,出具《整车特征核定报告》(附件8)和《整车特征核定(复审)零部件明细表》(附件4),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复审意见和核定中心的核定结果应当及时在“整车特征汽车零部件管理网(http://autoadmin.chinaport.gov.cn)”和“中国汽车工业信息网 (http://www.autoinfo.gov.cn)”上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开会议对整车特征核定结果进行评议和监督。汽车生产企业对核定结果提出异议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会议进行评议。 参会人员主要由相关汽车生产企业代表、汽车行业技术专家和海关关税技术专家组成。评议结果认为需进行复核的,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核定中心进行复核。
复核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应当与原核定小组成员不同,复核小组组长不能由原核定小组成员担任。
核定中心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复核,复核结果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后对外公布。

第三章 核定标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
(一)进口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KD)组装汽车的;
(二)在《进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认定范围内:
1. 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装车的;
2. 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他3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
3. 进口除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以外其他5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
(三)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总价格的60%及以上的。本项整车特征核定标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生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汽车总成(系统)特征:
(一)进口整套散件组装总成(系统)的;
(二)进口关键零部件或分总成组装总成(系统),其进口关键零部件或分总成达到及超过规定数量标准的(详见《进口管理办法》附件1、2);
(三)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总成(系统)总价格的60%及以上的。
第十五条 国内汽车总成(系统)生产企业生产的总成(系统)所使用的进口零部件不构成总成(系统)特征的,该总成(系统)视为国产总成(系统)。
第十六条 国内汽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对进口零部件(不含总成、分总成)及生产零部件用的毛坯件进行实质性加工的,所生产的配套零部件视为国产件。
第十七条 “实质性加工”的判定标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确定的实质性改变标准。
第十八条 适用进口汽车零部件实质性改变标准的原则如下:
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一)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国内对进口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仅经简单组装、切割等简单工序后改变4位税目的,不适用税则改变标准。
(二)从价百分比标准(即实质性加工比率)是指在国内对进口的中间品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达到或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用公式表示如下:

工厂交货价 - 进口的中间品价值
——————————————————— ×100%≥30%
工厂交货价

其中,“工厂交货价”是指零部件配套供应商交付给整车或总成(系统)生产企业的成品价格,或者整车、总成(系统)生产企业自行加工的零部件的工厂内部核算价格。
“进口的中间品价值”是指直接用于制造或装配最终产品而进口原料、零部件(含毛坯)的价值,以其进口CIF价格计算。
上述“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在国内进行制造、加工后赋予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第十九条 车身、发动机、变速器的关键件或分总成分成A类件、B类件两类。进口A类件、B类件之和达到或超过进口件总界定数量即视为构成总成(系统)特征;但是,如果进口A类件的数量达到或超过A类件界定数量亦视为构成总成(系统)特征。
从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A、B类关键件合并在一起按照总界定数量进行考核。
自2006年7月1日起,所有车型均按照区分了A、B类关键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当关键件或分总成中的进口件价格比率超过60%时,则该关键件或分总成按进口件计算。生产企业应当提供所需零部件价格比率清单。
关键件或分总成原则上只计算到整车厂的第二级供应商。
由国内配套企业或贸易公司采购的进口零部件按进口件计算。
第二十一条 如果某车型中未含有《进口管理办法》附件1“总成(系统)界定表”中规定的功能相符的关键件或分总成,则相应地减少其总界定数量或总成(系统)数量。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全轮驱动车辆,“总成(系统)界定表”中的非驱动桥用分动器总成代替。
第二十三条 两个驱动桥及多桥车辆按照实际桥数分别判定总成特征,并相应增加整车特征总成界定数量。
第二十四条 进口比率的计算公式:
用部分进口零部件装车的,按下列公式计算进口比率:

进口单位产品散件总价
进口比率=————————————×100%
单位产品散件总价

其中:“单位产品”是指单台份整车或总成(系统)。
“单位产品散件总价”是指:该产品有引进或进口的原车型或总成(系统)时,以原车型或总成(系统)CKD的CIF价格计算;该产品无进口的参考车型或总成(系统)时,按照进口件价格(CIF价格)加上国内配套零件、部件价格(扣除增值税)来计算。
“进口单位产品散件总价”是指所有进口件的价格(CIF价格)总和。
总成(系统)及整车的装配费不计入单位产品散件总价。
车身的涂装、焊装的加工费用不计入车身总成的价格。
整车和总成(系统)所使用的油料、液料等不计入单位产品散件总价。已封装入成品、半成品内的油料、液料等可计入单位产品散件总价。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消耗性材料,如果最终固化为产品的一部分,其价值可以计入单位产品散件总价。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的车型是指以生产厂家、品牌、发动机排量以及型号、变速箱类型为划分标准的M类和N类机动车辆类型。在原车型基础上增加配置导致其所用进口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的,应将增加配置的车型作为新的车型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现场复审结果为构成整车特征的,并且汽车生产企业的生产状况、进口汽车零部件价格等已经核实,同时复审结果满足核定报告要求的,经生产企业同意,并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核定小组可凭复审结果出具核定报告,不再组织核定。
第二十七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核定中心工作人员、汽车行业技术专家以及海关关税技术专家等参与核定工作、进口管理有关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保密。
第二十八条 因编造虚假资料造成自测结果不构成整车特征,复审结果构成整车特征的,属于《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未如实申报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车身本体结构名称及示意图
2. 汽车关键件或分总成税则税目表
3. 整车特征复审申请表
4. 整车特征核定(复审)零部件明细表
5. 整车特征复审报告
6. 整车特征核定申请表
7. 整车特征核定资料清单
8. 整车特征核定报告


附件1
车身本体结构名称及示意图

一、车身本体结构名称
前围——是车室内的前部构件,包括前围挡板、前风窗框、风窗支柱(A柱)、前围覆盖外板等。
前围挡板是隔绝车室与发动机、车室与外界的一个构件;
侧围——指车室侧面的部分,有分装式和整体式两种结构。在分装式结构中,侧围包括中支柱(B柱)、及门上梁等部件。
后围——是车室的后面部分,包括后围板、后支柱、后风窗框等部分。
后围板是连接地板和左右支柱并与行李舱隔开的构件。
顶盖——指车顶,有一体的,有从纵向流水槽分成三片的。顶盖侧梁因其构成门上梁,有的将顶盖侧梁归入侧围,根据具体结构和组焊的分总成而定。
车门——有旋转门、旋翼式车门、推拉式滑动门等三种。车门板件部分主要有车门外板、车门内板、车门框、铰链及门锁加强板、玻璃导轨等。
地板——指客厢与行李箱下部的地板,由地板和地板梁组成。
翼子板——指遮盖车轮的车身外板。如果为非独立件则将它归入侧围。

二、轿车车身构成示意图


三、客车车身结构示意图



附件2
汽车关键件或分总成税则税目表

总成 关键件 税则号(2005年税则) 税则中的商品名称
8位码 10位码

车身 1. 侧围 8708.2990 8708.2990 90 车身的其他零件、附件
2. 车门 8708.2990 8708.2990 90 车身的其他零件、附件
3. 发动机罩盖 8708.2990 8708.2990 90 车身的其他零件、附件
4. 顶盖 8708.2990 8708.2990 90 车身的其他零件、附件
5. 前围 8708.2990 8708.2990 90 车身的其他零件、附件
6. 座舱地板 8708.2990 8708.2990 90 车身的其他零件、附件
7. 行李箱盖(或背门) 8708.2990 8708.2990 90 车身的其他零件、附件
8. 后围 8708.2990 8708.2990 90 车身的其他零件、附件
9. 翼子板(或叶子板) 8708.2990 8708.2990 90 车身的其他零件、附件
发动机(柴油机) 10. 缸体 8409.99918409.9999 8409.9999 90 输出功率在132.39千瓦(180)马力及以上的发动机用其他未列名发动机的专用零件
11. 缸盖 8409.99918409.9999 8409.9999 90 输出功率在132.39千瓦(180)马力及以上的发动机用其他未列名发动机的专用零件
12. 曲轴 8483.1090 其他传动轴(包括凸轮轴及曲柄轴)
13. 高压油泵 8413.3021 输出功率在132.39千瓦(180)马力及以上的发动机用燃油泵
8413.3029 其他燃油泵
14. 增压器 8414.8090 8414.8090.508414.8090.90 轿车用增压器其他车用增压器
15. 凸轮轴 8483.1090 其他传动轴(包括凸轮轴及曲柄轴)
16. 连杆 8409.99918409.9999 8409.9999 90 输出功率在132.39千瓦(180)马力及以上的发动机用其他未列名发动机的专用零件
17. 起动机 8511.40918511.4099 输出功率在132.39千瓦(180)马力及以上的发动机用启动电机其他起动电机及两用起动电机
18. 发电机 8511.5090 其他发电机
19. 柴油喷射器 8409.99918409.9999 8409.9999 90 输出功率在132.39千瓦(180)马力及以上的发动机用其他未列名发动机的专用零件
发动机(汽油机) 20. 缸体 8409.9199 8409.9199 90 其他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用零件
21. 缸盖 8409.9199 8409.9199 90 其他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用零件
22. 曲轴 8483.1090 其他传动轴(包括凸轮轴及曲柄轴)
23. 凸轮轴 8483.1090 其他传动轴(包括凸轮轴及曲柄轴)
24. EFI装置(包括ECU、节流阀体、喷油器、传感器) 8409.9191 电控燃油喷射装置
25. 燃油泵 8413.3021 输出功率在132.39千瓦(180)马力及以上的发动机用燃油泵
8413.3029 其他燃油泵
26. 连杆 8409.9199 8409.9199 30 其他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用零件——连杆
27. 起动机 8511.40918511.4099 输出功率在132.39千瓦(180)马力及以上的发动机用启动电机其他起动电机及两用起动电机
28. 发电机 8511.5090 其他发电机
29. 增压器 8414.8090 8414.8090 508414.8090 90 轿车用增压器其他车用增压器
变速器(手动) 30. 壳体 8708.9910 牵引车及拖拉机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29 90 大型客车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398708.9949 非公路自卸车用其他零件、附件中小型货车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59 908708.9959 20 其他变速箱、分动箱零部件〔87042240、2300、3240所列车辆用〕变速箱分动箱零部件(扭矩≥90kg)〔87042240、2300、3240所列车辆用〕
8708.99608708.9999 特种车用其他未列名零件附件机动车辆用其他未列名零件、附件
31. 齿轮 8708.9910 牵引车及拖拉机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29 90 大型客车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398708.9949 非公路自卸车用其他零件、附件中小型货车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59 908708.9959 20 其他变速箱、分动箱零部件〔87042240、2300、3240所列车辆用〕变速箱分动箱零部件(扭矩≥90kg)〔87042240、2300、3240所列车辆用〕
8708.99608708.9999 特种车用其他未列名零件附件机动车辆用其他未列名零件、附件
32. 离合器 8708.9310 牵引车及拖拉机用离合器及其零件
8708.93208708.9330 座位≥30的客车用离合器及其零件非公路自卸车用离合器及其零件
8708.9340 柴、汽油轻型货车用离合器及其零件
8708.9350 10 总重≥14吨的柴油货车用离合器及其零件
8708.9350 90 总重>8吨的汽油货车用离合器及其零件
8708.93608708.9390 特种车辆用离合器及其零件未列名机动车辆用离合器及其零件
33. 轴类 8708.9910 牵引车及拖拉机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29 90 大型客车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398708.9949 非公路自卸车用其他零件、附件中小型货车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59 908708.9959 20 其他变速箱、分动箱零部件〔87042240、2300、3240所列车辆用〕变速箱分动箱零部件(扭矩≥90kg)〔87042240、2300、3240所列车辆用〕
8708.99608708.9999 特种车用其他未列名零件附件机动车辆用其他未列名零件、附件
34. 换档机构组件 8708.9910 牵引车及拖拉机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29 90 大型客车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398708.9949 非公路自卸车用其他零件、附件中小型货车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59 908708.9959 20 其他变速箱、分动箱零部件〔87042240、2300、3240所列车辆用〕变速箱分动箱零部件(扭矩≥90kg)〔87042240、2300、3240所列车辆用〕
8708.99608708.9999 特种车用其他未列名零件附件机动车辆用其他未列名零件、附件
35. 同步器 8708.9910 牵引车及拖拉机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29 90 大型客车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398708.9949 非公路自卸车用其他零件、附件中小型货车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59 908708.9959 20 其他变速箱、分动箱零部件〔87042240、2300、3240所列车辆用〕变速箱分动箱零部件(扭矩≥90kg)〔87042240、2300、3240所列车辆用〕
8708.99608708.9999 特种车用其他未列名零件附件机动车辆用其他未列名零件、附件
36. 分动器 8708.9910 牵引车及拖拉机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29 90 大型客车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398708.9949 非公路自卸车用其他零件、附件中小型货车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59 20 变速箱分动箱零部件(扭矩≥90kg)〔87042240、2300、3240所列车辆用〕
87089959 90 其他变速箱、分动箱零部件〔87042240、2300、3240所列车辆用〕
8708.99608708.9999 特种车用其他未列名零件附件机动车辆用其他未列名零件、附件
变速器(自动) 37. 壳体 8708.9910 牵引车及拖拉机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29 90 大型客车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398708.9949 非公路自卸车用其他零件、附件中小型货车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59 908708.9959 20 其他变速箱、分动箱零部件〔87042240、2300、3240所列车辆用〕变速箱分动箱零部件(扭矩≥90kg)〔87042240、2300、3240所列车辆用〕
8708.99608708.9999 特种车用其他未列名零件附件机动车辆用其他未列名零件、附件
38. 自动变速器用液体偶合器 8708.9910 牵引车及拖拉机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29 90 大型客车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398708.9949 非公路自卸车用其他零件、附件中小型货车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59 908708.9959 20 其他变速箱、分动箱零部件〔87042240、2300、3240所列车辆用〕变速箱分动箱零部件(扭矩≥90kg)〔87042240、2300、3240所列车辆用〕
8708.99608708.9999 特种车用其他未列名零件附件机动车辆用其他未列名零件、附件
39. 自动变速器控制模块(ECU) 9032.8900 9032.8900 90 其他自动调节或控制仪器及装置
40. 分动器 8708.9910 牵引车及拖拉机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29 90 大型客车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398708.9949 非公路自卸车用其他零件、附件中小型货车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59 20 变速箱分动箱零部件(扭矩≥90kg)〔87042240、2300、3240所列车辆用〕
8708.9959 90 其他变速箱、分动箱零部件〔87042240、2300、3240所列车辆用〕
8708.99608708.9999 特种车用其他未列名零件附件机动车辆用其他未列名零件、附件
41. 齿轮(摩擦轮与钢带) 8708.9910 牵引车及拖拉机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29 90 大型客车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398708.9949 非公路自卸车用其他零件、附件中小型货车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59 908708.9959 20 其他变速箱、分动箱零部件〔87042240、2300、3240所列车辆用〕变速箱分动箱零部件(扭矩≥90kg)〔87042240、2300、3240所列车辆用〕
8708.99608708.9999 特种车用其他未列名零件附件机动车辆用其他未列名零件、附件
42. 轴类 8708.9910 牵引车及拖拉机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29 90 大型客车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398708.9949 非公路自卸车用其他零件、附件中小型货车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59 908708.9959 20 其他变速箱、分动箱零部件〔87042240、2300、3240所列车辆用〕变速箱分动箱零部件(扭矩≥90kg)〔87042240、2300、3240所列车辆用〕
8708.99608708.9999 特种车用其他未列名零件附件机动车辆用其他未列名零件、附件
43. 换档机构组件 8708.9910 牵引车及拖拉机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29 90 大型客车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398708.9949 非公路自卸车用其他零件、附件中小型货车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59 908708.9959 20 其他变速箱、分动箱零部件〔87042240、2300、3240所列车辆用〕变速箱分动箱零部件(扭矩≥90kg)〔87042240、2300、3240所列车辆用〕
8708.99608708.9999 特种车用其他未列名零件附件机动车辆用其他未列名零件、附件
车桥(驱动桥) 44. 桥壳 8708.9910 牵引车及拖拉机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29 10 轴荷≥10吨的中后驱动桥的零件
8708.9929 90 大型客车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398708.9949 非公路自卸车用其他零件、附件中小型货车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59 90 总重≥14吨的柴油货车用其他零部件
8708.99608708.9999 特种车用其他未列名零件附件机动车辆用其他未列名零件、附件
45. 左右半轴(等速万向节) 8708.9910 牵引车及拖拉机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29 10 轴荷≥10吨的中后驱动桥的零件
8708.9929 90 大型客车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398708.9949 非公路自卸车用其他零件、附件中小型货车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59 90 总重≥14吨的柴油货车用其他零部件
8708.99608708.9999 特种车用其他未列名零件附件机动车辆用其他未列名零件、附件
46. 转向节 8708.9910 牵引车及拖拉机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29 108708.9929 90 轴荷≥10吨的中后驱动桥的零件大型客车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398708.9949 非公路自卸车用其他零件、附件中小型货车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59 90 总重≥14吨的柴油货车用其他零部件
8708.99608708.9999 特种车用其他未列名零件附件机动车辆用其他未列名零件、附件
47. 差速器 8708.9910 牵引车及拖拉机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29 90 大型客车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398708.9949 非公路自卸车用其他零件、附件中小型货车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59 90 总重≥14吨的柴油货车用其他零部件
8708.99608708.9999 特种车用其他未列名零件附件机动车辆用其他未列名零件、附件
48. 摆臂 8708.9910 牵引车及拖拉机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29 10 轴荷≥10吨的中后驱动桥的零件
8708.9929 90 大型客车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398708.9949 非公路自卸车用其他零件、附件中小型货车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59 90 总重≥14吨的柴油货车用其他零部件
8708.99608708.9999 特种车用其他未列名零件附件机动车辆用其他未列名零件、附件
49. 轮毂 8708.7090 其它车轮零件及其附件
50. 轴承 8482.1000 10 汽车用滚珠轴承
8482.2000 10 汽车用锥形滚子轴承
8482.3000 10 汽车用其他鼓形滚子轴承
8482.4000 10 汽车用滚针轴承
8482.5000 108482.8000 汽车用其他圆柱形滚子轴承其他,包括球柱混合轴承
51. 主减速器 8708.9910 牵引车及拖拉机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29 10 轴荷≥10吨的中后驱动桥的零件
8708.9929 90 大型客车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398708.9949 非公路自卸车用其他零件、附件中小型货车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59 90 总重≥14吨的柴油货车用其他零部件
8708.99608708.9999 特种车用其他未列名零件附件机动车辆用其他未列名零件、附件
52. 悬架弹簧 8708.9910 牵引车及拖拉机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29 90 大型客车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398708.9949 非公路自卸车用其他零件、附件中小型货车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59 90 总重≥14吨的柴油货车用其他零部件
8708.99608708.9999 特种车用其他未列名零件附件机动车辆用其他未列名零件、附件
53. 减振器 8708.8010 税目87.03所列车辆用悬挂减震器
8708.8090 10 座位≥30座的客车用悬挂减震器
8708.8090 90 机动车辆用的其他悬挂减震器
车桥(非驱动桥) 54. 车轴(拖臂总成) 8708.6010 牵引车及拖拉机用非驱动桥及零件
8708.60208708.6030 大型客车用非驱动桥及零件非公路自卸车用非驱动桥及零件
8708.6040 总重≤14吨的柴油货车用非驱动桥及零件
8708.6050 柴汽油重型货车用非驱动桥及零件
8708.60608708.6090 特种车辆用非驱动桥及零件未列名机动车辆用非驱动桥及零件
55. 轮毂 8708.7090 其它车轮零件及其附件
56. 轴承 8482.1000 10 汽车用滚珠轴承
8482.2000 10 汽车用锥形滚子轴承
8482.3000 10 汽车用其他鼓形滚子轴承
8482.4000 10 汽车用滚针轴承
8482.8000 8482.5000 10 汽车用其他圆柱形滚子轴承其他,包括球柱混合轴承
57. 悬架弹簧 8708.6010 牵引车及拖拉机用非驱动桥及零件
8708.60208708.6030 大型客车用非驱动桥及零件非公路自卸车用非驱动桥及零件
8708.6040 总重≤14吨的柴油货车用非驱动桥及零件
8708.6050 柴汽油重型货车用非驱动桥及零件
8708.60608708.6090 特种车辆用非驱动桥及零件未列名机动车辆用非驱动桥及零件
58. 转向节 8708.6010 牵引车及拖拉机用非驱动桥及零件
8708.60208708.6030 大型客车用非驱动桥及零件非公路自卸车用非驱动桥及零件
8708.6040 总重≤14吨的柴油货车用非驱动桥及零件
8708.6050 柴汽油重型货车用非驱动桥及零件
8708.60608708.6090 特种车辆用非驱动桥及零件未列名机动车辆用非驱动桥及零件
59. 摆臂 8708.6010 牵引车及拖拉机用非驱动桥及零件
8708.60208708.6030 大型客车用非驱动桥及零件非公路自卸车用非驱动桥及零件
8708.6040 总重≤14吨的柴油货车用非驱动桥及零件
8708.6050 柴汽油重型货车用非驱动桥及零件
8708.60608708.6090 特种车辆用非驱动桥及零件未列名机动车辆用非驱动桥及零件
60. 减振器 8708.8010 税目87.03所列车辆用悬挂减震器
8708.8090 10 座位≥30座的客车用悬挂减震器
8708.8090 90 机动车辆用的其他悬挂减震器
车架 61. 纵梁(或前副车架及发动机托架) 8708.9910 牵引车及拖拉机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29 90 大型客车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398708.9949 非公路自卸车用其他零件、附件中小型货车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59 90 总重≥14吨的柴油货车用其他零部件
8708.99608708.9999 特种车用其他未列名零件附件机动车辆用其他未列名零件、附件
62. 横梁(承载式车身的副车架) 8708.9910 牵引车及拖拉机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29 90 大型客车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398708.9949 非公路自卸车用其他零件、附件中小型货车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59 90 总重≥14吨的柴油货车用其他零部件
8708.99608708.9999 特种车用其他未列名零件附件机动车辆用其他未列名零件、附件
制动系统 63. 制动主缸(气制动阀) 8708.3910 牵引车、拖拉机用制动器及其零件
8708.39208708.3930 大型客车用制动器及其零件非公路自卸车用制动器及其零件
8708.3940 柴、汽油轻型货车用制动器及零件
8708.3950 柴油型重型货车用制动器及其零件
8708.3960 特种车用制动器及其零件
8708.3999 8708.3999 90 未列名机动车辆用制动器及零件
64. 助力器总成 8708.3910 牵引车、拖拉机用制动器及其零件
8708.39208708.3930 大型客车用制动器及其零件非公路自卸车用制动器及其零件
8708.3940 柴、汽油轻型货车用制动器及零件
8708.3950 柴油型重型货车用制动器及其零件
8708.3960 特种车用制动器及其零件
8708.3999 8708.3999 90 未列名机动车辆用制动器及零件
65. 前制动器总成 8708.3910 牵引车、拖拉机用制动器及其零件
8708.39208708.3930 大型客车用制动器及其零件非公路自卸车用制动器及其零件
8708.3940 柴、汽油轻型货车用制动器及零件
8708.3950 柴油型重型货车用制动器及其零件
8708.3960 特种车用制动器及其零件
8708.3999 8708.3999 90 未列名机动车辆用制动器及零件
66. 后制动器总成 8708.3910 牵引车、拖拉机用制动器及其零件
8708.39208708.3930 大型客车用制动器及其零件非公路自卸车用制动器及其零件
8708.3940 柴、汽油轻型货车用制动器及零件
8708.3950 柴油型重型货车用制动器及其零件
8708.3960 特种车用制动器及其零件
8708.3999 8708.3999 90 未列名机动车辆用制动器及零件
67. 防抱制动系统(ABS)的阀体和ECU总成 8708.3910 牵引车、拖拉机用制动器及其零件
8708.39208708.3930 大型客车用制动器及其零件非公路自卸车用制动器及其零件
8708.3940 柴、汽油轻型货车用制动器及零件
8708.3950 柴油型重型货车用制动器及其零件
8708.3960 特种车用制动器及其零件
8708.3999 20 液压调节器(ABS用),由ECU控制模块、电磁阀、电机、传感器等组成
8708.3999 30 驱动防滑(ASR)装置(ABS用),结构与ABS液压调节器相似,具有驱动防滑功能
8708.3999 10 制动力分配(EBD)装置(ABS用),结构与ABS液压调节器相似,具有调整车轮制动力分配功能
转向器系统 动力转向 68. 转向器总成 8708.9410 牵引车、拖拉机用转向盘、转向柱及转向器
8708.9420 8708.9420 10 座位≥30座的客车用转向器
8708.9420 90 大型客车用转向器
8708.94308708.9440 非公路自卸车用转向盘、转向柱及转向器柴、汽油轻货车用转向盘、转向柱及转向器
8708.9450 柴油型重型货车用转向盘、转向柱及转向器
8708.9460 特种车用转向盘、转向柱及转向器
8708.9490 未列名机动车辆用转向盘、转向柱及转向器
69. 转向控制阀总成 8481.2010 油压传动装置
84812020 气压传动装置
8481.3000 8481.3000 90 止回阀
8481.4000 安全阀或溢流阀
70. 转向助力油泵 8413.6090 8413.6090 90 回转式叶片泵
71. 转向轴及万向节 8708.9410 牵引车、拖拉机用转向盘、转向柱及转向器的零件
8708.9420 10 座位≥30的大型客车用转向盘、转向柱及转向器的零件
8708.9420 90 大型客车用转向盘、转向柱及转向器的零件
8708.94308708.9440 非公路自卸车用转向盘、转向柱及转向器的零件柴、汽油轻货车用转向盘、转向柱及转向器的零件
8708.9450 柴油型重型货车用转向盘、转向柱及转向器的零件
8708.9460 特种车用转向盘、转向柱及转向器的零件
8708.9490 未列名机动车辆用转向盘、转向柱及转向器的零件
72. 转向轴及万向节 8708.9910 牵引车及拖拉机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29 20 座位≥30的客运车用转向器的零件
8708.9929 90 大型客车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398708.9949 非公路自卸车用转向盘、转向柱及转向器柴、汽油轻货车用转向盘、转向柱及转向器
8708.9959 10 总重≥14吨的柴油货车转向器零件
8708.9959 90 总重≥14吨的柴油货车用其他零部件
8708.99608708.9999 特种车用其他未列名零件附件机动车辆用其他未列名零件、附件
非动力转向 73. 转向器总成 8708.9410 牵引车、拖拉机用转向盘、转向柱及转向器
8708.9420 8708.9420 10 座位≥30座的客车用转向器
8708.9420 90 大型客车用转向器及其零件
8708.94308708.9440 非公路自卸车用转向盘、转向柱及转向器柴、汽油轻货车用转向盘、转向柱及转向器
8708.9450 柴油型重型货车用转向盘、转向柱及转向器
8708.9460 特种车用转向盘、转向柱及转向器
8708.9490 未列名机动车辆用转向盘、转向柱及转向器
74. 转向轴及万向节 8708.9910 牵引车及拖拉机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29 20 座位≥30的客运车用转向器的零件
8708.9929 90 大型客车用其他零件、附件
8708.99398708.9949 非公路自卸车用转向盘、转向柱及转向器的零件柴、汽油轻货车用转向盘、转向柱及转向器的零件
8708.9959 10 总重≥14吨的柴油货车转向器的零件
8708.99608708.9999 特种车用其他未列名零件附件机动车辆用其他未列名零件、附件
75. 转向盘 8708.9410 牵引车、拖拉机用转向盘、转向柱及转向器的零件
8708.9420 10 座位≥30的大型客车用转向盘、转向柱及转向器的零件
8708.9420 90 大型客车用转向盘、转向柱及转向器的零件
8708.94308708.9440 非公路自卸车用转向盘、转向柱及转向器的零件柴、汽油轻货车用转向盘、转向柱及转向器的零件
8708.9450 柴油型重型货车用转向盘、转向柱及转向器的零件
8708.9460 特种车用转向盘、转向柱及转向器的零件
8708.9490 未列名机动车辆用转向盘、转向柱及转向器的零件

附件3整车特征复审申请表(样式)(略)
附件4整车特征核定(复审)零部件明细表(样式)(略)
附件5整车特征复审报告(样式)(略)
附件6整车特征核定申请表(样式)(略)
附件7整车特征核定资料清单(样式)(略)
附件8整车特征核定报告(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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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精神及财政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负责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和使用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国家为限制袋装水泥、发展散装水泥而建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其性质属于政府性基金,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国家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全省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它使用单位(含个人,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编袋、复合袋水泥等,下同),按每吨2元缴纳专项资金。
二、建设单位或其它使用单位使用袋装水泥,按每吨3元缴纳专项资金。
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扩大专项资金的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
第六条 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单位或其它使用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七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委托地税局等部门代征。代征业务费由财政部门核定。
第八条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九条 按规定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按月集中统一缴入省级国库。具体缴库办法,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和入库的监督。
第十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缴入国库的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支出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专款专用的原则,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使用方向具体规定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
二、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
三、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
四、代征业务费开支;
五、散装水泥办公室的经费支出;
六、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其它支出;
其中一、二两项支出,不得低于当年支出总额的90%。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应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批。年度终了三个月内应编制上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设施、装备建设或改造项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向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对项目可行性审查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审查批准后,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与使用单位签定项目合同;
四、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合同和预算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五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它有关法规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下发后,各地应对过去出台的有关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进行清理。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按国家有关政策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1999年6月28日

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认联[2003]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各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各有关实验室: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党组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关系的决定,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和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原则上不再交叉。对低压电器等17种与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的产品,不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见附件1)。同时,对食品电烤炉等6类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适用范围做了进一步明确(见附件2)。以上决定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
1、不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行政审批的部分项目目录。
2、部分需明确范围的产品目录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
不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行政审批的部分项目目录
1、低压电器生产许可证审批
2、广播电视接收机生产许可证审批
3、家用音响生产许可证审批
4、通讯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批
5、轮胎生产许可证审批
6、电熨斗生产许可证审批
7、荧光灯生产许可证审批
8、消防器材生产许可证审批
9、防盗报警器生产许可证审批
10、安全玻璃生产许可证审批
11、空调器生产许可证审批
12、防爆照明灯具生产许可证审批
13、微机系统生产许可证审批
14、矿灯生产许可证审批
15、煤电钻生产许可证审批
16、医用诊断X线机及防护装置生产许可证审批
17、中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批

附件2
部分需明确范围的产品目录
1、食品电烤炉类:
家用电烤箱产品(包括额定容积不超过10升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烤箱、面包烘烤器、华夫烙饼模和类似器具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不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2、内燃机类:
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不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3、电线电缆类:
“矿用橡套软电缆”、“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不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4、制冷设备类:
“家用电冰箱、食品冷冻箱”(有效容积在500立升以下,家用或类似用途的有或无冷冻食品储藏室的电冰箱、冷冻食品储藏箱和食品冷冻箱及他们的组合)产品,以及“电动机-压缩机”(输入功率在5000W以下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和制冷装置所用密闭式(全封闭型、半封闭型))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不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5、橡胶制品类:
乳胶产品(橡胶避孕套)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不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6、电器附件类:
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不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