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批准第八批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及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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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批准第八批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及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批准第八批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及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在邓小平理论特别是人事人才理论和党的十五大关于人才资源开发精神的指导下,为促进高素质社会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经各地区各部门共同努力,一九九八年进行的
选拔第八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工作任务已顺利完成,名单业已确定,现予正式颁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加强高素质社会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举措。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我国专业技术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教兴国的骨干力量,他们在我国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中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各级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
不仅要抓好评选,更要抓好日常的培养、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要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放在重要的岗位上给予培养和使用,同时要关心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体现党和政府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关心和爱护。
二、鉴于评选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工作已开展多年,今年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精神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措施,改进评选工作,加大培养力度,使评选工作更好地为建设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服务,为实现科教兴国
战略服务。
三、要利用多种形式宣传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的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表彰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的光荣业绩和无私奉献,宣传他们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刻苦钻研的精神,在全社会进一步造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
四、接到通知后,请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工作的意见》(人专发〔1995〕11号)和《关于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奖励晋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35号)文件精神抓紧做好各项落实工作。
附件:第八批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人员名单(其中航天工业总公司、航空工业总公司、安全部计22人名单另行通知)

附件:

第八批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人员名单
(计570人,其中22人名单另行通知)
戴建平 钱 渊 于春全 赵继宗 周 平 曹谊林 陈惠民 陈生弟 韩建生
刘宇陆 任一峰 唐玉恩 吴欣之 沈国明 王 战 陈祖培 韩振勇 李振亮
李正华 路凯旋 王恩德 王学谦 温和平 殷纪臣 赵堪兴 戚文福 荣长海
胥家宏 白礼西 黄跃生 刘友生 任恩发 唐承薇 徐 谋 杨永树 应大君
罗中立 东贵荣 梁福成 马凤鸣 宋亚东 孙真和 王滨立 王乐民 王选章
高红岩 孙育玮 黄国辉 李惠君 刘永香 马景田 孙晓波 王长春 杨万成
张玉麟 朱 雁 庄炳昌 宗占国 孙淑荣 段其福 李 兵 李 宏 李占全
刘晓东 齐生祥 王殿武 张繁友 滕力宏 傅万有 韩少威 荣威恒 孙 炯
孙泽海 王蕴忠 赵存才 郭进考 贺建功 杨彦杰 张 琳 张志华 常俊标
董明敏 金先春 李小建 刘宏奎 刘思峰 鲁公儒 王复明 徐 岩 薛国典
杨安国 张卫宪 吕云福 牛西午 张藕珠 张绍增 窦 涛 李国清 鲁向平
张积耀 陈华昌 王忠民 何建国 马玉林 王忠效 车克钧 黄高宝 谢定雄
张 富 赵克中 王宝才 褚以德 何 波 廖新福 普雄明 吴振录 木拉提·苏里堂
周 吉 程 林 冯德荣 李木森 卢诗教 任登义 宋国林 孙学忠 孙丕恕
汪 兵 喻子达 周厚健 黄澍蕃 孟翔凌 王安东 张健美 朱启升 周江宁
王宏金 蔡宝昌 常 义 陈立昶 陈凌孚 樊德润 孔祥斗 王华业 吴梦海
武可贵 余文新 朱士群 何永康 宋林飞 杨海坤 张 宇 胡樟能 李兰娟
楼森岳 杨肖娥 郑树森 张涌泉 郑永刚 何喜冠 梁一池 林思祖 苏文瑞

唐 电 郑金贵 李建平 黄路生 江风益 刘志刚 彭艳萍 徐建生 徐晓泉
杨健夫 胡兴启 胡昭复 黄从新 刘长建 吴传喜 谢圣明 叶凌云 喻大昭
曾祥培 张永政 蔡光先 罗 锋 吴京生 张锡阳 周群初 唐浩明 邓玉琳
郭亨孝 黄玉碧 乐再元 莫 烨 任 豫 孙红斌 许正威 杨泉明 宋宝安
谢庆生 龚晓宽 段华生 吕光荣 林超民 赵俊臣 陈超菊 李韶雄 茹正忠
王树林 谢明权 郑少俊 葛宪民 梁 宏 马治中 石德顺 肖永孜 许成仓
张恒绪 韩长日 张春起 陈良尧 程津培 程时杰 范守善 冯培恩 冯世平
胡 安 黄 卫 李 杰 李 星 罗懋康 沈伟国 孙才新 孙家广 万明习
王永学 吴世明 谢绳武 许宁生 尤肖虎 张继平 张文军 郑泉水 周 明
周其凤 陈玉琨 辜胜阻 林毅夫 马 戎 王利明 徐 勇 俞吾金 叶 健
张晓东 杜东菊 高 山 季 强 李国华 马鸿文 毛景文 张肇宏 崔 恺
李宏男 祁佩时 邵益生 王亚勇 魏文郎 郑兴灿 范志平 郭 华 金莲珠
阮秋琦 邵长宇 王维胜 徐国梁 高浩德 胡长顺 姜 勇 石宝林 姚为民
易志坚 赵智帮 罗天文 沈 泉 唐小我 王人杰 王松山 严晓浪 杨中海
要志宏 赵宗贵 周 渭 周希元 左群声 滕敬信 李同宁 刘韵洁 孟洛明
万国光 赵慧玲 郑宝玉 汪小刚 张红武 张建云 邓昌彦 康绍忠 李德发
李晓林 梁业森 唐启升 吴婷婷 谢从华 喻树迅 章善庆 张 兴 周应祺
戴思锐 冯 远 龙 瑞 沈尧伊 王次■ 于 平 张仲年 蔡少青 高润霖
李桂源 王 宇 王鹏富 徐建国 袁 缓 曾正陪 张俊武 周总光 李 强
朱 永 谢锦辉 黄升民 陈佩杰 蔡振华 傅懋毅 尹光天 余新晓 周定国
祖元刚 陆祖良 王 军 黄正林 李 萍 梅民权 王 ■ 赵文杰 钟大放
蔡新平 曹健林 贺志强 胡伯平 金声震 康 乐 李卫国 李永舫 林惠民
刘迎建 刘永定 吕 龙 邱金桓 孙世华 王恩哥 尹澄清 余德浩 张皓瑜

郑伟谋 蔡 ■ 郝时远 李 申 李鹏程 刘树成 吕 政 陶文钊 武 寅
辛德勇 信春鹰 蔡亚先 丁 平 高孟潭 金 星 苏■秦 吴忠良 董立清
姚祖庆 陈昌生 刘大川 任保中 胡祖光 冀党生 何满朝 黄福昌 李克荣
王国法 王双明 王悦汉 袁 亮 袁宗本 张世奎 朱晓喜 洪 毅 李学忠
任广升 任露泉 田秀敏 王燕飞 徐 建 徐开先 庾建设 顾 强 李崇坚
唐 历 姚广春 尹 松 周少雄 段 雪 谷明星 蒋登高 彭东辉 魏建华
吴大农 夏云勇 许仲梓 陶文沂 魏玉芝 缪继悯 孙玉山 周华堂 朱美芳
李新华 欧阳世翕 陈家东 黄德良 蒋兴伟 朱明远 龚健雅 李建成 郏卫萍
胡平生 苏士澍 朱凤瀚 李晓明 刘 良 王淑民 黄志强 蒋小龙 庞国芳
陈炳德 陈晓秋 吕华祥 王树锦 杨天禄 张志忠 陈学军 崔占忠 焦文俊
匡镜明 吕春绪 潘功配 潘顺臣 张恩波 蔡开仕 陈焕杰 郝燕玲 贾安全
王伯安 王建惠 贾国相 李 卫 李继彬 林安中 王京彬 吴晓祖 熊代余
熊维平 贾承造 刘汝山 苏树林 杨呈德 郝树仁 孔德金 俞伯伟 黄立本
冯明才 刘光祚 朱祖良 杨晓光 于健龙 王新华 赵图强 顾宏进 孙志禹
胡学浩 李振中 刘炎生 王柏乐 王兵树 辛耀中 印永华 尤传永 于坤山
赵 洁 陈光明 陈润泉 陈左宁 房殿春 冯煜芳 高春芳 龚烈航 关致和
管 铮 贺福初 黄绍金 黄永勤 惠延年 李真富 梁志杰 刘宝生 刘又宁
龙 凡 卢 昱 陆晋荣 彭光谦 钱万红 邱志明 沙基昌 宋振铎 田伏洲
王焕林 王建华 王金龙 吴其常 徐 ■ 徐 鸿 徐永根 杨传铎 岳留安
张绍增 张伟明 张西洲 赵晓哲 周国福 周国泰 朱国林 朱明学



1999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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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6号


《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23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刘士合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规划和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监理等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信、教育、卫生、民政、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经费投入。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建设、地震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抗震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震、抗震意识。

第二章抗震设防要求

  第六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不得进行建设;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现有建(构)筑物及工程设施,应当采取必要抗震加固措施;对具有地震危害性大,次生灾害严重,但无加固价值的建(构)筑物及工程设施,应予拆除重建;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标准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条 重大建设工程、供电供水供气等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抗震设防烈度原则上不得低于八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a≥0.20g)。除此之外的一般建设工程项目,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市、县城区,应当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烈度不得低于七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a≥0.15g);未开展地震小区划的县城区,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发展改革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登记备案时,应当把抗震设防要求列入审查内容,缺少抗震设防要求批件的,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施工。
  第九条 学校、医院、商场、体育馆、幼儿园和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烈度不得低于八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a≥0.20g)。
  第十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积极参加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按照地震小区划和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的结果,提出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层、可能发生地震砂土液化、软土震陷以及其它地震地质灾害和抗震不利地段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专项审查制度。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农民建造具有抗震性能的住房。村镇建设中的公共建筑、统建的住房及乡镇企业的生产、办公用房,必须进行抗震设防。

第三章抗震设计与施工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应当设立抗震设计专篇。
  抗震设计专篇应当包含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防标准、等级等内容。
  第十四条 凡是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特殊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和市级以上重点土建工程项目,应当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抗震专项审查,以提升设计审查的科学性。
  第十五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将审查结果告知建设单位。
  经审查不合格的建筑工程设计,由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审。对审查结论有争议的,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可以申请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审。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检测机构,对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隐蔽工程或者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工程部位的抗震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工程建设的下一道工序。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标准纳入竣工验收内容,并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经过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并向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抗震设防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不得交付竣工使用。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国家和省属工程项目、超限高层建筑30层以上,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大型及大型以上建设工程项目和市区建设工程项目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它建设工程项目由所在县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四章抗震加固

  第十九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四)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二十条 抗震加固工程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保证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 建(构)筑物的抗震鉴定、抗震加固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公共建(构)筑物的抗震加固经费由该建(构)筑物的管理使用单位多渠道筹措,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五章农村抗震设防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房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引导村民建设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积极推广抗震性能好的结构形式及建造方法。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居住用房,指导进行加固改造,提高抗震性能。
  第二十四条 农村的公共设施及3层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村民自建的2层以下房屋应当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通过科普宣传、建设抗震样板房、技术培训等方式,指导村民自建房屋进行抗震设防。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发现建设工程未进行抗震设防的,应依法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七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有关抗震设防的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问题,都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一般建设工程,不依据地震小区划结果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中国地震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者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雇员若干所得项目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籍雇员若干所得项目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345号

1990-04-04国家税务总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据广州、湛江分局反映,在对外国石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公司)进行税务审计时,发现有些外国公司除雇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外,还从合同区联合账簿(中)以雇员个人名义提取列支其他款项,对此种情况是否应当一律计征个人所得税,要求作出统一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外国公司以雇员个人名义从合同区联合账簿中列支的下列款项,可选择作为外国公司在华经营费用列支,并计入其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不作为外国公司在华经营费用列支,也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
  1.外国公司根据其本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雇员工资的一定比例提取,并向其本国政府缴纳的失业保险金;
  2.外国公司按雇员工资的一定比例为雇员个人提取支付的储蓄金(亦称理财计划或储蓄计划);
  3.外国公司以雇员个人或雇员家属名义提取的集体人寿保险金。
  二、外国公司为其来华工作雇员实际支付的医疗保险费(包括牙医保险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属外国公司福利制度统一规定的,且数额合理,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