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管或主办的媒体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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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管或主办的媒体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管或主办的媒体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5]4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整治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秩序,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办或主管的媒体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学习,提高对规范广告发布行为重要性的认识,自觉遵守广告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广告发布行为。

  二、严格广告发布的审查制度,对于所发布的广告是否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以及广告的内容是否与经审批的内容一致等要认真进行核对。要严肃责任追究制,对于发布违法广告的原因一定要认真查清,对于相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或主办的媒体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开展一次广告发布情况的检查。

  四、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本系统主管或主办媒体的监测,对在监测中发现违法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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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株洲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株政发〔2004〕23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八日
株洲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株洲市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廉政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株洲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下列国有资产投(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㈠财政性资金(含国债资金项目);
㈡企业事业组织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
㈢国有企业和事业组织自筹资金或者银行贷款;
㈣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贷款;
㈤社会公益性资金。
第三条 株洲市人民政府在株洲市审计局设立株洲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中心,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审计下列事项:
㈠招投标活动的财务收支情况;
㈡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
㈢预算、概算执行;
㈣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
㈤投资效益;
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供货、监理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全面审计,突出重点”方针编制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并抄送有关部门。已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结)算审计,未经审计,建设单位不得办理财务决算。建设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施工图预算及其编制依据;
(二)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分工概算、总概算;
(三)有关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文本;
(四)项目结算造价资料,包括造价书、工程计量单和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依据,设备材料采购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
(五)工程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
(六)工程竣工决算报表;
(七)与项目决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已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必须按已完工程投资的20%预留工程款;已竣工、未列入当年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的项目业主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审计机关依法对株洲市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评审中心和接受委托审计建设项目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执业质量检查与监督。
第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能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专项拨款列支。
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在工程造价审计中依据有关标准核定所发生的审计费用,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在建设项目“待摊费用”中列支。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计查出的以下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署等部门印发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处罚。
(一)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或违反有关批准文件规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增加概(预)算投资的;
(二)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违反合同规定范围进行设计而增加概(预)算投资的;
(三)国家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搞其他开发建设,非法进行房地产交易的;
(四)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第九条 建设项目中存在的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等其他违纪违规问题,审计机关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处理。
第十条 未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预留20%工程款、未经审计机关审计而办理决算、隐匿和拒交结算资料的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审计机关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并按规定对单位给予罚款;
第十一条中央、省直驻株单位的建设项目,由审计署、湖南省审计厅授权进行审计监督。已由审计署、审计厅授权地方审计的建设项目,其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由各县(市、区)审计机关依据本办法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株洲市审计局负责解释,原《株洲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绵府发〔2003〕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3年5月30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公民,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和全市人民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自主创新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加速实施科教兴绵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原则。
  第三条 为维护科学技术奖的客观、公正和权威性,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 绵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受理、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奖励设置及奖励
  第五条 绵阳市科学技术奖是由绵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府奖励。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绵阳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绵阳市科技成果再奖励。
市级各部门不再另行设立其他各种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 绵阳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是指在绵阳市行政区域内,在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中取得了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或专利技术,对推动绵阳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的科技工作者个人进行的奖励。
  (一)绵阳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最多3人可以空缺。
  (二)绵阳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
  (三)绵阳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奖励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科技杰出贡献奖荣誉证书,每人奖金20 万元。
  (四)绵阳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的事迹载入绵阳市志。
  第七条 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是指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科技研究成果和成果推广应用进行的奖励。
  (一)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颁奖每年一次。
  (二)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
  (三)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组织由绵阳市人民政府发给奖状,对获奖项目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发给科学技术进步奖荣誉证书和奖金:
  l.特等奖奖金5万元;
  2.一等奖奖金3万元;
  3.二等奖奖金2万元;
  4.三等奖奖金1万元。
  (四)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载入绵阳年鉴,对获奖项目做出主要贡献人员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和评聘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条 绵阳市科技成果再奖励是指对荣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由市政府按其获奖情况再次分别给予同等数额奖金的奖励:
  (一)绵阳市科技成果再奖励每年颁奖1次。
  (二)绵阳市科技成果再奖励的奖励等级按其获奖情况分别确定。
  (三)绵阳市科技成果再奖励由绵阳市人民政府发给奖金。
  第三章奖励范围及条件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绵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活动的组织或公民。
  第十条 绵阳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被奖励对象必须热爱祖国,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在科学和技术领域为绵阳做出创造性贡献的成就和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巨大的特殊贡献,产生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工作者可作为奖励推荐提名:
  (一)在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取得了重大突破或创新的研究成果,且必须是荣获市科技进步特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自然科学二等奖、技术发明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主要研究人员。
  (二)在绵阳从事具有原创性的科技成果推广和成果转化应用工作中,为绵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出了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1.工业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发明专利2项、实现年新增利税2000万元以上。
  2.农业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国家一级学术期刊上发表相关论文3篇,实现年新增产值2亿元以上,其中粮食实现年新增产量1亿公斤以上的直接实施者。
  3.社会发展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国家一级学术期刊上发表相关论文3篇,在全市同行业中得到广泛应用,实现年新增利税1000万元以上。
  (三)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方面属于填补国内空白,达到国际先进技术水平,取得国家名优新产品称号和著名商标且年新增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年新增利税1千万元以上的主要实施者。
  第十一条 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项目须应用于生产实践一年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应用研究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生物新品种)属于:
  1.国内、省内、市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具有国内、省内先进水平的自然科学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三)在我市推广、转化、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做出创造性贡献,成效显著的。
  (四)引进、消化国内外先进成熟技术成果,且在消化吸收基础上有重大创新,贡献突出的。
  (五)在市内重大科学技术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企业技术改造、资源开发利用中采用新技术,并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六)在实施社会公益性重点项目中,有重大技术创新并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科学技术管理以及科技发展战略和软科学研究工作中,有创造性贡献的。
  第十二条 绵阳市科技成果再奖励,必须是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报送,并获得了省及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创新奖的获奖科技成果。
  第四章推荐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实行归口管理的推荐制度,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下列单位和个人逐级推荐和申报: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级有关部门。
  (三)驻绵国防科研院所大专院校。
  (四)具有高级职称的3名以上同行科技人员联名。
  (五)经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作为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对其推荐的人员和项目进行初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驻绵国防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其它单位由本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和项目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项目由主持单位按归口的原则推荐上报;市级群众团体完成的科技项目按专业归口推荐上报。
  第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的人员和项目进行评审,评出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拟奖人员和项目。
  第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奖的人员和项目在授奖前面向社会予以公告,征求意见,期限30天。
  第十八条 对有异议的项目经有关单位初审,提出处理意见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议并作出认定结论。
  第十九条 对公告后的获奖人员和项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授奖。
第五章奖励经费
  第二十条 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绵阳市人民政府设立绵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二十二条 绵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聘请市内外有关专家组成。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标准、申报和推荐要求、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衡量方法等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具体规定。
  第七章社会力量设立科学
技术奖的管理第二十四条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是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积极支持、正确引导、规范管理、保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序运作。
  第二十六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建立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评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第二十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向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方可设奖。
  第二十八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不得向授奖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
  第三十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证明等,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未经登记,社会力量擅自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向授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所收费用1-3倍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市外、国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我市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活动,对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奖励。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4月22日绵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绵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