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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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第3号公告



为了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质量的管理水平,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工作,扩大食品出口,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批准,现将《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予以发布,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

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以下简称HACCP)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验证以及HACCP的认证工作,提高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扩大食品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鼓励从事生产、加工出口食品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并实施HACCP管理体系。列入《出口食品卫生注册需要评审HACCP管理体系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企业,必须建立和实施HACCP管理体系。
第三条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企业HACCP管理体系的验证工作,并根据国外食品卫生管理机构的要求,出具HACCP验证证书。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HACCP管理体系认证认可工作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监督管理HACCP管理体系的实施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验证工作,负责调整和公布《目录》。
第二章 企业HACCP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企业应当在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基础上,建立HACCP管理体系。
企业必须建立和实施卫生标准操作程序,达到以下卫生要求:
㈠接触食品(包括原料、半成品、成品)或与食品有接触的物品的水和冰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㈡接触食品的器具、手套和内外包装材料等必须清洁、卫生和安全;
㈢确保食品免受交叉污染;
㈣保证操作人员手的清洗消毒,保持洗手间设施的清洁;
㈤防止润滑剂、燃料、清洗消毒用品、冷凝水及其它化学、物理和生物等污染物对食品造成安全危害;
㈥正确标注、存放和使用各类有毒化学物质;
㈦保证与食品接触的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卫生;
㈧清除和预防鼠害、虫害。
第六条 建立HACCP管理体系应当符合HACCP原理的基本要求:
㈠进行危害分析,提出预防措施;
㈡确定关键控制点(CCPs);
㈢确定关键限值;
㈣建立监控程序;
㈤建立纠偏行动计划;
㈥建立记录保持程序;
㈦建立验证程序。
第七条 企业实施HACCP管理体系时,必须由本企业接受过HACCP培训或者其工作能力等效于经过HACCP培训的人员承担相应工作。
第八条 企业负有执行职责的最高管理者负责批准HACCP计划。HACCP管理体系的运行必须有效保证食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企业在执行中应当定期或者根据需要及时对HACCP计划进行内部审核和调整。
第三章 认证
第九条 从事HACCP管理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认证)的机构,应当获得国家认监委的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资格认可。
第十条 申请从事HACCP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专业评审人员,上述人员应当获得食品相关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有食品工艺方面的实践经验、接受过HACCP培训并取得了认证人员注册机构的注册。
第十一条 HACCP认证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有关国际标准、准则或者规范等。
第十二条 企业建立和实施的HACCP管理体系可申请HACCP认证。经认证机构按照规定评审符合要求的,由认证机构颁发HACCP认证证书。

第四章 验 证
第十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建立和实施的HACCP管理体系进行验证。验证的依据是本规定第二章的基本要求。
根据中国政府主管部门与外国(地区)有关机构签订的双边协议或者合同约定及国外有关要求,企业应当接受国外食品卫生管理机构的验证。
第十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下列企业实施验证:
(一)产品列入《目录》的企业;
(二)国外有关机构要求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HACCP验证证书的企业。
第十五条 验证的重点是:
㈠企业建立和实施HACCP管理体系的证明文件或者认证机构的HACCP认证文件;
㈡企业HACCP计划的合理性,即对所有潜在的显著危害进行全面、合理的分析,提出了适当的控制措施;
㈢企业HACCP计划实施的有效性,即HACCP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实施后企业及产品安全卫生质量得到有效保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认监委对企业建立并实施HACCP管理体系实施监督,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HACCP验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国家认监委监督、管理全国的HACCP认证认可工作,监督、规范HACCP认证活动。从事HACCP认证的认证机构、认证咨询和培训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认监委负责国外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对我国企业HACCP验证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受理有关的投诉、申诉,并组织调查和处理。
第十九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HACCP验证中,发现认证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机构)的HACCP认证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及虚假认证和买证、卖证的,应当报国家认监委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以下术语的含义是:
㈠“关键控制点(Critical Control Point,简称CCP)”是指可将某一项食品安全危害防止、消除或降低至可接受水平的控制点。
㈡“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简称HACCP)”是指对食品安全危害予以识别、评估和控制的系统化方法。
㈢“HACCP计划”是指在HACCP原理基础上制订的列出了操作程序的书面文件。
㈣“HACCP管理体系”是指企业经过危害分析找出关键控制点,制定科学合理的HACCP计划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有效地运行并能保证达到预期的目的,保证食品安全的体系。
㈤“HACCP管理体系认证”是指企业委托有资格的认证机构对本企业所建立和实施的HACCP管理体系进行认证的活动。
㈥“验证”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外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对企业建立和实施的HACCP管理体系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对其他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并实施HACCP管理体系及其认证、验证的管理、监督,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OO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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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三起军人婚姻案件如何处理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三起军人婚姻案件如何处理的解答

1954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法院:
1953年12月16日接到你省南康县人民法院(53)婚字第393号报告,要求解答三起有关军婚的问题。现转你院就近了解答复,并提出我们意见,以供参考。
一、杨德英与陈昆■、姚师舜先后订婚问题,男方都是革命军人,且均是婚约,解除那一个婚约,可尊从女方本人意见处理。此决定与姚师舜维持婚姻关系。陈昆■给女方的婚礼,女方如愿退还,可以退还。必要时亦可按照1951年10月八日我院与司法部法编字第9577号关于婚姻案件中聘金或聘礼处理原则的指示第四项下半段的精神处理。
二、革命军人林■(林元炯)自1949年10月间有过家信后,一直无音讯,其未婚妻易妹子于1952年请求取消婚约问题,经军委总政治部及你院1953年6月20日函复“从缓处理”,希你院再与省军区联系调查以便指示南康县院处理。并希同时参考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军委总政治部、司法部、内务部1952年12月15日司行字第820号关于“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座谈会纪要”的联合通知问题的第四——现役革命军人的未婚妻……(要取消婚约须经军人同意)以及1951年6月30日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联合通知关于处理现役军革命军人取消婚约的暂行规定与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军委总政治部关于处理在朝鲜战争中被俘或失踪之革命军人婚姻案件的联合通报(1952年10月17日法办字第3714号)等文件处理。
三、革命军人赖训津自1952年1月28日寄回家信后,已经又有一年多没有音讯。希你院再与省军区联系调查,复示南康县院。

附:江西省南康县人民法院报告 (53)婚字第393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一、杨德英系地主陈植三的童养媳,于1951年脱离了,经当地区府叶义贞同志介绍参加过土改,不久便与区委徐得贵、法院院长刘雨松等作保姆,以后又与本县驻军467团××同志作保姆,那时该团战士陈昆■与杨德英便认识了。乃于1952年旧历5月初6而订了婚,(当时陈昆■同志也告诉了他父亲陈茂生,并送给了杨德英的婚礼蓝士林布衣一套,7尺5寸中山呢布,7尺5捷克兰布,棉花1斤,扣子7颗,洋线一团(约6万元)。订婚(杨德英现在不承认订了婚)不久,陈昆■同志即调往了大庚,杨德英即又与县武装部(现在奥国)军人姚师舜认识,双方又订了婚,姚并将杨送在本县一小念书,后姚的部队调奥国后,杨即将户口迁至姚的家中居住一直到现在。
陈昆■同志家中有母亲,姚师舜家中也有母亲,姚的哥哥并是中国人民志愿军。
现在杨提出与陈坚决取消婚约请求,陈昆■同志本人坚决不同意。但其母亲是同意了,不过要杨还回聘金。杨德英则坚决要到姚师舜同志家,而姚的母亲也不同意杨与姚取消婚约,并说姚也不同意。经本院劝解无效。应如何解决,请指示。
二、革命军人林■(又名林元炯)于1948年10月15日在东北方山镇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156师467团一营一连任文书,曾于1949年11月间于南昌军区政治部寄一张证明给其家中,后就一直至现在无音讯。
1952年其妻易妹子(19岁)即提出与其取消婚约,经我院向林元炯同志原参军部队及南昌军区及中央总政治部查询该同志征询意见,均无着落,后经请示,得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1953年4月22日发文组姻(53)字第155号及江西省人民法院1953年6月22日秘群字405号函复“从缓处理”。就一直至今没有处理。
现在朝鲜已经和平谈判,我院意见应请再行查询,如仍查询不着,则应判离,是否妥当,仍请指示。
三、赖训津于日冠攻陷我县退却后(民国34年)为国民党匪军抓去挑担后,即当国民党兵。后被我军解放,又参加解放军了。于1952年1月28日曾从皖北康复医院第二所寄回家信一封,但经我院各方函询均无着落,现在已经有一年多了,是否可请总政治部给予查询,或准予判离,仍请示。
以上三个问题,请迅速指示,以便迅速结案。
特此报告。
1953年12月5日



六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金安、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2年2月2日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三月六日


六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

(2002年2月2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经省政府同意省建设厅印发的建房〔2001〕364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在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试行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老城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试行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试行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七条 拆迁人可自行择优委托在本市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八条 2001年10月31日以前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仍按照原六安市老城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执行。

第九条 2001年11月1日以后申请实施房屋拆迁的项目,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本试行办法所附的标准进行评估计价。

实行产权调换的,所调换房屋与被拆迁房屋同等建筑面积部分,按本试行办法所附的标准评估计算差价,超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第十条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 拆迁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实行回迁安置的,对拆除建筑面积与安置建筑面积一比一的部分,也可比照六安市2001年房屋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安置建筑面积不足原拆除建筑面积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安置建筑面积超过原拆除建筑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各类附属物补偿标准、房屋装潢补偿标准、树木补偿标准和搬家费、临时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按本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十四条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1、六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各类附属物补偿标准;

3、房屋装潢补偿标准;

4、树木补偿标准;

5、搬家费、临时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标准。

附1

六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基本价格按下表执行:

类 别
价 格
结构、装修及设备情况
备 注

结构
等级
建筑面积

(元/m2)

框架
1
850
钢筋砼框架、框剪、梁柱承重,钢筋砼屋面、楼面,钢、木门窗,水电俱全。


混合
1
810
钢筋砼柱、梁、砖墙共同承重,钢筋砼屋面、楼面;钢、木门窗;水电俱全。


砖混结构
1
750
砖或部分钢筋砼梁(有构造柱、圈梁)承重,钢筋砼屋面、楼面;水泥地面;钢、木门窗;水电俱全。


2
700
砖墙承重,钢筋砼地圈梁、圈梁;钢筋砼桁条;钢筋砼楼面、水泥地面、钢木门窗;水电俱全。


3
650
砖墙承重,钢筋砼地圈梁;平屋面、瓦屋面(钢筋砼桁条);水泥地面,钢、木门窗;水电俱全。。


砖木结构
1
600
24扁砖墙、大瓦、木桁条、水泥地坪、门窗齐备,水电齐全,檐高2.8—3.0米(含2.8米)。


2
580
24砖墙、大大瓦、木桁条、水泥地坪、门窗齐备,水电齐全,檐高2.8—3.0米(含2.8米)。


3
560
18或12砖墙,大、小瓦,门窗齐备,水电齐全,檐高2.5—2.8米(含2.5米)。


4庇房
250
半砖、半土、土墙、瓦顶


简易
1
200
泥焊小瓦或大瓦屋面,混合人字屋架、铁屋架,不规则门窗,有水、电、檐高2.5米以上(含2.5米)。


2
170
各类屋架、屋面、内粉刷,不规划木门窗、水泥地面,不正规桁条,有电。



2、成新标准系数按下表执行:

建筑年代
2年以内
2—5年
5—10年
10—18年
18年以上

成新系数
1.0
0.9
0.8
0.7
0.6


3、区位划分增减系数按下表执行:

类别
区 位
增 减系 数

一类
东至淠河总干渠,南至大别山路以北,西至解放路以东,北至皋城路以南闭合区域
+0.3

二类
东至淠河总干渠以西,南至龙河路以北,西至磨子潭路、黄大街、鼓楼街以东,北至光明路以南闭合区域
+0.2

三类
东至宁平路,华山路以西,南至佛子岭路,响洪甸路以北,西至老淠河以东,北至解放北路以南闭合区域
+0.1

四类
其它城市规划控制区内
0


4、非住宅房屋使用功能分类增减系数

性质
使 用 性 能
增 减系 数

经营用房
单位或个人经营日用百货、五金、家电、化工、颜料、糖业、烟洒、日杂、服装、布料、鞋业、餐饮、服务等房屋。
+0.5

生产用房
单位或个人用于生产、加工等房屋
+0.20

办公用房
单位或人个于办公、会议等房屋(含文、教、卫公益用房)
+0.15

仓储用房
单位或个人用于储存货物的房屋,含公厕等公益配套房屋
+0.1


说明:房屋结构分类、区位增减系数、成新标准,等同于住宅房屋。

5、非住宅房楼层增减系数按下表执行;

楼 层
一层
二层
三层
四层
五层
六层
七层

增减系数
+0.25
0
-0.1
-0.15
-0.2
-0.25
-0.3


6、沿街两侧经营用房增减系数按下表执行:

类别
范 围
增减

系数

主要街道
皖西路(解放路至梅山路)
+2.0

云路街、古楼街(云路街至皖西路),解放路(小东街至大别山路),黄大街(紫竹林路至皖西路)
+1.5

人民路、梅山路(大别山路至球拍路),球拍东、西路,紫竹林路、皖西路(五里墩大桥至梅山路),大别山路(梅山路至磨子潭路)
+1.0

皋城西路,梅山北路,磨子潭路(振华路至紫竹林路),解放北路(小东街至华山路),解放南路(大别山路至二水厂)
+0.6

其它街道
一类地区其它街道
+0.3

二类地区其它街道
+0.2

三类地区其它街道
+0.1

四类地区其它街道
+0


说明:沿街两侧经营用房增减系数底层按上表执行。二层以上(含二层)沿街系数均为0。

7、住宅房屋楼层增减系数按下表执行:

增 楼 层





层 数


一层
二层
三层
四层
五层
六层
七层


+0.08
+0.05
+0.02
0
-0.01
-0.01
-0.01



+0.03
+0.03
+0.01
+0.01
+0.01
+0.01




+0.02
+0.01
+0.03
+0.03
+0.03





0
+0.01
+0.03
+0.03






-0.02
-0.01
0







-0.03
-0.02








-0.03


8、各类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1)住宅房:

补偿金额=基本价格×(成新系数+区位系数+楼层系数)×建筑面积

(2)经营用房:

补偿金额=基本价格×(成新系数+区位系数+沿街系数+使用功能系数+楼层系数)×建筑面积

(3)生产、办公、仓储用房:

补偿金额=基本价格×(成新系数+区位系数+使用功能系数+楼层系数)×建筑面积

附2

各类附属物补偿标准

名 称
补偿金额(单位)备注
备 注

供电
单相总表
700元/户


三相总表
600元/KW

分电表
60元/个

供水
单户总水表
1200元/户


分水表
40元/个

空调
分体式
200元/个
移装补助费

柜式
300元/个

窗式
100元/个

热水器
太阳能
50元/个

电能
50元/个

燃、煤气
50元/个

室外地坪
水泥
15元/m2


砖石
8元/m2

围墙
砖石
20元/m2


土、篱笆
8元/m2

门斗
30元/m2

炉灶
单口
60元/m2
1、移动式煤炉不补偿

2、煤气及液化气灶台按单口灶

双口
80元/m2

名 称
补偿金额(单位)
备 注

卫生设施
浴缸
100元/个


座便器
80元/个

蹲便器
30元/个

洗脸池
30元/个

通讯
电话
210元/部
移装补助费

有线电视
200元/个

其他
PVC门窗
120元/m2
补偿费

铝合金门窗
100元/m2

铁门
40元/m2
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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