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拓彬致杰佛里·豪的换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4:17:08   浏览:81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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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拓彬致杰佛里·豪的换文

中国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郑拓彬致杰佛里·豪的换文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
杰弗里·豪爵士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您的来函,内容如下:
  “我荣幸地提及于今日签署的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下称“投资协定”),并建议,一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华盛顿开放签字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
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下称“公约”)参加国时,联合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就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调解或仲裁解决关于在其领土内进行投资的缔约一方和投资协定的缔约另一方国民或公司间争议的种类达成一项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用换文方式,并将成为投资协定的组成部分。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受本建议,我荣幸地建议,本函和阁下接受此建议的复函将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将于阁下复函之日生效。”
  我荣幸地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受阁下来函中的建议,同意阁下来函及本复函应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于今日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
                      郑拓彬(签字)
                   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五日于伦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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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第41号


1990年11月2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


吉林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在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一切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新建、扩建、改建的企业和生产企业设置的经营销售点,下同)。

  凡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化学危险物品的品种范围,系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核能物资以及剧毒物品、石油液化气、汽油、柴油、农药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化学危险物品,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经营化学物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营业场所

  1、必须符合行业网点布局的规划要求。

  2、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3、应根据灭火工作的需要,配备适当种类和足够数量的轻便灭火器材。

  4、综合性公司、商店经营化学危险物品,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有单独设置的柜台。

  (二)仓库

   1、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专业仓库和周转性仓库必须设在环城路外或非人口聚集地区。库区与生活区以及库区内的分装间、加工间、维修工房、保管员办公室必须按规定分开设置或单独设置。综合性仓库,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其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库房与其它物品库房必须按规定分区布置或分区隔离。

  2、库房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要求。

  3、库房内温湿度应达到安全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要求。

   4、仓库应根据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质和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通风、防晒、泄压、报警、消除静电、防雷和防护围提等安全措施。

  5、库房内确需安装照明设施的,应根据物品的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式的电器照明设施。

  6、应根据灭火工作的需要配备适当种类和足够数量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三)技术人员

   1、年经营化学危险物品在五千万元以上的,必须配备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工程师、经济师等业务技术人员。

   2、年经营化学危险物品不足五千万元、超过一千万元的,必须配备具有本专业中专以上或相当于中等化学专业学历的业务技术人员。

   3、年经营化学危险物品不足一千万元的,必须配备具有经营化学危险物品五年以上工龄的业务技术人员。

  4、从事经营、储存和装卸化学危险物品的人员,必须经过公安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专业培训。

   (四)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经营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商品出入库安全检查制度、定期盘点制度)及相应的安全管理组织。

  第五条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填写《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营业执照等有关文件或其副本,按下列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商业、物资、医药、化工系统企业,报本系统企业主管部门。

  (二)中直企业、个体工商户报所在地商业部门。

  (三)社会其他部门的企业报所在地商业部门和有关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会同所在地公安部门于十五日内进行联合审查;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进行复审。对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由省商业厅核发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每满二年,应将经营许可证报省商业厅复查并重新注册。

   未复查注册的和取得经营许可证后二年内没有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该经营许可证自动失效,未重新补办不得经营化学危险物品。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必须在规定的限期内申请补办经营许可证;逾期未办理的,不得继续经营化学危险品。

  第九条任何企事业单位不得将化学危险物品供应、赠送或转让给无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经营。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证而擅自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

  (二)超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对“中国对外南方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施工资质情况的说明

交通部


关于对“中国对外南方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施工资质情况的说明

2005年1月28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以建市施函[2005]6号便函,对西藏自治区建设厅、河南商丘市公安局请求协助调查“中国对外南方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资质情况的函进行了回复。复函指出,建设部没有批准过“中国对外南方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或中国对外南方建设工程总公司)”的公路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该企业一级资质证书(复印件)为伪造,且该单位不存在。请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在公路建设管理中注意核实,严把公路建设市场准入关。





交通部公路司

                 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