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文化交流计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2:05:41   浏览:93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国政府 德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文化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91年6月12日 生效日期1991年6月12日)
             科学、教育、语言

 一、科学、高校、高等专科学校
  1.奖学金
  (1)德方奖学金
  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DAAD)每年提供最多四十个奖学金名额和所需的延长奖学金名额。在这个额度之内的奖学金也可用于联合培养中国博士生。
  (2)中方奖学金
  中方每年通过DAAD向德方提供最多四十个奖学金名额和最多四十个延长奖学金名额,在中国高等院校及其所属研究机构学习和研究。
  中方每年向德国博士生和青年科学工作者提供最多八名为期二至六个月的短期奖学金,在中国的高等院校及其所属研究机构从事科研。先决条件是掌握足够的汉语并得到中国一所高等院校或其所属研究机构的书面邀请。
  (3)选拔办法
  在决定分配第一条第1款所述的奖学金时,各方都考虑对方政府、科研机构和有名望的科学家的推荐及个人的申请。为此将由双方共同建立预选委员会,处理各种推荐和申请。
  2.德国自费生/中国政府奖学金生
  中方愿意每年通过DAAD接受最多二百名(包括延长名额)的德国自费大学生、博士生及年轻学者到中国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学习并免收学费。
  德方愿意在中国政府奖学金计划范围内,通过DAAD每年介绍最多为一百五十名毕业生和年轻学者到德国高等院校学习。
  3.互换科学工作者
  (1)德方赞助措施
  双方致力于进一步加强科学工作者的交换,鼓励两国科学家之间的直接接触。一方为另一方的科学工作者创造相应的停留和工作条件。
  DAAD 每年向中国科学家提供最多为十名一至三个月的研究名额,供在德方科研机构从事科学工作。DAAD每年介绍并资助最多为三十名德国高校教师到中国高校进行客座讲学。
  DAAD 在与德方校际交流院校商定后,每年向上海同济大学和武汉同济医科大学介绍并赞助最多五名德国高校教师,进行为期一年的教学工作和最多十五名讲师进行为期一至三个月的教学工作。
  DAAD 每年介绍并赞助除日尔曼学专业以外的最多四名科学家作为专业讲师到中国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任教。
  如果在个别情况下,推荐不到长期教师,则可由相应数目的短期讲师或教师代替。
  (2)中方赞助措施
  中方每年向德国科学工作者提供最多十个为期一至三个月的研究名额到中国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进行研究工作。
  4.代表团互访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各邀请一个最多五人的教育代表团,作为期二至三周的考察。代表团的组成由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DAAD负责。细节届时另商。
  中方将考虑,在与DAAD协商后邀请最多十个德国汉学家访问中国十四天。德方将考虑,在与DAAD协商后邀请最多十名中国日尔曼学学者访问德国十四天。细节另商。
  5.会议和大会
  双方在各自可能的范围内,欢迎和赞助本国的科学家到对方国家参加国际会议或大会。
  双方将考虑,以何种形式举办一次由各方最多为十人参加的大学校长联席会议的可能性。
  6.高校实习生
  双方根据各自的可能,欢迎在一些高等院校之间已经进行的互换高年级大学生和研究生的实习性工作。
  德方建议,除现有的协议外,通过国际性协会加强实习生的交换工作。工程科学、自然科学、农业和森林科学的国际实习交流工作可通过IAESTE(国际工科学生交流协会)进行,经济学学生可通过国际实习生交换组织AIESEC(国际经济和商业学生协会)进行。
  为进一步加强实习生的交换工作,中方也将积极考虑,选择一单位,参与IAESTE的实习生交换工作。
  7.在北京建立DAAD办事处
  双方对在北京建立办事处而将要达成的协议表示欢迎。双方将尽一切力量,尽快开展办事处的工作。
  8.科学图书馆的合作与学术文献的交换
  双方欢迎两国科学图书馆之间的合作。
  以中国学术研究机构为一方,德意志研究联合会和德方高等院校及图书馆为另一方,继续交换书籍与刊物。
  此外,德方可通过德意志研究联合会在其可能的范围内向中国的学术机构提供德方学术出版物。
  9.建立与中国高等专科学校方面的合作
  双方对至今在高等专科学校之间的合作表示欢迎并将继续合作。双方均考虑,交换一个各为四人的高等专科学校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考察一至二周。
  一九八五年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和浙江省签署的关于建立宁波高等专科学校的共同备忘录已于一九九0年夏成功地完成。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将努力在今后可能的范围内支持宁波高等专科学校。
  巴登—符滕堡州支持康斯坦茨和南京高等专科学校已建立的校际关系,在此,将借鉴巴登—符滕堡州的培训方案使南京高等专科学校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示范性的高等专科学校。
  10.上海同济大学留德预备部
  德方将继续支持预备部。细节问题将在共同备忘录的新文本中确定。
  11.“同济之友协会”继续执行与同济大学已达成的向同济大学提供奖学金、派遣教师和提供仪器援助的计划。协会支持同济大学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开展的各种接触并在可能的范围内予以协调。
  12.高等院校间的校际交流与高校合作的其他形式
  双方欢迎两国高等学校和其他科学机构间的校际合作协议以及在此范围内的广泛交流,特别是科学家和学生的交换。双方将为保持和加强这种科学交流,进一步促进已有的校际交流与合作。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的交流计划将由各自的校际学校商定。德方将尽快通过外交途径提交一份它所了解的高等院校校际交流的名单。
  此外,双方欢迎在德国州和中国省之间特别协定和共同声明范围内所进行的高教领域的合作。
  13.亚历山大·冯·洪堡基金会
  亚历山大·冯·洪堡基金会按惯例继续向中国青年科学家提供研究奖学金,并向德国科学家提供菲多尔·吕嫩研究奖学金。
  14.高校范围以外机构的合作
  (1)双方一致同意,应促进两国高校范围以外的科学机构的合作。
  双方强调马克斯—普朗克学会、弗劳恩霍夫协会和中国科学院,德意志研究联合会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在科学交流和科研合作方面所起的作用。
  (2)因此,双方也欢迎其他一些机构旨在促进两国科学文化交流而做出贡献。
  15.弗里德里希·埃伯特基金会
  弗里德里希·埃伯特基金会每年提供最多四十名奖学金名额(包括延长的名额)。
  弗里德里希·埃伯特基金会将特别致力于在文化科学领域里发展四川省同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机构之间的紧密合作。
  奖学金生的挑选将按迄今为止的程序进行,基金会保留与中方有关机构就此问题进行专门协商的可能性。
  16.康拉德·阿登纳基金会
  康拉德·阿登纳基金会一九九0至一九九三年向中方提供最多为四十名奖学金名额(资助四八0人/月),包括支持完成学业并有必要延长名额。此计划的目的在于使中国学生读完德国高校的学业——一般是完成博士学位,它首先用于科学后继人才的培养和进修。
  奖学金生的挑选将按迄今为止的程序进行,基金会保留与中方有关机构就此问题进行专门协商的可能性。
  17.弗里德里希·瑙曼基金会将每年向中国学生及科学家提供最多三十个奖学金名额。
  奖学金生的挑选将按迄今为止的程序进行,基金会保留与中方有关机构就此问题进行专门协商的可能性。
  18.汉斯·赛德尔基金会
  汉斯·赛德尔基金会从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向中国研究生和科学家提供最多四十五个奖学金名额。
  奖学金生的挑选将按迄今为止的程序进行,基金会保留与中方有关机构就此问题进行专门协商的可能性。

 二、促进对方语言方面的合作
  双方认为,在各自国家促进对汉语和德语以及相应学术领域(汉学和日尔曼学)的学习具有重大意义;双方强调,提高外语知识水平,特别对于经济和文化领域的交流和对于扩大科学家和大学生的交流具有重大意义。双方特别欢迎迄今在两国普通中学开展的语言教学活动。
  1.德语
  双方同意继续在中国教育机构进行德语教学方面有效的合作。
  (1)德语教师
  德方每年介绍并赞助最多为三十一名德语和德国文学教师到中国高等院校进行为期至少两年的工作,也包括编写教材工作。
  (2)中国德语教师进修
  德方每年为十五名中国德语教师提供奖学金,赴歌德学院进修六个月。中方为奖学金生提供旅费。奖学金申请者的挑选将与歌德学院协商进行。具体细节将与歌德学院商定。
  德方每年将通过DAAD派遣三名讲师,各为二至三个月,到中国高校为德语教师举办讲座和讨论会。具体细节由双方另商。
  (3)为中国外国语学校提供专业顾问
  德方愿意继续派遣德语教学专业顾问到中国外国语学校工作。为使工作更有实效,需要重新明确他们的任务。
  因此,双方一致同意,近期对专业顾问如何使用的问题与有关单位进行协商。
  (4)德国语言训练班奖学金
  德方每年为中国教师提供九个奖学金名额,用于参加在歌德学院举办的为期八周的语言强化训练班。旅费由歌德学院负担。奖学金生的挑选由歌德学院和中国有关机构合作进行。
  2.汉语
  继续进行和加强目前在德国为促进汉语教学所开展的工作,此工作应通过德国汉语教师在中国进修得以补充。
  德方指出,目前在德国的普通中学、业余大学和大学里学习汉语的可能性和需求日益增长。中方已了解德国各州文教部长常务会议“关于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普通学校汉语教学状况”的报告(一九九0年一月三十日)。
  (1)汉语教师
  中方准备应德方高等院校的要求推荐最多为十名汉语教师到德方高等院校任教。DAAD将作出努力,在德国高校提供任教职位。他们的待遇与德方有关大学同级教师相同。
  (2)为德国自费生举办假期汉语训练班
  中方将帮助德国学习汉语的大学生及其他学习汉语的大学自费生来华参加为期六周的暑假汉语短训班。中方每年至少接受来自德国高校的六十名学生。
  3.交换中学生(学语言的中学生)
  德方于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每年邀请最多六名中国德语成绩优秀的中学生赴德逗留四周。中方将积极创造条件为德方汉语成绩优秀的中学生提供同样的机会。
  因此,双方欢迎正在有效进行和进一步开创的中学间的校际合作关系和学生之间进行的书信往来。
  4.语言培训班的具体项目
  (1)上海的示范性科技德语项目
  双方一致认为,在同济大学的科技语言中心进行的德语作为科技专业语言的传授工作具有重大意义。德方准备,在双边会谈中就一个新的计划达成一致后,重新恢复对科技德语中心的资助。
  (2)浙江大学工科德语课程
  双方欢迎在浙江大学设立“工科科技德语”高年级课程。此计划得到DAAD的资助。
  (3)编写教学资料
  德方愿意继续由歌德学院、DAAD与中方的有关部门合作,编写用于德语教学、培养和培训德语教师和日尔曼学者的教材。为此,德方提出要重视即将编完和已在试用阶段的语言教材,即:
  ——中方与DAAD合作,根据《高校德语专业基础阶段语言教学大纲》继续编写德语专业基础阶段的教材。
  ——中方与歌德学院合作,根据《出国留学人员德语强化教学大纲》继续编写强化德语教学的教材。
  ——中方与DAAD继续合作,研订《高校德语专业高年级语言教学大纲》,并在此基础上讨论编写新的德语专业高年级用教材。
  ——在调查研究高校公共德语教学现状以及根据“大学德语教学大纲”编写新的教材方面,双方进行合作,其中包括为教材编写组提供赴德考察和收集资料的可能。
  (4)双方欢迎国家教委和歌德学院共同合作,为预备部和语言中心制订一个全国强化德语结业考试标准。(C1考试)
  (5)翻译培训
  根据以前提出的合作总目标,双方愿意执行为行政部门培训口译人员进行培训的计划。培训期限为两个学期,由一位德国专家参与实施。此外,培训还包括在德国的进修。在德国逗留期间的费用由歌德学院支付。
  (6)天津外国语学院的德语中心
  双方对进一步扩建由大众汽车基金会资助的天津外国语学院德语中心感兴趣。
  (7)捐赠教材
  德方将通过歌德学院向中国学校和高校提供德语课教材。
  5.电视语言讲座
  双方对语言讲座“一切顺利”在中国电视台的多次成功播放表示满意并将视可能继续这一合作。

 三、职业教育
  1.双方欢迎在职业教育方面迄今所进行的合作,即在职业教育总体规划和组织方面的合作以及由两国有关机构实施的越来越多的具有重要意义的项目。德方参加此项合作的有卡尔·杜伊斯堡协会。
  2.考虑到职业教育的重要性,双方将根据两国文化交流计划继续发展这方面的合作。互换职业教育研究人员的工作将继续进行。
  3.德方每年邀请六至八名参与项目的人员赴德两周,项目内容另行商定。另外德方将于一九九一年邀请一个最多为八人的职业教育专家和管理人员小组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进行为期数周的访问。
  4.德方一九九一年邀请一个十五人的中国职教专家代表团赴德考察两周,其目的是了解德国的职业教育体系。
  5.中方一九九二年邀请一个十五人的德国职教专家组来华考察两周,其目的是了解中国的职业教育体系。

 四、进修
  卡尔·杜伊斯堡协会每年安排六十至七十人在有关企业和机构进修。这些计划得到联合国、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赞助。

 五、歌德学院北京分院
  双方欢迎和肯定歌德学院北京分院迄今为止所做的工作。它们将继续支持歌德学院北京分院的工作。

             艺术、音乐、文学

  双方强调也愿意加强艺术、音乐和文学领域的交流。
  同时双方努力促进本计划外的、两国有关单位达成一致意见的交流项目。
  双方欢迎两国友好省州、城市、高等艺术院校之间直接达成的协议。
  德国方面请中方注意柏林的“世界文化之家”,其任务是支持向德国推荐来自非欧洲国家的艺术作品。

 一、互换大学生和科学工作者
  1.德方赞助措施
  前言:这里提到的奖学金必须计入本计划第一部分第一条所列的奖学金内。
  德国学术交流中心(DAAD)每年向中国学习艺术、音乐的学生最多提供四个奖学金名额和必要的延长名额。
  DAAD每年最多安排三名研究艺术和音乐的中国学者在德国研究机构从事一至三个月的科研工作。
  DAAD愿意介绍并赞助三名短期访问学者赴中国的高等艺术、音乐院校讲学。
  2.中方赞助措施
  中方每年安排最多二名从事音乐史、美术史和戏剧史的德国学者在中国艺术研究院作为期一至三个月的学术研究工作。
  3.选拔方法
  选拔方法按本计划第一部分第一条第1款规定的办法办理。

 二、短期语言训练班
  德方每年向中国文化部系统的工作人员提供二名为期八周的奖学金,以供他们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内的歌德学院语言速成班学习。申请奖学金者由歌德学院选拔。旅费由歌德学院负担。

 三、代表团互访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根据需要向对方国家派遣代表团。
  中方建议下列代表团访问: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建议与德国作家和艺术家组织互换一个三人代表团,访问时间为两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希望与德国州文教部长常务会议互换一个由五人组成的文化代表团。
  双方互换一个由五人组成的文化管理代表团(音乐、表演艺术、艺术节组织),为期两周。
  双方互换一个由五名美术家组成的代表团。
  双方互换一个由三名艺术摄影家组成的代表团。
  德方将考虑这些建议。

 四、文化遗产保护
  双方欢迎自一九八六年起进行的保护文化遗产方面的合作,并将继续这方面的合作。
  双方欢迎一九九0年开始的在西安建立文物修复工场的合作(德方伙伴:美因兹罗马—日尔曼中央博物馆)。

 五、德国考古研究院的普通和比较考古委员会愿继续扩大和
  中国相应机构的合作。该委员会向受过专业训练的中国考古工作者提供为期三个月的奖学金,赞助其正在进行的研究工作(总计为六个月),并定期交换考古专业方面的文字材料。

 六、展览
  双方欢迎以于一九九一年在华举办的布里吉塔·曹佑默尔作品展和“双元制”职业培训展。
  1.德方打算于一九九一年在广州举办艺术、风景、建筑展。
  中方有兴趣在华展出以下展览:
  ——德国古典油画展(一九九二年)
  ——德国当代绘画展(一九九三年)
  德方将考虑举办这些展览的可能性。
  2.中方打算在德国举办以下展览:
  一九九二年在美因兹市举办宜兴陶瓷展(在可能的范围内也在其他地方展出);
  ——一九九二年举办二十世纪中国绘画展;
  ——一九九三年举办《民族民间艺术展》,展示中国民族的传统表演艺术和民间艺术。

 七、音乐
  1.客串演出
  (1)德方派出:
  ——一九九一年毛瑟尔、施奈德教授和中央音乐学院合作演奏莫扎特作品;
  ——格贝尔三重奏乐团(一九九一年);
  ——青年乐团(一九九二年);
  ——爵士乐团(一九九三年)。
  (2)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派出:
  ——川剧《四川好人》;
  ——《爱乐女》室内乐团。
  2.音乐专家互访
  双方达成协议,邀请个人或小型代表团(作曲家、演奏家、音乐教育家、音乐科学工作者)互访,参加两国举办的重要的国内和国际音乐活动(讲座、大会、比赛)。
  双方一致认为,应利用客串演出期间,组织研讨会,作报告以及安排两国音乐工作者会见。
  双方支持两国高等音乐院校之间建立校际关系的协议。
  双方支持继续举办音乐早期教育研讨班和音乐职业教育班。

 八、戏剧、舞蹈
  双方支持继续执行共同的编导项目,包括在德国排演中国戏剧以及戏剧、木偶剧客串演出。具体建议将由有关机构商谈,德方单位为歌德学院(慕尼黑)。
  中方建议交换以下代表团:
  ——由四名舞蹈艺术家组成的、研究对方舞蹈艺术发展现状的代表团;
  ——由四名戏剧艺术家组成的代表团;
  德方将考虑这些建议。

 九、文学、出版及图书馆事业
  德方表示,在互惠的基础上,中国科学图书馆及其他部门经申请可以从德方有关机构得到捐赠的书籍和杂志。
  德方指出,国际交流中心和“非洲、亚洲和拉丁美洲文学促进会”都有翻译赞助计划。有兴趣的出版社在与有版权的出版单位合作的基础上,可申请一部作品的翻译补贴费。但所有申请将由一独立的委员会审定。
  双方均表示有兴趣参加在对方国家的国际书展。
  双方鼓励作家之间的相互交流。
  德方愿意在互惠的基础上,通过各自的专业协会邀请中国作家进行最多十四天的讲学。
  德方愿意通过图书馆对外联络部门促进图书馆工作人员之间的交流,鼓励在互惠的基础上派人员作为期最多为十四天的考察旅行。

 十、电影
  双方鼓励电影工作者继续进行合作。
  双方推动有关组织和机构合拍、交换影片。双方相互推荐影片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电影节。

              广播和电视

  双方鼓励在广播和电视领域里的交流与合作。
  一、双方鼓励广播和电视节目的交流。此交流将直接在两国的电台和电视台之间进行。
  二、双方鼓励广播电视界专家的交流,也鼓励在视听领域里的互访、专业考察、培训措施以及专业交流。条件和费用届时再议。

                体育

  双方鼓励两国体育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体育交往。具体计划由有关机构直接协商。
  双方欢迎中学、高校体育领域里的经验交流。
青年
  双方继续鼓励两国青年的交往及青年组织之间的合作。
  本计划不排除执行经双方协商决定的其他项目的可能性。
  本计划附件中的实施条例为计划的组成部分。
  本文化交流计划于一九九一年六月十二日在波恩签署,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梅兆荣               维  特
     (签字)              (签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
1994年4月7日,国家教委


为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教育改革的要求,切实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加快教育体制改革的步伐,现就普通高等教育中有关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从招生开始,通过建立收费制度,改变学生上大学由国家包下来、毕业时国家包安排职业的做法。同时,建立相应的奖学金、贷学金制度,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引导学生毕业后参与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国家不再以行政分配而是以方针政策指导、奖学金制度和社会就业需求信息来引导毕业生自主择业。这样,逐步建立起“学生上学自己缴纳部分培养费用、毕业后多数人自主择业”的机制。
二、高等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高等学校可以向学生收取部分培养费用,但要建立科学的收费制度,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可因地因校因专业而异,既要考虑到实际培养费用,又要考虑到学生家庭的承受能力,由学校提出意见后报学校主管部门实事求是地确定。
三、建立与收费制度和人才培养计划相配套的奖学金和贷学金制度。国家依据宏观调控的有关法规和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核定招生规模,并根据国家需要确定由国家设立的专项奖学金的比例和专业范围。通过收费制度和奖、贷学金制度的实施,来体现现行招生计划中的国家任务和调节性两种形式。
四、高校招生时,应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公布分省市、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明确公布分学校、分专业收费标准和学生奖、贷学金设置情况,供考生报考时参考;录取时,对同一学校只划定一个最低控制分数线,不再按国家任务和调节性两种计划分别划定分数线。
五、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以及公平竞争、公正选拔这三项原则。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选拔新生办法的多样化。当前,以全国统一入学考试为主要的选拔新生手段;同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对在培养人才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高等学校,经国家教委批准,可以按系统或地区,联合或单独组织入学考试,但考试时间应与全国统考相协调。以后,将逐步过渡到高校招生的全国统一考试设置高中各门文化课程,而高等学校可根据各自专业的特点自行从中选拔要求考生报考的科目,并自行决定录取标准、自主选拔新生。
六、在高等学校内设立专项奖学金,供入学新生自行选择申请。
——为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国防建设、文化教育、基础学科、边远地区和某些艰苦行业所需的专门人才,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在有关专业设立专项奖学金。新生可在自愿的基础上申请,经批准并签定合同后领取奖学金,毕业后按合同就业。
——企事业或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可在学校设立用人单位的专项奖学金,由新生自愿申请,但只能申请一项奖学金,并在与单位签定合同后领取,毕业后按合同就业。
——既没有领取国家专项奖学金也没有领取单位专项奖学金的学生,逐步做到毕业后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由其自主选择职业。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这部分学生所占的比例将越来越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通过方针、政策和发布信息等措施加强对他们的就业指导。
——国家设立贷学金,低收入家庭而又没有领取国家或单位专项奖学金的学生入学后可通过学校申请借贷。领取贷学金的学生,毕业后如果到国家指定的单位或地区工作,国家可以减免其还贷;其他学生应在毕业后按期将所贷款项及其利息还清。
——学生毕业后按国家专项奖学金或单位专项奖学金合同就业的,应有最少服务年限的规定。不按合同就业而违约的,应向国家或单位一次性退回奖学金本息,并交纳一定数量的违约金;服务年限不满而自行要求调离工作的,应酌情交纳一定数量的违约金和培养费。
——学校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学生的优秀奖学金仍予设置,以鼓励所有学生在校时争取思想上和学业上的进步。
七、高等学校应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把这项工作同对学生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结合起来,鼓励学生积极考虑到国家需要的、有利于发挥个人业务专长的地方就业。在学籍管理方面,有条件的学校应积极推行符合我国国情的学分制、主辅修、双学位、德智体综合考评等多种办法,以更灵活的形式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以适应毕业后社会的需要。
八、上述以建立收费制度为标志的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需要其他方面的改革措施相配合,采用试点和扩大试点的办法逐步推行。
九、进行招生“并轨”改革试点院校要一步到位,不能以新、老两种形式同时招收同一层次的新生。但过去已入学的学生仍实行原来的办法,只有今年招收的新生实行新办法。
十、在上述方案正式实施以前的过渡时期,招生部门和高等学校应采取积极措施,缩小两种招生计划形式在录取过程中所造成的新生文化水平差距。原来按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学生,毕业时原则上仍由国家负责安排就业,实行“供需见面”和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的办法,落实毕业生就业方案;委托和定向培养的学生按合同就业,自费生自主择业。
十一、各级招生和毕业生就业部门要转变职能,配合试点高等学校做好工作,要为报考高等学校的学生和高校毕业生提供各种信息、咨询和指导,并配合有关部门制订改革的配套措施,促进这项改革的实现。


民族赛马竞赛规则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体育总局


民族赛马竞赛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体育局:

  现将修订的《民族赛马竞赛规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民族赛马运动是一项人马结合,通过运动员驾驭马匹运用正确的技战术、以最快速度完成规定赛程为基本特征的运动项目。其目的是为了推动我国赛马运动普及与发展。

  第二条 民族赛马是在平坦无任何障碍物的跑道上进行的,赛程途中允许跑道有坡度不大的上升或下降,参赛运动员和所骑马匹以最短时间最先通过规定赛程者为获胜。

第二章 竞赛的组织机构和职权

  第三条 每次举办赛会时建立赛会的组织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和贯彻总则精神。

  第四条 组织委员会负责赛会的组织和领导,并协调下设各委员会(部、处、组)的工作。组委会下设竞赛机构有:裁判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医护组(部)和兽医组(部)。

  第五条 组织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视赛会规模而定),委员若干人。

  第六条 裁判委员会

  一、裁判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比赛进行裁决,判定参赛马匹的名次和成绩,并予以公布。

  裁判委员会根据赛会规模设置下列人员的全部或一部分: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委员若干人。主办单位委派裁判长、副裁判长、检录长、司闸长(或发令长)、检查长、终点裁判长、记录长(如无自动计时设备,需设记时长1人),并选派检录员、司闸员、发令员、检查员、计时员、记圈员、终点裁判员、记录员及联络员各若干人。

  二、裁判委员会职责:

  (一)在大会组委会领导下负责组织和主持比赛的裁判工作。

  (二)裁判委员会委员由专业人员组成.其职责是监督、检查和协助各岗位裁判员的工作。

  1.裁判长职责:在裁判委员会领导下具体执行整个比赛裁判工作。

  1.1 赛前检查比赛场地及设备、器材,特别应注意安全问题,对不妥之处及时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1.2分配各裁判员工作任务,掌握全部比赛情况,并遵循规则精神解决比赛中的一切问题。

  1.3根据检查长的报告,经调查核实后,会同裁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取消犯规运动员和马匹的比赛资格。

  1.4遇裁判员对问题处理意见不一致时,需要做出初步裁决。

  1.5根据判定的竞赛结果,提供各场比赛的名次和成绩。

  1.6遇特殊情况,足以影响比赛时,向大会提出暂停比赛的申请。

  2.副裁判长职责:协助裁判长工作,在裁判长缺席时代行裁判长职权。

  3.检录长职责:

  3.1领导检录员、兽医进行检录工作。

  3.2组织和主持参赛运动员确定马匹闸位的抽签。

  3.3复核和检查运动员和马匹的服装、号码、装备等事项。

  4.司闸长(发令长)职责:

  4.1负责组织参赛马匹入闸。

  4.2发令开闸起跑。

  4.3与检录长保持联系。

  如果承办赛场没有起跑闸箱设备,则设发令长和发令员,由发令长组织和主持马匹起跑,决定起跑时运动员是否犯规,并且决定对其处理办法。

  5.检查长职责:

  5.1检查比赛途中运动员和马匹的行为。

  5.2凡违背规程和规则精神,包括在赛场内外粗暴对待马匹的行为,以及危及安全的问题均属检查之列。

  5.3签发各场次有关犯规的检查报告。

  6.终点裁判长职责:

  6.1根据比赛实况,判定比赛名次和成绩,填写成绩报表,及时呈报裁判长。

  6.2与司闸长、检查长、记录长保持联系。

  7.记时长职责:

  在没有自动记时设备,需人工记时情况下,记时长职权如下:

  7.1赛前组织检查和校对记时器,调校误差。

  7.2组织记时员研究技术和工作方法,明确分工。做到竞赛时正确、准确记时。

  7.3与终点裁判长保持联系。

  8.记录长职责:

  8.1向大会有关部门报告比赛结果。

  8.2核查各项记录,公布成绩。

  8.3完整保管全部比赛记录,以备查证。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

  一、全国性比赛均成立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1名和至少2名以上委员(主任和委员数相加应为奇数)。

  二、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竞赛规程中发生的纠纷,保证竞赛规则、竞赛规程的正确执行。

  (二)接受各参赛队比赛中的申诉。

  (三)对申诉进行调查、听证、审议并做出最终裁决。

  (四)对违规裁判员做出处罚意见,上报竞委会和组委会。

  (五)仲裁委员会不受理规则、规程规定应由执行裁判、裁判长(总裁判、裁判组)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犯纪律、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组委会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处理。

  三、仲裁委员会纪律: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的申诉,由主任和全体委员倾听并做出受理决定。

  (二)仲裁委员会成员与此申诉有关系的任何人员都必须回避,或者只能听取申诉,但无表决权。

  第八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

  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参赛人员、参赛马匹的参赛资格进行审查。

  一、资格审查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

  二、马匹资格审查:

  (一)参赛马匹须在近期经当地检疫部门检疫合格并提供检疫证明,证明马匹健康无病、无疫症,并且能够承担竞赛负荷,方可参赛。

  (二)已报名的马匹如因健康原因需更换,须经组委会指定兽医组(部)检查并签注(盖章)诊断证明。

  (三)替补参赛马匹须按正式参赛马匹要求审查,以备替补。

  第九条 救护组(部)

  一、救护组设组长1人、医生1-2人、护士数人(视赛会规模而定。)

  二、对运动员身体状况做出能否参赛的认定。

  三、对竞赛中运动员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进行抢救和现场处理。

  第十条 兽医组(部)

  一、兽医组设组长1人(由大会组委会任命)、兽医2至4人(视赛会规模而定)。

  二、兽医组职责

  (一)核实报告马匹健康状况,确定是否可以参赛。在参赛单位因马匹伤病提出替换参赛马匹时,做是否应该被替换的鉴定。

  (二)负责赛会期间兽医防疫卫生检查。

  (三)参与马匹参赛资格审查工作。

  (四)参与检录工作。

  (五)监督、检查和举报对参赛马匹使用违禁药物事件。

  (六)参加救护组,对发生意外事件的马匹进行抢救和处理。

  (七)协助办理马匹回程的检疫事宜。

第三章 比赛通则

  第十一条 马匹

  一、参赛距离1600米以下的马匹必须年满3周岁,纯血马匹实际年龄应满2周岁。参赛距离1600米以上、5000米以下的马匹必须年满4周岁。参赛距离5000米及以上的参赛马必须年满5周岁。

  二、参赛马匹性别不限,但公马不得扰乱比赛正常进行,否则裁判长有权现场取消其参赛资格:

  三、参赛马匹品种按各次赛会规程规定执行。

  四、参赛马匹必须装钉蹄铁。

  五、参赛马匹必须经过调教,保证不扰乱赛场正常秩序,否则取消该马比赛资格。

  六、参赛马匹运到赛区后,由参赛队向大会组委会报到。

  七、报到后6日内,或赛前2日,由大会组委会主持,大会兽医参加,对马匹进行查验,经资格审查委员会核准后才有资格参赛。

  八、经核准的马匹如果发病(流鼻血、跛行及其他意外伤病等),必须提交大会兽医出具的诊断证明,经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才能退出比赛。马匹—旦进闸,开闸令(起跑令)一经发出.马匹即被视为已经参赛,不能退出。

  九、已报名的马匹如需更换,必须距当日第一场比赛开始24小时(含24小时)以前向组委会申请,马匹因伤病需要更换时,须提交大会兽医诊断证明。因其他原因需书面申明理由,经组委会批准后才能更换。更换马匹的决定应及时由组委会向参赛队和观众公布,公布后更换之马匹方可参赛。

  十、赛前24小时以内和通过预赛进入决赛的马匹,因故退出比赛者按弃权论处,不得替换马匹。马匹退出比赛应及时公布,通告各参赛队和观众。

  十一、替换用的后备马匹必须是已经过正式报名,并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参赛资格的备用马匹。其他马匹一律无资格替换。每个代表队可以报名的备用马匹数量应按赛会规程规定执行。

  十二、凡马匹参赛时必须于鞍下佩戴赛会规定和提供的号码布,其号码为该马参赛场的闸位号。此闸位号由裁判委员会主持当众抽签确定。

  十三、如果有马匹在距比赛开始24小时以前退出比赛,其后序马已确定的号码依序前移,其替换马的号码排于该场最后。若赛前24小时内,有马退出比赛不准替换马匹时,则该号码空缺。

  十四、参赛马必须仪容整洁,严禁鬃尾过长,马体肮脏,浅毛色马及有白章马匹尤需注意,以免影响观瞻。

  十五、马匹参赛时,不允许无鞍具骑乘。鞍具包括:鞍、勒、鞍垫、肚带、镫及镫革。鞍勒种类及样式不限。马体佩戴其他装备,如胸带、兜尾、安全肚带(保险带)、低头革以及其他饰物自便,以不妨碍马匹视线、呼吸和运动为原则。

  十六、同—项目每名运动员限报1匹马,每马—个赛日只能参赛一场。

  十七、凡因流鼻血、腹泻、跛行等原因退出比赛的马匹,经治疗痊愈后,必须经过大会兽医组检查,确认批准后,方可再次参赛。

  第十二条 运动员

  一、运动员必须戴安全帽、穿马靴,服装整洁,不准带马刺。是否带马鞭自便,但马鞭长度不超过70厘米(为皮制或纤维制品)。严禁使用任何伤害马体的装备。

  二、运动员报名及编排一经公布,如因身体不适及伤病需更换,需在开赛前12小时提交书面报告,并提供替换运动员有关资料。因身体不适及伤病不能参赛者,须有大会医生诊断证明,经组委会批准才能更换。更换运动员的决定应公布。替换运动员必须是已正式报名注册,并经资格审查合格者。

  三、运动员应严格遵守比赛规则和纪律,参赛前、后服从竞赛工作人员的指挥。

  四、运动员违反以上各项规定属于犯规,将受到处罚。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者取消当场参赛资格,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赛会所有项目参赛资格,并给以处罚。打骂裁判人员的个人及所在运动队取消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组委会可建议所在省区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检录

  一、运动员应按时赴检录处报到,听到点名时及时出场应答。检录处共进行三次点名,每间隔3分钟点名一次。第一次点名不到者给予警告,第二次点名不到者罚款100元,三次点名不到者按该场比赛弃权论处。

  二、检录员详细检查每名参赛运动员的号码、服装及装备,核实马匹个体、号码、鞍具和装备。发现不符合规定者不准出赛。

  三、兽医检查各参赛马匹健康状况,确认是否可以参赛。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检录长报告。

  四、参赛运动员和马匹经检录长复核后通过检录。

  五、通过检录后,运动员上马,至起跑闸前,交予司闸长(发令长)。个别马匹也可牵至起跑闸前,运动员再上马或马匹入闸后上马。

  第十四条 司闸和起跑

  一、3000米以下各距离比赛必须使用机械起跑闸箱进行起跑,3000米以上距离各项目比赛可使用起跑闸箱起跑,也可以采用拉绳起跑或进入起跑区后发令起跑的方式。

  二、所有参赛马匹和运动员到闸箱或起跑点前报到后,必须听从司闸长(发令长)指挥,入闸前(或起跑前)司闸长再次提醒各运动检查鞍具及装备。

  三、司闸长下令入闸后,各马同时分别按各自闸箱位置进入闸箱,务必使各马最快捷、安全、公平合理地进入闸箱。

  四、司闸员有权将不肯入闸的马牵至稍远的地方等候,待其他马顺从入闸后,再使其入闸。必要时,参赛单位可根据组委会要求指派一名牵带员协助本队马匹入闸。

  五、司闸长下令入闸起计时,限定该场所有参赛马匹务必于8分钟内入闸完毕。若个别马入闸不成功,超过规定时限,以致延误比赛时间,司闸长应立即报告裁判长,经裁判长决定,可令该马退出比赛。

  六、马匹入闸后,若有马匹冲出闸箱,应尽快在8分钟时限之内重新入闸,否则按退出比赛处理。

  七、参赛单位任何人不得进入马闸区域(每匹马指定牵带员除外),不得有意妨碍或阻止其他马匹入闸,一经发现有此情况,司闸长有权取消该单位或个人该场比赛的参赛资格。

  八、参赛马入闸完毕,司闸员发出开闸信号(举旗示意),司闸长放开闸门,完成起跑。

  九、开闸后马还不出闸,该马被视为已经参赛。除运动员本人外,不准任何人采取任何方式干扰或帮助马匹起跑出闸,否则将取消比赛资格。

  十、闸厢和闸门发生故障时,可以重赛。因闸厢故障无法使用而导致不能进闸时,立即报告裁判委员会,并向组委会报告闸厢故障及比赛延误原因。如果赛场没有备用闸厢设备则由裁判委员会决定以其它方式起跑,由发令长组织实施各场参赛马匹起跑。

  十一、发令前参赛运动员骑马按抽签位置(相当于闸位)站立于起跑线后20米处,待发令喊“预备”口令后,即慢步进入起跑区,待运动员和马匹基本稳定后,发令员发出起跑信号,计时员看到第一匹马的头部通过起点线时,即应启动计时装置。

  十二、运动员第一次抢跑,发令员给予警告,第二次抢跑即取消其比赛资格。

  十三、起跑后最初200米距离内各马须沿着自己的跑道直线方向前进,不得抢道影响其他马匹前进。起跑后即须遵守有关途中跑的各项有关规则。

  第十五条 途中

  运动员在比赛途中如违反下列任何一款均为犯规,应取消其该项比赛资格。

  一、超越前马时不论内侧或外侧越过,应以不妨碍其他马匹为前提。马匹抢道时,距后面的马三个马位以上,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变道。

  二、比赛途中不得推人、拉人、撞人或阻挡他人前进。

  三、扬鞭策马时,应前后挥鞭,不得骚扰妨碍或影响其他运动员,更不能用鞭子鞭打其他运动员和马匹。

  四、比赛进行中不得使马骤停或突然转向,也不得曲折骑乘或蛇行骑乘以阻碍其他马匹前进。

  五、比赛进行中运动员不得有意大声叫喊,不得互相讲话或做有暗示内容的动作,也不得与场外人谈话。

  六、不得以马匹碰撞、阻挡和干扰其他马匹,以影响其争胜机会。

  七、终点前200米距离内领先运动员必须直奔前方,不得斜向跑道一侧(向内或向外侧)以妨碍其他运动员和马匹冲刺。

  八、比赛中不得以粗鲁动作或不正当方式催动马匹。

  九、运动员因故落马或鞍具脱落时,必须从出事地点继续参赛,并且不得妨碍其他参赛马前进。

  十、参赛马出闸后,参赛马必须在骑手的驾驭下跑完全程才能获得名次,在比赛途中若因意外及其他原因分别先后退出比赛,只剩一匹马时,该马必须跑完全程才被视为第一名。

  十一、比赛中运动员应全力争取胜利,途中争取最佳位置,不得有意让马放慢速度或让出有利位置。

  第十六条 终点

  一、以竞速方式决出名次,运动员驾驭马匹以最短时间跑过全程,最先通过终点者为第一名,其次为第二名,依序类推。

  二、参赛马匹鼻尖通过终点线垂直面的瞬间,即为跑完全程。

  三、终点裁判长根据分割式终点摄像系统或该场比赛录像判断裁决名次。若赛场缺乏终点摄像设备或所用摄像设备发生故障不能使用时,以终点裁判长目测为准裁决名次。

  四、终点裁判长审核比赛结果后如无争议,即签发当场比赛结果,通过记录长呈裁判长签字,由裁判委员会负责人予以正式公布。

  五、终点裁判长的裁决为最后裁决。除非仲裁委员会收到并决定受理有效申诉,经调查该申诉成立,才可更改名次。

  六、到达终点前,运动员落马或马匹跌倒,运动员必须重新上马越过终点线才算跑完全程。

  七、马匹通过终点时马背上没有运动员(因途中坠马或其他意外),取消其名次和成绩。

  八、通过终点后,运动员仍须沿跑道前进200米后,再迅速离开跑道。

  九、如果有两匹或两匹以上的马同时到达终点,可凭借终点分割式摄像设备分辨马匹名次。马匹到达终点先后相差在千分之一秒以内者,按负重情况决定名次,马匹负重较大者名次列前,若负重相同时,再按马匹体尺大小分先后。体尺小的马匹名次列前。

  十、若终点摄像设备发生故障或遇恶劣天气不能准确判断名次时,以终点裁判长目测为准。判定为同时到达终点者,名次并列,出现并列第一名时,则无第二名,有并列第二名时则无第三名,依此类推。

  十一、赛场如无自动记时设备时,则使用人工记时器,每匹马至少要用两块秒表测定成绩。由记时长领导记时员进行记时。

第四章 虐待马匹

  第十七条 从马匹报到之日起,直到赛会结束日止,在举办赛会的城市、赛会地点、马厩、训练场和赛场内外的任何地方严禁粗暴对待马匹。

  第十八条 按国际规则规定,虐待马匹是指有意地使马匹承受伤、痛,或不必要地使马不舒适,具体表现如下:

  一、猛烈或粗暴地使用马刺和水勒。

  二、给明显疲劳的马,跛瘸的马或受伤的马备鞍。

  三、在赛场内、外粗暴地打马。

  四、用刺激仪器或器具,刺激马体任何部位。

  五、不给马饲料、饮水,不调训、活动马匹。

  第十九条 对虐待马匹的处罚:

  一、比赛中的虐待行为应向裁判委员会举报,比赛以外时间的虐待行为应举报到仲裁委员会处理。

  二、赛会工作人员一经发现任何虐待马匹的行为,应当即予以制止,给予警告。违纪者若不听警告,应立即举报。

  三、裁判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对举报的事件应进行调查并决定处理办法。确定有虐待马匹行为时,应取消有关人员(或代表队)在整个赛会期间各项比赛的资格,并处罚款。(罚款数额由组委会规定)

第五章 场地、设备及器材

  第二十条 赛场应设有平坦宽敞的沙地跑道,沿顺时针方向跑进。跑道宽度应不少于18.3米,直道应不少于400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90米,护栏挡板材料必须是木质或纤维制成,护栏向跑道内侧倾斜60—70度。

  第二十一条 跑道应当平坦、软硬适度,无碎石、沙丘和凹穴,弯道外侧应比内侧稍高,呈2-3度倾斜。

  第二十二条 起跑地点备有专门的机械起跑闸箱,备有彩旗作为信号用。短距离比赛(3000米以下)起跑后必须有200米以上直道,而后才转入弯道。

  第二十三条 终点应设有明显标志。

  第二十四条 跑道的四个转弯点处应设有检查员,对比赛途中情况进行监视。应建有高台岗亭,最好装备有途中跑摄像监视系统或摄像机。

  第二十五条 跑道内沿设距离标志,每400米一个。

  第二十六条 跑道设门2-4处,供工作人员和马匹进出,派人员看守,比赛中全部关闭。

  第二十七条 跑道外围或内圈建造救护车道,备救护车一辆、马匹救助车一辆,比赛中救护车沿此道跟进,以便及时进行急救服务。

  第二十八条 赛场必须装备广播音响或闭路电视设备,供现场发布通告、公布成绩以及报道赛况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大会规程中公布赛场平面图,图中应标示出终点线以及各种赛程的起点位置、看台、马厩和检录处位置。

  第三十条 配备终点摄像监视系统和自动电子计时设备。如无自动电子记时设备,则需配备一整套人工记时仪器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 配备对讲机及望远镜,供组委会、仲裁委员会、裁判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及裁判长及检查员使用,进行观察、监视和通讯联系。

  第三十二条 比赛场地附近应设有马匹亮相和颁奖区域。

  第三十三条 赛会组委会审定下发的各类竞赛表格。表格式样由组委会根据竞赛规则结合赛场具体条件设计和印发。

  第三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配备备用起跑闸厢和工具箱。

第六章 申诉

  第三十五条 申诉

  一、提出申诉(组委会可印制大会统一使用的申诉表格):

  (一)向仲裁委员会呈交的书面申诉报告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姓名或申诉代表单位的名称;

  2.申诉目的及详细说明;

  3.申诉理由;

  4.被申诉的对象及有关方面;

  5.申诉者(申诉单位领队)签字;

  6.有关证明资料及附件的一览表。

  (二)上交的请求要以书面形式陈述,并附上其他相关的材料,向仲裁委员会提出。

  (三)接到申诉报告后,仲裁委员会要检查本申诉是否有效。

  (四)仲裁委员会正式受理申诉之后,负责通知申诉单位。

  (五)申诉的递交时间限制为全部比赛结束后60分钟内。

  (六)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申诉以及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申诉将不予受理。

  二、审议和听证:

  (一)仲裁委员会可以要求进行审议、专家评定和取证,也可以要求各方的有关人员和其他人员到场,也可以要求涉及的各方或者第三方提供有关的材料。

  (二)仲裁主任要决定各方参加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原则上,听证要在比赛所在地进行。

  (三)仲裁委员会在听证会后进行评议,如果评议意见不统一可进行表决,若出现平票,由仲裁主任做出最终裁决。

  三、裁决:

  (一)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不再受理重复申诉。

  (二)委员会主任要向各方人员发出仲裁裁决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费用

  一、所有申诉人都要在提出申诉请求的同时,交纳给仲裁委员会1000元人民币申诉费,否则,请求不被接受。

  二、关于裁决诉讼的费用问题:如果申诉方胜诉,则退还申诉费1000元,如果申诉方败诉,将不退还申诉费。

  第三十七条 涉及有奖名次的申诉,如果胜诉,其名次由后面马匹依顺序晋升。由裁判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联名写出书面报告呈报组委会,经批准后重新公布该场经更正的名次。

  第三十八条 所有申诉一经备案,除仲裁委员会同意外,一律不能撤回。

  第三十九条 未得到仲裁委员会对申诉的处理结果之前,一切按原裁决执行。

第七章 行为准则

  一切参与赛马的有关人员都必须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第四十条 必须优先重视马匹和善待马匹。

  第四十一条 一切护理措施和兽医处置都必须确保马匹健康。

  第四十二条 鼓励用高标准解决马匹的营养、健康、安全和环境卫生问题。

  第四十三条 比赛承办单位必须提供符合标准的清洁马厩和钉掌设备。

  第四十四条 对马匹运输期间的饲喂、饮水、通风和保持环境卫生,必须做好充分准备。

  第四十五条 加强跑马训练和实践的教育工作,促进马匹保健和兽医方面的科学研究活动。

  第四十六条 为了对马匹有利,也必须关心运动员的健康和能力。

  第四十七条 不但在比赛中,而且在训练中,都必须坚持规则中有关马匹健康和善待马匹的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参赛运动员和马匹比赛期间的意外保险由各代表队自行办理。比赛期间,各队运动员和马匹所发生意外伤害和事故,主办和承办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