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在村供销社参加工作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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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在村供销社参加工作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的复函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在村供销社参加工作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的复函
人事部

复函

吉林省人事厅:


转去浑江市人事局《关于参加村供销社的干部办理离休的请示》(浑人字〔1991〕32号)的函一件。
关于该局询问建国前在村供销社参加工作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的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答复如下:对这部分干部,应先确定其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如果他们建国前在村供销社参加工作的时间,按照中央主管部门的规定精神,能够认定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其
他离休条件,可以办理离休。否则不能办理离休。
请转告该局。



1992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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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逾期年检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告知程序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逾期年检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告知程序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逾期年检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的请示》(鲁工商法字〔1999〕19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告知,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告知。只有采取其他形式无法找到当事人的,才可以采取公告形式告知当事人。否则,不利于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也不符合法定的程序规定。



1999年9月23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梅林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梅林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6月9日  证监发字[1997]322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梅林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

我会证监发字[1997]321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号

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

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

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

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

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对未按时上报

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