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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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国税发[2005]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部分液化气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现明确如下:
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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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社会冲突 思考矛盾化解
    ———读顾培东教授《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一书有感

 作者:陈仓风


我们当前正处于一个重要的社会转型期,这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过渡的过程。在社会转型期,人们的权利意识在觉醒,而新的规则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各种利益关系此消彼涨,各种价值观念交互碰撞,各种矛盾错综复杂。人民法院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然处于各种矛盾交织的风口浪尖之上。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是人民法院在社会转型时期所担负的一项重要职能。它对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社会秩序的安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顾培东教授在其《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一书中,让我们对当前的社会矛盾和冲突有了更深刻、更理性的认识。
从社会学和法学比较的角度对社会冲突进行考察分析,是本书研究的逻辑始点。作者从多位中外社会学家对社会冲突的理论中,归纳提炼出冲突的法学本质即主体的行为与社会既定秩序和制度以及主流道德意识的不协调或对之的反叛。并且对其产生的两种根源包括个性根源和社会根源进行探究,分析它的出现对社会发展的积极和消极作用。
当私力救济作为一种普遍性社会现象从人类文明史中消失后,诉讼便成为遏止和解决社会冲突的主要手段。正如当今人们评价某一社会法治水平或社会秩序的状况,基本依据并不在于该社会中社会冲突发生的频度和烈度,而在于诉讼对于现实社会冲突的排解能力和效果。并不是所有社会上的冲突都会受到诉讼的控制。人民法院也不可能对社会其他矛盾产生的纠纷一概参与调整。只有当某一社会冲突明显地违反某一法律规范,该冲突才产生了受到法律评价的必要,进而由有关机关以法律手段加以排解。作者在书中第二点向我们阐述了诉讼参与各种社会冲突化解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并且对其与社会冲突的静态关系进行深刻分析,引领我们深层次的探寻社会冲突化解所蕴含的积极意义。
人不能裁判有关自己的争论。诉讼制度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在于其公正性。作者在书中的第三章中,从历史发展角度,分别从公正特别是司法公正的价值、模式及其在解决社会冲突的最终实现几个方面,从法哲学层次进行了积极阐述。这些都使我们对公正在司法介入社会冲突伊始至终全过程的体现,有了更深的认识,对自己在以后审视具体案件时的个人心理的调整、语言描述、行为的规范等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法律同社会经济生活的密切联系使其无法回避经济功利原则的支配,现在法学界对法律各种现象的经济分析,已经向我们揭示出一种法律规则的潜在影响可能与推动制定该规则的立法机关或法院的目标(至少在表面上)不大相同。理智地运用它,就能使学生揭开修辞学的帷幕,抓住躲在法律问题背后的真正的价值问题。作者在本书第四章,从经济分析角度,为我们揭示出隐藏在诉讼化解社会冲突中的诸多因素及其后果,为我们认识各种社会冲突主体对其诉讼行为的选择,及司法者在实施诉讼和审判行为过程中对自己各方面行为的把握提供了理性化的启示。这使人想到我国近年来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对诉讼费缴纳和诉讼程序的改革,必然从中可以找到根源。
当然,以正义精神的本质要求作为司法程序中解决冲突的根据,这是司法公正的理想状态,但现实中这种理想性可行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作者在本书第四章中从经济因素对化解冲突的影响,在本书的第五章中,他又详细地分析了社会的认同、个人政治信仰、物质待遇对职业司法裁决者(这里指法官)的行为影响。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曾说过,法官的一顿早餐将影响到他对案件的判决。这种显然失之极端的说法意在揭示一种事实:法官行为与其在审判程序中的心理活动有一定的联系。作者从对法官心理特征影响的因素和五种基本特征类型展开详细阐述,使人豁然明白法官自己在处理社会矛盾的行为实际上是包括其个人心理、情感、经验、性格、心理等在内的各种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
本书中,作者还从法哲学层次对诉讼的强制及其对于社会冲突的解决意义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最后针对法官个人人格的种种缺陷,自然地引出诉讼中的社会监督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完善,并对其功能加以阐述,这些都使我受益匪浅。
如果说本书有哪些不足,我认为正如作者在修订说明中所言,“在内容上,以诉讼制度的一般性内容为研究和叙说对象,解释和描述诉讼制度的共同性机理及应然状态,而不具体涉及某一国的司法实践,尤其不评价中国的诉讼制度及其运作状态”。作者运用纯理论的法学边缘学科解析和诠释了诉讼制度的基本要素和要素间相互关系,而缺少实践结合,使得本书让人阅读有些枯燥、实践指导性降低。
是不是一本值得阅读的的好书,这取决于它是否能够引起读者的兴趣,与自己产生某些思想的共鸣。虽然自己并非完全了解顾培东教授著书目的,但这丝毫没有影响我从此书中汲取的宝贵而丰富的知识,在此愿推荐于大家阅读。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5.12”汶川地震陇南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5.12”汶川地震陇南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陇政发﹝2009﹞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5.12”汶川地震陇南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验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5·12”汶川地震陇南灾区

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验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中央提出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三年任务两年完成的总目标,全面完成全市市农村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任务,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5·12”汶川地震甘肃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评估办法》、《汶川地震甘肃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和市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建(维修)验收工作坚持依据规划、遵循政策;严格程序、统一标准;以县为主、分级实施;明确职责、注重实效;以验促改、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三条 重建(维修)验收对象为依据《 5·12”汶川地震甘肃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评估办法》确定,并经市认定的重建(维修)户。

第二章 验收标准及内容

第四条 重建(维修)验收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重建:新建房屋不少于3间,面积不低于45平米,选址要符合规划要求,用地审批手续齐全,无论砖混、砖木和其它结构均要符合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质量要求,不低于或超过灾前标准,每户平均2万元补助资金足额到位。

(二)维修:按照房屋维修计划要求,进行固墙粉刷、补瓦更椽、屋顶维修、地基处理等加固维修,每户平均3000元补助资金足额到位。

第五条 重建(维修)验收内容包括:规划审批情况;对象确定程序及档案管理情况;房屋选址及土地审批手续办理情况;各项补助资金拨付情况;房屋结构及施工质量;款物管理使用以及重建过程中违规违纪问题查处情况等。

第六条 县、乡、村三级要建立健全重建(维修)档案,做到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一)村级重建(维修)档案包括:《“5·12”汶川地震甘肃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评估审批表》、《“5·12”汶川地震甘肃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验收表》(见附件1、2)、村级《重建(维修)户花名册》、村委会评估小组评议和公示资料;

(二)乡级重建(维修)档案包括:各村重建(维修)档案、乡镇政府审核、公示资料、认定的乡镇《重建(维修)户花名册》、补助资金(物资)拨付凭证以及上报文件;

(三)县级重建(维修)档案包括:各乡镇重建(维修)档案、县政府或民政局审批文件、县(区)《重建(维修)户花名册》以及补助资金(物资)拨付依据。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七条 重建(维修)验收要组织力量,集中时间开展验收,按照农户自验,村委会审核、乡镇初验,县(区)正式验收,市上抽查验收的方法,逐级验收,逐级总结,逐级报告。

第八条 受灾农户在完成重建(维修)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审核后乡(镇)政府组织初验,验收合格后填写《“5·12”汶川地震甘肃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验收表》,进行总结,申请县(区)正式验收。

第九条 县(区)对乡(镇)初验合格的重建(维修)户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正式验收,为验收合格的重建(维修)户在房屋醒目位置设置“5·12地震重建(维修)户”标志牌。属于“特殊党费”资助的重建户,按照“特殊党费”项目管理要求设置统一标牌。

第十条 针对乡(镇)初验和县(区)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县(区)要认真分析其原因,制定相应措施,及时纠正解决。

第十一条 县(区)正式验收结束后,要及时召开总结大会,上报重建(维修)验收总结报告,提出请市政府组织验收的申请。

第十二条 市政府对完成验收总结的县(区)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在全面检查核实县(区)验收工作资料的基础上,每个县(区)至少抽查4个乡(镇)、一个乡(镇)至少抽查2个村。市上验收结束后上报重建(维修)验收总结报告,请求省政府验收。

第十三条 对市上在组织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存在问题的县(区)限期整改,并上报整改意见。

第十四条 县(区)验收工作要在11月底前完成,市上组织验收将在12月底前完成。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维修)验收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农村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维修)验收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发改委(重建办)、民政、财政、建设、国土、审计、监察等部门为成员。验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验收各项工作,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确保验收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

(一)发改部门(重建办):负责重建(维修)验收工作的指导与协调,督促重建(维修)规划全面落实。

(二)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建(维修)验收工作,负责重建(维修)规划执行、重建(维修)对象认定及重建(维修)档案管理的检查验收。

(三)财政部门:负责对重建(维修)补助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建设部门:负责对重建(维修)房屋的规划设计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五)国土部门:负责对重建房屋土地审批手续办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六)审计部门:负责对重建(维修)款物分配、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验收。

(七)监察部门:负责对重建(维修)各项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县(区)验收工作结束后,参与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职责,对每个重建(维修)户提出验收意见,重建(维修)验收小组经集体讨论后做出最终验收结论,并由验收小组负责人签字确认。验收不合格的要指出问题,限期改正后再行验收。

第五章 验收奖惩

第十七条 重建(维修)验收工作结束后,县(区)政府要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树立典型,评选重建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对重建(维修)验收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追究;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验收工作全面结束后自行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