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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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

水保[2003]236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2000年以来,水利部党组根据中央治水方针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新要求,提出充分发挥大自然的力量,依靠生态自我修复能力,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步伐的新思路,并采取了一系列对策和措施。各级水利部门按照我部统一部署,在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同时,把生态自我修复作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水利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坚持小流域综合治理的同时,积极推进生态自我修复工作。近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充分发挥大自然的力量,依靠生态的自我修复能力治理水土流失,不仅在降雨量较多的地区效果明显,而且在干旱半干旱地区也能取得较好的效果,能够大面积改善生态环境,快速减轻水土流失程度,是新时期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一举多得、费省效宏的好措施。开展水土保持生态自我修复工作,对于转变农牧业生产方式,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意义重大。水利部门要切实当好各级政府的参谋,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研究制定出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搞好部门协调配合,在各级政府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好这项工作。

二、编制规划,明确目标

开展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作,要按照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制定科学的规划。各级水利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着手安排编制本地区水土流失生态修复规划。水利部正在编制全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规划,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于2003年下半年开展本辖区规划的编制工作。各流域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规划报水利部审查。省级水利部门制定的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规划报所在流域机构审查,同时报水利部备案。

规划工作要注意突出生态自我修复的特点,把适合以自然力量为主恢复生态的区域划分出来,明确规划重点,如地广人稀、水土流失轻微和降雨量较多的地区。通过规划,明确生态自我修复的分区、目标、任务与措施。规划应统筹考虑退耕还林、草原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小水电代燃料、牧区水利、生态移民、水资源优化配置等工程对促进生态自我修复的作用。实施规划中,水利部门要在加强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的同时,重点抓好试点和示范工程。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规划编制技术大纲与具体要求我部将另行下发文件。

三、落实责任,抓好试点

水利部已于2002年开展了全国第一批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县建设,各地要进一步抓好试点县建设的有关工作。

一是加强监督与检查。各地要按照《关于实施全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程的通知》(水保[2002]365号)要求,加强对现有试点县的指导、督促与检查,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问题。2003年年底前,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本区域范围的试点县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总结成功的经验,大力推广好的做法。可以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扩大试点范围。试点工作中要重点抓好法规政策制定、规划编制与实施、政府组织领导与协调、群众参与等。要保质保量完成好试点工作,切忌流于形式,走过场,确保试点取得经验,见到实效,探索出一条开展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作的新路子。

二是开展生态修复的效益监测。生态修复效益监测要作为全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水土保持监测机构要抓紧布置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各地要在试点工程建设效益监测的基础上,以省级为单位,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试点区,开展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实施效果的全面监测工作,通过科学地监测,了解和掌握生态自我修复的规律和效果,为建立生态自我修复效益评价指标体系奠定基础。监测结果要及时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是保证生态修复的资金投入。我部正抓紧开展前期工作,争取开展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的专项资金。目前实施的试点工程投资中央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从中央下达的年度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建设投资计划中,按照流域机构审批的实施方案优先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试点工程建设。同时,要通过政府协调,发挥各部门的作用,依靠社会的力量,多渠道筹集试点资金。

四、强化监督管护,提供政策保障

各级水利部门要在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的同时,在机构、管理制度等方面,把生态修复纳入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的日常工作,要有专门队伍和人员负责生态修复区的监督管护工作,要充分发挥乡村管护人员的作用,加强对生态修复试点工程区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

各地要以《水土保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针对生态修复的特点,对乱挖乱采、滥牧过牧以及不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等行为,做出封山禁牧、围封轮牧、舍饲养畜等相应规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乡规民约,落实管护责任,限制不合理的生产建设活动,减少对自然环境的人为破坏,促进生态的自我修复。同时,要制定优惠政策,保障群众在实施生态修复中的利益,调动广大农牧民转变生产方式、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要结合实际,围绕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作取得的成效、经验,通过典型事例、科学数据、经验总结与教训分析等,利用报纸、电视等媒介,采用专家访谈、专题报道等形式,宣传生态自我修复在防治水土流失、防沙治沙、改善生态环境、再造秀美山川中的重要作用与意义,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生态保护意识,转变人们的传统观念和不合理的生产方式,扩大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这一重大举措在我国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影响,在全社会营造关心、重视生态自我修复工作的良好氛围。

200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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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库区扶持和库区维护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库区扶持和库区维护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04]1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库区扶持和库区维护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四川省库区扶持和库区维护基金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关于四川省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10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库区后期扶持和库区维护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1986年后和1997年前全省建成投产的二滩、宝珠寺、铜街子3个大型水电站各级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库区后期扶持和库区维护基金的来源。
  (一)根据财政部财综函〔2003〕10号文件规定,在全省社会销售电价中提取库区后期扶持基金。
  (二)根据电力工业部、财政部《关于从水电站发电成本中提取库区维护基金的通知》(〔81〕电财字第56号)规定,二滩、宝珠寺、铜街子3个大型水电站缴交库区维护基金。
  第四条 库区后期扶持和库区维护基金的征收标准。
  (一)根据财政部财综函〔2003〕10号文件规定,全省社会销售电量(扣除农业排灌用电、814用电、自备电厂用电)每千瓦时按0.27分征收库区后期扶持基金。
  (二)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从铜街子水电站发电成本中提取库区维护和移民开发基金的函》(川办函〔1994〕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大型电站库区移民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9〕5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二滩电站库区维护基金解缴使用及红格提灌站抽水供电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1〕246号)等精神,宝珠寺、铜街子和二滩电站扣除自用电后征收库区维护基金,其中,宝珠寺、铜街子两个电站每发1度电征收0.08分,二滩电站每发1度电征收0.1分。
  第五条 库区后期扶持和库区维护基金的征收。
  (一)在全省社会销售电量的电费中征收的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由省电力公司按月代征,逐月解缴到省级财政。
  (二)二滩、宝珠寺、铜街子电站应缴的库区维护基金由3个电站按月计提,逐月解缴到省级财政。
  第六条 委托财政部驻四川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全省库区后期扶持和库区维护基金的监缴工作,检查督促省电力公司和二滩、宝珠寺、铜街子3个电厂按月、足额解缴到省级财政。
  第七条 省电力公司应依照实际收取电费收入按比例(包括收回的欠缴电费)足额将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划解到省级财政,不得挤占、滞留、抵扣和挪用。省移民办应于次年3月底前根据上年实际入库额的2‰报省财政核实后,支付省电力公司代征手续费。
  第八条 库区后期扶持和库区维护基金属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实行“银行代收”管理,使用四川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入全额缴入省级财政。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收入列基金预算的“第840603项”“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收入”科目,库区维护基金收入列基金预算的“第840601项”“库区维护基金收入”科目。财政拨付资金列入政府基金预算的相应科目。
  第九条 库区后期扶持和库区维护基金的使用。库区后期扶持和库区维护基金专项用于开展二滩、宝珠寺、铜街子3个大型水电站库区移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解决库区移民遗留的问题。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移民办另行制定。
  第十条 库区后期扶持和库区维护基金是财政专项资金,库区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挤占和抵扣,不得用作抵顶移民应承担的税费,严禁虚设项目、巧立名目套取资金,不得用于与移民后期扶持和维护工作无关的地区和项目(包括已扶持消号的移民后扶地方和项目)。违者将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原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组织工作细则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府办发〔2002〕12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组织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组织工作,提高会议效率,保证会议质量,现予印发《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组织工作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四月八日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组织工作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组织工作,提高会议效率,保证会议质量,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组织工作实际,参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组织工作细则》,特制订本细则。
一、议题准备
(一)议题提出
涉及下面内容的政府工作事项,由分管副市长或市长提出,可作为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议题:
1、研究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命令或决定,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2、讨论和审定市政府向省政府的重要请示和报告事项;
3、讨论和审定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性、法规性文件,以及重要工作部署和措施;
4、分析经济运行形势,通报重要工作和事件;
5、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工作事项;
6、讨论和决定对下级政府和部门的奖惩;
7、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
(二)议题协调
1、根据议题内容,由市政府办公室分口承办科(室)负责征求有关部门或县(区)意见;有意见分歧的,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召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协调,必要时由分管副市长协调。
2、规范性文件和涉及法定职权争议以及行政执法的授权、委托等法律行为的议题,必须经市政府法制局论证。
3、凡涉及部门或县(区)的议题,应将部门或县(区)意见附上,并由其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加盖单位公章。
(三)议题呈批
1、凡经过协调程序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分口承办科(室)根据协调情况,写出审核修改情况汇报(包括协调情况、存在的分歧、建议意见及需会议确定的问题等),作为附件呈报。
2、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议题,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对条文和内容进行审核修改,并提出论证意见书。修改后,经分管的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和市政府副秘书长审阅后,送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再呈市长审签,市长不在家时由常务副市长审签。
3、市政府领导直接批示提交会议的紧急议题,如有需要协调的内容,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线副秘书长负责协调后,再送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承办科(室)按程序呈报。
(四)议题材料
议题材料包括:审核修改说明;修改后的讨论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和论证意见书;其他供会议决策参考的有关文件资料等。上述材料由市政府办公室分口承办科(室)通知拟文单位按要求印制,连同议题的完整底稿送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承办科(室) ,同时拟出列席单位名单。文字多、篇幅长的材料,应另附简明的内容提要或表格。材料不齐备的议题,不能送交市政府办公室。
(五)会议确定
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承办科(室)对已核签的议题,应适时将议题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并根据议题缓急程度,及时提出会议安排意见(包括时间、地点、议题、列席单位等),送分管副主任审核后呈秘书长审批,由会议主持人审定。
二、会议安排
(一)会议材料核对。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承办科(室)收到议题后,要认真对下列问题进行核对:是否符合审批程序,底稿是否完整,议题材料是否齐备,讨论的问题是否明确邢ノ皇欠衿肴6圆环弦蟮囊樘猓ν嘶卦ノ弧?
(二)落实与会人员。会议安排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承办科(室)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书面或电话报告、通知会议出席人员、列席人员或单位。出席人员为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人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经主持人同意。列席人员为市政府办公室主任,与议题有关的市政府分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市直部门、县(区)的负责人和市政府法制局负责人以及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人员。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事先告知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承办科(室),并由其报告有关领导,或直接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后告知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承办科(室)。市政府常务会议应邀请市政协一名副主席、必要时邀请一名非市委常委的萍乡军分区主要领导列席会议。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承办科(室)会前应将与会人员落实情况向市政府秘书长报告。
(三)会议室准备。会议室由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承办科(室)负责安排;会议室的音响、照明、茶水、卫生、空调等服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行政科负责。
三、议题讨论程序
(一)议题审核修改情况汇报。议题审核修改情况,原则上由列席会议有关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作简要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8分钟。
(二)议题汇报。由议题汇报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
(三)讨论发言。与会人员发表意见,应把握重点,简明扼要。
四、与会要求
(一)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应准时到会,不得迟到早退。列席人员均须签到,并领取1份相关议题材料。工作人员应在会议开始前将参会人员到会情况报告会议主持人。非会议安排的材料不得擅自分发。
(二)议题汇报单位原则上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并汇报,如有必要,允许带1—2名随员参加会议。
(三)其他列席会议的部门(单位)的列席人员,原则上应是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若是经过协调程序的议题,如果主要负责同志没有参加协调会议,还应让参加协调会议的人员列席会议。
(四)非出席、列席会议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会场。会议进行期间,一般不要请领导接待来宾和接电话,不要给领导送阅非紧急文件。如有急事找领导,应先经会议工作人员同意。领导同志一般也不要约人在开会时商谈其他工作。
(五)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承办科(室)负责记录,必要时可采取录音记录方式。
(六)会议的录像、录音、摄影由市政府办公室视需要统一安排,非统一安排的不得进行。个人持有录音、无线通讯工具一律关闭。
(七)与会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规定。会议讨论过程中的不同意见不得向会外扩散。会议内容需要传达的,应严格按会议决定进行,一般应以正式发文为准。会议所发文件和材料要妥善保管,规定收回的应在离开会议室前交回。
五、会后事项办理
(一)每次会议均应撰写会议纪要(会议主持人另有指示的除外)。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承办科(室)应在会后2天内拟稿呈送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报市政府秘书长审签后,呈市长签发。
(二)会议纪要审签后,印发市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纪检组长,以及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市政府法制局;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和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县(区)。
(三)会议纪要分发后,市政府办公室督察科应及时办理和落实会议议决事项,并建立督办、催办、查办制度。分季度将会议议决事项办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四)妥善保管会议原始记录、纪要,按规定立卷归档。
(五)会议议决事项须另向有关县(区)和部门单位下发“抄告单”的,由市政府办分管科(室)拟文交分管副主任核审后报市政府秘书长签发。
六、会议报道
(一)会议主持人会前明确要作报道的或会议开始后确定须作报道的,由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承办科(室)通知有关新闻单位列席会议进行报道。
(二)报道稿件均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请市长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