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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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3]368号
2003年3月28日


  现就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56号)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鼓励类项目范围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财税字[2002]56号文规定的“鼓励类项目”是指,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追加投资的外商投资项目,属于1997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颁布的《外商投资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项目;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追加投资的外商投资项目,属于2002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颁布的《外商投资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
  二、关于多次追加投资新增注册资本计算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在前期投资以后,进行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包括未形成新的生产经营项目的追加投资),凡没有与前期投资项目一并享受过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可以将该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合并为一个项目计算其新增注册资本,该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合并项目的新增注册资本符合财税字[2002]56号文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可就该合并后的项目单独计算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
  三、关于“原注册资本”计算问题
  财税字[2002]56号文所述“原注册资本”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就新的生产经营项目或者本通知第二条所述合并项目追加投资前企业已经形成的注册资本。
  四、关于多次追加投资减免税优惠期计算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合并项目,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单独计算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应自该多次追加投资中的首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减免税优惠期,并从该多次追加投资达到财税字[2002]56号文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年度起,开始享受该减免税优惠期中剩余年限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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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部管各社团,有关交通运输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总体要求,加强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标准化发展水平,促进交通运输转型升级,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牢牢把握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这条主线,以完善标准体系、提升标准质量、强化实施效果为抓手,改革创新、突出重点、完善政策、提升能力,努力开创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新局面,保障工程建设、提高产品质量、提升服务水平,促进交通运输安全发展、高效发展、协调发展、创新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基本形成覆盖交通运输各领域的标准体系,交通运输标准管理机制更加完善,标准化发展能力显著提高,标准质量和实施效果明显提升,标准化对交通运输发展的技术支撑和基础保障作用进一步显现,适应交通运输转型发展的需要。
  ——基本形成完善的交通运输标准体系,综合运输、现代物流、工程建设、城市客运、交通安全、节能减排、信息化等重点领域标准配套齐全。
  ——标准先进性、适用性和有效性显著增强,标准与科技创新的结合更加紧密,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能力和标准的国际影响力明显提升。
  ——基本形成机构健全、职责明确、协调顺畅的标准化管理机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企业标准之间的协调性进一步增强。
  ——基本建立标准与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产品质量抽查有机协调、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标准实施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实施效果明显提高。
  ——培养造就一支精通专业技术、熟悉标准化规则的人才队伍,标准化专业技术机构综合实力显著增强。
  三、完善管理机制
  (一)强化政府对标准化的主导作用。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政策法规制定、标准体系建设、标准信息公开等方面做好统筹指导工作。发挥政府对关键共性、基础类、公益类标准的主导作用,强化对标准制修订的质量管理和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发挥企业在标准化中的主体作用。
  对能够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领域,充分发挥企业在标准需求、投入、制定和应用中的主体作用,支持企业加强标准化工作,鼓励企业制定联盟标准。鼓励行业协会、学会发挥在标准化工作中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标准化工作的认识,将标准化作为科学发展、转型发展的一项重要抓手,抓紧制定相关制度政策,为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四)完善标准化工作协调机制。
  着眼综合运输体系发展,研究建立相互协调配合的标准化工作机制。建立行业标准化管理部门与业务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等利益相关方的协调沟通机制。加强对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工作的协调与指导,建立地方标准的信息报送制度。
  (五)完善标准立项和审查机制。
  完善以需求为导向的立项机制,加强标准立项协调工作,提高立项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完善标准审查和发布机制,增强制修订过程的公开透明性。
  (六)促进标准化与科技创新紧密结合。
  制定推动标准化与科技创新紧密结合的政策措施,加强科技项目和标准项目立项的协调,充分发挥标准对科技项目立项的引导作用,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参与标准化工作,促进科技成果快速转化应用,提高标准的技术水平。
  四、着力推进重点工作
  (一)统筹规划交通运输标准体系。
  研究制定交通运输标准化发展规划和交通运输标准体系,完善工程建设、道路运输、城市客运和智能交通等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标准体系,根据需要制定重点领域标准体系。强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之间的协调性,从源头上避免有关标准之间重复、交叉和矛盾问题。
  (二)建立综合运输标准体系。
  组织开展综合运输标准体系研究工作,重点加强综合客货运枢纽、运输装备、多式联运、信息交换等方面的标准制修订,促进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有效衔接与协同发展,提高综合运输一体化服务水平。
  (三)建立绿色交通标准体系。
  组织开展绿色交通标准体系研究工作,重点加强节能减排、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循环利用等方面的标准制修订,提高交通运输绿色发展的水平。
  (四)完善交通运输服务标准体系。
  从满足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需求出发,完善交通运输服务标准体系,重点加强服务设施、服务规范、服务质量、出行信息等客运服务标准的制修订;从提高物流服务效率和水平出发,重点加强物流设施设备、物流公共信息和社会化物流服务标准制修订。
  (五)加快重点领域标准制修订。
  围绕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战略任务和重大需求,突出优先主题和重点领域,注重改善民生、社会关注、行业急需的标准制修订,加快现代物流、工程建设、交通安全、城市客运、信息化等重点领域标准制修订。
  (六)加强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
  充分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的组织作用,创新标准宣贯方式。完善标准实施反馈机制,强化标准与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产品质量抽查等工作的协调联动。建立标准一致性、符合性审查机制与标准评价制度,加强评价结果的运用,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到标准立项、起草、复审等环节中,形成标准化工作的良性循环。
  (七)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加强国际标准跟踪研究,积极引进、消化和吸收国际先进标准。鼓励和支持相关机构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积极推动我国交通运输标准走向国际,全面提高标准的国际化水平,提升企业在“走出去”战略实施中的核心竞争力,增强我国在交通运输优势领域国际标准制修订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八)强化标准化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建立标准化信息共享及服务机制,搭建标准化信息公共服务及工作平台,整合现有资源,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企业以及利益相关方提供信息互通及资源共享的渠道,提升标准化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九)促进标准化工作的能力建设。
  推动标准化从业人员培训的制度化、系统化、常态化,加强专家队伍建设。优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布局,规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运行管理。研究建立激励机制,调动全行业参与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
  (十)积极筹措标准化工作经费。
  积极争取政府财政性投入,建立持续稳定的标准化经费保障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引导和鼓励企业和社会积极投入,建立多元化投入渠道。强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的投入保障。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2013年9月13日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2]5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强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会签,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12年12月21日



附件:

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农技推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技推广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推广先进适用、高产优质、安全环保的农业技术,增强农业技术服务能力,提高农业生产科技水平。包括农业技术推广、农业高产创建、旱作农业技术、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测土配方施肥、土壤有机质提升等补助资金,以及国家政策确定的其他相关补助资金。

第三条 农技推广资金的支持原则:

(一)突出生产应用。发挥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的作用,解决生产环节应用主推技术的制约因素,调动农民使用先进适用技术的积极性,切实将农业技术转化为实际生产能力。

(二)突出区域优势。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布局,科学确定适用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发展的主推技术。主推技术应与主导产业紧密结合,具有推广价值和应用前景。

(三)突出安全环保。科学评估推广技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的影响,加强推广技术中新品种、投入品等管理,农作物新品种需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确保推广技术安全环保,有效提高农产品质量。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农技推广资金支持的技术与服务:

(一)有效提高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能力的先进适用技术。包括农作物、畜禽、水产良种的繁育、改良、种植、养殖等。

(二)有效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先进适用技术。包括主要农产品储藏、保鲜、干燥、包装初加工技术等。

(三)有效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先进适用技术。包括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和动物疫病防控中高效低残留药物施用,农业生产投入品面源污染防治,农业生产残余物资源综合利用等。

(四)有效提高农技推广体系服务水平。包括建立健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为农服务的激励约束机制,支持开展公益性服务,示范推广先进农业技术,鼓励引导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等。

第五条 农技推广资金的主要支出范围:材料、农资、小型仪器设备等技术物化投入品的购置补助,推广服务、宣传培训、技术咨询等费用补助,以及与农业技术推广相关的其他支出。

农技推广资金不得支出的范围: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办公费等基本支出,购买农业科技成果和专利的支出,建造办公场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的支出,基础性农业科研等支出,以及与农技推广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农技推广资金的补助对象是主推技术推广承担者、服务提供者和实际使用者,主要包括事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人等。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拨付

第七条 综合考虑各省耕地面积、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产量、农业增加值、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实行资金切块分配。

第八条 中央财政将农技推广资金分项拨付到省级财政,省级财政按照农技推广资金补助对象的预算级次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九条 农技推广资金的补助方式可采取现金补助、实物补助、定额补助、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先建后补等。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农技推广资金实行省级项目管理。省级财政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规模,按照财政部、农业部相关工作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当年支持项目,组织指导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省级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实施范围和规模、实施内容、补助对象和标准、管理措施等。

第十二条 农技推广资金项目的申请者应当编制申报文本,主要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需求、效益分析、投资构成以及管理制度等。

第十三条 农技推广资金实行省级和部级绩效评价。

实行省级绩效评价的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按年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效果等组织绩效评价。

实行部级绩效评价的资金,由农业部商财政部制定绩效评价方案,分省实施。

财政部和农业部对各省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项目的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及时总结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情况,并于次年4月底前向财政部和农业部报送总结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者应当建立健全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和项目形成的资产管理,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农技推广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本办法所称各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7日财政部印发的《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81号)、2005年7月11日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印发的《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