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加强城镇治安联防工作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12:03:36   浏览:98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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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加强城镇治安联防工作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加强城镇治安联防工作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保卫特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福建省群众治安防范组织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实行治安联防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群防群治管好城镇社会治安的一种好形式。
第二条 治安联防组织是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同级公安机关直接指挥的群众性的治安防范组织,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辅助力量。
第三条 凡在我市城镇乡村的全民、集体、私营、外商投资、内联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基建工地、驻厦机构,都必须在做好自防自卫的基础上,参加所在地的治安联防工作。
第四条 治安联防组织实行以块为主,集中统一指挥,在各区(县)、街道、乡、镇由各有关部门领导组成治安联防指挥部,由分管的区(县)长、街道办主任、乡、镇长任指挥,同级公安(分)局长,派出所长、综治办主任任副指挥。其办事机构分别设在同级公安机关,负责统一组
织、管理和协调辖区治安联防工作。
第五条 各街道、乡、镇必须从当地实际需要,建立治安联防队,并可在贸易市场、商业繁华区、车站、码头、公园、风景游览区和旅馆业等公共场所和交通要道派出联防分队、联防小组并设立执勤点。
各个联防组织均应在当地联防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下,密切配合,组成网络,互相策应,确保一方平安。
第六条 治安联防组织的任务是:
一、向群众开展以防爆、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四防”安全教育和检查;
二、协助公安机关在指定的区域、路段和执勤点,认真做好巡逻、堵卡、守候、执勤等防范工作;
三、制止、发现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并将违法犯罪人员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保护案件现场和事故现场,维护周围治安秩序,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五、参加抢险救灾,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六、公安机关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治安联防人员在执勤时必须佩戴公安机关发给的统一标志。对下列情形进行盘查和检查:(一)携带和运送可疑物品的;(二)以拣拾、买卖物品为名走街串巷、行为鬼崇的;(三)深夜游荡街道,行迹可疑的;(四)有身带匕首、三棱刀等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可疑的;(五
)其他形迹可疑需要盘查的。
第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人员,治安联防人员有权扭送公安机关审查处理:(一)携带来路不明物品的;(二)破坏公共设施和公私财物的;(三)行凶斗殴、伤害他人的;(四)盗窃、抢劫、抢夺公私财物和强奸、调戏侮辱妇女的;(五)赌博、卖淫嫖娼、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
六)无证行医、算命卜卦等欺骗群众钱财的;(七)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犯罪嫌疑的。
第九条 治安联防人员没有逮捕、拘押、审讯传讯和决定治安处罚的权利,在执勤时可携带防身器械,但不得使用枪支和警具警械,对查获的赃款赃物、凶器、违禁品、群众拾交物品等,必须如数上交公安机关处理,不准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条 治安联防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依法秉公办事;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忠于职守,提高警惕;
三、执勤时要佩戴执勤标志,文明礼貌,虚心接受群众监督;
四、不准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准贪赃枉法、包庇坏人;不准白吃白占,侵犯群众利益;不准打人、骂人、体罚;不准贪污受贿,隐瞒虚报;不准泄露机密。
第十一条 治安联防组织应建立以下制度:(一)日考勤、月考核评比制度;(二)交接班和检查制度;(三)每周一次法律、政策、纪律和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四)每月工作汇报、登记制度;(五)赃款赃物、拣交物品登记上缴制度;(六)奖罚制度。
第十二条 对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治安联防队和人员,由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治安联防人员无故缺勤、失职、违反纪律者,视情节由街道、乡、镇联防指挥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除工资、辞退或其它行政处分,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治安联防人员可采取单位选派和聘用两种方法,由单位选派的治安联防人员一般每年轮换一次,被聘用的治安联防人员应与聘用联防指挥部签订聘用合同,不论选派和聘用的治安联防人员都必须坚持条件,经街道、乡、镇联防指挥部审批,方可使用。
治安联防人员的条件是: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热爱治安保卫工作,具有初中毕业或相当初中文化程度,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周岁。雇用外地人员必须凭居民身份证审核,严格把关。
第十五条 凡在我市城镇乡村的全民、集体、私营、外商投资、内联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基建工地、驻厦机构,都应根据员工人数(含临时工)按比例抽调人员参加所在辖区的治安联防组织,其中:
一百人至二百人的,抽调一人;
二百人至四百人的,抽调二人;
四百人以上的抽调三人;
确实无法抽调人员的,应按抽调人数每人月缴代聘费250元;
一百人以下的按员工人数每人月缴代聘费一元,员工人数不足五人的每人月缴代聘费五元。
此办法实施后,原有收取的治安联防费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科研单位以及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事业单位和居民个人,不必缴纳代聘费,个别经营亏损一年以上的企业,可向所在联防指挥部申请减、免,但都必须做好自防自卫工作。
第十七条 由各单位抽调的治安联防人员,其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不变,在巡逻值勤中所需的夜餐费和节假日加班费,均由原单位支付。聘用的联防人员,其工资、奖金及夜餐费由各联防指挥部支付。
第十八条 各单位所支付的代聘费在自有资金中纳入成本开支;各联防指挥部收取代聘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并如数上交区(县)联防指挥部,设立财政专用户头,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专款专用,平衡调剂,不准挪作他用,并将收支情况每半年向辖区联防单位
公布,接受监督,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治安联防费开支范围包括:治安联防人员的工资、奖金、夜餐、误餐补贴、防暑降温、医药保健,因工致伤生活补助,有功人员的奖励以及巡逻值勤所需的照明用具,雨具、御寒防暑必需品的购置,联防队的办公、宣传、交通、水电等费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9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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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以下简称草案)对职务作品的规定做出了一些改动,由职务作品这一概念带来的系列问题值得探讨。

既然提到职务作品,就不得不同时谈一下法人作品。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是非常接近的概念,不但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在立法中也是如此。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很可能发生混淆。实际上,由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比较原则、模糊,两者易发生混淆的案例比较多。同时,我们一般所说的“法人作品”与其他国家的法人作品不同,我国的法人作品不仅包含狭义的法人作品,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作者,涵盖在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法人作品”中。

法人作品的问题在2001年制定著作权法的时候就已经发生过争议,焦点是:法人能不能成为作者。大陆法系中的大多数国家不承认由法律拟制出的法人可以成为作者,因为这些国家认为作品与自然人的人格相关,法人自然不能成为实际的作者;而英美法系大多承认法人可以成为作者,因为这些国家认为作品与人格无关,只是比较独立的财产权,法人理所应当可以成为作者。从划分上来看,中国应该属于大陆法系,中国的整个民法体系大多借鉴的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但是在制定著作权法的时候,迫于美国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重大压力,立法者本意是想融合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精神,但这导致我国的著作权法出现了许多逻辑上的问题,法人作品就是在这个背景下被设定出来的。直到现在,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也是用“视为作者”这样的词语,明显的,“视为”的意思是并非真正的、实质上的作者,只是一种立法技术上的变通手段。

这次著作权法的修改草案对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都进行了修改,从立法精神和技术层面上看,这种修改总体上还是有进步的,但是仍然有遗憾。

1、关于法人作品:修改草案第二稿第13条中明确了相关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以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其代表人名义发表”。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之间发生混淆的原因之一就在于法人作品的要件规定不明确,这次增加要件也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使法人作品的认定更加明确。
但是,组织职工撰写作品的同时,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职工发放职工工资的行为是否属于“投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其代表人以其名义发表作品,但是该行为构成侵犯职务作品作者署名权的情况如何处理?这些问题依然需要我们仔细考虑。

2、关于职务作品:修改草案第二稿第18条简化了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现行的著作权法对于职务作品的规定比较复杂,而且不符合国际惯例。著作权法草案的这种“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归个人,特殊情况例外”的修改使得判断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比较简单。
但首先,职工是个很过时的概念。如无特殊情况,借调人员、临时招聘人员、兼职人员都可算在“职工”范畴内。现在由于劳动形式多元化,这种情况一般会被理解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包括合同关系、临时招聘关系、劳务派遣或者借用关系等,比较模糊,让人难以掌握,不便操作。
其次,目前企业职工相比企业依然属于弱者地位,职工还很难取得与企业相同的谈判地位,这种规定很可能会导致职工的实际利益受损,因为几乎所有企业都会在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合同中加入约定著作权归属的条款,使得职务作品实际上变相成为了法人作品。

3、修改草案第二稿明确了“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属职务作品。以记者为例,专职新闻记者有工作任务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之外发表的其他文学作品一般不属于职务作品。
尽管专职记者的工作性质就是作相应的新闻报道,此类作品不管发表在本身就业的媒体,还是其他媒体;不管是工作任务范围之内,还是超额完成的任务,都应该算作职务作品。而专职新闻记者的其他文学作品,应视情况而定,如仍然在其工作范围之内,可能还是属于职务作品;但如果是与本职工作毫无关系、单位并不要求记者写的其他文学作品,则不该被界定为职务作品。
最后还是来简单谈谈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区别:

1、体现意志不同。法人作品体现的是单位意志,职务作品体现的是个人意志。这里的意志体现与单位对个人创作的影响力不同,与审批也不同。如果是单位作品,一开始单位应该设定作品的主题、框架、方向乃至具体的用语,很多作品的这些要素是通过开会的方式决定的。即单位如果主张作为为法人作品,应该在创意来源、结构安排、材料取舍、思想表达等方面下功夫去证明,即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如何组织人员撰写并在整个过程中进行安排指导和总体把控、体现在作品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志如何贯彻作品创作始终的。
职务作品,虽然也可能体现单位的意志,但是这只是一种影响,而非直接的放到作品中去。比如记者的稿件,虽然是单位安排的任务,但是框架、语言风格、遣词造句总体上还是自己的意志为准。

2、发表名义不同。法人作品以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其代表人名义发表,职务作品以个人名义发表。

3、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不同。
其实这一点也是两者最重要的区别,即法人作品由法人、其他组织承担法律责任,职务作品由个人承担法律责任。通过权利应当和义务对等这种平实的理解,法人作品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视为作者”的权利,那么也理所应当地需承担法律责任。
(高文律师事务所 吴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天津市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相关文件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天津市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相关文件的通知

卫办监督函[2006]137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转发
天津市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相关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天津市把加强卫生监督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点,近期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进一步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现将相关文件转发给你们,供借鉴参考。


二〇〇六年四月三日

关于推进全市区县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641184547468.doc
关于卫生监督所、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公务员制度的意见.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641184616968.doc
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监督执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64118463143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