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采用书面申请与网上申请相结合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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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采用书面申请与网上申请相结合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采用书面申请与网上申请相结合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建建发函(2001)2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为搞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与审批工作,提高企业资质申请与审批工作效率和水平,使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与审批工作更加公正、公平和规范,减少人为因素对资质申请与审批工作的影响,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部党组关于加强信息化工作的指示精神,现就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采用书面申请与网上(中国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信息网)申请相结合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部党组的指示精神,逐步推广建筑业企业资质书面申请和网上申请相结合的办法。
2.从2001年7月1日起,申报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应在上报书面申请的同时,采用网上申请。
3.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申报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下资质、劳务分包资质的,尽可能在上报书面申请的同时,也逐步采用网上申请;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订出网上申请与审批的计划,于2001年12月底报建设部建筑管理司。
4.建筑业企业资质网上申报的具体服务工作由建设部信息中心负责,建设部信息中心应按保本微利的原则,推广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网上申请与审批软件,对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网上申请及评审、各地应采用建设部信息中心推广的软件;对申请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的,为方便统计与管理,也尽可能采用建设部信息中心推广的软件;如确有困难不能使用建设部信息中心推广的软件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应建立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企业的数据库,并与建设部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信息网相连接。


2001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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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将死刑案件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书表述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将死刑案件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书表述问题的批复

1990年5月30日,最高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9)粤法刑一文字第12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意见,即:根据刑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规定,(一)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时,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在判决书中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二)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时,认为原判决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提审后直接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在判决书中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即可。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3月24日法(研)复(1988)16号批复中规定的“……还应在判决书上另起一行写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判决为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今后不再适用。
1990年5月30日


关于2003年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晋升甲级资质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2003年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晋升甲级资质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标函[2003]12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和我部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2003年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晋升甲级资质申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200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包括原国务院有关部委〈局)管理的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2.按照《关于贯彻〈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的若干意见》(建办标[2000]50号),已完成了脱钩改制。

  3.截止2002年资质年检时,已达到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规定的甲级资质标准。

  4.连续三年年检合格,并且通过2002年网上年检。

  5.连续三年营业收入累计达500万元以上。

  二、初审要求

  为引导和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发展,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在初审时应严格控制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数量,按下列要求进行审查:

  1.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无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者,应具有省级或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专职人员中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

  2.专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3.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面积不少于200m2。

  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名称应为:属地名+反映工程造价业务性质的字词+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5.股东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数不得低于股东总人数的70%,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总额的70%。

  三、申报时间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在2003年5月底前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材料(见附件)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同时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将2002年年检资料和申报材料上传。

  四、评审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委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由其组织各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评审专家小组”,由专家小组根据建设部令第74号、建办标〔2000〕50号文及本通知的规定,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建设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七日

  附件: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晋升甲级资质需要申报的材料

  1.各省、市初审报告;

  2.申请单位资质升级申请报告;

  3.申请单位资质升级申请表(一式两份);

  4.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及原资质批准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有更名请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股东协议书、出资证明(附公证书);

  7.公司章程;

  8.注册资金证明;

  9.办公场所证明;

  10.从业人员执业资格、从业资格、职称、身份证复印件;

  11.有效的从业人员人事代理合同及交纳“两金”赁证复印件;

  12.近三年各年度营业收入的审计报告或交纳营业税的发票复印件。

  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从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下载,请将申报材料的5-12项以A4规格装订成册(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