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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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的意见

国家计委 人民银行


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的意见
国家计委 人民银行



为了规范我国境内机构境外发债行为,提高发债筹集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国家外债风险,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外发债的定义
对外发债是指我国境内机构,包括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及境内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金融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币表示的,构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有价证券。
境内机构发行境外外币可转换债券、大额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视同对外发债进行管理。可转换债券是指根据债权人的要求,按照发行时所定条件,可转换为公司股票或其他债券的有价证券。大额可转让存单是指银行发行具有一定期限的、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转让流通的银行存款凭证
。商业票据是指境内机构为满足流动资金需求,发行期限为2至270天、可流通转让的债务凭证。
二、对外发债的审批管理
(一)发债资格的认定。
对外发债实行资格审核批准制。境内机构(财政部除外)对外发债资格,由国家计委会同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部门,借鉴国际惯例进行评审后报国务院批准。发债资格每两年评审一次。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对外发债的审批。
1.境内机构(财政部除外)对外发债,经国家计委审核并会签国家外汇管理局后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批准后,市场选择、入市时机等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地方政府不得对外举债。
2.境内机构发行商业票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并占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该机构的短期对外借款余额指标;发行前设定滚动连续发行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会签国家计委后审批。
3.境内机构为其海外分支机构境外发债进行融资担保,发债所筹资金不调入境内使用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现行有关规定审批;若发债资金调入境内使用,按境内机构对外发债的审批程序办理。
4.已上市外资股公司对外发行可转换债券,不实行资格审核批准制。国家计委会同中国证监会根据外资股公司境外融资需求及市场条件,确定境外可转换债券年度发行规模,并纳入当年利用外资计划。在年度规模内,按境内机构对外发债的审批程序办理,发债说明书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境内机构对外发债后,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三)申请对外发债需报送的材料。
境内机构申请对外发债应向主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最近3年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及相关财务报表;
2.发债所筹资金的投向、用途;
3.国家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利用外资方案,以及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的证明文件;
4.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的监督管理
为了把握境外筹资的有利时机,对外发债经国家批准后,境内机构在一定期限内自主确定承销商和发行成本等。有关发行条件和境外评级状况,由对外发债机构报国家计委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对外发债机构要严格自律,发债资金要按照国家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其中商业票据只能用于贸易性周转,不得短贷长用。同时,要落实偿债措施,防范外债风险,保证按期对外支付,维护对外信誉。
本意见自国务院批准之日起实行。以前有关对外发债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00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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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由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4月8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5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5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国政府 比利时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文化交流计划


(法语区)
(签订日期1988年2月5日)
  中国代表团团长对受到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并介绍其代表团成员。
  中国代表团:
  吴春德 团长
      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副局长
  李国庆 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欧洲处副处长
  陈伯祥 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欧洲处一等秘书
  韩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比利时王国大使馆一等秘书
  许宝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比利时王国大使馆二等秘书
  双方通过会议议程,并着手制定本计划。
  比利时法语区代表团团长向中国代表团表示欢迎,并介绍其成员。
  比利时法语区代表团:
  国际联络总局代表:
  皮埃尔·多诺    团长
            首席顾问
  伊莉莎白·范·穆尔 中国事务专员
  罗扎娜·巴勒达   亚洲处专员,会议秘书处负责人
  布里吉特·波特纹  亚洲处专员
  阿妮·罗曼     礼宾处官员
  国民教育部代表:
  安德烈·菲利巴尔 高等教育处长兼顾问
  促进国外教育和培训协会代表:
  佛朗西娜·纳杰勒斯 秘书长
  让·吉埃      行政秘书
  瓦隆区政府代表:
  埃里克·扎格里亚 瓦隆区政府对外联络局行政秘书
  比利时王国代表:
  弗拉斯沙默·范·勃拉盖尔男爵 外交部大使
  1.学习奖学金
  在一九八八至一九八九、一九八九至一九九0、一九九0至一九九一学年,中方和比利时法语区每年互换十名为期十二个月的奖学金。
  这些奖学金将优先向学习下列专业的中国学生提供:
  法语、经济学、生物技术、农业食品、遗传学、新能源、新材料、交通。
  2.校际与科学合作
  1)双方在下列校际合作项目中,互换专家和奖学金生。有关校际与科学合作项目的费用均由双方合作单位直接联系解决。此外,比利时法语区将同瓦隆和布鲁塞尔地区就合作项目商签协议。
  a)工业用镧系和锕系元素的物理和化学研究(核化学和放射化学)。
  (正在执行的项目)
  合作单位:列日大学(费杰尔教授)
  北京大学化学系
  实施办法:
  --在一九八八至一九八九和一九八九至一九九0学年中,提供一名为期十个月的奖学金给北京大学化学系的一名中国研究人员。
  --在一九八八年列日大学接待北京大学化学系一名教授进行为期十五天的访问。
  --列日大学的两名专家将于一九八八年和一九八九年,分别访问中国十五天。
  b)在红萍与鱼腥藻共生群丛中和在浮游的和不动的蓝色藻类中的大气固氮的研究,以使这些有机体充分用作氮肥。
  合作单位:列日大学(布鲁斯教授)
  北京,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
  实施办法:
  --在一九八九年互换一名专家进行为期十五天的访问。
  --在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0学年中,互换一名为期六个月的奖学金。
  c)温室气候调节研究
  合作单位:让布鲁农学院(德勒图尔教授)
  浙江农业大学
  实施办法:
  --在一九八八至一九八九和一九八九至一九九0学年中,提供一名为期十个月的奖学金给浙江农业大学一名研究人员。
  --在一九八八年接待浙江农业大学一名研究人员进行为期十五天的访问。
  --让布鲁农学院的两名专家将于一九八八年和一九八九年,分别访问中国十五天。
  d)热带农业试验技术的改善
  合作单位:让布鲁农学院(德勒图尔教授)
  福建农学院
  实施办法:
  --在一九八八至一九九0两个学年中,提供一名为期十个月的奖学金给福建农学院一名研究人员。
  --让布鲁农学院两名研究人员将于一九九0年,赴中国进行为期十五天的工作访问。
  e)白薯试管培植、调味、繁殖和改良
  合作单位:让布鲁农学院(塞玛尔教授)
  农业科学院广东粮食研究所
  实施办法:
  --在一九八八至一九八九学年,提供一名为期三个月的奖学金给农业科学院广东粮食研究所一名研究人员。
  --让布鲁农学院植物病理研究室的一名专家于一九八八年,赴中国进行为期十五天的工作访问。
  f)发展和巩固与福建农学院的科学和学术合作(项目:福建土壤物化性能及含氮量的研究)
  合作单位:鲁汶天主教大学农业科学系(林茨教授)
  实施办法:
  --在一九八八至一九八九,一九八九至一九九0,一九九0至一九九一学年,分别提供一名为期十个月的奖学金给福建农学院的各一名研究人员。
  --在一九八八至一九八九和一九八九至一九九0学年中,分别给鲁汶天主教大学农业科学系研究人员一名为期五个月的奖学金。
  --在本项目实施期间,接待三名中国专家进行为期十五天的访问。
  --在本项目实施期间,法语区将派三名专家赴中国进行为期十五天的访问。
  g)用有机物对太阳能进行转移
  合作单位:布鲁塞尔自由大学有机化学实验室(纳西雷克西教授)
  上海大学
  实施办法:
  --在一九九0至一九九一学年,提供一名为期十个月的奖学金给上海大学一名研究人员。
  2)交换科学出版刊物
  双方一致同意促进科学出版刊物的交换。为实现这一目标,将指定一联系人负责这些交换的实现。
  3.语言教学
  1)法语教学
  双方在下列校际合作项目中互换专家和奖学金生。有关校际与科学合作项目的费用由双方合作单位直接联系解决。此外,比利时法语区将同瓦隆和布鲁塞尔地区就合作项目商签协议。
  a)语言教师的培训
  负责人:蒙斯国立大学(雷纳教授)
  合作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
  上海外国语学院
  四川外国语学院
  实施办法:法语区每年派一名专家访华。
  b)在法语教学方面,促进国外教育和培训协会将给予合作,向中方提供专业法语教师。
  实施办法:派遣该协会合同法语教师。
  2)中文教学
  负责人:蒙斯国立大学(雷纳教授)
  合作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
  上海外国语学院
  四川外国语学院
  实施办法:
  --每年提供一名奖学金。
  --法语区每年派一名专家访华。
  4.教学与培训
  一九八五年在技术教育方面法语区方面对中国已进行了考察。作为对等语区将接待中国负责人,了解以下领域的培训制度:
  --饭店行业。
  --合作饭店行业。
  --保教人员:保育员 幼儿园教师。
  实施办法:法语区接待中国二至三名有关方面负责人进行为期十五天的访问。
  5.文化艺术
  1)文化遗产
  就博物馆学特别是下列项目作实地考察:
  a)展览、保存、目录。
  b)博物馆与观众。
  c)博物馆和艺术品的修复。
  d)博物馆学教育。
  由玛丽蒙皇家博物馆负责。
  实施办法:自一九八八年秋季起,接待两名专家,为期十五天。
  2)音乐和舞蹈
  a)比利时法语区建议于一九九0年派遣一个由五至六人组成的现代音乐乐队访华演出。
  b)中方于一九八九年派遣一个由三十人组成的民族舞蹈团赴比利时访问演出,为期两周。法语区负责接待一周,并希望演出在四至六月期间进行。
  c)法语区注意到中方邀请瓦隆皇家芭蕾舞团(三十人)于一九八九年访华演出两周的愿望,并研究实现这一愿望的可能性。
  3)造型艺术
  a)法语区于一九八八年五月在中国举办康斯坦丁·默尼埃作品展。
  实施办法:运送展品;派遣两名随展人员。
  b)法语区研究于一九九0年在中国举办现代艺术展的可能性。
  实施办法:运送展品;派遣两名随展人员。
  c)中方于一九八九年在法语区举办中国小型版画展,为期两周。
  实施办法:运送展品;派遣一名随展专家。
  d)法语区希望接待中国一高水平展览,展览内容将另行商定。具体建议通过外交途径交换。
  4)视听
  a)中方于一九八八年举办比利时法语区电影周。
  实施办法:运送影片。
  b)法语区于一九八九年举办中国电影周。
  实施办法:与“植物园”合作筹办此项活动。
  5)交换艺术专家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拨出专款,用于从事艺术界专家之间的交流。
  实施办法:每年交换两名专家;每年保留三十人日的接待费用。
  6)双方允许本国艺术家在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各种文化活动期间,前往有关院校在讨论会上或工作室内施展自己的才能;双方鼓励被邀的艺术家与本国艺术家会晤。
  7)双方鼓励本国选手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音乐比赛。
  8)双方交换优秀文学作品,并研究翻译和出版这些文学作品的可能性。
  9)双方鼓励并支持在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的合作。为此,双方将尽可能为对方国家的摄制组在本国土地上拍摄影片提供方便。
  10)双方鼓励图书馆之间建立联系并鼓励专家之间的交流。
  6.青年
  双方鼓励青年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具体项目将由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与法语区相应的机构商定。
  7.体育
  双方鼓励体育交流,具体项目将由有关体育部门商定。
  8.会议
  双方互相通报专家国际讨论会、大会及专题讨论会的情况,并鼓励本国专家参加。
  9.其他
  附件是本计划的组成部分。
  10.常设混合委员会举行的时间和地点
  双方同意常设混合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将于一九九0年秋季在北京举行。具体时间和确切地点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本计划于一九八八年二月五日在布鲁塞尔签定,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比利时法语区政府代表
      吴春德               皮埃尔·多诺
     (签字)                (签字)
                      比利时王国政府代表
                        认可上述承诺
                      德·弗拉斯沙默·范·勒
                         拉盖尔男爵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