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办公厅转发湖北省经委、劳动人事厅《关于加强劳动定额管理促进企业升级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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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办公厅转发湖北省经委、劳动人事厅《关于加强劳动定额管理促进企业升级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转发湖北省经委、劳动人事厅《关于加强劳动定额管理促进企业升级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

现将湖北省经委、劳动人事厅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劳动定额管理促进企业升级工作的几点意见》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劳动定员定额管理是劳动管理的基础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提高企业素质,适应当前开展的“双增双节”活动和企业经营体制改革的需要有着积极的意义。
当前,劳动部门怎样抓好劳动管理的基础工作,为各项改革工作服务是值得研究的问题,湖北省劳动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抓劳动定员定额工作的做法,值得各地借鉴。希望各地结合实际,探索新形势下劳动定员定额管理的新路子,改善和加强劳动管理的基础工作。

附: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厅关于加强劳动定额管理促进企业升级工作的几点意见

一九八七年五月十日鄂劳人计〔1987〕080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86〕71号)指出:全国工业企业,特别是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都要从自己的实际出发,制订出“抓管理、上等级、全面提高素质”的规划,并采取切实措施,努力实现。同时,要求所有企业凡是能够实行定额考核的
劳动、物资、资金、费用等,都应实行定额管理,扩大定额面,提高定额水平。各级劳动人事部门、有关经济综合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都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精神,切实抓好劳动定额管理,以促进企业提高素质、上等晋级。现就如何加强劳动定额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希认真贯
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劳动定额是挖掘企业劳动潜力、合理组织劳动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是企业编制生产、技术、财务、劳动、作业计划,进行经济核算的可靠依据;也是企业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和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必要条件。可以说,哪里有生产劳动,哪里就必须有劳动定额,否则,就无
法进行有条不紊的生产。但是,劳动定额管理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要作用还没有普遍受到重视;有的只抓承包,不要定额;有的定额陈旧,长期不予修订;有的甚至将定额管理机构撤销,调走专管人员或另行安排其它业务,定额工作无人问津,致使劳动定额在一些地方成为企业管理工作
中的一个薄弱环节。这一状况应引起各地区、各部门及企业单位的重视。要进一步明确劳动定额在深化企业改革和企业升级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健全科学的劳动定额管理制度,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打破“大锅饭”的重要手段。企业无论采取租赁、承包、资产经营责任制等各种经营方式,
在企业内部无论采取何种分配方式,都必须以劳动定额为最基本的计算依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劳动者所得报酬与创造价值大体相适应,才能处理好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为此,各级劳动人事部门、经济主管部门要将此项工作提到议事日程,深入调查研究,搞好服务指
导,帮助企业认真总结搞好定额定员工作的新经验,摸索规律,逐步使劳动定额管理成为一个纵横相连的科学管理网络,使其在企业升级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充实加强定额管理工作队伍
“七五”期间的升级工作,无论在目标、性质、标准、要求和方法、步骤等方面,均不同于“六五”期间的企业整顿工作,总的是要求高了,自选的奋斗目标逐步上升,考核方法由企业主动申请有关公正机构进行评审,如何启发企业在升级工作中自觉地加强劳动定额管理,其工作难度
均大于整顿时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精心组织实施,抓好服务指导。为此,要求各级劳动人事部门除有一名负责同志为当地政府的企业升级领导小组成员并参加其活动外,本身还需充实加强定额管理工作队伍。按照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劳人劳〔1982〕13号文《关于在企业
整顿中加强定员定额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劳动定额专职干部一般应由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大、中专毕业生或技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比较丰富,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的技术工人担任。”绝不可降低标准,把不能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安排到专管机构来。
三、改进方法,提高定额工作质量
1.更新观念,拓宽领域。
劳动定额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科学性较强的专业工作。要加强定额管理,必须更新观念,提高对定额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克服落后的管理体制所造成的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种种积弊,广辟途径,拓宽领域,使劳动定额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做到既管工序以下的
工时消耗,又管生产全过程的劳动消耗;不但管一线工人的劳动考核,还要管二三线人员的劳动计量……,这样才能适应企业升级和深化改革的工作需要。
2.改进方法,提高质量。
制订劳动定额,要适应企业改革的要求,同时要考虑企业技术状况和提高劳动效率、经济效益的需要,改进方法,从过去沿袭几十年的传统经验估工和统计分析法的基础上,提高到运用准确性较高、科学性较强的类推比较、技术测定等多种形式的先进计算方法。开展对方法和时间两个
部分的工作研究,使劳动定额标准在达到优化生产过程的目的的前提下,在优化方法的基础上制定既反映社会生产力水平、又能代表社会生产发展方向的平均先进的劳动定额标准,促使企业升级逐步向较高的目标攀登。
3.加强培训,提高素质。
做好劳动定额工作,关键在于定额工作人员素质的高低。为此,“七五”期间必须在提高专管干部的素质上狠下功夫。一方面要加强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求定额专职干部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技术业务水平,立志在本职工
作中作出贡献;另一方面各级劳动人事部门、有关主管局及企业单位,必须按照中央规定配备好定额人员,高度认识培养造就一批定额专管人才的重要意义,采取措施,全面提高专管队伍素质。要针对当前定额专管干部新人多、经验少的弱点,制订出短期和长期的培训规划,按照“应知应
会”标准,用缺啥补啥办法,开展有计划、有步骤、有领导的多层次、多类型、多渠道的专业培训工作。不仅要注意提高单个管理者的质量,更应注意提高整个管理队伍的全面素质。逐步形成科学的劳动定额管理理论体系,造就一支有水平、会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需要的宏大的劳
动定额管理队伍。
四、对省级先进企业劳动定额管理工作的要求
1.做到组织人员落实,加强了对专职定额人员的训练。按中央有关规定配备定额工作人员,如条件不具备,也必须由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掌握一定技术水平及实际操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2.企业主要产品的劳动定额齐全、配套。定额水平达到本省同行业、同类型企业的平均先进水平。生产工人中实行定额的覆盖面不断扩大。
3.企业劳动定额的制定在经验估工、统计分析方法的基础上,已运用了比较类推、技术测定等多种科学方法。主要产品的劳动定额能根据生产发展和经营管理需要定期进行修改。
4.建立了劳动定额管理制度,原始记录、统计报表等基础资料比较齐全、准确。劳动定额在编制计划、组织生产、全面经济核算、实行按劳分配及当前企业经营方式改革和完善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等有关经济活动中发挥了作用。



1987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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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7号)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由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9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9月27日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实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妇女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的具体工作;(三)组织开展妇女权益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四)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五)办理其他有关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事项。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当配备工作人员,其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专人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依据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保证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适当比例。省、市(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不得低于25%,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不得低于22%。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性成员。

  第七条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和选拔任用干部,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配备适当数量的女干部担任领导职务,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成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女干部。

  行业和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女干部。

  第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选拔女干部时,应当重视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的推荐意见。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的女性代表所占比例应当与该单位女职工人数比例相适应。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民主管理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条件。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女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制定公共政策或者内部规章制度时,对涉及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的意见。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障适龄女童接受义务教育,并将适龄女童的入学率、辍学率、毕业率作为政府普及义务教育工作的年度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保障适龄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迫使她们弃学。

  适龄女童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迟或者免于入学、休学、退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设立助学基金、奖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女学生就学;鼓励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采取减交、免交、缓交学费、杂费等措施,帮助非义务教育阶段的贫困、残疾女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录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以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录用女性的标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护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因结婚、生育、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或者降低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二)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安排女职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或者禁忌的工作和劳动;(三)企业、事业单位在转换经营机制、实行劳动制度改革时,以性别为由强迫女职工提前退休或者降低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四)以女职工在同单位工作的配偶调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等为由,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关系;(五)随意延长女职工的工作时间或者占用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和休假日。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不断改善妇女的劳动、工作环境和条件,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地和设施。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城乡妇女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服务,预防常见病、多发病和传染病的发生,每两年对城乡妇女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普查。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至少每两年免费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乳腺病的普查或者筛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保障制度,采取以下措施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一)将符合生育政策的农村孕产妇的生育费用纳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按规定标准予以报销;(二)在农村推行住院分娩,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三)推行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并纳入社会统筹范围;(四)加大对妇女生育保障的经费投入,为符合政策生育的农村贫困孕产妇和城镇低保户中的孕产妇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第二十条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妇女依法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益。任何人不得以劳动收入少、无劳动收入或者其他理由,剥夺、限制妇女对婚姻、家庭共有财产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二十一条 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研究决定各项权益事项时,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剥夺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用。

  第二十二条 农村妇女在结婚、离婚或者丧偶后,未迁移户口的或者户口迁出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配偶为城镇户口的农村妇女,享有与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 妇女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一)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限制妇女人身自由,非法搜查妇女身体;(二)拐卖、绑架妇女或者收买被拐卖、绑架妇女,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三)以介绍婚姻等为名买卖妇女或者组织、强迫、利用妇女借结婚之名骗取财物;(四)用宗教、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五)强迫、引诱、教唆、欺骗妇女运输、吸食、注射毒品;(六)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和进行淫秽表演,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七)组织、强迫、引诱女童进行乞讨、卖艺等活动;(八)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因胎儿是女性人工终止妊娠;(九)遗弃、残害女婴,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十)进行性骚扰;(十一)其他侵害妇女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做好被拐卖、绑架妇女的解救和善后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受害妇女或者其亲属非法索取补偿。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解救返回原籍后,任何人不得歧视、虐待。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查处遗弃、残害女婴的行为,被遗弃的女婴由有关部门责令遗弃者领回抚养,对无人抚养的女婴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妥善安置。

  第二十六条 禁止包办、买卖、胁迫婚姻和其他侵犯妇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丧偶、离婚妇女再婚和不再婚的自由。

  禁止利用宗教、习俗仪式代替婚姻登记,任何人不得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二十七条 因男方实施家庭暴力、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离婚案件,受害妇女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当事人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有效制止暴力行为,并视情节对施暴者予以教育和处罚。

  司法行政、民政部门和各级妇女联合会组织、工会女工组织应当根据受侵害人的请求,依法为受侵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必要的救助。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做好调解工作。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人事部关于2001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2001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人办发(2000)100号



根据《2001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人办发〔2000〕75号)安排,为做好2001上半年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准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便于考生复习备考,现将《2001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时间及内容安排》印发给你们,请及时向社会公布。各专业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由各主管部门考务管理机构另行通知。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的通知》(人发〔2000〕85号)要求,切实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考试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增强保密意识,加强考试工作队伍建设,强化考试工作人员培训,严肃考试纪律,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确保考试公正、安全、有效。
三、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人办发〔2000〕71号)的有关规定,对超过各地安排的报名时限,要求报名、更改报考专业或科目的考生,原则上在距规定的考试日期两个月前应准予补报。补报、更改报考专业或科目的具体事宜,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四、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时间上报考试信息,以免因个别地区工作滞后,影响多数地区考生成绩的发布。对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的专业,应做好年度信息衔接工作。对因特殊原因需要跨省市转考的人员,应按有关要求办理好转考人员考试信息的转递和交接工作。
五、要严格考点设置,根据考试工作有关要求,原则上设在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点的设置原则,中级资格考试考点须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初级资格考试考生比较集中,考点在中心城市安排确有困难,需要在县级市设置考点的,必须经省级考试管理机构批准。
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确需在省辖其他中心城市设置考点,应由省人事(职改)部门报人事部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批准。
六、要按照各专业资格考试文件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七、资格证书的发放,更换与补发,应严格执行《关于更换补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7〕85号)和《关于认真做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8〕40号)有关要求。执业资格证书的更换与补发需要交纳证书成本费。为规范资格证书的填写,自2001年起,资格证书中需要填写的栏目必须使用证书打印机打印,不得采取手工填写。
附:2001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时间及内容安排(略)


2000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