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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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合发〔2001〕285号

铁道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其它商业银行,各有关外经贸企业:

  为加强对企业在国(境)外承揽亚洲开发银行出资的工程项目的管理,降低银行风险,特对《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合发第699号)(以下简称项目许可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企业在国(境)外承揽亚洲开发银行出资的工程项目,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执行项目许可暂行办法。

  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三、《关于中国公司在境外承建亚洲开发银行出资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合发第38号)从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二○○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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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模范敬老院评选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模范敬老院评选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经部研究决定,1995年在全国开展模范敬老院评选活动。开展全国模范敬老院评选活动尚属首次,各地要严格按照评比条件认真组织评选。民政部将推广全国模范敬老院的经验,并在今年下半年予以表彰。
现将《全国模范敬老院评比条件》印发你们,请在8月底以前将评比情况和模范敬老院的材料报部救灾救济司。
附件:一、全国模范敬老院基本条件
二、全国模范敬老院名额分配表。(略)

附:全国模范敬老院评比条件
一、有一定的规模,收养人员在30人以上。院民住房宽敞明亮,每间不超过2人。院内各种配套设施齐全,室内生活用品完备,摆放有序。
二、工作人员热爱敬老养老事业,有开拓和实干精神,思想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水平。工作人员与供养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
三、房屋适用,院容美观、环境清洁幽静,交通方便。生活区和生产区分设。
四、在院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超过当地人均生活水平。零用钱每人每月不少于10元。
五、饮食卫生,讲究营养,每周有食谱。近两年来坚持为每位院民过生日。
六、各项规章制度健全,院务管理委员会充分实施民政监督作用,切实保障各项制度的落实。
七、院内设有医务室和康复活动室,组织院民开展各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建立院民健康档案,定期为院民检查身体。
八、院办经济有一定的规模,年产值10万元、利润2万元以上,其中用于提高院民生活费用部分,每人每年不低于500元。



1995年4月1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特权与豁免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特权与豁免公约》的决定

(2005年2月28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家主席胡锦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4年6月17日在塔什干签署的
《上海合作组织特权与豁免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