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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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今年以来,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继续保持了持续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1-3月份,全国共发生5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74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5%和35.1%。但是,进入4月份以来,全国已连续发生4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和1起死亡9人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74人死亡、81人受伤,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4月7日,一辆个人所有的号牌为“辽B2279W”的大型普通客车,在辽宁省大连市保税区境内坠入道路右侧沟内,造成14人死亡、11人受伤。据初步调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事故车辆超速行驶,造成车辆失控。

4月12日,一辆个体经营的号牌为“皖L60670”的大型普通客车,在安徽省萧县境内与一辆个体经营的号牌为“豫N60023”的货车正面相撞,造成24人死亡、2人受伤。据初步调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客车在会车时违法占用对向车道。

4月22日,上海市南汇益流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所属一辆号牌为“沪BL1290”的大客车,在江苏省苏州常熟境内与对向行驶的一辆号牌为“苏ED1655”的货车相撞,造成14人死亡、20人受伤。据初步调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客车驾驶人严重疲劳驾驶、操作失误所致。

4月23日,河南省漯河市锦程运输有限公司所属一辆号牌为“豫LA8979”的东风牌货车,在漯河市舞阳县境内与漯河市宏远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一辆号牌为“豫L52929”的少林牌中型普通客车迎面相撞,造成13人死亡、12人受伤。据初步调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货车逆行、违法超车、超速、处置不当所致。

4月25日,云南省保山交通运输集团所属一辆号牌为“云M13346”的卧铺大客车,在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境内翻下桥梁,造成9人死亡、36人受伤。据初步调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客车驾驶人临危处置不当所致。

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上述5起事故中的4起重大事故实行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这些事故暴露出部分地区道路交通非法违法现象突出,一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尤其是营运车辆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宣传教育培训不扎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一些驾驶人安全和法制意识淡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地方、部门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等突出问题。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通报全国,督促各地区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结合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坚决遏制重大事故频发势头。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突出工作重点,全力开展道路交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12〕112号)要求,以县乡客运、旅游包车为重点,迅速对道路交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作出动员和部署,针对道路交通运输非法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尤其要严厉打击客货运输车辆驾驶人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以及无证驾驶、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运营等非法违法行为。要在地方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协作、强化联合执法,确保道路交通“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营运驾驶员安全素质教育和管理,切实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运输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2〕5号),下大气力加强驾驶员队伍建设,推进驾驶员素质教育工程,重点突出对驾驶员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的教育培训,以及对恶劣天气、复杂道路驾驶常识、紧急避险等方面的教育,不断提高其安全道德、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努力培育养成和提升驾驶员自觉守法、遵章守纪、按章办事、不徇私利、不枉良知的良好品格和技术水平、应急能力,切实做到依法营运和理性行车、规范行车、安全行车。相关部门要严格客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范客货运驾驶员职业准入、实现营运驾驶员信息共享、建立客货运驾驶人退出机制,督促运输企业严格客货运驾驶员聘用和管理,对新聘用大中型客货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安全驾驶记录进行审查,不得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件、3年内有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的驾驶人。

三、加强重点车辆安全监管,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地区要重点加强对各种客运车辆尤其是旅游包车和长途夜行车辆、校车和重中型货运车辆运营的安全监管,督促运输企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动态监控系统,建立和完善企业卫星定位动态监控平台和有关工作制度。要健全和落实交通安全告知制度,在客车车厢内明显位置标示客车行驶区间和线路、经批准的停靠点,在车厢前部、中部和后部明显位置标示核定载客人数和投诉电话,并落实交通违法有奖举报措施;要督促运输企业提高对车辆技术性能的日常检查频率,确保车辆技术性能良好。当前,要针对节假日外出旅游人员集中、客运包车需求旺盛的特点,迅速开展一次全面排查,认真审查客运包车尤其是旅游客运包车的运营资质和申请路线,严格审批、发放包车证,严禁客运包车违规从事与审批资质不相符的经营活动,进一步规范客运包车市场的运营秩序。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隐患突出的客运包车企业,要立即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运营条件的,要依法吊销相关资质。

四、加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水平。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要求,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严格参照国家标准,对现有道路安全状况进行全面评估,重点针对连续下坡、长大隧道、桥梁、隧道群、急弯陡坡、临水临崖、路面积水等事故易发多发路段,全面梳理路面风险点段。要逐步完善和更新改造路面风险点段的警示标志、路面标线、中央隔离设施、防护栏和防撞墙等道路安全防护设施,最大限度消除路面安全隐患,提高道路安全防护水平;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实施省、市、县三级政府挂牌督办,落实整治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治期限,进一步细化分工、加快进度、提升效果。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确保公路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从源头上杜绝隐患。

五、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查处工作,进一步严肃责任追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对事故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确保事故按期结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要研究建立事故整改措施落实督办制度,加强对每一起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用事故教训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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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巴政办[2005]100号

关于转发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州环保局制定的《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
项行动实施方案》与《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
项行动考核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州环保局 二○○五年八月)

为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按照自
治区环保局、发改委、经贸委、监察厅、工商局、司法厅、安监局下
发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根据自治州的统一部署,特制定本实施
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群众健康为主题,以解决影响人民群众生
产生活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实行政府负责制、部门联动制,加强
公众监督、企业自律,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
业,努力遏制污染反弹,解决连片污染,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
益,体现党的先进性,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工作重点和范围

(一)群众投诉的重点污染问题。群众多次举报仍没有解决的大气
污染、重点废水污染、饮用水源地污染、 城镇噪声扰民和危险废物污
染等问题。

(二)重点行业和违法排污企业。对钢铁、火电、水泥、 造纸、
炼焦、铁合金、农产品加工业(制糖、番茄、辣椒酱)和城市污水处
理厂等重点行业和排污企业进行检查,对违法排污和不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的问题依法进行查处。

(三)直接影响群众健康的污染问题。医院污水、 医疗垃圾以及
连片污染问题。

(四)建设项目开发过程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环境
问题。 重点是矿产开发、交通、能源、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开发建设过
程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 和
“三同时”制度的问题。

(五)屡查屡犯和未完成限期治理的企业。重点是查处未完成治理
任务、 仍超标排污的自治州限期治理企业和已经受到查处、现仍然超
标排污的企业。

(六)此次检查包括县市城区范围内的兵团企业。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全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
的指导、协调和督察,成立自治州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统一
组织协调解决全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问题,督办重点案件,人
员组成如下:

组 长:柴凤兰 自治州副州长

副组长:宋建新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州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范湘平 州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 员:亚合甫·库尔班 州经贸委副主任

杨伟雯 州监察局副局长

薛春雷 州工商局副局长

阿不力孜·再丁 州司法局副局长

岳向前 州安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环保局,负责承办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具
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许新川同志(州环保局副局长)担任,成员从
州环保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经贸委、监察局、工商局、司法局、安
监局等单位抽调。

四、各部门职责

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
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
依法责令企业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吊销其营业执照;查
处取缔无照经营企业。

监察部门负责监察各地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
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
律帮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
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减少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20日—8月29日)

8月25日以前,各县市根据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成立由主管领导
牵头的专项行动组织机构,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全面动员和部署环
保专项整治工作。8月29日前将组织机构、实施方案、动员部署等有关
情况报州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落实方案、全面整治阶段(8月30日—9月30日)

1、8月30日-9月20日。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重点排污企业进
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
办名单。 9月15日前将检查情况和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情况报送州环
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8月21日-9月30日。各县市组织有关部门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
问题和违法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
法案件,并将查处和整改情况于9月20日前报送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
组办公室。

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检查,
并将组织力量公开查处一批屡查屡犯的重大环境违法企业、群众多次
向州环保局举报的环境违法问题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地方保护主义
严重,严重失职、渎职行为。

(三)总结阶段(10月1日—10月20日)

认真总结环保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
各县市于10月10日前将2005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州环保专
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主要措施

(一)加强落实

各县市要将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列入2005年的政府工作计划,重点
部署、抓好落实;要落实工作经费,保障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二)加强协调

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要建立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
和通报制度,落实各部门的责任,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
违法行为。

加强部门间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
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强制措施。凡涉及
其他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环保部门要在查清违法情节后分期分批会
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案件,
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扯皮。

各部门必须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落实环境违法案件的移
交、移送制度。

各县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坚持联席会议的例会制度。专项行动
期间,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针对各阶段环境执法重点工作,提出
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的具体办法。各部门应
认真执行例会纪要。各县市可根据实际需要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扩大
到建设、公安、国土资源、卫生等有关部门。

(三)挂牌督办,公开查处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自治州重点督办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及群众多次向州环保局举报或
交由县市处理的问题和自治州限期治理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公开查处
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群众多次举报没有解决的环境违
法案件、连片污染、重点废水污染、饮用水源地污染、噪声扰民等环
境污染问题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并将处理情况向举报人通报。
属于“十五小”、“新五小”的必须依法取缔关闭。对以往查处整改
不到位、环境问题依然突出的违法企业,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并报州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屡查屡犯的企业,
追究监管不力者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对挂牌督办问题逾期不完成的,
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四)纠正不正之风,加大责任追究

各县市必须落实中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确定的将企业违法排污、
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问题作为重点查处的要求,对包庇、袒护违法排污
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到位的政府、部门公务员、
国有企业负责人等进行行政责任追究,重点查处一批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公开处理责任人。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制订分阶段新闻报道计划,确定
宣传重点,每月定期公布一次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将查处
的环境违法案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
互联网、展览等各种媒体形式,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增强环保意识;州环保局要开通并公布“12369”环保举报热线,畅通
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群众广泛参与环保专项整治行动。

(六)加强调度,保障信息畅通

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信息
管理工作,及时、准确的上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专项行动期间,各
县市每周要向州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
情况。州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通报各县市专项整
治行动的进展及信息上报情况。

(七)考核

各县市开展2005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执行情况将列入年终
自治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由州
环保局污染控制监督管理科牵头并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由州环保局环
境监察支队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报送环保行动进展情况。

联系人:沈秀成 李志红 联系电话:2031096 2255690

传 真:2019075 电子邮件:xj12369@126.com

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

为保障2005年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
动 (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深入、广泛开展并取得实效,参照
自治区环保局、发改委、经贸委、监察厅、工商局、司法厅、安监局
下发的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各县市、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情
况,主要包括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污染反弹控制、环境执法能力建
设等方面的情况。

二、考核指标

按照考核内容共设17项指标,设置不同的分值。具体指标、分值
见“环保专项行动考核评分细则”(见附表)。

三、考核依据

1、各县市人民政府、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要求报送
的文件、报告、专项行动进展信息等资料。

2、自治州六部门通过督察、检查、暗查工作掌握的情况。

3、电视、报纸、互联网络等新闻媒体反映的情况。

四、考核程序

1、各县市、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
组办公室按要求进行自我测评,并附考核依据所必须的材料,于2005年
10月15日前报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州环保局污染控制监督
管理科)。

2、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报送的资料及检查掌握的
情况,对各县市、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2005年开展环保专项
行动的各项工作按照考核评分细则进行核验、评分。 评分情况反馈将
各县市、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3、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考核评分结果进行审议。作为自治
州对环保专项行动表彰的依据。

4、考核结果将作为州环保专项行动总结报告的附件,一并上报自
治区人民政府。

五、有关要求

各县市、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要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
的,将由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全州范围内通报批评。




中国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内部约束办法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内部约束办法
中国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对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为加强全行的资金管理,全面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实现“流动性、盈利性、安全性”的统一,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和目标
中国银行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集中调控,分类指导,比例约束,监督考核。
集中调控是指总行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指导性计划,根据中国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在全部资金来源制约全部资金运用的基础上,对全行的存贷款总量进行总体平衡,强化总行的集中调控力度,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根据中国银行的“四重”发展战略,确
定全行及各分行存贷款的指导性计划,一方面引导资源流向重点发展和良性发展的地区,另一方面由总行运用资金调节、信贷政策导向调节和总行集中调控等管理手段,实现资产负债的结构性调整,促进中国银行各项业务的稳定发展。
分类指导是指总行对分行根据其自我约束能力、经营管理水平、盈利能力以及外部环境等因素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型的分行实行不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模式。分类管理分为人民币余额存贷比、新增存贷比和贷款规模管理三类。
比例约束是指按照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指标来协调和约束中国银行总体的资产、负债和资本的营运,使资产与负债、资本在总量上均衡,结构上优化,实现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三者的有机统一。
监督考核是指按照中国银行内部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政策及考核指标体系,对各分行各项资产负债比例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对全年贷款总量分别按余额存贷比、新增存贷比和限额指标进行监控。
中国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总体目标为: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基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要求,资产负债结构有较大改善,自我约束能力有较大提高,特别是余额存贷比达到75%。各分行应根据总体目标,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出本行的具? 迥勘旰头制诖锉昙苹媳ㄗ苄小S喽畲娲绕叩男校χ鹉晗陆担锉甑氖奔淇墒实毖映ぁW苄忻磕旮萑低匙芴逵喽畲娲饶勘旰透鞣中刑岢龅姆植侥勘辏硕ǜ餍械蹦甑谋壤勘辍? 二、管理办法
(一)管理模式
按照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将分行划分为以下三类模式进行管理:
第一类是余额存贷比,即实行人民币全额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按余额存贷款比例控制发放贷款总量(固定资产贷款按权限审批,在考核比例之内执行),并与相关考核指标挂钩,协调运作。分行以自律性管理为主,凡每项考核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就相应自行下调存贷考核比例;总行监
督管理为辅,如遇特殊情况将实施监督指导措施。
第二类是新增存贷比,即实行人民币新增存贷款比例管理。按新增存贷款比例控制发放贷款总量(固定资产贷款按权限审批,在考核比例之内执行),并与相关考核指标挂钩,协调运作。分行以自律性管理为主,凡每项考核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就相应自行下调存贷考核比例;总行监督管
理为辅,如遇特殊情况可调整比例或实施监督指导措施。
第三类是规模管理,即实行人民币贷款限额管理,按贷款规模控制发放贷款总量。按照“存贷比例年初亮底,半年核定量化监控,存贷计划全年统算”的原则,按与存款及其平均成本、贷款质量、经营效益“三挂钩”办法分配贷款规模。由总行审批的大额贷款或专项贷款在挂钩比例之
外追加贷款规模,而存款计划也要相应有所增加。
为指导分行逐步实行全额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总行对管理模式和存贷比实行一年一定,每年调整。各分行每年12月20日至次年1月20日向总行申请次年的管理模式,总行依据分行建立自我约束机制的设想和申请报告,对分行进行综合考评,确定各分行次年度实施的管理模式。
(二)资金营运计划
为加强对全行资产负债的管理,总行有关部门和分行要按年分季编制资金营运计划。
基本要求:要根据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的原则编制资金营运计划,在资金自求平衡的基础上确定存贷比例,并兼顾盈利能力、资金成本、资产质量、风险状况。各项存款首先用于缴存存款准备金、归还各类借款和各项垫款后,方能安排贷款。在安排贷款时,各行要充分体现和积极贯
彻“四重”战略。为了提高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各行在编制资金营运计划中,要逐步建立资产负债优化配置模型。
编制程序:按照“自下而上,按年分季,适时调节”的原则,逐级按总行统一下发的格式编制资金营运计划表。在编制中,如有超过总行核定比例的情况,应附文字说明,并列出大额贷款项目需求清单和组织吸存的具体措施。每季前15日内,各分行向总行上报下季度资金营运计划,全
年和第一季度资金营运计划一并上报。总行在审查各行计划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全行资金营运计划,并确定各行管理类别。分行应于每季后15日内向总行上报上季度计划执行情况,同时预测下一季度的资金营运变动情况并作出相应调整。
计划内容:资金营运计划分负债项目和资产项目。负债项目包括营运资金、各项存款、各类借款、拆借资金、联行存放、同业存放及其他。资产项目包括各项贷款、证券和投资、准备金存款、库存现金、拆放资金、存放联行、存放同业及其他。
(三)检查考核
1.考核指标体系。中国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包括以下指标:
(1)存贷款比例:按季考核分行的余额存贷款比例(各项贷款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或新增存贷款比例(各项贷款新增额与各项存款新增额之比)是否在总行确定的比例之内。
(2)存款计划完成率:按季考核分行存款新增量与年度存款计划之比是否完成预定进度。
(3)存款平均成本:考核分行在考核期内的存款平均成本是否在总行规定的范围之内,分利率和费率两部分考核。
(4)备付金比例:按旬考核分行在人民银行备付金存款加库存现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是否低于总行确定比例。同时考核分行是否及时足额上缴系统内存款准备金。
(5)拆借资金比例:按旬考核分行系统外拆入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系统外拆出资金余额与可用存款资金(即各项存款中扣除存款准备金、联行占款)之比是否超过总行规定比例。
(6)单个贷款比例:按季考核分行对同一借款客户的贷款与全系统资本总额之比是否超过15%;对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与分行各项贷款总额之比是否超过50%。同时考核总行指定的企业集团客户贷款余额。
(7)贷款质量比例:在考核全口径的不良资产比例的同时,按照“分账考核”的原则,分别考核原信贷资产不良率、并账资产不良率和各类垫款占比。
(8)贷款收息率:考核分行在考核期内实收利息与到期应收利息的比例。
(9)损益指标完成率:本、外币利润合并考核,全年盈利指标完成率不低于100%,亏损要控制在总行核定的指标之内。
(10)资产利润率:考核分行本外币利润占资产总额之比。
另有一些指标以总行一级法人为单位统一考核,如加权风险资产比例、资本充足率、短期资产流动性比例(本、外币)、资本利润率、外汇资产比例、境外资金运用比例、国际商业借款比例等指标。
2.考核方式。
(1)总行对第一二类分行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分步达标要求,采取分月监测、按季考核的办法,即每季末作为考核时点不得突破总行核定的当季存贷比例高限。全年贷款总量依据12月上中旬的数字予以确定。
(2)各行在编制资金营运计划时要建立比例指标考核报表和分析制度,第一二类分行于每季前15日内上报对下一季度存贷款执行比例、存贷款增量预测等情况,并于每季后15日内上报各项考核指标实际执行情况。对第三类分行在按月考核规模使用进度的同时,要求按季上报各项考核指? 曛葱星榭觥8鞣中斜壤副昕己吮ū砀袷胶捅壤副曛葱星榭龇治鲆阌勺苄型骋幌路ⅰ? (四)监控措施
1.总量控制。
(1)对于第一类行,按各项贷款余额与各项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考核比例控制,总行审批的各类专项均包括在考核比例之内,年度存款计划依据存贷比例核定。对于第二类行,按各项贷款新增额与各项存款新增量的比例不得超过考核比例控制。考核比例由基准存贷比和调整比例相加决? ā;即娲仁侵缸苄心瓿鹾硕ǜ飨畲钚略龆钣敫飨畲婵钚略龆畹谋壤5髡壤侵改甓鹊敝懈葑苄猩笈蠖畲罨蜃ㄏ畲畹亩嗌伲诨急壤戏秩龅荡巫鞒龅髡?如上浮比例为5%、10%、15%)。存款计划以在基准存贷比中体现为主,调整比例中体现为辅。第三类行以限额? 副昕己恕? (2)如存款计划完成率、准备金比例、拆借资金比例、存款平均成本、单个贷款比例、贷款质量比例、贷款收息率等考核指标不符合要求,应按自我约束原则自行将下一个季度存贷考核比例下调,下调幅度按每项不合规下调0.5%掌握。
2.资金管理。
(1)准备金管理。准备金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超额储备金(备付金)和系统内存款准备金三部分。
a.法定准备金是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要求规定商业银行必须按比例缴存的资金。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总行于旬后5日内将上旬全系统各项存款新增额的8%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缴存。
b.超额储备金即现有的备付金,包括总行的准备金存款中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缴存比例的部分和各分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的备付金存款,主要用于同城票据清算、系统内资金往来清算、同业往来清算及与人民银行资金往来的清算等。各分行的备付金比例由总行根据各分行的资
金调度能力和资金实力进行核定,分行应按照总行核定的比例调度、运用资金,将全辖的备付金存款控制在总行核定的比例之内,不得低于核定比例,确保辖内分支行的正常支付。在保支付的同时,要尽量压缩备付金存款,减少低息资金占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总行按旬进行考核,凡
省级分行的备付金存款低于临界点,且全辖备付金存款比例低于规定比例下限的分行,应停止新的贷款投放,不得向系统外拆出资金,总行在综合考虑其新增存、贷款情况及其他导致资金紧张原因的基础上,以保支付为原则,适当增加其临时贷款。凡备付金存款比例连续两旬高于规定比例
上限的分行,应将多余资金上存总行或归还临时贷款。
c.系统内存款准备金是为了保证总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比例及时缴足法定存款准备金,同时为了增强总行资金调控能力而要求分行按存款一定比例缴存总行的资金。总行根据全系统存款增长情况、地区发展战略、实施“四重”战略所需资金来源以及全系统资金营运状况,确定系统内
存款准备金比例为15%(8%用于缴中国人民银行,7%用于总行集中统一调控)。各分行应按总行确定的比例,于月后5日内将上月本行一般存款新增额或减少额的15%主动上划或请领系统内存款准备金。为减少资金的在途占用,分行在总行有上存资金或联行为存差的可以通过系统内电子联行上? 裨虮匦胪ü泄嗣褚惺挡ν反纾苄邪丛陆锌己恕6圆患笆鄙辖上低衬谧急附鸬姆中校苄薪悦咳胀蚍种σ苑Oⅲ⒃诖钭芰堪才派弦实毕碌鞔娲壤? (2)对分行临时贷款的管理。总行对分行的临时贷款管理分基数借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三部分。
a.对基数借款的管理。基数借款是指分行1997年末的临时贷款余额中被长期占用、一时难以归还的部分(含划转的再贷款),按年度性借款管理。借款到期后分行向总行申请展期,总行根据情况予以办理一年期展期,借款利率为总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借款的平均利率。
基数借款余额应逐年下降,总行每年根据各分行的存贷比下达还贷计划,分行应根据总行下达的还贷任务积极归还这部分借款,对没有完成的部分,年终将转为长期借款。
b.对短期借款的管理。短期借款分为两部分管理:一部分是指分行在总行核定的存贷比例(或规模)之内,因存款波动、临时性大额支出等原因出现临时性支付困难而发生的借款,实行期限管理。借款期限为3个月以内,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同档次利率持平。借款到期时,如归还? 酚欣眩梢哉蛊谝淮危蛊谄谙?个月,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6个月以内的利率持平。逾期不还者转入长期借款管理。第二部分是指分行因超总行规定的存贷比例(或规模)发放贷款后,出现临时性支付困难而发生的借款,实行期限管理。期限为3个月以内,利率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再
贷款同档次利率基础上增加0.18个百分点。借款到期时,如归还确有困难,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为3个月,利率为在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以内的再贷款利率基础上增加0.18个百分点,逾期不还者转入长期借款管理。
c.对长期借款的管理。长期借款主要包括分行每年没有完成的还贷任务和到期不能归还的短期借款,以及分行因亏损占用和其他垫款增加出现支付困难而向总行申请增加的借款期限一年,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再贷款利率持平。到期归还确有困难,可以办理展期,利率不变。
(3)分行上存资金管理。为进一步挖掘资金潜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总行鼓励分行上存资金。总行规定:a.分行上存总行的最低起存金额为500万元;b.上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周;c.在总行有临时贷款但不欠总行联行汇差的分行都可以上存资金;d.分行上存资金满一周以上的,可以随时
向总行领取;e.分行上存总行资金利率与3个月的再贷款利率持平,不管期限多长,都执行同一利率。
3.授权约束。
(1)融资授权。以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中国人民银行融资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债券为操作工具的回购和现券买卖,以总行为主进行;各分行未经总行授权一律不得对外融资,对外融资时,不得超过总行的规定权限,包括融资比例、融资期限、融资对象等。严格禁止系统内? 中屑涞暮嵯蜃式鹑谕ā? (2)其他业务授权。加强信贷管理,完善“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信贷管理体制。在努力贯彻国家产业和区域发展政策、积极支持国家重点建设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贷款质量监测指标体系;规范内部授权管理,实行客户统一授信;认真推行审贷分离制度,按照? ㄔ鸲猿频脑颍魅犯谖恢霸稹? a.严格监控不良贷款,积极改善信贷资产质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界定和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对不良贷款(包括次级、可疑和损失三类)进行监控,抑制不良贷款比率上升趋势。
b.严格遵守《中国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
c.严格遵守《中国银行客户统一授信和公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和《中国银行客户信用评级试行办法》,建立健全统一授信制度。
d.严格遵照《中国银行内部控制原则》和《中国银行信贷政策》,在贷款审批的各个环节规范程序、加强管理。
4.行政管理。从1998年起,按照“分行自律性管理为主,总行监督管理为辅”的原则,对未达到总行核定比例指标要求的分行,总行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行政指导措施:
(1)正式口头指导(电话通知或当面通知);
(2)下达管理建议书;
(3)向全行通报批评;
(4)限期调整相关的比例管理目标;
(5)限制放款;
(6)限额干预(即短期内附加贷款规模控制)。
以上监督、指导处罚措施可以并用。
5.经济约束。对违反总行有关规定开展业务的分行,总行将给予一定的处罚,如提高借款利率、罚息等。
三、关于外汇现汇贷款的计划管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努力吸收存款,提高外汇贷款能力的要求,要求各分行运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来调整增量,优化结构,防范风险,按照“新增存贷比例监控,贷款计划全年统算”的原则,采取现汇流动资金贷款新增额与各项
外币存款新增额按比例挂钩监控的管理办法,即当年无新增外币存款的行,流动资金贷款规模要控制在上年末余额之内周转使用;当年有新增外币存款的行,流动资金贷款规模按总行核定的新增存贷比例加以控制,并按月考核。凡在考核期超一次考核比例,就在下一个月按扣掉2个百分点? 蟮目己吮壤刂疲源死嗤啤O只愎潭ㄗ什畹茸ㄏ罴苹诒壤獾ザ揽己恕O只愦钊曜芰?2月份最后量化确定。
四、比例管理与“四重”战略目标
为了调动全行将有限的资源按照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充分发挥效益,由总行确定本年度落实“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客户,重点产品”的目标。重点地区是指经济金融发展水平和经济金融市场潜力较好、所在行资金经营盈利能力和经营成果较好的地区。重点行业是指国内经济
效益好的支柱产业以及各地区有活力的行业。重点客户主要是指经营效益好、发展有潜力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三资企业。重点产品是指我行目前占有优势的或有发展潜力的业务品种。
总行面向市场,选择支持具有带动和促进作用的“龙头”行业或企业,并组织协调对跨省际的企业集团或联营企业的综合服务,以此引导各分行向相关客户推销服务项目,带动全行信贷结构的调整。各省级行要遵循“四重”战略,加大集中调控的力度,结合本地区的特点,突出发展重
点。
总行集中资金对于发挥中国银行整体优势、争揽优质大客户、引导分行集资金实施四重战略具有显著意义。为使各级行对总行的直贷增强责任感,共担风险,从1998年起在安排重点项目时,将采取总行直贷和总分行联贷两种方式。
——总行直贷是指由总行直接贷款,不影响分行的存贷比例,但委托分行管理的方式。贷款的收益体现在总行,贷款产生的存款、结算等综合效益体现在分行。总行直贷的项目由分行推荐,总行挑选后确定,主要是对国家认定的大型企业集团和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大型的外商投资企业
发放贷款。
——总分行联贷是指总行、分行、支行按比例出资金,共同参与对同一项目贷款的方式。这种贷款产生的收益按总分行的贷款资金比例分配,贷款所派生的存款、结算等综合效益仍体现在分行。总分行联贷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在存贷比例之内有贷款能力的情况
对于总分行联贷的大额短期贷款(即一年期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分行所占该笔贷款资金的比重,实行余额存贷比管理模式的分行不得少于40%,实行新增存贷比管理模式的分行不得少于30%,并要求逐年增加分行所占的比重。
对于总分行联贷的大额固定资产贷款,分行所占该笔贷款资金的比重,实行余额存贷比管理模式的分行不得少于20%,实行新增存贷比管理模式的分行不得少于10%,并要求逐年增加分行所占的比重。
对于跨省际的企业集团本身作为借款人的联贷项目,总分行的贷款资金比例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在存贷比例之内无贷款能力的情况
为巩固中国银行的优质客户群,确保客户给中国银行带来的效益不流失,在总行确认分行无资金放贷的情况下,分行要先向总行报告全面的本年度存贷款业务发展计划(包括吸收存款的组织措施,辖内重点客户已贷款情况和预计投放情况等),由总行决定总分行的贷款比例,并确定全年
支持分行发展的方案,以及逐年增加分行所占贷款资金比重的要求。
——总行异地直贷的资金调拨。总行直贷支持的企业必须在中国银行开立基本账户,资金直接拨入企业账户,增加分行的企业存款。分行要负责监测企业的用款进度,督促企业及时支付利息及按时归还到期贷款。
——关于效益考核。在总行统一授信的情况下,实行定期报表监控制度,包括企业经营基本情况、中国银行授信额度(本币、外币)、贷款、结售汇、存款平均余额、收息率等内容。



199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