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以及与债权行为的关系
刘红军
安徽大学法学院07法硕,安徽合肥 (230039)
E-mail:liubaiqiang125@163.com
摘要: 要对物权行为进行研究,必须对物权行为的概念、生效要件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分析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二者存在着的诸多方面的不同。.
关键词: 物权行为 生效要件 债权行为
一、物权行为的概念
通说认为,物权行为的概念最早是由德国学者萨维尼提出。19世纪初,他在柏林大学讲学时指出:以履行买卖合同或其他以移转所有权的合同为目的的交付,并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行为,而是含有一项移转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契约。此后,他在《当代罗马法制度》一文中进一步阐释了自己的观点,表明了将交付进行理论抽象,即交付除了其显示形态外,还包含了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因此,交付作为一个独立的契约,当事人在交付中所为的意思表示就是独立的意思表示,与债法上的原因(如买卖)无关,从而使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相区别。德国主义中使用的物权行为概念可以定义为:“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直接引起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
物权行为理论主要包括三个原则:一是分离原则。德国法将权利主体承担的移转标的物的交付义务的法律行为与其完成物权的各种变动的行为作为两个法律行为,前者为原因行为,后者为物权行为。二是无因原则。无因原则是指物权行为在其效力和结果上不依赖其原因行为而独立成立,即原因行为的无效或者撤销不能导致物的履行行为的当然无效和撤销。因为物的履行根基于物的合意,而不是根基于原因行为(如债的合同),所以物的履行行为是物的合意的结果。三是无权变动的形式主义原则。因为物的合意是对物的交付行为中存在的意思表示的抽象,所以,必须有一个具有公示性的行为来表达或者说是记载这一物的合意,即没有该公示行为,物的合意不能成立,物权的设立、变更和废止即为无效。德国民法典为贯彻这一原则,为动产选择了交付这一公示方式,为不动产选择了登记这一方式。二、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
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
生效要件是指那些旨在通过价值法律上的价值判断,衡量事实上已经存在的法律行为,即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是否符合法律价值体系,而决定其是否发生当事人所预想的法效果的要素。有效要件是一个完全的规范世界的产物,是立法者价值判断的具体外化和标准。所以有效要件不涉及事实问题,仅仅在规范意思上存在。
依照现行通说,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包括: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要求的特定形式。物权行为是法律行为的下位概念,故法律行为一般生效要件对其均因适用。
此外,物权行为生效还要求具有其他法律行为要求的特殊生效要件:(1)处分人享有处分权。(2)标的物排他性,一项标的物上只能成立一个内容相同的物权行为。
三、 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
物权与债权作为一组相对应的民事权利,二者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但是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
(一)权利性质上的区别
在权利的性质上,物权为对物的支配权,债权为对人的请求权,这是二者最基本的区别。物权是对特定的标的物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得依自己的意思及行为对标的物为管领处置并实现其利益,而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行为之介入。物权人对标的物为支配的方式,可以是事实上的管领处分,也可以是法律上的管领处分,可以是有形的实体支配,也可以是无形的价值支配,举凡对物所得实施的任何行为均属之。物权人除遵守法律外,得完全基于自己的任意且仅凭自己的意思及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义务人所承担的只是消极的容忍或不为侵害的义务。因此,物权的行使及实现即具有绝对性。债权则为请求特定的义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欲实现其利益,必须借助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积极行为。在债务人为给付行为之前,债权既人不能直接支配该项给付的标的物,也不得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行为,他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交付标的物或提供劳务等,来实现自己的利益,因而债权的实现具有相对性。
(二)权利客体上的区别
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由于物权是民事主体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因此,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而不能是行为或非物质的精神财富。作为物权客体的物,还限于是特定的、独立的、有形的物。这是因为物权系对物直接支配之权利,标的物如不特定则无以进行支配,且在发生物权变动时也无法进行登记或交付;同样基于物权的支配性及公示要求,物权的客体还应是独立的物,无从单独支配又难以公示的物之组成部分,不得为物权的标的。为使法律体系和权利类别清晰明确,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应是有体的动产或不动产,无体物如发明、作品等只能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其在法技术上的处理与物权有别。唯有例外的是,由于担保物权并不重在对标的物的实体支配而重在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因应社会经济生活之需要,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作为无体物的财产性权利也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客体而设定权利抵押权、权利质权。
(三)权利效力上的区别
作为支配权的物权所具有的基本效力为支配力,作为请求权的债权所具有的基本效力为请求力。物权所具有的支配力使其复生出排他性和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表现在:一物之上不许有两个以上性质、内容相抵触的物权同时存在(例如一物之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所有权),这体现的是相斥物权在成立上的排他力;不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性的相容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时,被法律赋予较强效力的一物权得压制效力较弱之物权而先行实现(如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先设定之抵押权优先于后设定之抵押权、保全性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这体现的是相容物权在实现上的排他力;当物权与债权并存于一物之上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而实现的效力。而以请求力为基础的债权之间,则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即: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债权,而且数个债权之间的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的先后或发生原因的不同而有效力上的优劣之分。
(四)权利设定上的区别
物权的设定,法律上通采的是法定主义和公示主义,而债权的设定则实行任意主义。物权的设定,不仅涉及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恒涉及国家、社会及不特定之他人的利益,故物权的种类及内容均须由法律明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的种类或任意约定权利的内容。而且,物权的设立及变更、消灭还须予公示,即以一定的外部方式公开表现出来,使社会公共所知晓,否则,不能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至于公示的方法,动产物权一般为占有及占有的移转(交付),不动产物权通制为登记及登记的变更。债权则不同,它通常涉及的仅是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依据契约自由原则,合同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的特点,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得通过合意任意设定债权或创设新债权,而且,债权的设立也无须公示。惟意定之债以外的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法定之债仍受法律限制,不允许任意创设。
【参考文献】:
[1] 彭梵得.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2] 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社,1997:189.
[3]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一)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4] 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理在与未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5] 田士永.物权行为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128
[6] 田士永.物权行为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19
[7] 田士永.物权行为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20
[8] 刘宝玉 秦伟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及其相对性问题论纲[P].法学论坛 2002 :5
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惠府〔2010〕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2010年4月27日十届12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惠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0年4月27日十届12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高效政府,加快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惠民之州”。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以人为本,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协助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安排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长出国访问期间,由市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各局(委员会)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政策规定,以及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市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凡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积极主动完成;工作有交叉的,主管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以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为契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把惠州建设成为珠三角东部现代化经济强市和广东省现代石化数码产业名城。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和公平竞争,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财政制度,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全市预算、贯彻中央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和重点规划、市级政府投资计划、重大项目及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预算外大额财政支出、重大资产和资源处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应该经过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凡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除有关专门文件外,其他政府规范性、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对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作出规定。
十九、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要进行调查研究,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所有重大决策都要经集体讨论后决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十一、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国家、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征求意见。
实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修改完善。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就是否符合上款规定进行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三、提请市政府讨论和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四、规范性文件应当定期清理,确保国家法制统一。
二十五、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
三十、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三十二、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征询和听取县、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完善信访制度,坚持市长接访日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处理有关信访反映的问题。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和企业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四十、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
(二)总结、研究、部署市政府的阶段性工作;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五)通报国内外形势,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战略性部署。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其他成员、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定、决议以及领导的重要批示;
(二)讨论通过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议案办理方案及其他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通过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决定、命令和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重要的规划、用地、财政支出和政府资源处置事项;
(七)市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建立学习制度,定期进行社会管理、廉政教育、法律知识和科技创新等专题学习,每季度举行一次为期半天的学习活动,邀请有关专家授课。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有关领导、市政府督查办主任、市发展改革局局长、市监察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法制局局长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四十二、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其他成员、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和市委、市人大决定(决议)和领导重要批示,通报和贯彻落实上级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讨论市政府专项重要工作;
(三)通报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发展态势,研究部署全市阶段性工作;
(四)研究市政府其他工作事项。
四十三、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准备、会务组织、会议纪要起草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如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向市长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报告。
四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上会议决定的事项或其他常规事项,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秘书长签发。以上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办负责督办,并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公开的,应及时送新闻媒体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四十六、各副市长分管的工作中,需要与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研究或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召开工作会议解决;必要时,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召开工作会议协调解决。
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或由受委托主持会议的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核报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比较重大的或涉及财政经费开支和政府资源处置的,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四十七、精简和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召开全市性会议,必须严格按《惠州市政府系统召开全市性会议审批办法》报批。
传达贯彻省政府部门工作会议精神,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的会议,由各部门召开。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到会讲话,不邀请县、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全市性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每年年初制定计划,并按计划安排召开。全市性会议应按照高效节约原则,尽量精减参会人员,压缩会议时间和控制经费开支,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八、各县、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在抄送件上直接批示意见。各部门向市政府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应先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简要说明协商情况,将各方理据列出,并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
四十九、各县、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和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转有关部门办理,办理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五十、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命令,报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五十一、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其中以市政府名义发出的函件,属于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内的,可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也可授权秘书长、副秘书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应会同有关副市长共同审核,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已有明确审批意见或其他常规事项,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可授权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
转达市政府领导对一般工作事项的批示意见,根据市政府意见对一般性请示事项的答复或通知具体事项,印发局部性、阶段性的具体工作通知,函复和商洽具体事项等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秘书长签发,可授权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签发。
五十二、凡属计划外投资、财政经费开支和政府资源处置等方面的问题,应按程序报主管副市长审核或审批。重大投资、支出、资源处置和机构编制事项报市长审批。
五十三、由市政府办公室正常呈批的文件,领导审批时应明确批示意见,划圈、签名、签阅均视作同意;领导之间意见不一致的,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的意见为准。
五十四、控制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部署常规性工作的会议、未作决定或时效性短的协调会议,以及定期召开的例会,除确有需要外,原则上不发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凡国家和省发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较强的操作性,可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市政府原则上不出台相应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或报市政府批准后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自行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十一章 公务活动安排制度
五十五、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县、区,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其他事务性活动。各县、区,各部门确有需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其他事务性活动的,应事先书面(并附有关背景资料)请示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从严掌握、统筹安排。
五十六、市政府各部门涉及外事、侨务、港澳事务、台务的接待事项,需要市政府领导同志出面的,应将接待计划分别报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外事、侨务、涉港澳活动,归口由市外事侨务局、港澳办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台务活动,归口由市台务局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市外事侨务局、港澳办、台务局审核时要从严把关。
五十七、境内外新闻记者要求采访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协调、安排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其中境外新闻记者采访,归口由市外事侨务局、港澳办、台务局以及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把关,提出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市政府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个人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事先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督促检查,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六十四、市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而发的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开惠州、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副秘书长离开惠州、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惠州、出差和休假,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请示报告,并同时报市政府办公室。
对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其他公务活动,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须提前向市政府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其他人代替出席。
第十三章 附 则
六十七、市政府派出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六十八、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11月3日印发的《惠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