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罚款没收财物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罚款没收财物管理办法
山西省政府
第24号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加强对罚款、没收财物的管理,制止乱罚没,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各级监察、银行、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各级执罚单位和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加强执法管理,严肃执法活动。
第五条 罚款、没收财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作出罚款和没收财物的规定;擅自另立罚没规定的一律无效。
凡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单位或个人,都不得行使罚款和没收财物权。
第六条 罚没票据实行统一管理制度,除海关、外汇管理、铁路等部门可使用主管机关制发的罚没票据外,其他执罚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统一的罚没票据。
罚没票据由省财政厅负责印制和发放。
罚款、没收财物必须按规定给被罚单位或个人开具罚没票据。
第七条 各执罚单位应做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公布罚款项目和标准,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八条 罚款、没收财物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按照规定应作出书面处罚决定的必须作出书面处罚决定。现场执行处罚,应主动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第九条 各级执罚单位,必须按规定健全罚款和没收财物和管理制度、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凭证领用缴销制度、罚没财物验收移交制度和保管制度。
第十条 罚没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必须按时足额上缴国库;一切罚没财物必须按规定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坐支罚没收入,不得挪用、私分、调换罚没财物。取消任何形式的罚没收入提留分成办法,不得将罚没收入同单位的工资奖金挂钩。
第十一条 执罚单位的办案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预算。财政部门不得以罚没收入退库返还,不得按罚没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办案费用。
第十二条 企业支付的罚款,应在税后留利中列支,不得摊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支付的罚款应在单位包干经费中列支,不得挤占行政事业经费;对有关责任者个人的罚款不得由单位报销。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罚款和没收财物,被罚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并有权向有关机关举报、揭发。
第十四条 对截留、挪用、坐支罚没收入或延期上缴罚没收入的,财政部门应当从其经费中扣除,或通知开户银行强行划拨。
第十五条 对实施本办法成绩显著或举报、揭发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事迹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审计部门按职责分工,依照财政、审计法规给予处罚,对其非法收入可责令其按规定退还被罚单位和个人,或没收上缴财政:
(一)违反规定滥施处罚或随意扩大处罚范围,超过规定的罚款幅度的;
(二)罚款、没收财物未使用规定票据的;
(三)截留、侵占、挪用、私分、调换、坐支罚没收入或财物的;
(四)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乱罚款或没收财物的。
对有上列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主管人员和有关人员,对打击报复举报、揭发人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省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废止。
1991年1月15日
关于编制2002年-2010年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行业[20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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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2002年-2010年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煤炭管理部门,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进出口集团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
为落实《煤炭工业“十五”规划》,针对近年来依法关闭、淘汰和整顿小煤矿的实际,进一步优化煤炭工业生产技术结构,确保我国中长期煤炭产需基本平衡,我委决定编制2002年-2010年全国和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现就规划编制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煤炭产需基本平衡,确保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
(二)坚持促进产业升级,优化煤炭生产布局和生产技术结构。
(三)坚持优化煤炭行业结构,发展大型煤炭企业或企业集团,促进中小煤矿联合改造和有序发展。
(四)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贯彻煤炭产业政策,促进煤炭资源合理开发与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二、组织编制
全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协助我委组织编制,具体工作委托中国煤炭工业发展研究咨询中心承担。
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编制提纲见附件),煤炭管理部门归各地经贸委管理的,由各地经贸委负责编制;煤炭管理部门隶属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编制。
有关煤炭企业的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参照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编制提纲进行编制,并按煤矿属地做好与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编制的衔接工作。
三、工作进度
2002年4月-6月,完成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草案)编制工作,并报我委(行业司)。
2002年7月,我委召开规划(草案)汇报论证会,并组织有关专家对地区和有关企业煤炭生产开发规划(草案)进行论证。
2002年8月-9月,在汇总和分析地区、企业煤炭生产开发规划(草案)的基础上,完成全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草案)编制工作。
2002年10月,分析论证全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草案)。
2002年11月-12月,依据全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修订地区、企业煤炭生产开发规划。
四、有关事项
各单位要精心组织,落实规划编制机构及人员,按工作进度完成编制工作。没有煤矿的地区,要重点做好煤炭需求预测和煤炭调运规划。
为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加强工作衔接与协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要确定1-2名联络员,并将人员名单及电话报我委行业司。
联系人:国家经贸委行业司 严天科,电话:010-63193477;
中国煤炭工业发展研究咨询中心 李瑞峰,电话:010-64463492。
附件:2002年-2010年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编制提纲及附表(表1-表7)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2002年-2010年地区煤炭生产
开发规划编制提纲
一、地方经济发展和能源生产、消费概况
(一)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发展规划概述;
(二)能源生产与消费总量、结构现状及变化趋势分析,2005年、2010年一次能源消费总量及煤炭所占比重;
(三)主要耗煤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规划概述。
二、煤炭需求量现状和预测
(一)2001年煤炭消费总量,主要耗煤行业煤炭消费量;
(二)2001年-2010年影响煤炭消费的因素分析,主要耗煤项目建设规划概述;
(三)2005年、2010年煤炭消费总量预测,主要耗煤行业煤炭消费量预测。
三、煤炭资源量
(一)截止2001年底煤炭保有储量,其中:精查(详终)储量,详查储量;
(二)在精查(详终)和详查储量中,生产、在建矿已占用储量,尚未利用储量;
(三)按煤种划分保有储量及利用情况;
(四)保有储量对煤炭生产开发保证程度的分析;
(五)详、精查地质勘探工作进展和计划。
四、煤炭生产开发规划
(一)煤炭生产现状及变化趋势
1、2001年产量和年末生产能力。按现行统计口径划分,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乡镇煤矿处数、产量和年末生产能力;按井型划分,大型煤矿(核定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中型煤矿(核定年生产能力大于30万吨、小于120万吨)、小型煤矿(核定年生产能力3万吨及以上、30万吨及以下)的处数、产量及年末生产能力,无生产能力煤矿处数、产量。
2、生产变化趋势分析。2001年底在籍国有煤矿中,2002年-2010年期间报废、关闭的处数,减少能力和减少产量。2001年底乡镇煤矿的处数和能力(或产量),2002年整顿验收结束后,保留的乡镇煤矿处数和能力(或产量),2002年-2010年期间乡镇煤矿生产量变化趋势。
(二)煤炭生产开发思路、目标和重点
1、生产开发思路。生产开发布局原则,煤炭生产开发重点及大型煤炭基地生产建设进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生产建设、调整思路与发展趋势;小型(乡镇)煤矿的定位和发展思路。
2、生产开发目标。2005年、2010年煤炭产量及年末生产能力。按现行统计口径划分,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乡镇煤矿的处数、产量及年末生产能力;按井型划分,大型、中型、小型煤矿生产能力及产量。2002年-2005年期间煤矿建设规模,其中2001年底在建煤矿规模(新建及扩建),2002年--2005年期间新开工煤矿建设规模、投产规模;2006年-2010年期间新开工煤矿建设规模、投产规模。
3、生产开发重点。确定开发布局,分析重点建设项目及内、外部条件。2002年-2010年期间,大中型煤矿建设项目及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对小型煤矿(含乡镇煤矿)联合改造的要点及政策措施,关闭、淘汰的政策措施。
五、煤炭调运
(一)煤炭运输条件现状、在建和计划建设情况及对煤炭运输的影响;
(二)2001年实际调出(入)煤炭量,其中:铁路、公路、水路(海运、长江、内河)等方式的调出(入)量;
(三)2005年、2010年预计调出(入)煤炭量,其中:铁路、公路、水路(海运、长江、内河)等方式的调出(入)量。
六、问题与建议
(一)煤炭生产开发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对全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编制的建议;
(三)煤炭生产开发建设政策建议。
煤炭消费量、产量及调出(入)量规划
表1 单位:万吨
1995年 2001年 2005年 2010年
统计数 统计数 分析数* 预测 预测
一次能源消费量(折标)
其中:煤炭(%)
一、煤炭消费量
其中:1、电力
(1)发电
(2)供热
2、冶金
3、建材
4、化工
5、民用
6、其他
二、煤炭产量
按现统计口径划分:
1、国有重点矿
2、国有地方矿
3、乡镇矿
按井型划分:
1、大型煤矿
2、中型煤矿
3、小型煤矿(含乡镇矿)
三、煤炭净调入(调出)量
1、调入量(+)
其中:铁路
公路
水路
2、调出量(-)
其中:铁路
公路
水路
分析数*:在2001年消费量与煤炭产量、库存变化量和调出(入)量之间平衡差较大时,提出产需基本平衡的分析数。
2001年在籍国有重点煤矿产量规划
表2 单位:万吨
企业名称
2001年实际 2002年预计
产量
2005年预计
产量
2010年预计
产量
处数(个)
核定能力
(万吨/年)
产量
合 计
1、***企业
2、***企业
……
……
……
注:本表填写数量时不考虑煤矿扩建和技术改造后的增量。
2001年在籍国有地方煤矿产量规划
表3 单位:万吨
地(市)名称
2001年实际 2002年预计
产量
2005年预计
产量
2010年预计
产量
处数(个)
核定能力
(万吨/年)
产量
合 计
1、***地(市)
2、***地(市)
……
……
注:本表填写数量时不考虑煤矿扩建和技术改造后的增量。
乡镇煤矿处数和产量规划
表4 单位:万吨
2001年实际 2002年整顿验收
工作结束后
2005年预计
产量
2010年预计
产量
处数(个)
产量
处数(个)
预计全
年产量
处数(个)
产量
处数
(个)
产量
合 计
1、***地(市)
2、***地(市)
……
……
2001年底在建新矿和扩建矿情况及产量规划
表5 单位:万吨
煤矿名称
设计能力
(万吨/年)
煤种
开工
时间
投产
时间
类别
2005年预测
产量
2010年预测
产量
合 计
一、新建矿
1、***矿
2、***矿
……
二、扩建矿
1、***矿
2、***矿
……
注:1、类别指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或乡镇煤矿的一种。
2、扩建矿中对应的设计能力栏填写扩建前核定能力/扩建后设计能力、产量填写新产量。
2001-2010年规划新建和扩建矿情况和产量规划
表6 单位:万吨
煤矿名称
所在
矿区
开发
单位
勘探
程度
保有储量
(亿吨)
煤种
设计能力
(万吨/年)
开工
时间
投产
时间
总投资
(万元)
2005年预测产量
2010年预测产量
合 计
一、新建矿
1、***矿
2、***矿
……
二、扩建矿
1、***矿
2、***矿
……
注:扩建矿对应的设计能力栏中填写扩建前核定生产能力/扩建后生产能力、产量栏中填写新增产量。
2002年-2001年报废和关闭矿情况
表7 单位:万吨
煤矿名称
核定能力
(万吨/年)
煤种
剩余
储量
(亿吨)
2001
年产量
报废/关闭
时间
2005年
预测
产量
2010年
预测
产量
报废/关闭原因
合 计
1、***矿
2、***矿
3、***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