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保发展保红线工程——2010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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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保发展保红线工程——2010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保发展保红线工程——2010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2009年,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调控政策,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复杂严峻的形势,沉着应对,集中全系统智慧,积极有效地组织开展了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以下简称“双保行动”),较好地完成了保障扩大内需用地,坚守耕地红线和防止违法用地反弹的任务,既积极主动服务,又严格规范管理,形成了服务大局、改革创新、主动谋划、勇破难题的精神。

  一年来,“双保行动”得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广泛赞同和积极支持,成为落实共同责任的重要抓手,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形成将保发展保红线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不断巩固创新的共识。经研究,部决定从2010年起实施保发展保红线工程(以下简称“双保工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结合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形势变化,在认真研判的基础上,确定每年的行动主题,深入持久地开展保障经济发展和保护耕地红线工作。

  《保发展保红线工程——2010年行动方案》已于2010年3月25日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一○年四月九日


附件:
保发展保红线工程——2010年行动方案.doc

保发展保红线工程——2010年行动方案
一、行动主题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2010年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以积极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完善土地调控政策和机制,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的建设和完善,促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坚守耕地保护“红线”。
二、工作任务和目标
“双保工程”2010年行动以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变、保红线为主要任务,坚持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积极主动服务和严格规范管理相结合,着力转变土地利用方式,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有效规范房地产市场运行,提高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稳步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保障土地调控政策到位;实现有效监管,维护土地管理法治秩序的稳定,坚守耕地“红线”。
三、工作安排
“双保工程”2010年行动共安排9项重点任务,分专项行动和基础支撑工作分别实施,其中:专项行动安排5项工作,基础支撑工作安排4项工作。
(一)专项行动。
1.土地调控保障专项工作。
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土地政策的调控作用,引导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实现有保有压,共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具体任务:
(1)年初组织开展“百名机关干部集中下基层调研”,了解各地经济发展和土地管理情况,准确掌握土地供需形势。
(2)调整用地结构,实施差别化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合理安排2010年土地利用计划,重点保障在建、续建重点项目和民生项目,严控新开工项目用地。部于7月底前完成2009年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奖惩。
(3)开展建设用地审批事项督察,严格监督地方人民政府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情况,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以下简称督察局)在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分别形成督察报告报国家土地总督察。
(4)加强对建设用地审批和利用情况的监管,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6月底前集中开展一次对2009年审批建设用地的批后核查,防止土地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和闲置等。
(5)稳步、有序推进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及部省合作协议涉及的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定期组织开展评估。
(6)对已经批准的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实施中土地管理和改革热点问题及时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完善土地政策的建议。
2.安居用地保障专项工作。
工作要求:坚决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严格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确保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规范和整治房地产用地中违反法律和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存在的突出问题。
具体任务:
(1)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确保上述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时将本年度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汇总报部,并抄送有关督察局。
(2)加强房地产用地监管,严格执行住房用地开发利用申报制度,加强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测。对圈地不建、囤地炒地、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3)开展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各地要加快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的清理,按时上报清理数据;制定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于7月中旬前完成检查和处理工作。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形成专项整治书面报告,连同出让合同清理报告于7月底前一并报部。
(4)各督察局加强对计划编制和落实情况的检查,在第三季度集中开展一次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土地供应和供后使用情况,并形成评估报告报部。对涉及地方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原因等形成的房地产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及时发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
(5)加强房地产用地政策与其他调控政策的协调配合,继续完善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协调联动,防范系统性风险。
3.节地示范专项工作。
工作要求:建立一批节约集约用地的示范点,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布局优化调整。
具体任务:
(1)抓紧研究制定严格节约集约用地的指导性意见。健全各类节约集约用地标准体系,组织开展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工作。
(2)积极稳妥推进“三旧”改造、城市土地二次开发试点工作,总结成功做法,积极引导城镇建设节约集约用地。
(3)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
(4)调整完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基层联系点格局,会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筛选培育一批调结构、促转变的示范点,发挥正面引导作用。
4.耕地建设性保护专项工作。
工作要求:有效发挥新一轮规划对耕地保护的管控作用,落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积极推进土地整治,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耕地质量有提高,维护农民权益。
具体任务:
(1)加快推进地方各级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审批工作,层层分解落实建设用地规模、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规划控制指标。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的核查,各督察局对抄送备案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开展督察。部将组织检查组,对经批准的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进行抽查,严肃查处规划修编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2)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基本农田上图完成情况,抓紧基本农田建设重点项目规划编制;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切实做到图、表、册与地块一致,实施永久保护。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2010年底将完成情况报部。
(3)完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备案制度,创新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监管新机制。组织开展对2009年度建设占用耕地补充情况的考核,对“边补边占”项目补充耕地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形成考核报告报部。
(4)开展2009年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依据检查结果落实奖惩措施。各督察局负责督促省级人民政府落实整改,并向部报告。
(5)规范实施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着力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和生活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6)加强对农村土地整治、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土地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评估,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情况调研,结合督察工作,研究完善监管方式,促进增减挂钩工作由项目管理向制度设计转变。
5.监测预警和问责专项工作。
工作要求:密切关注城镇化过程中土地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应对“两碰头、一忧虑”的形势,强化督察,促进整改,坚决遏制违法用地反弹,实施土地违法问责。
具体任务:
(1)开展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用地情况调研,研究规范管理的意见。对城镇化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和查处,防止随意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2)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完成未报即用违法用地的专项清理和整改工作,形成工作报告报部;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要形成评估报告,向省级人民政府通报评估情况和需要警惕关注的突出问题。
(3)各督察局于6月底前对2009年发出督察意见的地区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重点检查地方人民政府落实督察意见、纠正整改情况,确保整改取得实效。
(4)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统筹编制年度例行督察计划,2010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对省会城市例行督察工作,及时掌握督察区域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并进行综合评估。
(5)针对违法用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专项督察,坚决惩治侵占基本农田、侵害农民权益的违规违法行为,遏制“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项目用地。
(6)切实组织好2009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强化指导、检查,对重点地区进行实地督导,组织完成检查数据审核、上报和整改查处工作。对问题突出或整改不力的地区,由国家土地总督察进行公开约谈;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实施土地违法问责。
(二)基础支撑工作。
1.调整完善土地管理政策。
工作要求:完善国土资源统计制度,做好定期形势分析。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有针对性地调整完善土地管理和利用政策,形成一批制度性成果。
具体任务:
(1)开展统计监测、国土资源形势分析,进一步提高形势分析和统计监测水平,形成定期形势分析报告。
(2)完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势观测点建设,每季度形成观测分析报告报部。
(3)推行土地出让预申请制度,探索土地出让综合评标办法。健全土地价格调节机制,组织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制定禁止和限制用地目录的新版本,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
(4)积极促进出台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指导和规范各地开展农村土地整治。
(5)在全国范围内加快推进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促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政策的落实。开展缩小征地范围改革试点,为建立新的征地制度提供实践经验。
2.构建“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
工作要求: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等建立监管平台,完善监管机制,提高土地利用和管理的针对性、有效性。
具体任务:
(1)深化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及土地监测、地籍信息资料的应用,全面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建设,加快完成国家层面“一张图”本底数据库建设。
(2)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做好2010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监测,建立土地利用数据定期更新机制。
(3)加快土地管理和利用的综合信息监管系统建设,实现系统顺畅运行,提高数据报备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完成监管系统在各督察局的部署运行。
(4)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定期公布建设用地供地计划、供应和开发情况、重点城市监测价格等信息,做好土地市场态势分析。
3.切实加强地质资料服务保障。
工作要求:完善地质资料信息服务制度和措施,总结先进经验,进一步提高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具体任务:
(1)全面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每个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选择1~2个地区先行开展工作,积累和总结经验。
(2)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2号),积极为重大工程、民生项目等提供地质资料信息支持和服务。
4.推广“在线土地督察”系统。
工作要求:加快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信息技术平台建设,完成土地督察巡察装备的配备,提高发现、审核、纠正等督察工作的能力。
具体任务:
(1)认真总结“在线土地督察”系统试点工作的经验,积极推进各类督察业务的信息集成与共享。
(2)在各督察局全面推广“在线土地督察”系统建设,配备土地巡察装备,完成系统测试工作,提高对督察区域内土地利用和管理的监管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强有力的领导和组织体系。“双保工程”在部党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指导“双保工程”年度行动的各项工作。联席会议由部有关司局和事业单位组成,不定期召开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重点任务分工,切实履行职责,落实工作并组织实施。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负责“双保工程”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调整充实已有组织协调机构,加强部门联动。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落实重点工作任务,抓好组织实施。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双保工程”2010年行动的工作方案及组织协调机构人员名单于2010年4月20日前报部,并抄送有关督察局。
(二)加强督导检查。部“双保工程”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重点任务分工,通过调研、培训、会议等,加强对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政策指导,统筹安排好有关专项检查工作。
各督察局要充分发挥贴近一线的优势,靠前指导,通过与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联席会议等方式,加强工作沟通协调;在各项督察工作中统筹安排对“双保工程”的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国家土地总督察报告,并按指示督促各地纠正整改。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督导,掌握各地工作进度,把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对工作推动不力的地区实施重点督导。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主动推动工作,分解落实任务。
(三)加强同步宣传和经验交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加强组织策划,在启动部署时,着重统一思想,形成声势;推进实施中,跟进报道,加强正面引导;评估总结时,宣传成效,扩大影响。把握舆论宣传的正确导向,突出宣传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宣传维护耕地保护红线不动摇的决心,宣传“双保工程”工作成效。2010年12月,部继续组织开展 “双保工程”年度好新闻评选工作。
组织开展“双保工程”万里行采风宣传活动,“6•25”全国土地日等重大活动的宣传工作要紧扣今年行动的主题。加强信息和经验交流,办好《保发展保红线工作快讯》,定期编发各地报送的重要信息,向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报,宣传政策和典型经验。在国土资源报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督察局的门户网站开辟“双保工程”专栏,宣传工作推进情况、成效和经验。
(四)树立“敢于碰硬、不怕得罪人”的过硬作风。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要认真贯彻温家宝总理关于“敢于碰硬、不怕得罪人”批示精神,把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以过硬的作风切实保障“双保工程”的顺利推进。要加大土地督察和执法力度,始终关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加强防范化解措施;以查处重大典型案件为切入点,遏制“借机圈地”、“搭车用地”和侵害农民权益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通过公开曝光和挂牌督办、实施土地违法问责等,维护土地管理法治秩序。
(五)及时做好评估总结工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双保工程”的实施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破解矛盾的办法和措施,总结基层经验,形成制度性成果。要对土地调控政策实施进行动态评估,及时掌握土地利用和管理中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和土地违规违法的新动向,研究加强监管的措施。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6月底前、12月底前分别形成“双保工程”2010年行动半年、全年工作报告报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
要总结建立保发展和保红线的成效评价和激励机制,对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成效显著地区要加大支持力度, “双保工程”2010年行动要对工作推动有力、成效显著的地区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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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经贸委 建设部


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玻璃幕墙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管理,保证玻璃幕墙建筑结构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贸委、建设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硅酮结构密封胶管理的通知》(国经贸贸[1997]354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结构胶的采购
(一)采购硅酮结构密封胶(以下简称结构胶),必须到国家认定的销售企业购买国家认定产品,同时索取正规销售发票和认定证书复印件,进口产品还必须有进口商检合格证明复印件。
(二)在采购结构胶时,使用者要向销售企业提供工程项目名称、地址、幕墙面积和需用结构胶数量。销售企业要登记存档。
(三)采购国产结构胶要求各类包装上必须有国家认定标识、中文说明、批号、出厂及使用有效日期。采购进口结构胶要求各类包装上必须有商检标志、国家认定标识、中文说明、批号、出厂及使用有效日期。
(四)凡在城镇临街建筑物距地面10米以上安装玻璃幕墙前,建设单位(或按合同约定的其它相关单位)必须将所用结构胶、双面胶条、泡沫棒、铝材、玻璃和相关材料送国家指定的检测中心做相容性试验和粘贴性能检测。相容性试验和粘贴性能检测要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1997)国家标准。项目不全、试验日期与施工日期不符、检测报告与检测中心存档报告不符者等均为无效报告。
二、结构胶的使用
(一)使用结构胶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必须在取得合格的结构胶检测报告及国家认定产品的有关文件、证书复印件后方可施工。
(二)从事玻璃幕墙制作、施工安装的企业,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和玻璃幕墙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三)从事玻璃幕墙制作、施工安装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技术力量,并建立健全技术质量管理体系。
(四)制作玻璃幕墙单元构件时,必须符合《建筑幕墙标准》(JG3035-1996)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96)的要求。
(五)结构胶要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结构胶不准销售和使用。
(六)玻璃幕墙同一组单元构件,只准用同一牌号和同一批号的结构胶。
三、结构胶的技术档案管理
(一)玻璃幕墙工程竣工验收时,玻璃幕墙施工安装企业必须提供下述结构胶有关资料作为建筑档案长期保存:
1、国家经贸委结构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境内外结构胶生产企业、产品的认定证书复印件;
2、生产企业的结构胶产品合格证;
3、结构胶的购销合同原件;
4、国家指定的检测中心出具的结构胶相容性试验和粘接性能检测报告;
5、注胶记录和工艺过程质量控制检测记录。
(二)国家指定的结构胶检测中心、生产及销售企业必须对用于玻璃幕墙工程的结构胶进行相容性试验和粘贴性能检测,检测、试验结果和原始记录长期保存。
四、监督检查和处罚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各级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结构胶使用情况的检查。建设、设计、施工等各方不得使用非国家认定结构胶。否则,要追究责任方的有关责任。
(二)在玻璃幕墙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具有国家认定的结构胶生产、销售企业开具的发票和认定证书复印件及国家指定的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否则不予验收,并追究建设和购销各方的有关责任。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站要将玻璃幕墙工程结构胶的使用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玻璃幕墙工程用胶,要责成有关责任方改正,并经国家指定的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和出具合格证明。否则,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四)建设单位或房屋建筑使用者应对已有玻璃幕墙尤其是城市繁华地段、临街上空的玻璃幕墙使用结构胶情况进行检查检测。经检测,不能达到国家质量标准和结构胶国家标准要求的玻璃幕墙,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否则,要责令予以拆除。
五、附则
(一)凡在中国境内从事结构胶生产、进口、销售及使用的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和建设部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国家科委科学实验统配物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科委


关于印发《国家科委科学实验统配物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0年6月14日,国家科委

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进一步加强科学实验统配物资管理,做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有限的科技统配物资更好地发挥作用,经广泛征求部委科技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委的意见,制定了《国家科委科学实验统配物资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国家科委
一九九○年六月十四日

国家科委科学实验统配物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实验统配物资(以下称“科技统配物资”)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科技统配物资的作用,使科技统配物资管理工作适应深化科技体制和物资体制改革的需要,更好地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技统配物资的范围是:钢材、木材、水泥、有色金属(铜、铝、铅、锌、铜材、铝材)和汽车等。
第三条 科技统配物资,在国家物资分配计划中单独作为一项列项,参加物资平衡,由国家科委对物资部下达的指标统一编制和下达分配方案。
第四条 国家科委统一管理国家科技统配物资工作,国务院各部门科技司(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委(以下称“地方科委”)负责管理本部门、本地区的科技统配物资工作。
第五条 科技统配物资应按科技项目的需要安排,国务院各部门科技司(局)和地方科委要切实加强和改善对科技统配物资工作的领导,既要做好统筹安排,又要抓好使用效果。

第二章 计划的编制、审批及管理
第六条 国家科委按照国家科技政策确定的研究与开发项目和科技工作重点,统一向物资部编报科技统配物资计划,进行物资指标的综合平衡,编制分配计划向部门和省市下达物资指标并组织和监督计划的实施。
第七条 国务院各部门科技司(局)及地方科委汇总向国家科委申报国家科技统配物资申请计划。
第八条 各部门、各省市于每年三季度末,按附表(一)的格式,向国家科委申报下年度科技统配物资申请计划。国家科委根据科技统配物资的分配原则,编制物资分配计划,报物资部参加全国物资平衡。
各部门、各省市的科技补充项目或因特殊情况所需的科技统配物资的申请计划,可于当年的一、二、三季度末,按附表一、二的格式填报国家科委。
第九条 各级科技统配物资管理机构在编制本部门或本地区科技统配物资计划时,必须贯彻物资用于实施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和“集中优势物力,保证重点项目”的原则,按项目进度逐项安排。对重点项目,从物资的投入、数量的核定、流向使用、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使用效果及取得的经济效益等环节,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同时,建立跟踪物资使用的档案。
第十条 各部门科技司(局)和地方科委要建立严格的物资管理制度。科技统配物资必须用于科技三项费用安排的项目,不得挪作它用。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会同国家物资部门落实好下达指标的物资资源,搞好物资的品种与余缺调剂,组织好物资供应;同时开辟资源新渠道,以增强适应生产资料市场变化的能力。
第十一条 统计是物资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科技司(局)和地方科委要重视科技统配物资的统计与分析工作。为掌握物资的流通状况和投入效能,应在每年一月份按附表三、四的格式报送上年度科技统配物资安排情况表和使用安排总况表。

第三章 工作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十二条 科技统配物资管理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各部门科技司(局)和地方科委要有固定的机构和人员管理科技统配物资,工作机构及管理干部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省市应当关心并提高科技统配物资管理干部的素质,可以有计划地选送干部到有关院、校和国家科委举办的科技物资管理干部培训班学习,同时鼓励参加成人教育或自修学习。学习成绩合格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
科技统配物资管理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国家科委、各部门科技司(局)和地方科委科技统配物资管理机构应负责监督、检查下级物资管理、物资政策执行、物资投向和使用效果及取得经济效益的情况。各级物资管理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五条 为鼓励科技统配物资管理干部做好本职工作,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科技物资管理政策,努力钻研业务,出色完成任务,事迹突出的,给予奖励;对不执行国家物资管理政策及各项规定,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以权谋私,贪脏受贿职业道德败坏的,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奖励和处分按照《国家科委科学实验统配物资管理干部奖惩办法》(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省市可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科技统配物资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国家科委条件财务司负责国家科委科技统配物资的归口管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科委条件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科委科学实验统配物资管理干部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科学实验统配物资(以下称“科技统配物资”)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使科技统配物资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是:部门科技司(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委(以下称“地方科委”)在科技统配物资管理中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
部门科技司(局)或地方科委科技统配物资管理单位和人员,凡符合本办法的可由部门科技司(局)或地方科委推荐参加评比。省以下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比,由地方科委视条件进行。
第三条 对科技统配物资管理先进单位、个人的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设先进集体奖和先进个人奖。

第二章 奖励和惩罚
第四条 申报科技统配物资管理先进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模范执行国家物资政策,贯彻执行科技统配物资“集中优势物力,保证重点项目”的分配原则。
2.坚持深化改革,充分发挥科技统配物资的经济杠杆作用。科技统配物资的分配、调拨注重科技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3.积极开展重大科研项目的跟踪服务,及时收集科技统配物资的使用效果。
4.积极开拓科技统配物资供应渠道,争取各级物资部门的支持,协调处理好科技统配物资的供、管、用各个环节。
5.开展科技统配物资的科学管理,做到科技统配物资分配、调拨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条 申报科技统配物资管理先进个人,应当在科技统配物资管理方面有突出的事迹:
1.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2.富有改革、献身精神,热心本职工作,积极主动地为科研项目服务,成绩显著。
3.积极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各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酌情予以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国家有关物资管理规定,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后果。
2.因玩忽职守,致使国家指令性计划物资指标作废,造成较大损失。
3.擅自扩大科技统配物资使用范围,影响科技统配物资正常分配使用。
4.以权谋私,倒买倒卖,受贿贪脏败坏职业道德。
5.对揭发违反政策和违法乱纪人员进行抵制或打击报复。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七条 科技统配物资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国家科委条件财务司负责组织。
第八条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部门和地方科委推荐,报国家科委条件财务司组织评比。获奖单位和个人由国家科委条件财务司颁发奖状和奖品。
第九条 对获奖单位和个人,如发现弄虚作假,应撤销其奖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部门和地方科委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系统的奖惩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条件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