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8:37:00   浏览:93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规定(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规定(试行)》的通知

海府办〔2009〕2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电力监管委南方监管局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拟定的《海南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规定(试行)》(南方电监安全〔2009〕1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规定(试行)》的通知
(南方电监安全〔2009〕166号 二○○九年七月九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电力企业:
为提高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和应急能力,依据国家电监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2008〕4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海南省实际,组织制定了《海南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规定(试行)》,现正式印发试行。请各级人民政府、各电力企业、电力用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向南方电监局和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馈。
附件:海南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规定(试行)


附件


海南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用户连续可靠用电,提高电力应急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据国家电监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根据电力用户等级配置相应的电源;国家电监会南方监管局和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


第二章 电力用户分级


第四条 根据用户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将电力用户的负荷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特级负荷是指在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作用,中断供电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负荷。
(二)一级负荷是指中断供电将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负荷:
1、直接引发人身伤亡;
2、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3、发生中毒、爆炸、火灾等事故;
4、造成重大政治影响;
5、给国民经济造成重大损失,例如:重大设备损坏且难以修复、重大产品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生产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6、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三)二级负荷是指中断供电将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负荷:
1、造成较大环境污染;
2、造成较大政治影响;
3、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4、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四)不属于特级、一级和二级负荷者为三级负荷。
第五条 具有特级负荷的用户为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具有一级负荷的用户为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具有二级负荷的用户为二级重要电力用户,需要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电力用户为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以上统称为重要电力用户。
对同时具有多个级别负荷的用户按其最高级别进行分级。
第六条 重要电力用户的等级由供电企业与用户根据本规定共同确定。


第三章 电源配置


第七条 电力用户的电源配置包括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
第八条 不同等级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配置至少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特级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必须具备两路电源供电条件,具备条件的宜配置第三路供电电源,其中的两路电源应来自两个不同的上一级变电站,当任何两路电源发生故障时,第三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二)一级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应具备两路电源供电条件,两路电源应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三)二级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宜由双回路供电,供电电源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在用户负荷较小的地区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也可由一回6千伏及以上的线路供电。
(四)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按照供电负荷重要性,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通过临时架线等方式具备双回路或两路以上电源供电条件。
(五)其他用户根据供电可靠性要求选择与之相对应的电源配置方式。
第九条 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二级及以上负荷。
(二)需要两回及以上供电线路的用户,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但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亦可采用不同电压供电。
第十条 供电企业应根据需要配置适当的公共应急电源,重要电力用户应配备自备应急电源。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可以通过租用应急发电车(机)等方式,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第十一条 重要电力用户的自备应急电源至少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容量标准应达到保安负荷的120%;保安负荷由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共同协商确定。
(二)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之间应装设可靠的电气和机械闭锁装置,防止自备应急电源向电网倒送电。
(三)自备应急电源启动时间及投入时间应满足安全要求。
(四)自备应急电源设备宜靠近二级及以上负荷或配电所配置,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节能、环保等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具备公共应急电源的接入条件,备有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


第四章 执行、监督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在答复给用户的供电方案中应明确电源的配置方案。
第十四条 用户应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供电企业答复的供电方案设计电气配置,设计应包括自备应急电源及接线方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所接入电力系统安全要求。设计应送供电企业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用户的受电装置竣工检验中应检验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情况。检验合格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予以装表送电。
第十六条 已经接入电力系统的用户,如果其电源配置不符合要求,应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用户新装自备应急电源应向供电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与供电企业签订自备应急电源使用协议,明确供用电双方的维护管理和安全责任后方可投入使用。自备应急电源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由电力用户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 用户不得擅自拆装自备应急电源、更换接线方式、拆除或者移动闭锁装置。如确需变更,应向供电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修订相关协议。
第十九条 供电企业负责建立重要电力用户档案,掌握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情况,并向电力监管机构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放备查。
第二十条 用户应该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自备应急电源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预防性试验、启动试验和切换装置的切换试验。供电企业指导重要电力用户排查治理安全用电隐患,安全使用自备应急电源。
第二十一条 用户运行维护电源的人员应持有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应根据所辖产权范围,制定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的运行操作、维护管理的规程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三条 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违反本办法造成安全事故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有关词语含义如下:
供电电源:指从公共电力网取得的供电电源。用户并网运行的自备发电厂可作为一路供电电源。
自备应急电源:是指与公共电网没有直接的物理联系,或者虽有联系但具有明显的隔离措施,在电网正常运行时不使用,只在电网中断供电的特殊情况下,由用户自主供应电力且满足其保安负荷需要的电源。
自备应急电源设备:是指包括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供电线路、不间断供应电源(UPS)、蓄电池、干电池及其它新型自备应急电源设备(技术)。
保安负荷:指电力用户为防止因供电中断而有可能引发人员伤亡、环境破坏、政治影响、经济损失、秩序混乱等不良后果,需要保证连续供电的重要电力负荷。
公共应急电源:是指供电企业配置的应急发电车等发电设备或建立的公共应急电力系统等。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技术引进合同审批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技术引进合同审批办法

(1985年8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10月1日对外经济贸易部以(85)国函字131号文公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技术引进合同,不论供方国别、资金来源、偿付方式,都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政府审批手续:
(一)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的转让或许可合同;
(二)技术服务合同,包括委托外国企业或同外国企业合作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工程设计的合同,雇用外国地质勘探队或工程队提供技术服务的合同,委托外国企业就企业改造、生产工艺或产品设计的改进、质量控制、企业管理提供技术服务的合同等,但是,不包括聘请外国人在中国企业任职的合同;
(三)含有工业产权、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内容的合作生产合同,但是,不包括单纯的散件装配、来料或来样加工合同;
(四)以提供工厂、车间、生产线成套设备为目的,并且含有工业产权、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以及提供技术服务内容的合同;
(五)其他购买机器设备或货物,含有工业产权、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以及提供技术服务内容的合同,但是,不包括单纯购买或租赁机器设备或货物,仅提供随机操作、维修说明书等技术资料或一般维修服务内容的合同。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从外国投资方或外国其他方获得技术而签订的技术引进合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外国投资方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作为股份投资的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 技术引进合同,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审批:
(一)根据现行限额规定,凡由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当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的限额以上的项目,其合同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
(二)根据现行限额规定,凡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直属局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当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的限额以下的项目,其合同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或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委托国务院有关主管部、直属局审批;《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由对外经济贸易部统一发放。
(三)根据现行限额规定,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计划单列市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当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的限额以下的项目,其合同由各该对外经济贸易厅(委、局)审批。凡由市、县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当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的项目,其合同由各该市、县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经济贸易厅(委、局)审批。
(四)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同外国投资方或外国其他方所签订的技术引进合同,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者外,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对外经济贸易厅(委、局)审批。
第五条 前条技术引进合同,应当在合同签字后的三十天内,由合同受方的签字单位向合同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审批:
(一)报批申请书;
(二)合同副本和合同译文文本;
(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请者提交其他审查合同所必需的文件或资料。
第六条 审批机关在收到合同审批申请书后,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一)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当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文件;
(二)合同的基本条款是否完善;
(三)合同对所转让技术的产权以及由于转让而引起的产权纠纷的责任及其解决办法是否有明确、合理的规定;
(四)合同对所转让的技术应当达到的技术水平,包括对使用该技术生产产品的质量保证是否有合理的规定;
(五)合同的价格和支付方式是否合理;
(六)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的规定是否明确、对等、合理;
(七)合同中是否有未经我国税务机关同意的税收优惠承诺;
(八)合同中是否有违反我国现行法规的条款;
(九)合同中是否有损害我国主权的条款。
第七条 合同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合同审批申请书之日起的六十天内完成审批工作:
(一)凡经审查批准的合同,审批机关应当颁发由对外经济贸易部统一印制和统一编号的《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
(二)凡经审查不能予以批准的合同,审批机关应当尽早说明理由,要求合同受方签字单位同技术供方进行商谈,作出修改后,再予以批准。
为了顺利批准合同,受方谈判单位可以在谈判前、谈判中就合同主要内容或某些条款向审批机关征求意见或提请预审。
第八条 技术引进合同经过政府批准后,各审批机关应当将《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的复印件,连同合同有关数据报送对外经济贸易部统一登记。报送数据的具体规定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另行通知。
第九条 技术引进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办理有关银行担保、信用证、支付、结汇、报关、纳税或申请减免税收等事务时,必须出示《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或提供其复印件。凡未能出示《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或复印件者,银行、海关、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条 技术引进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涉及合同实质性的修改或延长期限者,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第一批调整由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实施的省级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 163 号
  

  《广东省第一批调整由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实施的省级管理权限事项目录》已经2011年8月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广东省第一批调整由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实施的省级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一、下放实施的省级管理事项(16项)

http://zwgk.gd.gov.cn/006939748/201109/t20110916_2822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