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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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林市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9〕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

《玉林市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5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





玉林市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自治区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结合本市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市各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的依法行政考核,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依法行政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我市各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的依法行政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其管理委员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依法行政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考核市直各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考核本级各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各开发园区管委切实承担起本辖区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责任:

(一)把依法行政作为管委会运作的基本准则,制定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落实依法行政阶段性部署和年度工作任务,行政首长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二)建立并实行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各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三)同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级各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关制度;

(四)充分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和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第七条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一)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

(二)重大行政决策经过合法性审查;

(三)重大行政决策经过集体决定;

(四)实行行政决策纠错和过错责任追究;

(五)建立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

第八条 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规定: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政策规定;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听取意见;

(三)发布规范性文件经集体讨论决定;

(四)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报送备案;

(五)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完善行政自律机制,依法接受监督:

(一)依法公开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信息;

(二)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

(三)依法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四)依法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和信访事项。

第十条 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加强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增强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和能力:

(一)各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管委会办公会议学法制度和专题法制讲座制度;

(二)对拟任各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

(三)定期组织对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要求对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纳入机关绩效考评体系,与年度机关绩效考评同时进行,实行单独考核。

第十三条 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参照本级人民政府实行的统一的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考核以计分制一百分为标准,分解确定各项分值。年度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由市依法行政办公室制定,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施行。

第十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被考核的各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考核工作要求做好自查自评,并向负责考核具体工作的依法行政办公室书面报送自查自评情况;

(二)依法行政办公室组织考核组,对被考核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进行考核;

(三)依法行政办公室对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拟定综合评价意见;

(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依法行政办公室根据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目标,制定考核方案,组织依法行政考核组,对被考核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进行考核。

依法行政考核组由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考核组。

第十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被考核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政自查自评情况汇报;

(二)检查或者抽查被考核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有关依法行政工作的会议记录、情况报表等;

(三)向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核实被考核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情况;

(四)召开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公民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对被考核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政的意见;

(五)向被考核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反馈考核情况。

第十七条 被考核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评,并向依法行政考核组提供下列材料:

(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自查自评报告;

(二)各专项考核自评结果及依据;

(三)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会议记录、情况统计报表等;

(四)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各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依法行政情况统计制度,按照规定填报依法行政情况统计报表。依法行政情况统计数据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被考核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加分:

(一) 创新开展依法行政工作,得到本级政府总结推广;

(二)依法行政工作被评上全国、全区先进;

(三)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出庭应诉;

(四)其他可以加分的情形。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91分以上)、良好(76分至90分)、合格(60分至75分)、不合格(59分以下)四个等次。

被考核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年度内发生严重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引发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考核结果降低等次。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

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不合格的,当年机关绩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

第二十二条 各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为优秀的,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鼓励。

第二十三条 被考核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制定措施,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玉林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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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审批〈1997-2010年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浙政发〔1998〕27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你省地处我国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人多地少,耕地资源十分紧缺,土地资源以低山丘陵为主,土地后备资源不足,人地矛盾突出。为此,必须始终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关系,实行土地资源
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和土地后备资源的开发,力争实现省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采取有力措施,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到2010年,全省耕地减少量不得超过14.67万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量不得超过6.67万公顷,有计划地安排7.27万公顷陡坡耕地退耕;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量
不得少于7.73万公顷;确保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05.60万公顷,实现省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按不含生态退耕面积计算),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180.76万公顷,占全省耕地面积的85.05%。
四、按照《规划》要求,因地制宜,分区指导,有效地加强对土地利用的调控。沿海平原地区,要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从严控制各类建设占用耕地,积极开展农田和农村居民点土地整理,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滩涂资源;山地丘陵地区,要积极引导各项建设利用
非耕地,提高建设用地效率,有计划地安排陡坡耕地退耕还林,逐步改善生态环境;岛屿地区,要从严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提高现有城镇用地的利用率,严格控制城镇建设占用耕地,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合理利用滩涂资源,积极稳妥地实施围涂造地规划。
五、要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省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并将《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逐级分解落实,确保各级规划特别是县、乡两级规划的修编质量。在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审批建设用地,更不得未批先用土地。
六、要切实做好《规划》实施工作。《规划》是你省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具有法定效力。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核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划定基本农田保
护区,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都必须依据《规划》。
你省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1999年6月26日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决定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十一条删除。
二、第六十八条删除。
三、第七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复议或者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199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