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67号)
现发布我署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1993年1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 钱冠林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依照本办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简称海关,下同)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条 运营人不得承运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出境的物品。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邮电主管部门批准,运营人不得承运私人信件。
第四条 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或《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对进出境快件征收进出口税,并按规定对进出境快件收取规费、监管手续费等有关费用。
第五条 海关对符合监管要求的快件,可以接受运营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的报关。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向海关报关与通过书面文件方式向海关报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报关的具体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简称海关总署,下同)另行制定。
第二章 备案审批
第六条 运营人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报关登记备案手续,应当事先取得代理报关资格,并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下列文件,由所在地海关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后,转报海关总署审核批准:
(一)申请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准许开办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批准文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代理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章程;
(六)与境外合作者(包括境内企业法人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合作运输合同(或协议);
(七)专用监管仓库图纸;
(八)海关需要的其它文件。
运营人所在地海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述文件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并转报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自收到运营人所在地海关转报文件之日起的60日内应作出批复决定。经海关总署审核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
运营人凭海关总署所发批准文件向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所在地海关办完登记备案手续后核发《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见本办法附件一)。
第七条 海关对运营人实行年审制度。运营人应当于每公历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上一年度运营情况报告,办理年度审验手续。逾期不参加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者,《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即自动失效。对其承运进出境的快件,海关不再按本办法进行监管,而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监管验放手续。
第八条 运营人须获得《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且其专职报关员取得报关员证件后,方可按照本办法办理进出境快件的报关手续。
运营人自获得《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未开展业务的,《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即自动失效。
第九条 运营人如需变更已在海关登记备案的内容,应凭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以书面形式报告所在地海关,所在地海关核准后报海关总署备案。
第三章 快件分类
第十条 在本办法中,快件分为以下四类:
(一)A类:海关现行法规规定予以免税的无商业价值的文件、资料、单证、票据。
(二)B类:海关现行法规规定限值内予以免税的物品。
(三)C类:超过海关现行法规规定限值但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应税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限制进出口的商品、配额管理商品不包括在内。
(四)D类:前三类以外的物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的分类及每一类快件所适用的报关程序同时适用于进境和出境。
第四章 报关要求及规定
第十二条 快件的报送和查验应当在运营人所在地海关办公时间和专门监管场所内进行。如需在海关办公时间以外或专门监管场所以外进行,需事先商得海关同意。
运营人要求海关派员驻场监管时,需商得海关同意,并向海关无偿提供必需的办公场所及必备的设施。
第十三条 进境的快件,应当在运输工具申报入境后24小时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出境的快件,应当在运输工具离境前4小时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第十四条 运营人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及时向海关呈交快件通关所需的单证、资料,并如实申报所承运的快件。
(二)通知收、发件人缴纳或代理收、发件人缴纳快件的进出口税款。
(三)除经海关准许的情况外,应当将监管时限内的快件存放于专门设立的海关监管仓库内,并妥为保管。
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将监管时限内的快件进行装卸、开拆、重换包装、提取、派送、发运或进行其它作业。
(四)海关查验快件前,运营人应当对快件进行分类。海关查验快件时,运营人应当派工作人员到场,并负责快件的搬移、开拆、重封包装。
(五)发现快件中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禁止进出境的物品,不得擅作处理,应当立即通知并协助海关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除另有规定外,A类、B类、C类快件按下列规定报关:
(一)A类快件凭KJ1报关单(见本办法附件二)和总运单、每一快件的分运单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二)B、C类快件分别凭KJ2、KJ3报关单(见本办法附件三、附件四)、总运单、每一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按前述规定报关的A、B、C类快件,海关根据情况,可以要求运营人在物品放行前提供与物品有关的详细书面资料。
第十六条 D类快件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与货物、物品进出口有关的单证办理报关手续。
第五章 专差快件
第十七条 运营人通过专差方式承运快件进出境,应当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备案审批等手续。经审核批准的,所在地海关同时发给《专差快件登记备案证书》(见本办法附件五),运营人凭海关所发证书办理报关手续。
专差快件应当在运营人所在地海关指定的本关区内的口岸进出境,并按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第十八条 运营人应当将专差快件进出境的时间、承运路线、运输工具航(车)次、专差的详细情况等报所在地海关备案。前述情形需要变更的,运营人应当于变更前15日报请所在地海关核准。
第十九条 专差快件应当使用专门的包装,其总包装上应当标注运营人名称及“专差快件”字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快件中的下列物品,海关分别按照有关规定验放:
(一)个人自用物品;
(二)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三)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其它国际组织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四)外商常驻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进出境快件”系指运营人在特定的时间内,以快速的商业运输方式承运进出境的物品、货物。
“专差快件”系指运营人以专差押运方式承运进出境的快件。
“运营人”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企业。
“监管时限”系指进境快件自运输工具向海关申报起至办结海关手续止,或出境快件自向海关申报起至运输工具离境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一: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
登记备案证书
<font size=+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制┌──────────────────────────────────┐│ 编号:___________关第________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运营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海关注册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根据海关总署_______通知,经审核,同意你单位在本关办理进出 ││境快件运营业务的登记备案手续。 ││ 本证书有效期1年。每年1月31日前向本关快件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上一 ││年度运营情况报告,办理年度审验手续。每年年度审验合格者,有效期延长 ││一年。逾期不参加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者,本证书自动失效,所承运 ││进出境的快件。本关不再按快件进行监管,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监管验放 ││手续。 ││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海关(印) ││ 年 月 日 ││ │└──────────────────────────────────┘ 年度审验记录┌──────────────────────────────────┐│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 ││ │└──────────────────────────────────┘ 附件二: KJ1报关单 [适用于A类快件] 报关单编号:_______┌──────────────────────────────────┐│ 运营人名称: 进/出口岸: 运输工具航次:进/出口日期:总运单号码: │├──┬─────┬─────┬──┬────┬──────┬────┤│ 序 │分运单号码│ 物品名称 │ 件 │ 重量 │ 收/发件人 │验放代码││ 号 │ │ │ 数 │ (KG) │ 名称 │ │├──┼─────┼─────┼──┼────┼──────┼────┤│ │ │ │ │ │ │ ││ │ │ │ │ │ │ │├──┴─────┴─────┴──┴────┴──────┴────┤│ 本运营人保证:____年__月__日向_____海关申报的上述物品 ││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中的A类范围内的物品, ││ 并就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向你关负法律责任。 ││ ││ ││ (运营人报关专用章) 报关员:____申报日期:____ ││ │├──────────────────────────────────┤│ 以下由海关填写 │├──────────────────────────────────┤│ 海关签章: 经办关员:___ 日期:____ 查验关员:___ ││ 日期:_____ │└──────────────────────────────────┘说明:一、本报关单一式两分,颜色为绿色。 二、“收/发件人”一栏,进口填收件人(收货人),出口填发件人(发货人)。 三、“验放代码”一栏由海关填写。 四、本报关单规格:长为30cm,宽为21cm 附件三: KJ2报关单 [适用于B类快件] 报关单编号:┌──────────────────────────────────┐│运营人名称: 进/出口岸: 运输工具航次: 进/出境日期: 总运单号码: │├──┬───┬─────┬────┬────┬──┬────┬───┤│序 │分运单│ 物品名称 │ 价值 │ 重量 │ 件 │收/发件 │验放代││号 │号码 │ │ (RMB) │ (KG) │ 数 │人名称 │码 │├──┼───┼─────┼────┼────┼──┼────┼───┤│ │ │ │ │ │ │ │ ││ │ │ │ │ │ │ │ │├──┴───┴─────┴────┴────┴──┴────┴───┤│ 本运营人保证:____年__月__日向_____海关申报的上述物品 ││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中的B类范围内的物品, ││ 并就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向你关负法律责任。 ││ ││ ││ (运营人报关专用章) 报关员:____申报日期:____ ││ │├──────────────────────────────────┤│ 以下由海关填写 │├──────────────────────────────────┤│ 海关签章: 经办关员:___ 日期:____ 查验关员:___ ││ 日期:_____ │└──────────────────────────────────┘说明:一、本报关单一式两分,颜色为兰色。 二、“收/发件人”一栏,进境的,填收件人(收货人),出境的,填发件人(发货人)。 三、“验放代码”一栏由海关填写。 四、“本报关单规格:长为30cm,宽为21cm 附件四: KJ3报关单 [适用于C类快件] 报关单编号:┌──────────────────────────────────┐│运营人名称: 进/出口岸:运输工具航次: 进/出境日期: 总运单号码: │├─┬──┬──┬──┬──┬──┬──┬──┬──┬──┬──┬──┤│序│分运│物品│价值│重量│商品│关税│关税│增值│增值│收/ │验放││号│单号│名称│(RMB│(KG)│编号│税率│税额│税税│税税│发件│代码││ │码 │ │) │ │(HS)│ │ │率 │额 │人名│ ││ │ │ │ │ │ │ │ │ │ │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运营人保证:____年__月__日向_____海关申报的上述物品 ││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中的C类范围内的物品, ││ 并就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向你关负法律责任。 ││ ││ ││ (运营人报关专用章) 报关员:____申报日期:____ ││ │├──────────────────────────────────┤│ 以下由海关填写 │├──────────────────────────────────┤│ 海关签章: 经办关员:___ 日期:____ 查验关员:___ ││ 日期:_____ │└──────────────────────────────────┘说明:一、本报关单一式两份,颜色为兰色。 二、“收/发件人”一栏,进口填收件人(收货单位),出口填发件人(发货人)。 三、“验放代码”一栏由海关填写。 四、本报关单规格:长为30cm,宽为21cm 附件五: 专差快件 登记备案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制┌──────────────────────────────────┐│编号:_________关第________号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编号:_________ │├──────────────────────────────────┤│运营人名称: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 ││专差姓名:_____性别:________ ││按照号码:____________国籍:______ ││ ││ 根据海关总署______通知,经审核,同意你单位办理专差快件业务的││登记备案手续。自____年__月__日起,准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规定,在本关区____口岸办理承运路线为自__││__至____的进出境专差运营业务。 ││ 本证书有效期1年。每年1月31日前向本关快件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运营情况报告,办理年度审验手续。每年年度审验合格者,有效期延长一年││。不参加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者,本证书自动失效,所承运进出境的快││件,本关不再按快件进行监管,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监管验放手续。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海关(印) ││ 年 月 日 ││ │└──────────────────────────────────┘ 年度审验记录┌──────────────────────────────────┐│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 ││ │└──────────────────────────────────┘ 附件六:─┬─┬───────────────────────────────┐ │ │ XXX公司专差快件 │ │ │ │ │ │ XXX OBC │ 10 │ │ cm │ 自(FROM)------至(TO)------- │ │ │ │ │ │ │ │ │ │─┴─┼───────────────────────────────┤ ├───────────────20cm──────────────┤ 说明: 一、专差快件标签颜色为白色,字为红色。 二、标签规格:长为20cm,宽为29cm。</font>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1998年01月25日 实施日期:1998年04月01日 (中央法规)
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黔府办发[2002]0111 号
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发文机构: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2-12-31
实施日期:2003-4-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职工医疗保障体系,解决在筑省级机关事业
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根
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
号)、《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暂行办法》(以
下简称《暂行办法》)和《贵州省省级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以下
简称《医疗补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的适用范围与《暂行办法》相同。
在贵阳市行政区域以外的中央和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按照所
在统筹地区的大额医疗救助办法执行,单位缴费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第三条 大额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标准。大额医疗救助基金由用人
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缴纳,筹集标准暂按每人每年96元计征,由用人单位和参保
人员各负担48元。大额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标准视今后基金收支情况,可适当调整
。
第四条 大额医疗救助基金筹集。
(一)用人单位缴纳部分: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在“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
列支。其他单位,按《医疗补助办法》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单位负担部分费用的
,大额医疗救助基金用人单位缴纳部分在“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列支;未按《
医疗补助办法》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医疗补助经费筹集中单位负担费用的,可以单
独按本规定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参加大额医疗救助,否则,不能享受大额医疗
救助。单位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在每月的20日前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二)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4元代征代扣。用人单位应在每月
的20日前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
第五条 大额医疗救助基金不得欠缴、缓缴。
第六条 大额医疗救助是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凡
参加了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原则上应按
照本办法,缴纳大额医疗救助基金,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待遇。
第七条 大额医疗救助统筹登记,以参加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
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为整体。用人单位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手续的
同时,办理大额医疗救助登记手续。
第八条 用人单位大额医疗救助统筹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按
规定及时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第九条
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按医疗保险年度参加大额医疗救助统筹,不
得中途申请加入或退出大额医疗救助统筹。
第十条 每一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支出在基本医疗保
险统筹基金支付封顶线以上至15万元(含15万元)的,扣除参保人员先行自负的因
使用“乙类药品”和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中个人负担部
分后,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部分由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90%,参保人员个
人负担10%。
第十一条 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对象及范围。
1参加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参保人员,并
按本办法按时足额缴纳了大额医疗救助基金的;
2诊疗项目、用药范围符合《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贵
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黔劳社厅发〔200
0〕22号)和《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暂行
办法》(黔劳社厅发〔2000〕21号)等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十二条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医疗费累计超过基本医疗
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需由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其继续治疗费用时,本人或家属
或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持经治医院证明及相关资料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大
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大额医疗救助基金结算。
(一)按规定办理了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登记手续的,参保人员医疗费中属于大
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部分,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参
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结算。
(二)参保人员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需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
其继续治疗费用时,应按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交部分个人负担费用,医疗终结
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与参保人员结算。
(三)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并按《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暂行规
定》(黔劳社厅发〔2000〕9号)办理了转省外治疗手续的,其在省外的医疗
费中属于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部分,在治疗终结时,由本人或家属或用人单位
持单据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四)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需要由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其继续治疗费用的,在医
疗终结时,由本人或家属或用人单位持单据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十四条 大额医疗救助统筹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任何原因终止
缴费者,所缴费用不予退还。并从终止缴费的次月起停止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的
大额医疗救助待遇。
第十五条 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大额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
管理和使用。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大额医疗救助基金的监督工作。省审计
部门负责大额医疗救助基金的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大额医疗救助基金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
助经费分开管理,单独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 对实施大额医疗救助基金制度后,仍不能保障参保人
员医疗需求的,其医疗费用超过15万元以上的,可由其他渠道解决。参保人员因
病进入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后,由于个人负担部分过重,导致生活困难时
,可由用人单位在单位职工福利费中给予适当困难补助,以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
需要。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制度实施暂行办法》同步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