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 林业部 水利部 等
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5月9日,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渔业、农林、农牧)、畜牧、渔业、农垦、农机化、林业、水利、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农、林、水三部部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相关企事业单位:
“九五”时期是我国农业再上台阶、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实现农民收入较大幅度增长的关键时期。为全面实现“九五”目标,国家决定从1996年到2000年,在加强国内农业科学技术研究的同时,大力加强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工作。为了保证“九五”期间有计划、有组织地从国外引进先进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使引进项目管理合理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简称“948”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现将该项目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下简称“948”计划)项目管理合理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引进技术实行项目管理。
第三条 引进技术必须遵循“重要性、先进性和适用性”的方针。执行以增产粮食为主、以适用先进技术为主、以近期见效为主的三个原则,兼顾“菜篮子”工程技术和服务于粮食生产的技术;兼顾高新技术和有利于下个世纪初我国农业发展所需的前沿技术;兼顾我国农业持续发展所需的科技储备。为了提高引进效率和效益,要以国家引进为导向,统筹规划,归口管理,避免重复引进。
第四条 在1996—2000年五年内,计划引进1000项先进、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并组织消化、吸收、创新、示范和推广,配合农业科技攻关,促进“九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组 织 管 理
第五条 受国务院委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外交部、国家计委、国家科委、财政部、水利部、林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中国科学院、国家外专局、中国人民银行等组成“948”计划协调领导小组,加强对引进技术工作的协调领导。其主要职责是“确定引进技术的指导方针、原则和重点领域;制定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的法规和政策;审议引进技术规划;协调各部门间引进计划和资金。
第六条 协调领导小组在农业部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编制引进项目规划、年度计划;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先进性进行论证;组织引进技术的实施和推广;检查引进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国内外信息调研,总结交流引进技术工作的经验。
林业部、水利部成立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本系统的引进项目管理。
第七条 组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林业、水利六个引进项目专家组,负责对引进项目进行论证。专家组由代表我国农业科学领域的最高水平,具有一定权威性学科带头人和宏观管理人员组成。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技术引进方式
第八条 根据制定的引进技术规划,地方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由各省(市、自治区)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归口,负责组织本省(市、自治区)有关单位进行申报,并会同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后申报。各部委直属单位项目的申报,由各部委审评后报办公室。
第九条 申报下个年度引进技术项目的截止时间为本年度7月31日。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确定采取单位申请、择优选择的原则,鼓励联合承担,以扩大受益面。
第十一条 申报的项目经专家认真审评,并由办公室综合平衡后,报协调领导小组审批。批准后由办公室公布年度引进计划。
第十二条 根据年度引进计划,由办公室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执行合同,承担单位可通过合作研究、引进人才、贸易等途径,与国外签约并报办公室审批生效后,拨付引进经费。
第十三条 对能够采取招标的引进项目,由办公室委托代理公司向国外公开招标。
第十四条 对不适合招标的引进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多种途径引进,也可由办公室或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代理公司购入。
第四章 项 目 实 施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多渠道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有关部门可通过国际合作、国际友人或其它途径引进优良品种、种质及先进适用技术。
第十六条 列入引进计划的项目,一般不安排出国考察,以把经费集中使用在引进技术上。必要的小型国外考察或培训,须经引进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从国外引进的所有新品种或种质,必须经有关部门指定的单位统一登记,然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试验,繁殖健康品种或种质进行推广。
第十八条 引进技术的示范和推广要纳入国家“九五”整体规划,使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示范和推广有机结合,以促进我国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
第十九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接受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如发现项目无法继续执行或继续执行已无意义时,将立即终止合同,以免给国家造成更大损失。
第五章 项 目 验 收
第二十条 引进项目承担单位及主持人从立项开始,要收集整理科技资料、照片、音像、数据,包括国外原始资料和引进后试验、示范、推广情况记录、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 每一项目执行周期不超过四年,项目结束后,根据合同中确定的各项指标,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结束后,向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提交总结报告和财务决算表,由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向协调领导小组提交验收报告。
第二十三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成果归国家所有,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要制定进一步扩大推广应用的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有义务推广引进技术,使之尽快在农业生产上发挥作用。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通过验收和鉴定的引进项目成果可申报省、部、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
第二十五条 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两年内不准再申请和承担引进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948”计划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1994年3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163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关根 刀爱民(傣族) 于永波(满族)
于是之 马万祺 马思忠(回族) 王丙乾
王汉斌 王光英 王维山(蒙古族) 王朝文(苗族)
王 群 韦 钰(女,壮族) 毛冬声
毛致用 亢龙田 方惠坚 邓小平
艾斯海提·克里木拜(哈萨克族) 布 赫(蒙古族)
卢功勋 卢嘉锡 叶公琦 田纪云 田期玉
田富达(高山族) 史来贺 生钦·洛桑坚赞(藏族)
白清才 曲格平 朱世保 朱 良 乔 石
任现春(瑶族) 任继愈 全树仁 刘夫生
刘长瑜(女) 刘华清 刘国光 刘明祖 关山月
江泽民 阮崇武 孙起孟 孙鸿烈 孙维本
苏晓云(土家族) 李长春 李先猷(哈尼族)
李 后 李克强 李沛瑶 李泽民 李绍珍(女)
李 振 李登海 李瑞环 李锡铭 李 灏
杨 凤(纳西族) 杨文贵(黎族) 杨代蒂(女,彝族)
杨白冰 杨汝岱 杨纪珂 杨初桂(女,侗族)
杨析综 杨 明(白族) 杨泰芳 吴仁宝
吴邦国 吴阶平 何竹康 何 康 余秋里
沈达人 张万年 张兴让 张克辉 张彦宁
张健民(满族) 张绪武 张 震 陆文夫
陆载德 阿木冬·尼牙孜(维吾尔族) 陈士能
陈光健 陈作霖 陈希同 陈章良 陈舜礼
陈慕华(女) 陈邃衡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林 若
罗尚才(布依族) 帕巴拉·格列朗杰(藏族) 周正庆
周 南 周 觉 周冠五 孟连崑 孟富林
赵东宛 赵梓森 郝诒纯(女) 荣毅仁 胡锦涛
柳随年 姜春云 宦爵才郎(藏族) 费子文
费孝通 贺光辉 秦基伟 热 地(藏族)
耿昭杰 贾庆林 贾志杰 顾诵芬 顿珠多吉(藏族)
铁木尔·达瓦买提(维吾尔族) 倪志福 徐采栋
高德占 高 潮 唐佩珠(女,壮族) 陶大镛
曹龙浩(朝鲜族) 曹 志 章师明 章瑞英(女)
阎海旺 梁广大 尉健行 屠由瑞 彭士禄
彭清源 董建华 惠永正 程思远 程维高
傅全有 傅铁山 普朝柱 曾庆红 温家宝
谢 军(女) 谢 非 谢铁骊 蓝丁寿(畲族)
雷洁琼(女) 蔡子民 廖 晖 滕昭蓉(女,苗族)
滕 藤 颜龙安 薛明伦 薛 驹 霍英东
秘书长
田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