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7:37:30   浏览:82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大庆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大常委会


大庆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2007年4月27日大庆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的有关规定,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黑龙江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监督。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拟订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六条 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在举行常委会会议七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建议会议审议的议题,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印发有关的工作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根据议题做好调查研究,并准备好发言提纲;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长或主管副市长、秘书长,与议题有关的政府部门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委员,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各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也可邀请全国、省和市人大代表,有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列席会议。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按照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的有关规定,组织公民旁听。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按拟定的议程,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到会,向会议报告工作;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确实不能到会报告的,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一般采用公开形式,允许新闻单位采访并报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人事任免名单、任职人员述职报告等,公开发表。
第十一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外,不批准请假。

第三章 提出和审议议案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代主任会议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四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市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对任免案,提请任免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任免理由;必要时,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和提议案领衔人可以在常委会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六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并提出报告;在审议和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可以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审议意见的汇报。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上级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或就专项工作开展调查,并可以要求报告机关派人参加调查。
视察、调查结束后提出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其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并反馈。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
第二十条 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审议意见反馈给报告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报告机关应当在四个月内向常委会提出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
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的,报告机关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八月以前,将上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当年年末以前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等报告均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提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时,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提出审查报告。
常委会在作出是否批准市人民政府决算草案的决议、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时,可以附相关要求和办理期限。
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算草案的有关建议向市人民政府反馈,其应当在一个月内书面答复。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可以在适当时候,听取和审议本级接受上级财政税收返还和补助收入有关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使预算支出总额超过原批准预算支出总额百分之一以上时,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并及时向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通报情况,向常委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由常委会依法审查。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将审计工作报告提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和研究处理情况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常委会报告上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有关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条 常委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一条 在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本级、上级人大代表,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
询问可以由个人提出,也可以由两人以上联合提出;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当场口头答复询问。不能当场答复的,经说明原因,并取得询问人的同意后,可以在常委会下次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就常委会会议正在审议的议题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与质询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质询案的提出。
第三十四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五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的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专门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常委会会议或者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六条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答复不满意,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必要时,常委会可以就质询的问题作出决定。

第七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三十七条 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三十八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本规则第三十七条所列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也可以提出对本规则第三十七条所列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九条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力求简明扼要、中心突出,每次不超过七分钟。
第四十一条 在常委会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发言、表决和列席人员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二条 常委会表决议案,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或其它方式。
第四十三条 任免案可以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四十四条 表决议案,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生效。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五条 常委会原则通过的议案、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可以授权主任会议作文字上的修改,然后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39批)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39批)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现将许可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39批)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第36批)予以公告。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39批)
  
                   2012年8月3日





附件: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第239批)

第一部分 新产品
一、汽车生产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序号 商标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 一汽牌 轿车 CA7158
解放牌 载货汽车 CA1120
载货汽车底盘 CA1170、CA1120、CA1162
自卸汽车 CA3312、CA3310
自卸汽车底盘 CA3312、CA3310
城市客车 CA6950
客车底盘 CA6920
厢式运输车 CA5021X、CA5120X、CA5170X、CA5093X、CA5042X、CA5103X
厢式运输车底盘 CA5093X、CA5103X
仓栅式运输车 CA5120CCY
畜禽运输车 CA5120CCQ
篷式运输车 CA5120CPY
2 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 1 解放牌 客车 CA6393
3 东风南充汽车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客车底盘 EQ6690
嘉龙牌 自卸汽车 DNC3066
自卸汽车底盘 DNC3066
4 东风汽车公司 3 东风牌 载货汽车 EQ1250
载货汽车底盘 EQ1250
厢式运输车 EQ5250X
仓栅式运输车 EQ5250CCY
半挂车 EQ9402、EQ9403
教练车 EQ5128X
教练车底盘 EQ5129X
越野汽车 EQ2071
越野汽车底盘 EQ2071
华神牌 厢式运输车 DFD5022X、DFD5020X、DFD5021X
自卸式垃圾车 DFD5022ZLJ
自装卸式垃圾车 DFD5022ZZZ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DFD5022ZXX
神宇牌 自卸汽车 DFS3259
风神牌 轿车 DFM7160
5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载货汽车底盘 EQ1250
自卸汽车 DFL3160
自卸汽车底盘 DFL3160
城市客车 EQ6730
客车 EQ6121
客车底盘 EQ6101、EQ6111
厢式运输车 EQ5160X
牵引汽车 DFL4251
6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载货汽车 EQ1040、DFA1041
载货汽车底盘 EQ1040
客车 DFA6581、DFA6661、DFA6582、DFA6503
客车底盘 EQ6110、EQ6568、EQ6968
厢式运输车 EQ5040X
小学生专用校车 DFA6978
清淤车 DFA5040TQY
篷式运输车 EQ5040CPY
俊风牌 轻型载货汽车 DFA1026
轻型载货汽车底盘 DFA1026
厢式运输车 DFA5021X、DFA5026X
仓栅式运输车 DFA5021CCY、DFA5026CCY
7 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自卸汽车 EQ3258
客车 EQ6660、EQ6606
客车底盘 EQ6640
工程车 EQ5070X
蓄能供热车 EQ5160TXN
除雪车 EQ5251TCX
8 东风裕隆汽车有限公司 3 纳智捷牌 多用途乘用车 DYM6481
9 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客车 EQ6400、EQ6381
厢式运输车 EQ5022X、EQ5025X、EQ5020X
10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4 东风标致牌 轿车 DC7164、DC7204
东风雪铁龙牌 轿车 DC7163
11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5 大众汽车(VOLKSWAGEN)牌 轿车 SVW71412DR、SVW71612CS、SVW71612BS、SVW71612FS、SVW71412AR、SVW71612ES、SVW71410JR
12 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6 别克(BUICK)牌 轿车 SGM7162
13 北京北方华德尼奥普兰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7 北方牌 客车底盘 BFC6891
豪华旅游客车 BFC6891
14 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7 青年曼牌 越野载货汽车 JNP2250
越野载货汽车底盘 JNP2250
载货汽车 JNP1310
载货汽车底盘 JNP1310
特种作业车底盘 JNP5410
青年牌 豪华城市客车 JNP6181
15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 福田牌 载货汽车 BJ1036、BJ1049、BJ1032、BJ1041、BJ1046
载货汽车底盘 BJ1062、BJ1036、BJ1049、BJ1032、BJ1073、BJ1041、BJ1046
自卸汽车 BJ3315、BJ3162、BJ3062、BJ3313、BJ3085、BJ3043、BJ3163
自卸汽车底盘 BJ3315、BJ3162、BJ3313、BJ3043、BJ3163
城市客车 BJ6760、BJ6128
城市客车底盘 BJ6750
客车 BJ6801
客车底盘 BJ6760、BJ6660、BJ6780、BJ6720
厢式运输车 BJ5032X、BJ5046X、BJ5036X、BJ5041X、BJ5119X、BJ5049X
厢式运输车底盘 BJ5129X、BJ5041X、BJ5049X
仓栅式运输车 BJ5032CCY、BJ5046CCY、BJ5049CCY、BJ5036CCY、BJ5041CCY
多用途货车 BJ1027
多用途货车底盘 BJ1027
多用途越野货车 BJ2027
多用途越野货车底盘 BJ2027
宣传车 BJ5049X
小学生专用校车 BJ6680、BJ6730、BJ6780
殡仪车 BJ5036X
洒水车 BJ5062GSS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BJ5253GJB
篷式运输车 BJ5049CPY
自卸式垃圾车 BJ5042ZLJ
舞台车 BJ5049X
车载叉车 BJ5073JCC
16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1 北京牌 多用途乘用车 BJ6400
17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11 北京现代牌 多用途乘用车 BH6430
轿车 BH7146、BH7162、BH7161、BH7143
18 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 12 欧曼牌 自卸汽车 BJ3259
自卸汽车底盘 BJ3259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底盘 BJ5253GJB
牵引汽车 BJ4253
19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5 长城牌 轿车 CC7151
20 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18 丰田(TOYOTA)牌 轿车 TV7166
21 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 22 长安牌 载货汽车 SC1025、SC1035
载货汽车底盘 SC1025、SC1035
客车 SC6406
厢式运输车 SC5026X
售货车 SC5026X
宣传车 SC5026X
小学生专用校车 SC6735
22 包头北奔重型汽车有限公司 27 北奔牌 载货汽车 ND1250、ND1160
载货汽车底盘 ND1250、ND1310、ND1160
自卸汽车 ND3310、ND3250
客车底盘 ND6940
仓栅式运输车 ND5250CCY
牵引汽车 ND4180、ND4181
特种作业车底盘 ND5320TTZ
23 一汽客车(大连)有限公司 28 解放牌 小学生专用校车 CA6730
小学生校车 CA6900
24 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29 黄海牌 城市客车 DD6109
客车底盘 DD6109
半挂车 DD9404、DD9380
25 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31 凯马牌 载货汽车 KMC1041、KMC1169、KMC1042
载货汽车底盘 KMC1041、KMC1169、KMC1042
厢式运输车 KMC5042X、KMC5041X
26 辽宁凌源凌河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32 凌河牌 半挂车 LH9401
27 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 33 金杯牌 轻型客车 SY6504、SY6543、SY6534、SY6513
厢式运输车 SY5033X
科普宣传车 SY5031X、SY5038X
28 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33 金杯牌 载货汽车 SY1044
厢式运输车 SY5044X
仓栅式运输车 SY5044CCY
底盘 SY1044
篷式运输车 SY5044CPY
29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哈尔滨轻型车厂 38 解放牌 厢式运输车 CA5041X、CA5042X
30 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39 哈飞牌 客车 HFJ6400
松花江牌 两用燃料客车 HFJ6392
31 长春华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40 金华奥牌 城市客车 CCA6720
客车底盘 CCA6108
旅游客车 CCA6100
中小学生专用校车 CCA6108
32 上海汽车商用车有限公司 41 大通牌 载货汽车 SH1041
载货汽车底盘 SH1041、SH1042
客车 SH6571、SH6502、SH6572、SH6501
厢式运输车 SH5042X、SH5043X
勘察车 SH5042X、SH5043X
商务车 SH5042X、SH5043X
囚车 SH5042X、SH5043X
审判车 SH5042X、SH5043X
宣传车 SH5042X、SH5043X
小学生专用校车 SH6571
工程车 SH5042X、SH5043X
指挥车 SH5042X、SH5043X
救护车 SH5042X、SH5043X
检测车 SH5042X、SH5043X
流动服务车 SH5042X、SH5043X
邮政车 SH5042X、SH5043X
汇众(SHAC)牌 轻型客车 SH6530、SH6492、SH6531
33 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 42 申沃牌 客车 SWB6120、SWB6860
34 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44 依维柯牌 越野车 NJ2044
越野车底盘 NJ2044
畅达牌 宣传车 NJ5058X
救险车 NJ5070X
流动服务车 NJ5039X
跃进牌 自卸汽车 NJ3142、NJ3050、NJ3041、NJ3102、NJ3052
自卸汽车底盘 NJ3050、NJ3041、NJ3102、NJ3052
客车底盘 NJ6531、NJ6711、NJ6581
35 常州英田汽车有限公司 46 金杯牌 自卸汽车 YTA3162
36 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 47 起亚牌 轻型客车 YQZ6430
轿车 YQZ7166、YQZ7182、YQZ7169、YQZ7162、YQZ7140、YQZ7165
37 南京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48 徐工牌 牵引汽车 NXG4251、NXG4181
篷式运输车 NXG5319CPY
38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49 亚星牌 客车 YBL6905
小学生专用校车 JS6730、JS6661、JS6790
39 浙江飞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51 飞碟牌 自卸汽车 FD3063、FD3040、FD3110
自卸汽车底盘 FD3063、FD3040、FD3110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FD5041ZXX
40 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 52 吉利美日牌 两用燃料轿车 MR7182
41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55 安凯牌 客车 HFF6124、HFF6114
纯电动双层城市客车 HFF6110
42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56 江淮牌 载货汽车 HFC1101、HFC1311
载货汽车底盘 HFC1241、HFC1101、HFC1311
自卸汽车 HFC3161、HFC3311
自卸汽车底盘 HFC3161、HFC3311
客车底盘 HFC6720、HFC6900、HFC6640、HFC6570、HFC6540、HFC6700、HFC6820、HFC6710
轻型客车 HFC6510、HFC6500
厢式运输车 HFC5311X、HFC5056X、HFC5068X、HFC5241X、HFC5101X
厢式运输车底盘 HFC5056X、HFC5068X
仓栅式运输车 HFC5101CCY、HFC5311CCY
多用途乘用车 HFC6500、HFC6460、HFC6512
轿车 HFC7180、HFC7150
43 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58 三菱牌 指挥车 DN5021X
轿车 DN7180、DN7181
东南牌 两用燃料轿车 DN7156
44 福建奔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58 梅赛德斯-奔驰牌 旅游客车 FA6590、FA6710、FA6591
厢式运输车 FA5031X
45 福建新福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58 福达(FORTA)牌 客车 FZ6120
客车底盘 FZ6752、FZ6460、FZ6490
小学生专用校车 FZ6800
46 福建新龙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58 福建牌 客车 FJ6701
47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61 江铃牌 载货汽车 JX1043
48 江西江铃集团晶马汽车有限公司 62 晶马牌 城市客车 JMV6760、JMV6730
49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63 豪泺牌 客车底盘 ZZ6710、ZZ6777、ZZ6657、ZZ6587
50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63 汕德卡牌 牵引汽车 ZZ4257、ZZ4187
豪泺牌 载货汽车 ZZ1257、ZZ1317
载货汽车底盘 ZZ1257、ZZ1317
自卸汽车 ZZ3317、ZZ3257
自卸汽车底盘 ZZ3317、ZZ3257
厢式运输车 ZZ5317X
仓栅式运输车 ZZ5317CCY、ZZ5257CCY
牵引汽车 ZZ4257、ZZ4187
篷式运输车 ZZ5317CPY
51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 63 斯达-斯太尔牌 载货汽车 ZZ1201、ZZ1313
载货汽车底盘 ZZ1251、ZZ1201、ZZ1313
自卸汽车 ZZ3251、ZZ3313、ZZ3311
自卸汽车底盘 ZZ3251、ZZ3313、ZZ3311
仓栅式运输车 ZZ5313CCY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ZZ5251GJB
牵引汽车 ZZ4251
汕德卡牌 牵引汽车 ZZ4256、ZZ4186
豪泺牌 载货汽车 ZZ1047、ZZ1087、ZZ1127、ZZ1067、ZZ1137、ZZ1147、ZZ1107
载货汽车底盘 ZZ1047、ZZ1087、ZZ1127、ZZ1067、ZZ1137、ZZ1147、ZZ1107
厢式运输车 ZZ5107X、ZZ5047X、ZZ5147X、ZZ5127X
仓栅式运输车 ZZ5107CCY、ZZ5127CCY、ZZ5147CCY、ZZ5047CCY、ZZ5137CCY
篷式运输车 ZZ5127CPY、ZZ5047CPY、ZZ5107CPY
52 中国重汽集团济宁商用车有限公司 63 豪瀚牌 自卸汽车 ZZ3255
自卸汽车底盘 ZZ3255
牵引汽车 ZZ4255
53 中国重汽集团福建海西汽车有限公司 63 豪曼牌 载货汽车底盘 ZZ1048、ZZ1168
自卸汽车 ZZ3168、ZZ3048
越野车底盘 ZZ2068
越野载货车 ZZ2068
54 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 64 解放牌 天然气载货汽车 CA1148
天然气载货汽车底盘 CA1148
载货汽车 CA1046、CA1041、CA1106、CA1080、CA1250
载货汽车底盘 CA1046、CA1041、CA1106、CA1250
自卸汽车 CA3250
厢式运输车 CA5041X、CA5148X、CA5080X、CA5106X、CA5250X、CA5046X
仓栅式运输车 CA5148CCY、CA5250CCY
畜禽运输车 CA5313CCQ、CA5250CCQ
篷式运输车 CA5148CPY、CA5250CPY
55 山东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67 燕台牌 轻型载货汽车底盘 YTQ1027
翼开启厢式车 YTQ5036X
自卸式运输车 YTQ3027
56 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68 欧铃牌 载货汽车 ZB1080
载货汽车底盘 ZB1080
厢式运输车 ZB5080X
仓栅式运输车 ZB5080CCY
57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71 宇通牌 城市客车 ZK6180、ZK6842
客车 ZK6122、ZK6858、ZK6147、ZK6127、ZK6126、ZK6892、ZK6110、ZK6146
客车底盘 ZK6651、ZK6711、ZK6100、ZK6790、ZK6581、ZK6820、ZK6760、ZK6539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ZK6120
混合动力电动城市客车 ZK6125、ZK6120
混合动力电动客车底盘 ZK6118
中小学生专用校车 ZK6726、ZK6662、ZK6102、ZK6559、ZK6602
小学生专用校车 ZK6726、ZK6662、ZK6102、ZK6602
幼儿专用校车 ZK6726、ZK6662、ZK6559、ZK6602
救护车 ZK5031X
58 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 72 东风牌 人工影响天气火箭作业车 ZN5033TRT
多用途货车 ZN1034
尼桑牌 多用途乘用车 ZN6455、ZN6495
日产(NISSAN)牌 载货汽车底盘 ZN1062
厢式运输车 ZN5070X、ZN5062X
洒水车 ZN5070GSS
清障车 ZN5050TQZ
邮政车 ZN5041X
餐厨垃圾车 ZN5070TCA
59 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73 楚风牌 城市客车 HQG6720
客车底盘 HQG6900
旅游客车 HQG6121
60 湖北三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76 十通牌 载货汽车 STQ1259
载货汽车底盘 STQ1163、STQ1133、STQ1317、STQ1259、STQ1255、STQ1164
自卸汽车 STQ3317、STQ3081
自卸汽车底盘 STQ3081
厢式运输车 STQ5122X
厢式运输车底盘 STQ5122X
仓栅式运输车 STQ5259CCY、STQ5251CCY、STQ5255CCY
教练车 STQ5131X
牵引汽车 STQ4252
运油车 STQ5163GYY、STQ5164GYY
61 长沙市比亚迪客车有限公司 79 比亚迪牌 纯电动城市客车底盘 CK6120
62 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 81 华菱之星牌 自卸汽车 HN3250、HN3310
自卸汽车底盘 HN3250、HN3310
牵引汽车 HN4256、HN4186、HN4250
63 湖南中联重科车桥有限公司 82 邦乐牌 旅游客车 HNQ6128、HNQ6122、HNQ6127
64 广州汽车集团乘用车有限公司 89 传祺(Trumpchi)牌 多用途乘用车 GAC6470
65 广州汽车集团客车有限公司 89 广汽牌 城市客车 GZ6921、GZ6110
客车底盘 GZ6881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GZ6112、GZ6113
66 桂林客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90 五菱牌 小学生专用校车 GL6508
幼儿专用校车 GL6507
桂林牌 城市客车 GL6900、GL6770
客车底盘 GL6880、GL6550、GL6810、GL6740、GL6110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GL6121
中小学生专用校车 GL6840
小学生专用校车 GL6841
幼儿专用校车 GL6600
67 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 91 东风牌 厢式运输车 LZ5020X
多用途乘用车 LZ6510、LZ6430、LZ6470
救护车 LZ5020X
68 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 94 红岩牌 载货汽车 CQ1255、CQ1315
载货汽车底盘 CQ1315、CQ1255
厢式运输车 CQ5315X、CQ5255X
仓栅式运输车 CQ5315CCY、CQ5255CCY
牵引汽车 CQ4185
篷式运输车 CQ5315CPY
69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5 五十铃牌 载货汽车 QL1160、QL1250、QL11019、QL1101
载货汽车底盘 QL1160、QL1250、QL11019、QL1101
厢式运输车 QL5160X、QL5250X
厢式运输车底盘 QL5160X
消防车底盘 QL5190GXF
牵引汽车 QL4180
70 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 96 长安牌 轿车 SC7161、SC7132、SC7162、SC7135
71 成都新大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99 吉利全球鹰牌 多用途乘用车 RX6453
72 四川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100 丰田(TOYOTA)牌 轿车 CA7180、CA7160
73 中国重汽集团成都王牌商用车有限公司 101 王牌牌 纯电动载货汽车底盘 CDW1080
载货汽车 CDW1050、CDW1040、CDW1020、CDW1051、CDW1310
载货汽车底盘 CDW1250、CDW1050、CDW1040、CDW1020、CDW1310
自卸汽车 CDW3310、CDW3020
自卸汽车底盘 CDW3310
厢式运输车 CDW5090X、CDW5110X、CDW5020X、CDW5051X、CDW5040X、CDW5050X
仓栅式运输车 CDW5020CCY、CDW5050CCY、CDW5040CCY、CDW5051CCY
纯电动垃圾车 CDW5080ZLJ
74 四川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101 野马牌 城市客车 SQJ6111
75 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101 大运牌 自卸汽车底盘 CGC3314
76 东风云南汽车有限公司 104 东风牌 城市客车 EQ6760、EQ6668、EQ6720
客车 EQ6606、EQ6668、EQ6608、EQ6768、EQ6730
客车底盘 EQ6580、EQ6700、EQ6710、EQ6640、EQ6680
77 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 106 力帆牌 自卸汽车 LFJ3045、LFJ3055、LFJ3065
自卸汽车底盘 LFJ3045、LFJ3055、LFJ3065
斯卡特牌 自卸汽车 LFJ3034
自卸汽车底盘 LFJ3034
格奥雷牌 自卸汽车 LFJ3258、LFJ3315、LFJ3255
自卸汽车底盘 LFJ3258、LFJ3315、LFJ3255
牵引汽车 LFJ4251
78 一汽红塔云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107 解放牌 载货汽车 CA1040
载货汽车底盘 CA1040
自卸汽车 CA3041、CA3040、CA3020
自卸汽车底盘 CA3041、CA3040、CA3020
厢式运输车 CA5040X
79 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09 通家福牌 载货汽车 STJ1020
80 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10 华山牌 仓栅式运输车 SX5169CCY
陕汽牌 载货汽车 SX1207
自卸汽车 SX3316、SX3256、SX3257
自卸汽车底盘 SX3316、SX3256、SX3257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SX5317GJB、SX5257GJB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底盘 SX5317GJB、SX5257GJB
牵引汽车 SX4257、SX4186、SX4187
畜禽运输车 SX5317CCQ
篷式运输车 SX5317CPY
81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112 海格牌 城市客车 KLQ6825、KLQ6129、KLQ6728
客车 KLQ6147、KLQ6609、KLQ6115、KLQ6119、KLQ6127
客车底盘 KLQ6700
铰接城市客车 KLQ6181
中小学生专用校车 KLQ6116、KLQ6606
小学生专用校车 KLQ6706、KLQ6756、KLQ6590
幼儿专用校车 KLQ6606、KLQ6706、KLQ6756、KLQ6590
82 贵州航天成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114 航天牌 单排座载货汽车 GHT1025
双排座载货汽车 GHT1025
客车 GHT6430
83 四川南骏汽车有限公司 118 南骏牌 轻型载货汽车 CNJ1020
轻型载货汽车底盘 CNJ1020
厢式运输车 CNJ5020X
仓栅式运输车 CNJ5020CCY
84 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 119 奇瑞牌 多用途货车底盘 SQR1020
开瑞牌 载货汽车 SQR1070、SQR1061
载货汽车底盘 SQR1061
厢式运输车 SQR5061X
集瑞联合牌 牵引汽车 SQR4250
85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19 开瑞牌 囚车 SQR5020X
邮政车 SQR5020X
86 西安西沃客车有限公司 120 西沃牌 客车 XW6110
87 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123 金龙牌 城市客车 XMQ6120
客车 XMQ6110
客车底盘 XMQ6103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XMQ6106
混合动力客车底盘 XMQ6102
轻型客车 XMQ6530
小学生专用校车 XMQ6100
88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124 金旅牌 客车 XML6700、XML6532、XML6957、XML6116、XML6601、XML6907、XML6502、XML6148、XML6125
中小学生专用校车 XML6601
小学生专用校车 XML6601
89 同意在《公告》中设立乘用车、商用车生产企业,企业名称: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东环路1号;企业生产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东环路1号、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九江大道1号。

二、民用改装车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
序号 商标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1 北京市政中燕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一)04 中燕牌 洒水车 BSZ5060GSS
2 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 (一)08 新桥牌 电视车 BDK5040X、BDK5070X
通信车 BDK5040X
3 北京载通视音频广播技术有限公司 (一)09 载通牌 电视车 BZT5154X
4 北京中汽普莱德汽车改装有限公司 (一)14 昌盛牌 治安检查车 BCS5100X
电源车 BCS5050X
5 北京凯特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一)38 凯特牌 救险车 BKC5100X
6 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 (一)42 中汽牌 医疗车 ZQZ5049X
沥青洒布车 ZQZ5253GLQ
洒水车 ZQZ5166GSS
7 北京天路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一)44 天路牌 吸尘车 BTL5070TXC
8 北京中卓时代消防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一)46 中卓时代牌 A类泡沫消防车 ZXF5190GXF
9 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二)08 中天之星牌 展示车 TC5152X
爆破器材运输车 TC5150X
通信车 TC5049X
10 扫地王(天津)专用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二)09 华环牌 扫路车 TSW5072TSL、TSW5162TSL
11 天津劳尔工业有限公司 (二)13 劳安(LAOAN)牌 钻机车 LR5255TZJ
12 天津星马汽车有限公司 (二)21 星马牌 半挂车 XMP9402
13 河北力钧长恒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三)06 飞花牌 半挂车 HBX9404
14 河北昌骅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三)07 昌骅牌 半挂车 HCH9400、HCH9401
15 河北兴发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三)08 可利尔牌 半挂车 SZY9401
16 石家庄安瑞科气体机械有限公司 (三)17 安瑞科(Enric)牌 液化气体运输车 HGJ5253GYQ
17 秦皇岛金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三)21 金程牌 轻型客车 GDQ6531
18 廊坊京联汽车改装有限公司 (三)25 驼马牌 清障车 JLC5071TQZ、JLC5120TQZ
19 河北冀川实业总公司 (三)32 冀川骆驼牌 半挂车 JCT9401
20 保定北奥石油物探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三)34 沙驼牌 可控震源车 WTC5091TZY
21 唐山中建二局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三)36 万通牌 半挂车 YCZ9393、YCZ9392
22 石家庄星达汽车有限公司 (三)39 星达牌 农机检测车 XXQ5034X
23 肥乡县远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三)44 永康牌 吸污车 CXY5060GXW
24 河北驹王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三)50 驹王牌 宣传车 ZJW5040X
25 河北渤海石油装备专用车有限公司 (三)52 油龙牌 洗井车 YLL5280TJC
26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邢台华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三)54 华任牌 半挂车 XHT9400
27 河北亚峰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三)56 亚峰牌 半挂车 HYF9402、HYF9403
28 河北富华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三)59 翼马牌 半挂车 FFH9406
29 河北思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三)60 思达骏马牌 旅居车 SDA5059X
30 河北安旭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三)70 安旭牌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AX5161ZXX
31 山西大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四)20 大运牌 自卸汽车 DYX3314
32 包头北方创业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五)11 北地牌 工程车 ND5142X
33 铁岭陆平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六)08 陆平机器牌 平板运输车 LPC5310TPB
自卸式垃圾车 LPC5160ZLJ
34 辽宁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六)10 丹凌牌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HLL5250ZXX
35 锦州奥捷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 (六)42 金牛牌 半挂车 JQC9301
36 沈阳北方交通工程公司 (六)46 凯帆牌 清障车 KFM5103TQZ、KFM5126TQZ、KFM5389TQZ、KFM5252TQZ
采油车 KFM5220TCY
37 际华三五二三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六)48 风华牌 运钞车 FH5025X
38 盘锦辽河油田环利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 (六)58 环利牌 油井残液罐式运输车 HLZ5311GYC
39 丹东黄海特种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 (六)60 黄海牌 半挂车 DD9400、DD9401、DD9402
洒水车 DD5161GSS
除雪车 DD5031TCX
40 吉林前沅专用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七)05 杰之杰牌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HD5040ZXX
41 通化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七)13 通石牌 修井机 THS5291TXJ
42 哈尔滨龙江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八)03 龙江牌 城市客车 LJK6105
43 哈尔滨建成北方专用车有限公司 (八)10 建成牌 半挂车 JC9406
44 牡丹江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八)14 铁运牌 随车起重运输车 MQ5164JSQ
45 上海沪光客车厂 (九)09 沪光牌 自卸式垃圾车 HG5021ZLJ
46 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 (九)15 申龙牌 客车 SLK6770
47 上海光辉客车厂有限公司 (九)16 钻石牌 客车 SGK6700、SGK6660
轻型客车 SGK6550、SGK6600
48 上海申联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九)28 申驰牌 运钞车 SQL5042X
49 上海浦东一汽解放专用车有限公司 (九)37 速通牌 半挂车 PDZ9270
50 南京客车制造厂 (十)02 雨花牌 商务车 NJK5042X
指挥车 NJK5036X
51 一汽客车(无锡)有限公司 (十)10 解放牌 客车 CA6700
52 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15 东宇牌 客车 NJL6118
53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七二0工厂 (十二)24 威尔牌 小型客车 WHJ6490
54 张家港市轻型客车厂 (十)25 东鸥牌 城市客车 ZQK6820
55 淮安市苏通市政机械有限公司 (十)32 苏通牌 吸粪车 HAC5072GXE、HAC5092GXE
56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十)34 三力牌 吸污车 CGJ5150GXW、CGJ5253GXW
密闭式桶装垃圾车 CGJ5030X
洒水车 CGJ5090GSS、CGJ5071GSS
自卸式垃圾车 CGJ5252ZLJ
餐厨垃圾车 CGJ5071TCA
57 镇江市特种车辆厂有限公司 (十)37 奥赛牌 通信车 ZJT5050X
58 江苏友谊汽车有限公司 (十)45 友谊牌 城市客车 ZGT6832、ZGT6910
客车 ZGT6608
轻型客车 ZGT6560
小学生专用校车 ZGT6808
59 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十)48 徐工牌 工程车 XZJ5040X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XZJ5311ZXX
餐厨垃圾车 XZJ5080TCA
60 苏州市捷达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十)49 捷达消防牌 水罐消防车 SJD5100GXF
61 扬州盛达特种车有限公司 (十)57 金鸽牌 净水车 YZT5050X
自卸式垃圾车 YZT5160ZLJ
62 南京中大金陵双层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58 金陵牌 救护车 JLY5030X、JLY5036X、JLY5044X
流动服务车 JLY5044X
63 江苏中意汽车有限公司 (十)61 中意牌 旅居车 SZY5038X
检测车 SZY5050X

不分页显示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析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黄奕新


一、案情
1999年9月29日,A房地产公司与B房地产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合同》,约定联合开发某房地产项目,A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并负责办理工程前期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居民安置、清除地面地下障碍等,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负责办理合作开发手续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B公司负责前期费用外的全部资金投入。合同约定利益分配方案:即部分住宅及全部店面归A公司支配享受,部分住宅归B公司享受。B公司享受的住宅按每平方米800元价格结算,B公司交纳税金后,余款作为投资利润归B公司所有,但若平均售价超过1000元时,超过部分双方各享一半。工程竣工后,A公司还应补贴B公司工程管理费用等各种税费及前期所受损失。合同还约定结算和担保条款: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A公司应付清B公司应收的结算款。A公司还将本归其享有的部分店面抵押给B公司(后有进行登记,但讼争店面不在抵押范围)。
合同签订后,合作开发项目没有办理合建审批,A公司仍以自己名义办理用地批复、项目立项批复、建设用地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及预售许可等手续,土地使用权也仍在A公司名下。对外发包工程,有的以A公司单独名义、有的以B公司和A公司共同名义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B公司有向其他部分购房户收取了水电增容费等费用。B公司还和A公司就安置补贴款共同向部分产权主发出通知书。因A公司缺乏资金,B公司为其垫付了部分本约由其出资的前期工程费等款项,A公司还挪用了由B公司支付给第三方的部分押金款。双方曾因“合作开发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后于2000年8月28日调解结案,协议继续履行原合作开发合同。双方还多次因“投资款”或“垫付款”纠纷引发诉讼。
2000年4月28日,A公司以自己名义与自然人甲签订《认购合同书》,约定预售本案讼争店面,价款34.7万元。签订后,甲交纳定金5万元、购房款5万元。房屋竣工验收后,A公司未依约交付店面。甲遂起诉,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A公司返还定金和购房款并赔偿损失,2002年1月16日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
2002年3月5日,A、B两公司在代垫款纠纷案执行中达成协议,A公司同意将讼争房抵债给B公司。3月8日,B公司办理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甲以A公司隐瞒其与B公司合作开发及因双方合伙债务纠纷,讼争房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甲是在不明真相下才同意调解为由,于2003年1月7日对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原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再审中,原告追加B公司为共同被告,请求二被告连带承担交付讼争房并赔偿迟延交房损失的责任。A公司同意甲的主张。
本案该如何处理?

二、问题
1、甲与A公司签约,而要求B公司承担责任,这与债之相对性原则有否冲突?
2、A、B两公司之间是否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合伙型”联营与“协作型”联营有何区别?
3、考虑到本案合作开发项目没有办理合建审批,A公司以自己名义办理项目立项等许可手续,土地使用权也仍在A公司名下,A、B两公司之间的事实合伙关系,在法律上能否认定?
4、假设认定合伙关系成立,A公司以自己名义与甲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B公司要否对甲承担责任?
5、假设认定合伙关系不成立,A、B两公司将可能成立什么法律关系?
6、接着假设甲在与A公司签约时,有理由相信B公司与A公司是合伙关系,并基于对B公司的信赖才与A公司签约,情形又将如何?

三、评析
(一)债之相对性原则及其例外
债之相对性原理,为学者和司法实践所公认并遵循。从债的定义看,债权人请求相对人(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从债的内容看,这一原则具体体现为合同相对性与侵权行为法上的“自己责任”。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侵权责任如无法律特别规定,也只能由侵权行为人自己承担。这是传统民法固守的原则。
但是,事实上合同不仅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变动,而且客观上也会对其他人的利益间接产生影响,侵权行为不仅会对直接受害人而且客观上也会使其他人间接受到损害。随着经济生活的进一步复杂化和社会关系的越来越相互依存,这种间接影响正在不断地被放大,进而危及到社会秩序和正义的实质分配。在此情况下,债之相对性例外理论不得不应运而生,集中体现在合同第三人效力理论和侵权行为法上“替代责任”理论上。前者通说如涉他合同、代位权和撤销权、第三人侵害债权,后者通说如雇主责任、法人侵权、产品责任等。如果拓宽视野,一些传统的民法制度甚至也可以纳入这个理论范畴来考察,如保证、合同转让、第三人履行等 。债之相对性理论还在继续发展之中,更多的“例外”情形正被学术界和司法界所认同,我国新近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可资佐证。如1997年建筑法设定了建筑施工人转让、出借资质的对外连带责任,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的对外连带责任,工程监理人的对外连带责任 。2003年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设定了社会活动人安全保障责任,定作人责任,建设工程发包、分包人责任,构筑物设计、施工人责任 。这些责任都可视为合同效力的扩张。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合伙关系,而合伙关系的效力包括内部和外部两方面,这其中就可能蕴含着债之相对性例外的精神,仅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就断言甲与B公司之间不具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恐怕过于简单化,因此有必要作具体分析。
(二)合伙特质及事实合伙
所谓合伙,《法国民法典》第1832条规定,“乃是两人或数人约定以其财产或技艺共集一处,以便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及自经营所得利益的契约”。《英国合伙法》第1条规定,合伙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业务活动的个人之间的建立的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区分个人合伙与企业合伙型联营,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52条则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从这些规定中,可以归纳出合伙的本质特征在于:1、合伙是“合同”关系。传统民法将法律关系区分为“契约”关系与“合同”关系,前者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双方的利益、意思表示、权利义务方向均相对,最典型的如买卖关系;后者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确定共同投资、经营共同事业并从中共同获利,双方的利益、意思表示、权利义务方向平行、一致,最典型地就是合伙关系。2、有相对独立的合伙财产,即如前述“以其财产或技艺共集一处”。合伙财产是合伙共有财产,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更是认为是公同共有。合伙人一旦出资,不得随意分析或抽逃,对外负债也先以合伙财产清偿,不足时才由合伙人负补充责任。3、具有团体性。我国民法通则将合伙作为民事主体制度看待而加以规定,台湾地区及其他一些国家民法典虽然将其作为特定之债规定,但法理上也承认其为非法人团体 。4、具有事业性或营业性。合伙人之间的结合是出于共同的事业或营业,往往并非一时一事,具有相对稳定性。
本案B公司辩称,其与A公司不是“合伙”而是“协作”关系,并引用民法通则第53条关于合同型联营之规定 。但是,本案B公司与A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合同》,约定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方式是联合开发,A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并负责合作项目的前期投资、办理相关证件等,B公司负责其他全部资金投入。A公司因缺乏资金无力按合同约定支付前期费用,以借款的形式请求B公司垫付相关的前期投资款项,仍然是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属共同经营的表现形式,仅是在双方合作之外又以借款的形式在合作内部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影响共同经营的性质。B公司按合同约定负责合作项目除前期投资外的全部投资,实际上履行了合同义务,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投资,完成了共同经营的行为。共同经营中各自履行合同义务体现了合作双方的分工,并非各自独立经营,合作双方分工的目的是一致的,即共同完成合作项目。该合作项目财产理应属双方共有,不因合作双方内部约定分割归属各自所有而改变其性质。综上,B、A两公司合作开发已经形成事实合伙关系。至于所谓“协作型”联营,并无法律上之特质,用合同法调整足矣,现行民法通则第53条之规定毫无必要,必为将来民法典所摒弃。
(三)合伙登记及合伙的法律认定
但是,本案有一特殊情节,即本案中房地产开发项目没有办理合建审批,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及预售等手续均还是由A公司以自己名义办理,土地使用权也仍在A公司名下。那么,对合建审批及立项审批、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的性质如何看待?首先,合建审批,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解释 ,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建房,签订的合建合同不过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同理,这时的合建审批,也不过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许可的一种特殊形式。本案A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如果是划拨地使用权,未经审批依法不能用于合伙出资,则仅因出资瑕疵,而在合伙人内部产生相应的违约或缔约过失责任,不能对抗合伙外善意第三人。而至于项目立项等许可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对合伙关系是否成立,倒颇具意义。
合伙在形式上可以区分为契约型和组织型。组织型合伙表现为组成新的实体,进行商业登记,取得独立字号,并对外公示。如我国经工商登记的个人合伙、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企业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的合伙型合作企业、外资企业法中的合伙型外资企业等,这些合伙组织受相应的商业立法的规制,应当进行商业登记。这种登记,一则具有证明的效力,二则具有公示的效力,三则使合伙组织取得特别法上的主体资格,四则便于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而作为受民事普通法保护的“契约型”合伙,并不以登记为成立的形式要件,如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上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契约型合伙是否成立,关键是考察其实质上是否具备合伙的特质,虽在形式上不以登记为要件,但如果未经登记可能否定其实质要件时,合伙关系倒有可能不予认定。比如,本案的合伙营业为特定的房地产开发,这种营业中的合伙财产必然表现为土地使用权及项目立项、规划、施工及预售许可等上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仍在A公司名下,项目立项、规划、施工及预售许可等手续只以A公司名义办理,则该项目上的所有财产在法律上仍属A公司单独所有,本案B公司甚至还以项目上的财产以A公司为所有人名义,为自己设定了抵押权。因此,如果事实上的财产共有关系不予认定,自无合伙可言。无独有偶,与房地产开发类似地,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矿业法均规定,共同矿业权设定呈请人得选用合伙组织,应拟定合伙契约并推定代表人由全体连署具呈 。所以,我国现行法律对合作开发房地产中的合伙组织虽并无特别法上的规制,但项目立项、规划、施工、预售许可及土地使用权登记等可能被视为具有合伙登记之功效,未履行这些手续,事实关系将可能难以在法律上得以认定。这一问题,归结到理论上,是形式与实质的关系之争。由于实在的法律规范未予“盖棺定论”,司法实践中,各地各级法院对此也认识不一,裁判结果各异 。
(四)合伙代表权及间接代理
假设认定合伙关系成立,A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与甲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B公司是否也要承担责任?这关涉到合伙之事务执行。内部关系而言,合伙事务,除合伙合同特别约定外,由合伙人全体共同执行,也可以约定由合伙人中数人共同执行,而通常事务则可以由有执行权的各合伙人单独执行,内部关系准用委托合同关系。对外关系上,执行合伙人按照委托旨意,在受委托范围内,对外从事合伙事务,当然代表其他合伙人。执行合伙人从事合伙事务,准用代理规定。通常情况下,执行合伙人应当以合伙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对外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但如果执行合伙人以自己名义对外交易的,笔者认为,亦应当适用间接代理的理论 。执行合伙人因其他合伙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发履行义务,执行合伙人应当向第三人表明自己是在执行合伙事务并披露其他合伙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执行合伙人或者全体合伙人主张权利。如福州某基础工程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签订桩基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贸易公司拖欠工程款,基础公司便起诉。法院判令贸易公司偿还工程款。但该贸易公司已停业多时,其法定代表人亦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基础公司经查证,发现该案所涉房地产项目系由贸易公司与另一家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有相关机关合作建房、立项等审批为证。基础公司遂以该房地产公司与贸易公司合作建房为由,另行起诉该房地产公司,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中院一审予以支持,高院二审维持 。
(五)隐名合伙
假设在法律上不予认定合伙关系,在此情形下,A、B两公司仍可成立隐名合伙关系。关于隐名合伙,按照台湾地区民法第700条的规定,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对于他方所经营之事业出资,而分享其营业所生之利益,及分担其所生损失之契约。”该法第702条规定,“隐名合伙人之出资,其财产权移属于出名营业人 ”对照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及双方共同办理合建审批及立项等许可的实际情况,B公司完全符合隐名合伙人的特征。
在性质上,隐名合伙接近甚至等同于消费借贷(如借款)。惟消费借贷应返还同种同等同量之物,而隐名合伙以返还出资之价额为已足;消费借贷收取固定的利息,而隐名合伙参与利润与亏损分派。但在理论上,隐名合伙也可不以分担损失为必要(德日商法就采此说);而消费借贷有时也可以约定,贷与人在确定利息之外参与利益分派或者以参与利益分派代替固定利息(这种消费借贷理论上称为“分配的消费借贷”) 。所以,基于隐名合伙不同于合伙的这种性质,各国均规定,隐名合伙人一般情况下仅以出资之限承担责任,且因其出资已移属于出名营业人,就出名营业人之行为,其与第三人不生权利义务关系。
(六)隐名合伙之表见出名
隐名合伙人虽然一般不对外承担责任,但在特定情形下却要例外地承担出名合伙人的责任。台湾地区民法第705条就规定,“隐名合伙人如参与合伙事务之执行,或为参与执行之表示,或知他人表示其参与执行而不否认者,纵有反对之约定,对于第三人仍应负出名营业人之责任。”如隐名合伙人明示、默示地容许以自己的姓名或名称用于出名营业人之商号,或以其商号用为出名营业人之商号时,外观上即有被误认为共同之事业。又如实际参与全部或一部事务之执行,参与之原因、是否有参与权限,亦非所问,但如明确以代理人或受雇人名义,则与此无涉。
至于是否要以第三人善意为必要,则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之别。主观说,认为第三人在交易时必须有理由相信隐名合伙人是出名合伙人,并基于这种信赖才与出名合伙交易。如台湾学者史尚宽解释,“盖此时与出名营业人为交易者,误以为共同事务或误以隐名合伙人为出名营业人而为交易,为保护第三人之利益,而适用禁反言之原则。”客观说,则认为不问第三人是否善意,只要隐名合伙人客观上有使人误认之行为足矣 。
本案合同签订后,在客观上,B公司有和A公司共同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有向其他购房户收取了水电增容费等费用,有和A公司就安置补贴款共同向部分产权主发出通知书,还和A公司多次分别以“合作开发合同”、“投资款”、“垫资款”名义引发诉讼,为社会公众所知。在主观上,甲与A公司签约时显然并不认为B公司参与合伙(否则第一次起诉时就应当将B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直到后来才以A公司隐瞒“合作开发”等事实为由申请再审。因此,如依客观说,B公司显然已经构成表见出名。如依主观说,则难以认定,除非甲能证明,其与A公司签约时,已相信或有理由相信B公司与A公司是合伙关系,并基于对B公司的信赖才与A公司签约,或许能说服法官,认定B公司构成表见出名。这样,B公司则要与A公司对甲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则仍以隐名合伙人资格保有对A公司的追偿权。只是此时的对外连带责任,在性质上不同于显名合伙的情形,而是属于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 。
附带一个问题,即使表见出名合伙关系也不成立,且讼争房已最终过户给B公司,B公司还能主张善意取得?传统的善意取得理论只适用于动产,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依据何在?再有,预售登记是否具有物权变动效力?这些属于物权法上问题,受主旨所限,本文不作讨论。
回顾开篇问题,甲与A公司个别签约,无特别情形只能要求相对人A公司承担合同上责任,这是债之相对性原则的体现。但是,如能认定B公司与A公司系合伙关系,则依据合伙和间接代理的对外效力,B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这体现了“例外”。如果合伙关系不成立,B公司作为隐名合伙人,只就其出资行为,与出名营业人产生合同关系,这又体现了债之相对性“原则”。即使只是隐名合伙,B公司还有可能因其表见出名而仍然对甲承担连带责任,这也体现了“例外”。但甲如不能证明其为善意,便又回到了债之相对性“原则”。因此,本案处处体现着“原则”与“例外”的辩证过程,简单地依据债之相对性原则,不足以解释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和人与人之间的依存关系,尤其是在房地产开发这类事关公共利益和广大消费者权益的事务。
最后,以本案的裁判结果作为结语:本案某中院一审支持甲的全部诉求。B公司不服上诉。高院认为A、B两公司虽然存在内部合作关系,但该合作未办理合建审批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合作项目所有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均在A公司名下,A公司有权以名义与甲签约,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甲与B公司之间不具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原调解书生效后,A公司以房抵债给B公司,B公司依约取得讼争房,并办理了预售登记备案,该权利足以对抗甲的债权,甲已在法律上不能取得讼争房。据此,高院二审改判A公司返还甲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驳回甲对B公司的诉求。
[作者单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