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朝阳市招商引资工作指标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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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朝阳市招商引资工作指标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朝阳市招商引资工作指标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一月十三日


朝阳市招商引资工作指标考核认定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外向型经济工作开展,对招商引资工作进行定量考核,制定考核办法如下:
一、招商引资的统计范围
(一)直接投资:指域外客商经批准在我市辖区内投资兴办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投入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资金、设备、技术、商标等。
额外对口争取的资金、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来料加工项目引资、铁精粉加工前端项目投资,以及资源型矿产企业发生所有权变更的不再作为招商引资额进行统计。
(二)国外政府组织、国内外非政府组织和友好人士捐赠款:指朝阳市辖区内各类组织、单位经过积极工作,争取到的国外政府组织、国内外非政府组织、友好人士的各类无偿捐(赠)款。
二、招商引资项目和引资额的认定
(一)直接投资的认定
1、查验项目档案:依据域外客商填写的域外投资项目审批表、域外投资企业申请书、域外投资企业合同(或章程)、投资者和合作方的营业执照(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验资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和评估报告要附有详细的设备、建筑物清单等相关依据材料)或银行进帐单等相关资料,认定域外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和资金到位的可靠性。
2、查验项目现场:依据项目土地使用证、土建工程预(决)算报告书、购置设备清单及发票复印件等资料认定项目的真实性和资金实际到位额。
(二)国外政府组织、国内外非政府组织和友好人士捐赠款的认定。
项目申报单位提供捐(赠)方和受赠方的捐(赠)款正式协议文本、捐(赠)资金到位证明、捐(赠)款使用方案或使用此款购货的发票。
三、考核验收
(一)对县(市)区和朝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的考核验收
年末,由朝阳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成专家评估小组,对1000万元以上项目逐个进行评估,对1000万元以下项目进行抽查,根据检查情况,形成对县(市)区和朝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和到位资金考核验收结果,并将结果报市政府督查室。
1、对“5+1”产业基地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且域外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的项目加3分,1亿元至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项目加5分,1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加10分。
2、对跨年度项目,可采取一次性计算的方法,即在该项目域外投资合同额实际到位60%以上的年度,即可按合同额计算该项目引资额。
3、对引进域外资金工作的年度考核验收分两次进行,每年的10月份和12月份各组织一次检查验收。对引进的1000万元以上大项目的档案和现场要逐个查验。
(二)对市直部门(单位)招商引资重点项目推进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验收
1、招商引资项目调度专项考核。①组织机构不健全的扣2分;②每月初5日前未及时向市开放办报送域外招商引资明细表的扣2分,明细表不准确,虚报、谎报的扣2分; ③每季度初5日内向市开放办报送上季度项目进展、项目洽谈、项目联系书面分析材料不及时的扣1分,未报送的扣2分;④上半年后5日内,次年初5日内向市开放办报送半年和全年招商引资工作总结不及时的扣1分,未报送的扣2分。以上扣减的分数从对市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考核评价招商引资项目的得分中扣除。
2、市直部门(单位)域外招商引资额的考核。市直部门(单位)域外招商引资项目由本部门(单位)申报,市外经贸局负责建立项目档案。年末,由市外经贸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直部门(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现场查验,认定该部门(单位)域外招商引资项目的真实性和实际到位资金额,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督查室。
3、市直部门(单位)引资项目落在县(市)区的,在申报项目材料中要提供项目所在县(市)区外经贸部门盖章和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字的证明材料。
4、每个招商引资项目原则上只确认一个引资单位,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个,且引资额不得重复计算。
(三)为不影响及时向省政府上报有关情况,每年域外招商引资工作情况统计的截止时间为12月15日,以后申报的招商引资项目和引资额统计到下一年度。
本办法由朝阳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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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教师〔2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
  现将《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实施办法(暂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提出:“免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录取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学习专业课程,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为贯彻国办发〔2007〕34号文件精神,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工作,落实师范生免费教育示范性举措,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自2012年起,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从到中小学任教的免费师范毕业生中招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支持师范毕业生结合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实际继续深造和专业发展。通过教育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使免费师范毕业生具备先进的教育理念,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创新意识,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较强的教育教学实践反思能力,为将来成长为优秀教师和教育家奠定坚实基础。
  二、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满一学期后,均可申请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经任教学校考核合格,部属师范大学根据工作考核结果、本科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考核录取。
  三、免费师范毕业生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采取在职学习方式,学习年限一般为2-3年,实行学分制。课程学习主要通过远程教育和寒暑假集中面授方式进行。创新教育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采取部属师范大学与地方政府、中小学校合作培养教育硕士研究生的新机制。选择具备条件的免费师范毕业生任教学校建立教育硕士研究生培养基地,实行部属师范大学和中小学的双导师制,共同研究和实施教育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通过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公共服务平台,部属师范大学教育硕士研究生课程实行学分互认,共享优质资源。
  四、教育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要突出实践性,密切结合中小学教育教学实践,并与本科阶段所学课程相衔接,整体设计。各培养学校应根据全国教育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指导性培养方案》,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教学计划。
  五、教育硕士研究生培养要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树立长期从教的职业理想和信念;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面向基础教育,注重教师专业素质养成,注重教育教学能力训练,注重教育实践问题研究能力培养。加强教育硕士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选择责任心强、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经验丰富的高校优秀教师和培养基地的中小学优秀教师组成双导师指导组。认真组织远程教育课程学习和教育实践活动,制订严格的考核标准,采取科学有效的考核方法。
  六、教育硕士研究生课程考查与考试可通过调查报告、课程论文、教学设计、教学视频和笔试、口试等多种方式进行。实践环节考查要求学生在学期间至少完成一篇实践调查报告和一项教学设计。将免费师范毕业生在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岗位的实际表现作为教育硕士研究生成绩考查的重要内容。
  七、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撰写要立足教育实践,突出学以致用,要运用教育理论、知识、方法分析和解决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具有创新性和实用价值。论文形式可以是研究报告、调研报告或教育教学案例分析报告等。学位论文的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至少有一名相关学科的中小学特级教师。
  八、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免费师范毕业生修满规定课程学分,通过论文答辩,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并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九、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如未按《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部属师范大学可以取消学籍。
  十、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招生计划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之内单列,全部为国家计划。
  十一、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工作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一项重要任务。各有关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部属师范大学和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创造条件,确保师范生免费教育示范性举措的顺利实施。

石家庄市民心河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08号)


  《石家庄市民心河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市十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张二辰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日


            石家庄市民心河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民心河管理,保证民心河水体清澈,设施完好,建设优美清洁的城区环境,根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心河规范范围内的水体、公园、游园、各类设施及环境卫生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各类设施,是指民心河规划范围内的下列专有(不含城市公共地下设施、管网)设施:
  (一)河道设施:河道、桥梁、涵洞、闸门、拦水坝、溢水堰、取水码头、泵站及其附属设施;
  (二)园林设施:花坛、绿地、雕塑、喷泉、碑刻、护栏、座椅、廊亭、水榭、甬道、广场及其附属设施;
  (三)环卫设施:公厕、拉圾箱;
  (四)照明设施:用于民心河的照明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民心河的管理实行综合协调、业主负责、部门监督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民心河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负责民心河的管理。其他产权单位在市民心河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下,依据本办法负责所属公园、游园、河道的经营与维护管理。
  与民心河管理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民心河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并委托市民心河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可通过捐资、参加义务劳动或认养、认管等方式参与民心河的开发建设或维护。市民心河管理机构应在规划范围内划定或开辟出适应市民从事纪念性植树活动的园地。
  市民心河管理机构及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居(家)委会,应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增强公民自觉爱护民心河的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民心河设施,保持民心河环境卫生、维护民心河秩序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对积极参与民心河开发建设和维护,举报违法行为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民心河市辖区段的管理费用从城市建设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民心河设施的养护维修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面满足景观需要、无漂浮杂物,水质达到国家《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
  (二)河道通畅,设施完好,保证正常使用;
  (三)夜景灯饰与路灯照明同时开启,连续亮灯显示不低于四小时,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按统一要求保证亮灯时间;
  (四)园林绿地的花草树木成活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保存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五)各类设施、公园、游园保持整洁美观,绿地、甬道和游人活动区无纸屑、烟头、瓜果皮核及其它污物。


  第九条 民心河水源主要为岗南、黄壁庄水库水。农灌季节利用石津灌渠引水,非农灌季节利用地表水输水管线及二次处理水补水。


  第十条 市民心河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合理开发水源的原则,制定用水计划。
  水资源调度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保障民心河正常年份和季节的合理流量和水位。


  第十一条 市民心河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打捞水面漂浮杂物,定期进行河道清淤,并按照国家标准对民心河水质进行分析,发现未达标准时,应及时更换或采取其它净化措施。环保部门应定期对水质进行监督检测。


  第十二条 市民心河管理机构应建立河道和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组织经常性的巡查。发现有损坏时,应即时修复。
  汛期和遇有暴雨时,市民心河管理机构应及时报告河道水情,并在城区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迅速采取排水和泄洪措施。


  第十三条 民心河规划范围内的经营项目和摊位的设置,由市民心河管理机构依照规划设计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经营者。公共绿地及树木的管理养护和清扫保洁等工作由经营者承担。
  确定的经营者应签订书面的管理养护和清扫保洁合同,合同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责任人;
  (二)责任地段;
  (三)管理养护和清扫保洁标准;
  (四)权利与义务;
  (五)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责任人应及时进行浇水、施肥、除草、防寒、防风、修剪、补栽和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持树木花草繁茂。
  清扫保洁责任人应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对各自管理区段实施清扫保洁。清扫时应避开游人高峰时段。


  第十五条 民心河规范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引用河水;
  (二)向河内投掷杂物、在河内漂洗物品及其它污染水体的行为;
  (三)向河内排放、倾倒污水、垃圾、废弃物或有毒有害物品;
  (四)从事养殖活动或者擅自进行游泳、滑冰、划船及其它娱乐活动和经营活动。
  (五)擅自启闭闸门、开关;
  (六)焚烧杂物、损坏民心河设施或擅自从事爆破、挖坑取土;
  (七)擅自动迁民心河设施或在河道内筑坝,设闸,架设、铺设管线,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
  (八)侵占、损毁、践踏园林绿地,损坏花草树木;
  (九)擅自设置广告或设置经营摊点;
  (十)市政府公告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六条 民心河管理中的下列事项,按照本市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执行:
  (一)因城市建设确需动迁民心河设施或依附民心河设施架设、铺设管线和修建建(构)筑物的;
  (二)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伐移民心河树木和临时占用绿地的;
  (三)因管线建设工程需要,在民心河规划区域内修剪树木的;
  (四)因抢修管线急需修剪、扶正、伐移树木或挖掘绿地的;
  (五)在民心河规划范围内设置广告、标志牌、标语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条幅、画廊、橱窗的。
  在民心河北线从事前款第(一)项活动的,需报省水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或恢复原状,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擅自引用河水的,按每立方米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向河内投掷杂物,在河内漂洗物品及其他污染水体的,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
  (三)向河内排放、倾倒污水、垃圾、废弃物、有毒有害物品,属非经营活动的处以三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属经营活动的处以八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四)擅自进行游泳、滑冰、划船及其它娱乐活动的,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从事养殖等经营活动的,处以八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五)擅自启闭闸门、开关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六)损坏民心河设施或擅自爆破、挖坑取土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七)擅自动迁民心河设施或在河道内筑坝,设闸,架设铺设管线,搭建建(构)筑物的,处以八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按照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民心河设施损坏或水体污染、流失,不能恢复原状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市民心河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民心河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民心河管理的具体措施,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