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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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3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3月28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00年9月2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法律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牢固树立党的观念、大局观念、群众观念,增强政治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民主意识和团结意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自觉服从省委确定的工作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努力学习宪法、法律和法规,掌握依法履行职责所必备的法律知识和其他方面的知识,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提高依法行使职权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加强与省人大代表的联系,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关心群众疾苦,深入群众和基层调查研究,听取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处理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与所在单位工作的关系。专职委员应当尽职尽责地从事人大常委会工作,其他社会活动不得影响常委会的工作;兼职委员应当按规定履行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职责,按时参加常委会会议,积极参加常委会和以常委会名义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和调查研究等活动。视察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并通过常委会督促“一府两院”认真处理。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努力提高审议水平和质量。在每次常委会举行会议之前,应围绕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作好审议准备。在常委会会议上,应认真听取各项报告,积极参加审议和表决。审议发言要畅所欲言,突出主题,观点明确,实事求是,简明扼要。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应当办理请假手续;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由办公厅统计,每半年通报一次。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连续两次未经批准缺席常委会会议的,本人应主动向常委会提出辞职。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按程序履行职责,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和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做引领社会主义新风尚的表率;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做到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当好公仆,不准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传播。在涉外活动中,应当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九条 担任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职务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所在 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尽力做好所在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责成其向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作出检查。

第十一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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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9〕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扬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扬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办法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扬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促进扬州传统工艺美术行业的繁荣和发展,表彰和宣传对本市工艺美术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级工艺美术人才,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实行“扬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评审认定制度。
第二条 在扬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扬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委)负责认定工作,扬州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工艺美术协会)协助市经贸委做好认定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组建扬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领导小组及评审委员会。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由14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评审委员会委员从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高级工艺美术师、行业专家学者及市行政主管部门、工艺美术协会中产生。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市工艺美术协会推荐,市政府审定并聘任,每届任期两年。办事机构设在市工艺美术协会。
第三章 申请认定
第五条 扬州市工艺美术大师每两年评审认定一次。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个人应向市工艺美术协会递交如下申报材料:
1、扬州市工艺美术大师申报表及简介表,并附申请人一寸免冠照片2张;
2、个人学历、职称等证明材料;
3、所在单位或社区的艺龄证明及聘用合同、协会会员资格证明;
4、个人业绩、技艺、成果(获奖、论文)证明材料及近期作品照片;
5、评审将采取申报材料与作品相结合的办法,评审期间申报人须提供个人作品(实物)不少于3件。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凡被推荐评审扬州市工艺美术大师的技艺人员必须拥护改革开放,热爱祖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工艺美术产品设计或制作15年以上,或具有助理工艺美术师以上职称;
2、在本市工艺美术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含退休返聘人员)或为协会会员;
3、由两名市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或具有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的人员推荐;
4、技艺精湛,有较丰富的创作实践经验,其作品多次在国内外行业展览会获奖,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5、能从事专业研究和指导、传授技艺,对继承、创新、发展传统工艺美术事业做出较大成绩;
6、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第五章 评审认定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条件对申报材料及其作品进行评审认定。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每次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低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采用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赞成票达到出席委员数的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以上,评审结果有效。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异议。评审委员会在公示期满后15日内,负责对署名的书面异议做出答复,通知意见人和申请人。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将最终评审结果报市经贸委,由市经贸委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批后颁发证书、召开表彰大会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扬州市工艺美术大师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消其大师称号:
1、伪造业绩或窃取他人成果骗取称号的;
2、品行、艺德堕落,在行业中影响很坏的;
3、受到党纪、政纪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4、因犯罪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第六章 奖励政策
第十三条 扬州市工艺美术大师可优先推荐申报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或江苏省工艺美术名人。
第十四条 扬州市工艺美术大师在参加市工艺美术协会组织的传统工艺美术国内外展会中,可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扬州工艺美术大师承担带徒2名以上学艺任务,且带徒三年以上的,经市工艺美术协会核准后,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批准,按照财政隶属关系发放带徒津贴(参照江苏省工艺美术名人带徒标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执行地方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执行地方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执行地方组织法的若干规定》已经1998年10月1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0月12日起施行。


为了便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对我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和任免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工作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各方面人士组成。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的政府领导人员、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参加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以后各次会议不宜参加。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从提名、酝酿候选人到选举开始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其间可以穿插安排其他议程。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从提名、酝酿候选人到选举开始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天。
三、代表联合提名推荐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时,联合提名的代表应填写《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如实介绍候选人情况,说明推荐理由。代表可以跨代表团联合提名候选人。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确定,但酝酿提名的起止时间(从大会主席
团规定的提名时间开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不少于四个小时,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不少于两个小时。
提名者在大会主席团确定正式候选人以前要求撤回提名的,应填写《代表撤回提名候选人登记表》,所提候选人即不列入候选人名单;被提名者不愿接受提名,而提名者又不同意撤回提名的,仍应将所提候选人列入候选人名单,同时向代表说明本人不同意被提名的意愿。
四、选举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时,不能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实行等额选举。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只要提名候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就必须进行差额选举。
五、选举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如果提出的候选人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预选可以召开全体代表会议或以代表团为单位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由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预选选票并进行计票。预选会议
应有全体代表的过半数或代表团代表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大会主席团根据候选人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候选人名单以姓名笔划为序排列,经过预选的,应以预选时得票多少为序排列。
六、被同时提名为两种或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按本人的意见,确定其为某一项职务的候选人。
七、换届选举时,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挂职的副职领导人应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挂职干部不占当地政府副职的职数,只要得票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即可当选。
八、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辞职,应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应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以全体代表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辞职被接受的,提出辞职的人员方可离职;辞职未被接受的,提出辞
职的人员不得离职。
九、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副职的个别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决定任职的总数不得超过本级人民政府副职的半数。
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其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原负责人职务未变动的不需要重新任命。
十一、在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或刑事处分。



1998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