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出口贸易和退税程序防范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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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出口贸易和退税程序防范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等


关于规范出口贸易和退税程序防范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通知

1998年6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外经贸委(厅、局):
为进一步支持外贸出口,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同时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和外经贸部决定进一步规范出口贸易和出口退税程序。现将有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
一、加强出口贸易管理
(一)出口企业必须端正经营思想。既要努力扩大经营,多创外汇,提高效益,又要遵纪守法,严禁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坚决制止少数企业采取“倒汇”手段假冒进出口贸易,骗取退税款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二)出口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必须做认真细致的工作。要特别注意教育业务人员认真负责地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客商资信等情况进行认真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绝不做“四自、三不见”(“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买单”业务,避免上当受骗。同时内部应建立责任制和奖惩制度,加强制约和处罚。
二、出口退税程序
(一)定期申报。出口企业应建立出口退税凭证收集制度,按期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除中远期结汇的出口货物外,上年度出口退税凡在清算结束前(本年5月31日)应收集齐全,因收集不齐并未申报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批货物的退税申请。
(二)定期审核、审批退税。税务机关在收到已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的退税申报资料后,应及时审核退税单证。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对有疑问的单证且电子信息核对不上的,要及时发函调查,落实清楚后再办理退税;征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回函,在收到退税机关函调后3个月内必须将函调情况回复发函地退税机关,如因特殊情况确实查不清楚的,应先回函说明暂时查不清的原因以及下次回函的时限。凡经税务机关调查一个生产环节仍查不清、需追溯以往的,应由出口企业负责调查举证,然后报退税机关复核无误后方可退税。举证有误和在本年度退税清算期内不能举证其出口真实有效的,不再办理退税。
三、严格出口退税电子信息审核工作
(一)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尽快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除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不进行电子信息审核的出口项目外,对出口企业申报的每一笔退税申请必须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报关单信息、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信息等进行核对。对确因电子信息原因通不过的退税申请,应适当采用人机结合的办法进行审核。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有关规定采集、传递、分发、使用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确保电子信息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四、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各级税务部门、外经贸部门必须时刻注意骗取退税的新动向,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提醒和教育企业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防范骗取出口退税,避免给企业和国家造成损失。
(二)对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的出口企业,一经发现,无论退税额大小或是否申报退税,一律停止其半年以上的退税权。对采取其他手段骗取退税的,也要按规定严惩不贷,情节严重的,由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撤销其出口经营权。对有关责任人员,要提请司法机关处理,绝不姑息。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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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国务院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1987年9月17日,国务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和正当竞争,制裁投机倒把活动,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投机倒把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下列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为:
(一)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
(二)从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的;
(三)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倒卖发票、批件、许可证、执照、提货凭证、有价证券的;
(四)倒卖文物、金银(包括金银制品)、外汇的;
(五)倒卖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或者其他手段骗买骗卖的;
(六)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坑害消费者,或者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情节严重的;
(七)印制、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包括录音录像制品),获得非法利润的;
(八)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货源、支票、现金、银行帐户以及其他方便条件,或者代出证明、发票,代订合同的;
(九)利用报销凭证弄虚作假,进行不正当经营的;
(十)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
(十一)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
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法规和政策认定。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投机倒把活动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投机倒把行为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投机倒把行为人的财物,其中用于投机倒把的可以扣留;
(三)调查投机倒把行为和与之有关的活动;
(四)查阅、复制、扣留与投机倒把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投机倒把活动时,投机倒把行为人、嫌疑人或者与投机倒把活动有牵连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交待、提供情况。
第六条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会同公安机关在车站、码头以及交通要道设立检查站。
第七条 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托运物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可以扣留,有关运输部门应当协助办理。
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支付。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投机倒把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通报批评;
(二)限价出售商品;
(三)强制收购商品;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没收用于投机倒把的物资;
(六)没收销货款;
(七)罚款;
(八)责令停业整顿;
(九)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十条 个人从事投机倒把的,处罚个人。
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从事投机倒把的,区别情节,分别处罚。
单位从事投机倒把的,处罚单位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从事投机倒把的,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被处罚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被处罚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
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生效后,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拒绝缴纳罚没款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将扣留的物资变价抵缴,也可以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划拨。
对个人拒绝缴纳罚没款的,可以将扣留的物资变价抵缴,也可以通知其所在单位从个人工薪收入中扣缴。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投机倒把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贯彻群众路线,加强综合治理,严格依法办事。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乱扣乱罚,敲诈勒索、故意刁难,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或者玩忽职守、放纵投机倒把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检举或者协助查获投机倒把的有功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签署联合公报

中国 吉尔吉斯共和国


中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签署联合公报


  2004年9月22日,正在此间进行正式访问的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与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理塔纳耶夫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一、应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理尼·塔纳耶夫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二日对吉尔吉斯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温家宝总理会见了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阿·阿卡耶夫,同尼·塔纳耶夫总理举行会谈,还分别会见立法会议主席阿·埃尔克巴耶夫、人民代表大会主席阿·博鲁巴耶夫。两国领导人就中吉关系以及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深入坦诚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二、双方高度评价中吉关系的发展成果,重申发展中吉长期稳定的睦邻友好合作关系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双方认为,二OO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是两国关系史上的里程碑。此次双方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二OO四年至二O一四年合作纲要》对两国未来十年各领域合作的重点方向和项目作出规划,对中吉睦邻友好与互利合作关系的长期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愿恪守条约确定的方针和原则,全面实施合作纲要,充分挖掘两国在政治、经贸、安全、文化、人文及其他领域的合作潜力,不断提高两国关系水平。

  三、双方指出,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吉国界线的勘界议定书》及其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国界地图》标志着两国国界线在实地得以勘定,两国历史遗留下来的边界问题获得彻底解决,具有重大意义。双方将严格遵守两国已经或即将签署的有关边界事务的协定,积极致力于将两国边界建设成永久和平、世代友好的纽带和桥梁。

  四、双方对近年来中吉经贸合作取得的成果感到满意。双方表示,保持两国贸易额持续稳定增长、推动中吉经济技术项目合作是当前两国经贸合作的重点方向。为此,双方应充分利用传统友好和地缘相近等有利条件,发挥两国经贸混委会和其他合作机制的作用,在平等互利基础上拓展交通运输、口岸、能源、农业、食品加工、机电、航空、纺织、科技、电信、金融等领域的合作。

  吉方欢迎中国企业积极参与吉经济基础设施建设,并鼓励双方企业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开展合作。中方将继续为吉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并欢迎吉方企业积极参与中国西部大开发。

  五、双方将根据本国法律,为两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本国境内从事正常的贸易、投资和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对方公民在本国境内的人身、财产安全及其合法权益。

  六、双方指出,中吉均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双方愿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世贸组织有关规则,在双边和多边领域开展积极有效的经济合作。中方对吉方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表示感谢。双方表示将不断加强在国际及地区经济、金融组织和论坛内的合作。

  七、双方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实行鼓励边境贸易的政策,建立边境地区的磋商交流机制,促进边境地区的合作。

  八、双方表示,交通运输领域的合作对促进双边经贸合作的深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扩大交通运输和过境运输的能力,在铁路、航空及公路运输方面相互提供便利条件。

  双方指出,尽快修复和开通中国-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跨国公路对加强三国经贸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并将推动本地区经济发展和加强人民间的友好关系。

  九、双方认为,能源和矿产资源领域合作是两国经贸合作的重要内容。双方将继续推动落实二OO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在能源领域开展合作的框架协定》,积极鼓励两国有关部门和企业加强交流,探讨各种形式的合作。中方支持中国企业在吉境内进行能源和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的意向。吉方欢迎中国企业参与吉石油、电力能源和矿产资源项目的建设。

  十、双方将继续发展文化和人文领域,包括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和旅游方面的合作。双方将积极促进两国青年组织的联系,加强在互派教师、留学生方面的合作,鼓励两国高校和科技机构扩大交流与合作。

  十一、吉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吉方反对任何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企图,反对“台湾独立”,反对台湾加入任何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和地区组织。重申不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和进行官方往来。中方对此表示赞赏。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支持吉尔吉斯共和国为维护国家独立和主权、发展民族经济、实施社会经济改革所作的努力。

  十二、双方表示,相互尊重对方选择的发展道路,不允许在本国领土上成立危害另一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组织。

  十三、双方指出,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仍是本地区安全与稳定的主要威胁。双方将根据《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规定,加强两国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并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共同打击包括“东突”势力在内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维护两国及本地区的和平与安宁。双方认为,打击“东突”恐怖势力是国际反恐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四、双方愿意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框架内就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加强磋商与合作。双方主张以《联合国宪章》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为基础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发挥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的主导作用,促进实现发展模式多样化。

  十五、双方认为,上海合作组织的宗旨和原则符合当今世界发展的需要,其活动有利于维护地区安全,促进成员国共同发展。

  双方愿与上海合作组织其他成员国继续深化睦邻友好伙伴关系,共同推动该组织发展及各领域务实合作,包括加强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非法移民及其他跨国犯罪活动,拓展和深化在经济和人文领域的合作,推动上海合作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和国家建立联系、开展合作,提升该组织在本地区及国际事务中的地位和影响。

  十六、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二OO四年至二O一四年合作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国界线的勘界议定书》及其所附《中吉国界地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吉尔吉斯共和国财政部收入委员会海关局关于对外贸易统计数据交换合作议定书》、《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银行监管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吉尔吉斯共和国边防总局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学院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外交部外交学院合作协议》。

  十七、温家宝总理对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受到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谢,并邀请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理尼·塔纳耶夫在双方方便时访华。尼·塔纳耶夫总理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吉尔吉斯共和国

     国务院总理             总 理

      温家宝            尼·塔纳耶夫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于比什凯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