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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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府令第51号,1993年4月19日发布,5月10日起施行,1993年4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一百三十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以及科学技术情报工作等科学成果。
第四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我市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市内领先水平以上,并经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在我市推广应用和发展已有科技成果或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过程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我市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资源开发利用、传统工艺复兴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在我市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软科学研究成果,已被采纳实施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六)尚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要求,但确有较高的科学水平和较大实用价值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
第五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三等:
一等奖,授予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奖状、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一万元。
二等奖,授予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奖状、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5000元。
三等奖,授予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奖状、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3000元。
第六条 对我市现代化建设有重大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
对获得特等奖的首席有功人员,由市人民政府授予“重庆市有重大贡献科技工作者”称号,并给予一次性重奖。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小组,专业评审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受委托的单位。
第八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审批程序:
(一)单位(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市级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进行初审,符合市科技进步奖励条件的按成果专业性质报相关专业评审组;
(二)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牵头联合上报,如其中某一单项符合本办法第4条规定的,也可单独上报;
(三)各专业评审负责评审本专业的请奖项目,并对拟奖项目提出具体的评审意见和建议等级;
(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根据各专业评审组提出的拟奖项目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在报上公布证求异议。异议期为一个月。对有异议的项目,在异议期满后,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责成初审单位或专业评审组调整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
员会裁决;
(五)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奖确定的拟奖项目报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九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由市财政在每年初的预算中予以安排。
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
第十一条 发给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完成者的奖金,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二条 对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其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或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推荐和评审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客观、公正。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经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查明属实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应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奖状、证书、对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各区(市)县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所需奖金由各区(市)县政府按照财政制度自行支付。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3年5月10日起施行。《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重府发〔1986〕214号)同时废止。






199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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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书画拍卖作伪的法律思考

朱强强


一、前言

  中国有悠久的历史因而有丰富的艺术遗存,但我们见到的并不都是真货。中国历史上有四次造假风潮:第一次在宋代,以仿制三代青铜器为主;第二次是清朝乾隆年间的名人字画;第三次是民国初期,各类艺术品都成了仿制对象;第四次是改革开放后,随收藏热兴起的仿制造假,其中以字画作伪最突现。据权威的“中国画400指数”显示,2002年书画交易额为3亿,2005年上升为37亿,之后便急转直下,2006年下降至22亿,下降了百分之四十,指数从2005年的3400点下滑至2200点,下降了约百分之三十五。这种趋势几乎成了一段时间的主旋律,使书画市场陷入了四面楚歌的境地,其原因就在于书画作伪和书画拍卖作伪猖獗。
  书画拍卖作伪是指假画、假鉴定、假拍卖这“三假”, 其中,假画是基础,假鉴定是手段,假拍卖是形式,目的当然是谋取暴利。近年来,由书画拍卖作伪引发的案件不在少数,作为与之相关的归责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下称拍卖法),虽然实施已经有好几年了,却收效甚微,这已成为社会和业界的共同认识。对于书画拍卖作伪,书画界有着各种各样的声音,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对作伪的大声斥责,并用几乎相同的声音对相关法规提出了尖锐的批评,称《著作权法》缺乏操作性;称《拍卖法》有漏洞。既然如此,书画拍卖作伪的法律问题就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二、书画拍卖作伪现状

(一)赝品泛滥

  1、范围广

  经常出现中国书画赝品的地区和仿制对象是:北京地区的徐悲鸿、吴作人、李可染、李苦禅、吴冠中、叶浅予、黄永玉、黄胄、启功等赝品;上海地区的吴昌硕、王一亭、朱屺瞻、谢稚柳、吴湖帆、关良、程十法等赝品;天津地区的康有为、李鸿章、翁同和、陈少梅、刘奎龄、范曾等赝品;河北地区的齐白石、王雪涛、赵望云等赝品;西安地区石鲁、何海霞、刘文西、方济众、王西京等赝品;南京地区的傅抱石、潘天寿、宋文治、林散之、费心我、沙孟海等赝品;安徽地区的黄宾虹、韩美林、刘海粟、亚明等赝品;成都、重庆地区的张大千、陈子庄、郭沫若等赝品;广州、深圳地区的高剑父、关山月、黎雄才、杨之光、林墉等赝品;东北地区的冯大中、于志学等赝品;香港地区的林风眠。除此,苏州、扬州、湖南、河南等地区还专门仿制民国以前的书画名作。作伪区域覆盖了全国绝大部分地区,作伪对象涉及了中国绝大部分著名书画家。

  2、数量多

  有资料表明,2006年共有100余家拍卖行举办了684次拍卖会,总成交额为150亿人民币,三假现象的劣迹因而充分暴露。[1] 2006年9月,福娃的设计者韩美林说,京城拍卖行的名家书画百分之八、九十都是伪作。同年,著名画家吴冠中亲自叫停拍卖行於9月17日举办的“吴冠中作品专场拍卖会”,理由很简单:没有一件真品!已故的原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席启功先生的大度是出了名的,但面对一场拍卖会上25张全部假冒自己的书法作品,勃然大怒、拍案而起。一些仿制的名家书画作品甚至在互联网上公开出售,只要在搜索引擎里输入“高仿字画”,马上就会找到数以万计的相关信息,随便打开几个网页,都声称自己能够模仿任何名家字画,有些作伪作品还批量供应,即使象淘宝、易趣等这样有知名度的网站,字画拍卖品也高达千万种。

  (二)真伪难辩

  1、科技作伪

  (1)照相腐?治印

  印章是书画的眼睛,红色的印章是鉴定书画的重要依据。传统的印章只能单一制作,所以,现代人要仿制前人的印章或用人工的方法仿制?代人的印章而不被识别是不可能的。但制?握呓栌卯?今十分??的科技手段,使作?渭记捎辛撕艽蟮奶岣撸????裼谜障喔?g技??作???名家的印章,克隆原件?到以假?y真的目的,使一些喜欢带着《书画名家印鉴图录》进拍卖会的买家,因“印对画不对”而屡屡买进假货。

  (2) 电脑印刷作画

  就印刷而言,电脑印刷技术和传统印刷技术并没有多少差别,问题是电脑印刷技术把印刷技术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二者的印刷质量不可同日而语。在书画上惯常使用的丝网印刷品和珂罗版印刷品虽与原件有形似的效果,但构图不正确、色彩较单调、墨韵欠生动。电脑印刷技术克服了这些缺点,除墨色对纸的穿透力存在明显不足外,几乎很少缺陷。如果字画已装裱或装入镜框而看不到背面,那么内行也会看走眼买进假货。

  (3) 利用??作伪

  作伪者利用社??⒋锏馁Y?,如利用书画名家的??人传?,?砹私馄渖?罱?历和艺术??作;通?观看?代书画名家作品展览会上公开?列的真迹,面?γ娴卮?∶?腋鲂缘谋市阅?希?靡蕴岣呲I品的仿真程度。书画家举办个人展览是宣传和认识作者的主要途径,社会进步缩短了人与人交流的距离,强大的社会??大大地方便了作伪者对书画原作者的了解,这就使当代作伪者在数量上比从前多,在仿真程度上比从前好。

  2、协作作伪

  (1) 假画假照假图录
  中国近十年来书画市场发展过程,制假售假、唯利是图的现象触目惊心,作假、批发、
  炒作、拍卖一条龙,呈现出协作作伪的特点。为了编造伪作假象,有人利用电脑把伪作、伪作所有人和原作书画家合成在一起作图录;为了抬高伪作身价,有人将伪作与社会名流合成在一起公开展示扩大影响;为了表明伪作“流传有序”,有人将伪作夹入同一画家的画集中再版,使伪作以正规出版的名义蒙骗买受人;[2] 有人干脆把伪作在国外制版印刷画集,使伪作以“国外回流”的名义在拍卖会上频频亮相。

  (2) 假画假拍假鉴定

  2001年间,中国画坛发生过一桩大丑闻:43岁的河南省农民郭圣玉委托西安邹占兔伪造了一批被称为中国凡高的石鲁作品,后经名家题跋、签字,堂而皇之地进入艺术品市场,并有相当部分进入拍卖市场,郭圣玉因此牟利4000余万元。经石鲁家人、学生和研究者四处奔波、发表打假声明、呼吁司法介入,经商丘警方侦破,直至3年后才彻底揭开这天方夜谭式的骗局,一些知名的评论家、鉴定家、画家等都被卷入。由“三假”组成的撒谎共同体使艺术品市场变了味,确切地说,书画拍卖作伪使整个过程成了公开的犯罪。

  (三)归责不能

伊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


伊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伊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城镇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进程,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管理体系,解决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困难,提高人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依据《伊春
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以中低收入家庭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和省住宅建设标准建设的普通住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伊春市建制镇范围内。铁力市、嘉荫县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由市经济适用房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审批,并进行工作指导。

第二章 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凡政府指定的具有开发资质的开发企业,均可在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指导下,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企事业单位可利用已有的场区、庭院,为职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第七条 职工个人在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可利用闲置土地建设自住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开工前,自筹资金必须达到工程总投资概、预算的30%。

第三章 计划、审批与实施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需根据居住水平、住房需求、发展目标、市场容量、经济实力等情况和年度建设用地可提供数量,由各区以及中、省、市属各单位编制中期规划与年度计划,报市房改委员会审批、备案。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预纳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计划,计划实施实行归口管理。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经批准后,由各区及中、省、市属各单位按系统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资金来源与运用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可从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预收售房款、其他房改资金和银行贷款中筹集。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必须按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控制,严禁挪用,并按工程进度拨付使用。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的使用,按照先自筹资金、后贷款资金的次序逐次运用。以防款额度过大,贷款资金固化。

第五章 设计与施工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与施工要体现造价不高标准高、面积不大功能全,切实做到经济、适用、美观,使用功能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符合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第十六条 对经济适用住房设计、施工实行招投标制,择优确定规划设计方案及施工队伍。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签定承包合同,合理确定工期和质量要求,确保工程高质量和按期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实施监理制。无监理能力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工程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及建设部颁布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工程质量一次交验合格率必须达到95%以上,优良品率要达到25%以上。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全部按中、低标准进行建设,以两室户型为主,平均每套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也可适当安排少量的一室和三室户型,以满足不同家庭住房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广泛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努力降低成本和能耗,提高建设工程的科技含量。

第六章 政策与价格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在坚持合理、节约的前提下,优先给予安排,并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可根据批准的计划,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予以政策扶持,取消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允许开发单位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开发部分门市房。享受减免政策的门市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经济适用住房总建筑面积的15%。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1999年的平均价不得超过760元/平方米。此后每年由房改部门会同建委、物价部门按规定测定并公布一次。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不得擅自提高。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
1.住房建设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建安工程费;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5.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的管理费;
6.贷款利息;
7.税费;
8.1.5%以下和利润。

第七章 出售、申请与售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要面向全社会中低收入家庭,并优先出售给教师和政府指定予以扶持的行业和部门职工。出售价格要按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因素定价。
第二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自建或合作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向本单位内部中低收入家庭职工出售。不得向社会出售。出售价格按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前七项定价。
第二十九条 为便于职工在购买中参照对比,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要统一组织销售;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由单位自行销售。销售执行公开办公,公布房屋座落、层次、面积、价格,按着交款顺序,由购买职工自行定位。
第三十条 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应填写申请表,提供家庭现住房、人口及收入情况等材料,经所在单位证明,并由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职工购房档案后,方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一条 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售后公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用设施专项维修基金。开发单位在售房时,按售房款2%的比例向购房职工代收住房维修基金,并从门市房中每平方米提取50元的维修基金和100元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城市建设配套费由市建委收取,上缴市财政;住房
维修基金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专户,专款专用,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并按《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规定管理
使用。
第三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要对工程质量的最终责任。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销售住房时须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全面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体制,择优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并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要与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规范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