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操作风险的识别与防范/刘敬利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4:44:44   浏览:84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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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今社会已经从“熟人社会”悄然转变为“契约社会”,每个人都无法离开合同,衣食住行、工作学习,小到餐馆就餐,大到购房及商务运作,我们无时不在“契约”的社会里。作为一名金融工作人员,合同的审查签订更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重要性可谓一诺千金,笔者仅就合同制作、审查、签订等常见的风险防范技巧进行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一、合同的背景审查
不同的合同有着不同签约背景,了解合同的背景对合同制作审查有着重要影响,不了解合同背景便盲目制作审查往往很难制出准确完备的合同,即使制作出合同无法使用或需要大面积的调整。所以合同的制作或审查前也要“投石问路”,要了解合同的背景,就要根据合同的情况,事先和合同的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调查,并作出基本判断。

二、合同的审查原则
1、要充分考虑合同各方的习惯和要求,尽量采用各方可以接受合同框架和措辞风格。
2、便于理解操作的原则。好的合同要能让普通人理解和操作,合同的生命在于操作执行,如果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再完美的合同也是失败的合同。
3、斜塔原则。合同应追求公平正义、意思表示真实。但是“屁股决定脑袋”,委托人的利益同样需要维护,要在法律和对方当事人可接受的范围内,对合同权利义务上进行合理倾斜,即所谓的“斜塔原则”,实现“斜而不倒”利益博弈效果。

三、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的约定陷阱
大多数人可能认为,意向书或框架性协议只是表明双方的合作意愿,对当事人没有实质的约束力。而实际上意向书、框架协议等如果对合同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适度的约定,也可能产生合同效力。例如:甲乙双方签署合作意向书,意向书约定“双方的具体合作事宜,双方另行签订合作协议,但甲乙双方在签订本意向书后不得在和第三方洽谈合作事宜,而且双方对合作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此意向书便具有合同效力。
四、合同内容的制作和审查
(一)合同主体适格性审查。通过对签约主体的营业执照、资质、许可证、审批决策文件、授权书等的审查,审查合同主体的适格性。
1、通过审查营业执照副本年检页,判断合同主体经营期限、经营范围、是否年检,判断合同主体是否工商法规的规定。
2、合同签约需要审批或授权的,审查合同主体前置性行政审批及股东会、董事会、上级单位等的决议。
3、合同内容有等级资质或专业要求的,审查是否有资质等级或专业资格。
4、对于特殊产品或特殊行业,审查合同主体是否有生产许可和服务许可等证书。
(二)合同的开篇最好使用“甲方:ххх,乙方ххх”,然后在合同正文中直接引用“甲方”、“乙方”即可。同样,如果合同存在经常使用的较长拗口的句子,可以在合同的首部进行解释后,在合同的正文予以简化。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根据合同的复杂的程度确定是否需要单独列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需要列出,最好把权力义务分开表述,避免混在一起产生争议。同时注意“有权、应当、可以”及“责任、有义务、必须”等词的含义和区别。
(四)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与约定。由于不同的合同的争议解决的要求不同,不同人对争议理解和期待不同。同时由于经济、司法、人文环境不同,各地法院或仲裁委的办案素质、争议解决成本、地方保护程度等差别也很大,最终判决或仲裁结果有时也大相径庭。所以,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非常重要。
1、选择法院解决。法院的管辖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本文仅从金融合同纠纷常见解决方式出发,在不违反各地规定的诉讼标的额的级别管辖和不动产、港口作业、继承等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被告住所地法院、合同签订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五类法院)选择一类法院进行管辖,如果同时选择两类法院则无效,就需要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可见,如果选择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合同书上合同签订地的填写也就十分重要。
2、选择仲裁解决纠纷。仲裁可以“一裁终局”,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合同各方还可以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员进行共同选择,仲裁员以其专业性、仲裁以其高效性等受到合同各方的青睐。但选择仲裁需要注意一下问题:
(1)仲裁机构不是以县市编制设立的,不要填写为“由хх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хх县仲裁委员会仲裁”,这样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
(2)要约定明确的仲裁事项和明确生效的仲裁规则
(3)不要将法院的法定管辖和仲裁委员会的约定管辖同时选择,否则选择无效。
(五)风险转移和生效条款的约定。合同制作审查要注意明确约定权利凭证、质押物、动产等移交时间和地点,上述物品往往随着移交而产生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合同法第32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成立”,但从合同主体风险控制偏好不同角度,如果为了让合同及时生效,可以选择“签字或盖章生效”,如果为了稳妥更便于防范风险,可以约定“合同自双方签字且盖章生效”,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六)其他需要注意的合同风险问题。
1、合同尽量不要涂改,涂改是一种合同变更行为,需合同各方进行确认。同时需要对一式几份的合同全部一并更改,否则易产生争议。
2、使用“和”“或”等连接词及“包括”、“包括但不限于”表述时,一定事先明确要达到意图和含义,防止产生争议。
3、合同是否在首页或页眉页脚使用本公司的商标或标示也需要谨慎。合同理解如出现争议,审判人员容易认为是格式条款,从而做出不利的解释。
4、合同前后内容应该有统一的版式,且要插入页码,合同各方签署后各方要盖骑缝章确认或者在合同每页上由各方签章确认,防止合同单方抽换、更改合同内容引起法律纠纷。
总之,合同操作风险的防范,既需要注意整体的顶层框架设计,又需要注意细节的文字表述;既需要合同各方的利益平衡,也需要一方利益的适度倾斜,还要注意合同的严谨性、合法性的要求。笔者仅就合同审查工作中常见以上合同风险进行总结,希望对今后合同的操作风险防范有所帮助。(作者:刘敬利,临商银行法律合规部,金融律师,Emai:13518691771@13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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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死亡赔偿金标准应注意的问题

李统才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实施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还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来计算,引起了全国激烈的争议:

例如许多报刊、网站报道:北京市民刘寰驾驶“奥拓”轿车将行人撞倒并导致其死亡。刘寰说:“很不幸,我成为了新交法实施后的这样一个榜样。但我觉得唯一幸运的是,死者是农村户口,如果是城市户口,按照新交法的赔偿规定,我要支付更多的赔偿,那将是天文数字。”

还有一些报刊、网站报道: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人身损害赔偿相差3倍,是否有违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

不过,上述说法都把农村户口当成农村居民,说明很多人还没有完全理解《解释》第29条关于死亡赔偿金标准的内涵。

笔者认为,要正确适用《解释》第29条中的两个标准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必须弄清两个标准的含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按家庭常住人口平均的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按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按家庭常住人口平均的纯收入水平,反映的是一个地区或一个农户的平均收入水平。

第二,必须弄清家庭常住人口的特征。这里所称的家庭常住人口,是指全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据此,家庭常住人口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全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常年在外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应当作家庭常住人口;(2)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或者在家居住的非农村户口人员,仍应视为家庭常住人口;(3)这里指的是人口,而不是户口。

第三,不能将人口混同户口。人口是指在一定时间、一定地域、一定社会制度下,具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有生命的个人的社会群体,即居住在一定空间里的人的总和;而户口是个户籍概念,表示的是一种居住地身份或出生地身份。

值得一提的是,农村户口人员到城镇生活多久死亡赔偿金才能按城镇标准计算,《解释》以及国家有关统计数据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也各执一是,缺乏统一认识,因而难显公平。笔者认为,对家庭常住人口的时间界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即农村户口人员到城镇连续居住、生活一年以上,而且经济从农村本户独立出来,死亡赔偿金就可以按城镇标准计算。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0〕1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城港市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

防城港市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偿还政府债务能力,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规范政府性偿债准备金的筹措使用,确保财政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偿债准备金,是指为确保按时足额偿还市本级政府债务、防范债务风险而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政府偿债准备金的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筹集政府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政府偿债准备金的孳息收益;
(三)政府注入融资平台的保证金及孳息收益;
(四)可以用于偿还政府债务的其他资金。

第三章 偿债准备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偿债准备金用于偿还政府性债务本金及利息。偿债准备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风险投资。
第六条 偿债准备金的主要用途:
(一)按规定需由市本级财政偿还的一般债务;
(二)其他经批准偿还或垫付的市本级政府性债务。
第七条 需列入偿债准备金归还的项目贷款,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由项目业主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列入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数据库。
第八条 列入政府偿债计划的项目贷款,项目业主单位需在每年9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度偿债准备金支付计划,市财政局在11月底前编制年度偿债准备金收支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未列入当年度偿债准备金收支计划的政府债务项目,市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支付或垫付。
第九条 偿债准备金实行政府专项资金管理,由市财政部门设立专户,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滚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偿债准备金拨付须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有关单位使用偿债准备金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担保的借款单位在使用偿债准备金和转贷资金过程中,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本级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