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王圭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4:39:43   浏览:93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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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圭宇




在当今世界上,但凡实行总统制的国家,一般在其宪法当中都会确立一项特殊的制度,即对总统的弹劾程序。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为了监督总统更好地履行宪法职权,发挥其在国家宪政结构中的独特作用;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对总统的权力进行限制,以期达到它与国家权力结构中其他各项国家权力之间的平衡与制约。
俄罗斯联邦宪法上的总统弹劾制,同样与俄罗斯联邦的总统制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俄罗斯联邦总统制,溯源于苏联解体前所实施的总统制,是“戈尔巴乔夫改革”的产物。1990年3月14日,第三次苏联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设立苏联总统职位和修改补充苏联宪法法,它通过修改补充苏联宪法第127条等内容,在苏联历史上首次确认了总统制。至于当初设立总统制的原因,主要是为了通过设立苏联总统职位的方法来强化对国家法律和其他国家决定的执行机制,以保障国家和社会秩序的安定。
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联邦以全民公决形式通过了现行宪法。它确认了俄罗斯联邦现行的总统制,即法国式的半总统制。同1991年时的总统制相比,现行俄罗斯联邦总统拥有更多、更大的权力,在国家宪政结构中凌驾于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这三权之上,在国家政治舞台上处于主导地位。俄罗斯联邦宪法第91条就明确宣称,“俄罗斯联邦总统享有不受侵犯权”。甚至,和实行典型总统制的美国相比,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权力也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与此同时,俄罗斯联邦宪法明确规定了其总统弹劾制度。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93条之规定,俄罗斯联邦弹劾总统的根据在于“犯有叛国罪或其他重罪”,把之前《俄罗斯联邦—俄罗斯宪法(基本法)》曾规定“违反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法律以及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誓词”这一弹劾根据予以删除。至于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弹劾程序,宪法做了极其严格的规定,包括国家杜马提出弹劾指控、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对国家杜马提出弹劾指控的认证和联邦委员会通过弹劾决议这三个重要阶段。不仅如此,在每一个阶段,又有更为严格的步骤和时间限制,致使宪法上规定的这个总统弹劾程序变得“无法实现”。可以说,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确认了一个比美国总统弹劾制更难以实现的总统弹劾制。正是由于该总统弹劾程序的极其严格性,时至今日,在俄罗斯联邦宪政史上,只发生过一次正式的总统弹劾案。
俄罗斯联邦历史上这唯一的一次总统弹劾案,发生在叶利钦总统时期。1991年底,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俄罗斯联邦作为一个新独立的国家开始登上国际政治舞台。之后,在叶利钦的主导下,制定并通过了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当时,围绕宪法草案的内容,以叶利钦总统为首的“民主派”一方曾与以苏共为首的另一方展开了激烈的政治斗争,最终以叶利钦主导下的宪法草案获得通过而告终。
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联邦新通过的宪法规定了资本主义宪政制度原则,指明了把俄罗斯改造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前进方向,宣布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性质为“实行共和制的民主的、法治的联邦国家”。为此,俄罗斯联邦以共产党为代表的左派阵营视其为叶利钦主导下的“罪恶制度”,以至于对其深恶痛绝。不仅如此,在叶利钦担任两届总统期间,俄共以各种理由(比如,俄罗斯联邦政治、经济局势的变化等)多次要求叶利钦辞去总统职务,并以对叶利钦提出弹劾指控相威胁。
最终,在1999年5月,国家杜马中的俄共等左派以1991年签署和准备实施“别洛韦日协议”、1993年“十月事件”、1993年-1996年在车臣实施军事行动、导致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衰败和镇压俄罗斯人民这五个罪名正式对叶利钦提出总统弹劾指控动议。结果,国家杜马未能就上述五点指控中的任何一点获得其全体代表的2/3多数票赞成,因此,对叶利钦总统的弹劾夭折在了总统弹劾程序第一阶段当中的第一步骤,以失败而告终。
事实上,1999年5月15日,国家杜马对叶利钦总统的弹劾指控注定是要失败的。因为,尽管现行宪法是在叶利钦的主导下制定的,但它是以全民公决的形式通过的,基本上代表了俄罗斯民众的意愿和选择。至于在俄罗斯联邦设立总统制,一则是全民公决决定的,二则是由于当时俄罗斯联邦的现实国情所决定的。当时的俄罗斯联邦处于全面的社会转型期,在经济上,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出现了经济动荡的局面;在政治上,由于当时俄罗斯联邦刚刚独立,面临地方主义、分裂主义和恐怖主义等威胁,政治动荡,没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政治秩序。在这种情况下,俄罗斯联邦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总统去引领俄罗斯联邦实现平稳过渡,因而就不会允许通过弹劾程序轻而易举地变换总统,以免出现政治动荡。
在社会转型期,政治改革具有“摸着石头过河”的特点,同时,它还是一个社会矛盾的突发期、多发期,各种社会矛盾的关联性、聚合性、敏感性不断增强。在这种复杂的情势下,就必须要维持一个坚强的领导力量。这就解释了为什么俄罗斯联邦在苏联解体前后毅然决然选择实行总统制,而且总统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处于主导性地位。2008年12月30日,俄罗斯联邦修改了现行宪法,把总统任期由四年延长至五年,也充分彰显了总统在俄罗斯联邦政治生活中无可替代的作用。俄罗斯联邦总统制以及总统弹劾程序在社会转型期的运作实践,揭示出在特定时空背景下,一个强有力领导力量在国家政治转轨中的重要性。这不是一个孤立的经验,而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在政治转型期都必须正视的一个问题。
总之,在社会转型期,由于政治上的转轨、经济上的转型、文化上的弥合、社会上的矛盾,在法治和宪政建设的道路上,要注意政治力量对其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同时,还要反对激进主义,坚持循序渐进的进路。我们应该加强对社会转型期国家政治建设与改革的研究,因为它既不同于战争年代的“革命政治”,也不同于和平时期的“法治(宪法)政治”,而不妨称之为“转型政治(学)”。目前,中国也处于社会转型期,尤其需要加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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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评估基本内容和准则》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评估基本内容和准则》等文件的通知

1994年10月17日,国家教委办公厅


按照国家教委《关于各类成人高等学校评估工作的意见》(教成〔1993〕18号)的精神,现将《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评估基本内容和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夜大学评估基本内容和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评估指标体系(试行)》、《普通高等学校夜大学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等文件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委成人教育司。
附件:一、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评估基本内容和准则
二、普通高等学校夜大学评估基本内容和准则
三、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略)
四、普通高等学校夜大学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略)


第一部分 学校投入
一、学校办学指导思想
1.学校领导重视函授教育,办学指导思想端正,把函授教育作为学校的基本任务之一。有校级领导分管函授教育工作,校务会定期研究函授教育工作,及时解决函授教育工作中的问题。
2.函授教育的任务、规模、机构、编制、经费、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和办学条件等纳入学校的总体规划,并有实施措施。
3.学校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法令,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有关成人教育的政策、法规。
二、教学管理服务机构、队伍和办学条件
1.函授教育的教学管理服务机构健全、分工合理、职责分明。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
2.学校函授教育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成人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熟悉成人教育规律和函授教育管理工作。函授教育负责人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接受过高层次的成人教育理论和管理方面的培训。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
3.学校内各部门互相配合做好为函授生的服务工作,妥善解决函授生到校面授时的教室、图书资料、实验室、食、宿、医疗保健等问题。
三、办学规模、函授站布局和专业设置
1.函授教育的办学规模应与学校对函授教育的实际投入和教学力量相适应。同时,办学规模不得超过国家教委和学校主管部门核定的发展规模。
2.函授站的数量适宜、布局合理。
3.专业设置要符合学校优势和社会需要,适宜函授教学。所开设专业按规定履行了专业备案手续。
四、师资队伍
1.有一支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2.函授教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符合要求的业务条件。
3.各专业应有合格配套的师资力量。
4.各门课程均有本校主讲教师承担面授教学任务。
五、办学经费
1.收取学费的标准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学校主管部门对函授教育的拨款专款专用。
3.函授教育的经费用于函授教育。经费分配比例合适,使用合理,财务管理严格。

第二部分 教育管理
一、规章、制度
建立了配套的函授教育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学生管理
1.学生的学籍档案齐全、准确。
2.函授生集中教学时的考勤记录齐全,管理严格。
3.定期检查学生的自学进度、交改作业情况和平时成绩。
三、对承担函授教学任务的系(院)和教师的管理
1.承担教学任务的系(院)有专门负责函授教育的系主任和管理人员。
2.教师聘任制度健全,手续完备。
3.有检查和考评教师完成教学任务、教学效果的记录。
四、教学过程管理
1.教学档案健全、齐备。
2.各专业教学过程的管理符合《函授教学过程实施要点》的有关规定。
3.各专业面授总时数、诸课程面授次数和时数符合规定,实验、实习达到教学计划要求。面授、答疑辅导安排合理,达到教学要求。
4.作业的收发、批改、登录及函授教育管理机构对作业环节检查等有严格的制度并有相应的资料。
5.考试过程管理严密,监考记录清楚,考试成绩真实。
6.切实完成了函授教学中的实践环节。
7.利用录音、录像等电化教育形式进行辅导教学。
五、函授站管理
1.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
2.设站符合建立函授站的原则和条件等有关规定。建站的协议和手续完备。
3.学校向函授站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成人教育尤其是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组织函授站有关人员进行学习、培训等活动,提高其管理水平。
4.学校与函授站分工明确,对函授站管理制度严格,情况清楚。
5.定期召开函授站工作会议,交流工作经验。定期指导、检查评估函授站工作,并区别函授站的情况进行表彰、批评和调整。
6.学校对辅导教师的聘任制度健全、手续齐备。

第三部分 教育质量
一、思想政治教育
1.重视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政治理论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优良传统教育。
2.有良好的校风、站风、教风、学风。学生遵纪守法,精神文明。
3.学生的学习态度端正、刻苦。
二、教学计划、大纲、教材及试题的水平
1.有符合培养规格的教学计划,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审(备案)。
2.各门课程有规范的教学大纲,有符合培养规格和函授教育特点的教材,并有与之配套的自学进度表、自学指导书、习题集等辅导资料。
3.各门课程考试的命题达到教学大纲的要求。
4.开展函授教学研究,不断进行教学改革。教学内容反映社会和生产的实际需要,教学方法体现成人特点。
三、学生学习效果
1.大多数学生较好地完成了各个教学环节,掌握了基本理论知识,提高了实践能力。
2.学生成绩分布合理。优秀率、及格率合适,毕业率适当。
3.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能结合社会或生产实际。
四、社会、用人单位的评价
1.学生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政治素质明显提高。
2.学生的业务素质、工作能力、技术水平明显提高。
3.毕业生有一定的业绩。
4.学校函授教育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一部分 学校投入
一、学校办学指导思想
1.学校领导重视夜大学教育,办学指导思想端正,把夜大学教育作为学校的基本任务之一。有校级领导分管夜大学工作,定期研究夜大学工作,及时解决办学中的问题。
2.夜大学的任务、规模、机构、编制、经费、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和办学条件等纳入学校的总体规划。
3.学校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法令,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有关成人教育的政策、法规。
二、教学管理服务机构、队伍与办学条件
1.教学管理服务机构健全、分工合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
2.学校夜大学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成人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熟悉成人教育规律和夜大学管理工作。夜大学负责人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接受过高层次的成人教育理论方面的培训。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
3.学校内各部门互相配合做好为夜大学学生的服务工作,妥善解决夜大学所用教室、实验室、图书资料等问题。
4.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条件。
三、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
1.夜大学的办学规模与学校对夜大学的实际投入和教学力量相适应。
2.专业设置符合学校优势和社会需要。所开设专业按规定履行了专业备案手续。
四、师资队伍
1.有一支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2.任课教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符合要求的业务条件。
3.各专业应有合格配套的师资力量。
五、办学经费
1.收取学费的标准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学校主管部门对夜大学的拨款不能挪作他用。
3.夜大学经费分配比例合适,使用合理,财务管理严格。

第二部分 教育管理
一、规章、制度
建立了配套的夜大学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教学管理
1.学生档案材料齐全、准确。
2.学生的考勤记录齐全,管理严格。定期检查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
3.教师聘任制度健全,手续完备。承担夜大学教学任务的系(院)应有专门负责夜大学的系主任和管理人员。
4.有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记录。
5.考试过程管理严密,监考记录清楚,考试成绩真实。

第三部分 教育质量
一、思想政治教育
1.重视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政治理论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优良传统教育。
2.有良好的校风、班风、教风、学风。学生遵纪守法,精神文明。
3.学生的学习态度端正、刻苦。
二、教学计划、大纲、教材及试题的水平
1.有符合培养规格的教学计划,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审(备案)。
2.各门课程有规范的教学大纲和符合培养规格的教材。教学内容反映社会和生产实际需要,教学方法体现成人特点。
3.各课程考试的命题达到教学大纲的要求。
三、学生的学习效果
1.大多数学生较好地完成了各个教学环节,掌握了基本理论知识,提高了实践能力。
2.学生成绩分布合理。
3.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能结合社会或生产实际。
四、用人单位对学生的评价
1.思想品德、职业道德、政治素质明显提高。
2.业务素质、工作能力、技术水平明显提高。
3.毕业生有一定的业绩。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业务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业务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金[2004]10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业务财务管理工作,强化风险控制,保证托管业务的有序发展,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业务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业务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附 件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业务有关
              财务管理问题的规定

  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托管业务财务管理工作,强化风险控制,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资产公司托管业务,指资产公司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受政府部门、企业的委托,按商业化原则对受托的机构和资产等依法实施托管的经营活动。

  二、资产公司托管业务,属于资产公司委托代理业务范畴,应遵循审慎经营原则,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4〕40号)和《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投资委托代理和商业化收购业务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财金〔2004〕61号)的有关规定。

  三、资产公司应严格区分托管业务和其他业务,做好托管资产的接收和登记工作,对托管资产应在清理、确认后纳入表外核算,实行分账管理,加强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有效隔离财务风险。

  四、根据现行资产公司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资产公司托管业务的收入和支出分别通过“其他收入—中间业务收入”和“其他支出—中间业务支出”科目核算,纳入公司损益,在年度决算中专门进行详细说明。

  五、资产公司托管业务,遵循“谁委托谁付费”原则。

  对政府部门委托的托管业务,由政府部门提出委托费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与资产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对企业委托的托管业务,根据托管资产规模、预计工作量、预计成本等,由企业与资产公司按照商业化原则商定委托费,并签订委托协议。

  资产公司签订上述委托协议后报财政部备案。

  六、资产公司托管业务支出,指实施托管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相关的业务费用、直接管理费用等,从委托费收入中列支。托管业务支出不得挤占资产处置业务成本。

  业务费用包括因实施托管需要而聘请法律、评估等中介机构开展调查、取证、评估、管理等工作所列支的费用,及其他直接相关的业务费用。

  直接管理费用限于实施托管所直接相关的差旅费、招待费、会议费、办公用品费。托管业务支出中不得列支资产公司人员费用。

  资产公司托管机构清算业务发生的费用,纳入机构清算费用中核算。

  七、资产公司应加强托管业务委托费的核算,单独设立资金清算账户,定期对结算情况进行检查。

  八、本规定适用于资产公司自2004年1月1日起受托办理的托管业务。